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篇: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 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 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 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清算会员应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资金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清算会员及其他清算参与者应开立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证券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证券托管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选择清算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也可以选择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账户可同时用于全额清算业务和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专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现券净额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以自身名义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违约处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资金;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

       第三章 清算与结算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现券净额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成交数据,对选择净额清算的成交数据进行轧差处理。成交日(简称T日,下同)结算的成交数据于当日进行轧差处理,成交日次一工作日(简称T 1日)结算的成交数据于T 1日进行轧差处理。

       第十四条 清算系统将非清算会员的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客户终端供其确认,并对自营清算成交数据和经确认的代理清算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对未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有权不将其纳入现券净额处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对其交易对手方清算会员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和应收或应付证券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进行实时轧差,并对清算会员的清算净额进行监控,清算会员可通过会员终端实时查询。

       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清算会员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清算会员净额清算业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净额清算截止时点(15:30),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所有现券交易按券种和资金分别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当日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根据轧差结果形成当日清算通知单并发送至清算会员终端。

       第十八条 清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对清算会员所有应付证券进行锁定,已锁定的证券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应付证券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开始时点(16:00),上海清算所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分别向大额支付系统和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发送资金结算指令,将清算会员应付资金分别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和在资金系统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截止时点(16:15),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结算处理。该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和证券的,判定清算会员违约,并按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对足额支付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清算结果,将应付证券划付收券方证券托管账户;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向大额支付系统和资金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将应付资金划付收款方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清算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清算会员应及时做好清算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应在日终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违约处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即构成对上海清算所的违约:

       (一)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资金的,为资金结算违约。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资金总额;

       (二)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的,为证券结算违约。违约数量为实际未交付证券面值总额。

       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违约清算会员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计收违约金、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证券转入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时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会员出现证券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资金转入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并将其当日所有应收证券(如有)转入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时,按照违约证券面值总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结算日(简称S日,下同)上海清算所启动银行授信机制,融入资金以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银行授信机制完成资金结算的:

       (一)结算日下一工作日(简称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将足额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违约清算会员S日全部应收证券划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并将资金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二)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仅将部分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 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资金缺口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其余证券返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

       (三)S 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补交或未足额补交违约资金和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对不交付证券的处置程序,以处置所得连同补交的资金(如有)用于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的,S日上海清算所依次启动以下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一)启动证券借贷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二)如启动证券借贷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延迟交付机制,按当日对应证券券种净应收数量由大到小排序确定延迟收券方。

       第二十八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证券借贷机制完成证券结算的:

       (一)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该违约清算会员S日应收资金或应收证券(如有)划付至其资金结算账户或证券托管账户,将相应证券归还出借方;

       (二)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

       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估值)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 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证券(如有)用于归还出借方,并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九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启动延迟交付机制的:

       (一)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违约证券交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二)S 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按估值计算)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 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的证券(如有)用于支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四)如启动市场补购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现金结算机制,按延迟收券方相同券种T日成交记录的加权平均价×未交付数量(证券面值)×(1 万分之五)与延迟收券方进行现金结算,完成对延迟收券方的结算义务。现金结算所需资金由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和应收证券(如有)处置所得承担。

       第三十条 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如违约清算会员未能按规定交纳的,上海清算所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保证金、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本规则所称保证金均指用于现券净额业务的保证金。上海清算所为普通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为综合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保证金账户,上述保证金账户与其他业务的保证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分别计算清算会员自营和代理保证金。自营保证金根据清算会员的自营头寸计算,代理保证金根据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各非清算会员的 净额头寸的汇总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最低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事先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清算会员应确保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最低保证金根据清算限额、保证金率的乘积计算确定。清算限额由清算会员申请、上海清算所核定,按人民币计价;保证金率根据证券历史价格波动和清算会员资信水平确定。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和保证金率。

       本规则所称清算限额,均指现券净额业务的清算限额。第三十五条 清算限额分为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两者不得相互占用挪用。代理清算限额由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所有非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累加而成。

       清算会员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清算限额,上海清算所有权调整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变动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确定。风险监控指标主要包括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盯市价格、成交价格等。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要求清算会员及时追加保证金:

       (一)清算会员资信状况恶化;

       (二)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净额头寸的盯市亏损超出其保证金余额的一定比例;

       (三)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净额持续大幅超过其清算限额;

       (四)清算会员清算限额调高;

       (五)保证金率调高;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可通过主动扣款方式,从清算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相应扣收保证金,清算会员应确保在保证金追加通知规定的时点前备足相关资金。因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上海清算所扣收保证金失败的,上海清算所按不足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清算会员计收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清算基金是指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前交纳的现金,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损失。清算基金按清算会员清算限额、清算基金比率和清算会员资信因子的乘积确定。

       清算会员清算限额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相应调整其应交纳的清算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清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设立清算基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清算会员公布 清算基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形适当调整清算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在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前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并根据上海清算所要求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和补足清算基金。

       第四十一条 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清算基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其净额清算业务,直至其缴足;未按时、足额交纳变动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接收其新交易数据的净额清算,直至其缴足。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书面警告、计收保证金违约金等措施,直至中止其清算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上海清算所根据现券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与上海清算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清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使用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后,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以补充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按以下顺序动用风险准备资源,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造成的损失:

       (一)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二)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现券净额清算业务清算基金;

       (三)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其他清算产品的清算基金;

       (四)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 基金。

       第四十五条 违约处理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或/和索赔,所得用于抵补违约处理过程中所动用的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基金,多余部分计入清算基金。

       第四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业务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与上海清算所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代理清算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综合清算会员可接受非清算会员委托,代理其从事净额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上海清算所拟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得与之冲突,协议文本应报上海清算所备案;

       (二)将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信息向上海清算所报备,提交代理清算相关材料;

       (三)做好代理人员和岗位管理,专人专岗负责办理代理清算业务;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事宜。第四十八条 综合清算会员承担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资 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责任。综合清算会员不得因非清算会员对其结算违约而对上海清算所结算违约。

       第四十九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对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分别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不得挪用非清算会员资金和保证金。

       综合清算会员应要求非清算会员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对非清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设定的保证金比率。

       第五十条 非清算会员只能选择一家综合清算会员为其办理净额清算业务,并有权自主选择和更换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

       第五十一条 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前,可要求非清算会员提前支付应付资金;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非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及时、足额划付至非清算会员。未能及时、足额划付的,应承担对非清算会员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清算会员对综合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正常资金结算后,有权按照《代理清算协议》约定,书面请求上海清算所协助对非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综合清算会员有义务配合上海清算所对其代理清算业务的检查。第五十四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 规定保管代理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对现券净额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比率、清算基金比率、违约费率)均为原则性规定,上海清算所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银行间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

       银行间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

       []来源:2022-06-0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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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间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日宣布推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此项业务已于2022年6月1日在银行间市场成功试运行。银行间外汇市场21家做市商成为首批清算会员,并均顺利参与了新业务的首日运行。

       外汇交易中心表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多边净额清算为基础,对清算会员彼此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计算出每个清算会员同一清算日各币种轧差后的应

       收或应付资金,清算会员完成清算数据确认后,交易中心承继交易双方资金清算的权利义务,分别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清算。净额清算可以降低清算处理量和资金占用量,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可以降低市场成员的对手方风险,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通过风险管理方面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资金清算风险。

       根据净额清算业务的原则,交易中心与清算会员合作,完成了业务规则制定与协议签署、系统开发与测试、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并选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作为净额清算业务的外汇结算银行,交通银行为外汇结算备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保证金结算银行。

       外汇交易中心表示,净额清算业务试运行首日交易中心系统运行正常,清算的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金额占市场交易总量的70%,轧差后的清算净额占清算会员之间交易总量的32%,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记者 秦媛娜)

第三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产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

       一、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包括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占绝对主导地位,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90%。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由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

       1、财政部:主要是“记账式国债”。

       2、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票据”。

       3、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债”。

       4、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和“次级债券”。

       5、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证券):财务、信托公司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

       6、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7、国家开发机构。

       8、其他融资主体:如地方政府(市政债券)。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

       1、特殊结算成员16家: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和中证登公司等机构。

       2、商业银行341家:包括全国商业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3、信用社801家。

       4、非银行金融机构 142家: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局等金融机构。

       5、证券公司117家。

       6、保险机构128家。

       7、基金公司及管理的各类基金1053家。

       8、非金融企业5681家。

       9、其他8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ABF2(亚洲债券基金二期AsianBondFund2)等

       (三)债券融资工具

       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商业票据、混合资本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金支持证券等。

       三、债权融资工具

       (一)国债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记账式国债,一般分为交易所市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及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又称为跨市场发行)三大情况。一般来说,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散户投资者都可以购买,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多是针对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并不是所有品种都可以购买的。

       (二)地方政府债

       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

       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

       (三)政府机构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是指除中央政府以外,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行的借款凭证。政府机构债券通常以中长期债券为主,流动性不如国库券,但它的收益率比较高。政府机构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政府机构债券通常要交纳中央所得税,不用缴纳地方政府所得税,税后收益率比较高。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

       债权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五)政策性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央行票据

       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

       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七)短期商业票据(CP)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上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考虑推出短期商业票据试点。据悉,为了控制风险,首批参与试点的将是评级为 3A级别的大型央企,票据的发行期限为不超过270天。这是2022年重启短期融资券之后,国内信用债市场多年来第一次酝酿推出新产品。

       “短期商业票据”并不是国内通常意义上的票据,而是指美国货币市场上的商业票据(CP)。

       所谓商业票据(CP),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由公司直接或通过经纪商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无担保的本票。这种商业票据是美国货币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高达上万亿美元。

       (八)混合资本债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已普遍为各银行采用。

       按照银监会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应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二是当发行人经营不佳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或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即可以利息递延);三是债券到期时,若发行人经营恶化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即可以暂停索偿权);四是清偿债券顺序列于长期次级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

       (九)普通金融债

       普通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对其借款者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所开具的凭证,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3年三种,均以平价发行。

       (十)次级债

       次级债,是一种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特殊债务形式。

       次级债券,是次级债的一种,是指在清偿顺序上排在存款和高级债券之后,优先股和普通股之前的债券品种。作为债券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即次级债券的持有人不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目前国际上次级债

       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次级债券的次级只是针对债务的清偿顺序而说的,即若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偿程序,该公司在偿还其所有的一般债务(高级债券)之后,才能将剩余资金来偿还此类次级债券,也就是说其享有对公司资本的第二追索权。

       次级贷款(或:次级按揭,简称:次贷),是为信用评级较差、无法从正常渠道借贷的人所提供的贷款。次级贷款的利率一般较正常贷款为高,而且常常是可以随时间推移而大幅上调的浮动利率,因而对借款人有较大风险。由于次级贷款的违约率较高,对于贷款商也有较正常贷款更高的信用风险。

       (十一)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发行能够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十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十三)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

       (十四)资金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BS),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

       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四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架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中信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框架

       (一)交易品种及交易工具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二)债券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达成,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媒体对交易要素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逐笔订立成交合同。目前交易主要通过同业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进行。

       (三)债券托管与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实名制一级账户托管体制,托管依托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债券结算包括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两方面,实行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债券交割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资金支付以转帐方式进行。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一)市场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市场法规,先后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市场化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和《双边报价商管理规定》等30多项规章文件,使各项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组织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制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等行业自律性规范文本,对强化市场自律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和减少违约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1、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不断完善

       人民银行非常重视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两家中介机构对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和改造,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在系统功能、安全性、可靠性及互联互动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及时满足了市场交易、结算需求以及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2、债券发行系统日渐成熟

       经过充分的研究、设计和论证,1998年7月人民银行组织开发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并根据债券发行的新变化、新需求,及时组织完善发行系统的招标、投标和中标功能设计,扩充债券发行约束条件等功能,为发行体采用多样化发行技术组合,灵活使用不同招标方式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保证了不同品种债券的顺利发行。

       3、信息系统作用逐步增强

       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因此,市场信息对参与者至关重要。为此,人民银行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继推出 “中国债券信息网”(.xiexiebang.com)和“中国货币网”(.xiexiebang.com)专业网站,加强信息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市场发展迅速,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1、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类型逐渐多样化

       在2022年4月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和2022年10月扩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范围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包括了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截至2022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11大类、2895家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此外,还有5万余户个人投资者通过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也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2、可交易债券存量大幅上升,交易品种日趋丰富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张,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快速攀升,交易券种也大量增加。市场启动之初,可交易债券存量仅有723亿元,而至2022年末,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增加到28550亿元,比市场启动时增长38倍,可交易券种也由最初单一类型的几只增加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公司债等4大类、10多种小类的180余只债券。

       3、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逐步增强

       人民银行陆续推出的结算代理、双边报价、净价交易等各项举措,对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达到117203亿元,比1997年增长380倍;现券交易量达到30848亿元,比1997年增长3100多倍。

       随着市场交易量的快速攀升,债券的流动性大幅走强,202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周转率(年交易量/可交易债券存量总额×100%)达到607%,是1997年(13%)的46倍。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作用

       (一)保证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顺利发行,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大规模发债。1999年至2022年,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累计筹集资金分别为14548亿元和21283亿元,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由于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和市场流动性快速提高,提高了债券的发行效率,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成本。

       (二)为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化奠定了市场基础,促进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随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转变,需要新的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工具,正是由于有了不断发展壮大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才使公开市场业务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手段得以快速启动,并成为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日常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基本实现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变。

       (三)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1997年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买卖价格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1999年以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也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近年来,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债券收益率曲线,为全国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参考基准。同时,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公开市场业务利率体系已基本形成,利率基本反映了双方资金供求,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也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四)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提供了便利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及时调节流动性、降低超额储备水平和开辟新的盈利渠道提供了空间。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债券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从1997年的5%增加到2022年的13%,改变了贷款比例过高,信贷风险过大的局面,提高了资产质量;同时,日益丰富的交易工具为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提供了便利。

       (五)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推出、完善我国金融结构奠定了基础

       健康发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造就了一大批合格的、市场运作水平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初步形成了完善的债券场外批发市场规范、合理的运作机制和程序,为资产抵押债券(MBS)、信贷资产证券化(ABS)、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公司债券等新兴债务工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我国当前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篇: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22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22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22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3-的主要风险。交易机构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养券的方法放大杠杆倍数,在搏取高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加上代持养券等交易约定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机构的代持养券可能无法完成交易,造成券商、基金投资等机构市场风险转移向代持银行机构,造成投资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杠杆倍数与资金安排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风险。投资杠杆实现了运营资金规模放大,但同时资金的流动性安排失去主动性,加之期限错配,流动性管理难度更大。特别是在面临债券市场利率波动、资金面趋紧的市场环境下,流动性风险成为中小交易性机构的隐患。券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引发作为交易对手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交易对手准入管理防范此类风险传递。

       (三)道德风险。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可能造成利益输送和职务侵占,可能涉及交易策略、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交易价格等不同方面。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询价制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的交易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发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和道德风险,在此模式下交易能够以精准的价格和交易对手完成,使得异常交易成为可能,交易商通过寻找潜在的买卖双方赚取搭桥的差价收入即获零风险收益。市场的交易逐利是合理的,但是异常交易的信息不-4-

       透明和隐蔽性为道德风险提供可能。商业银行在实践上主要是在投资决策、债券交易定价、专职风控等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前中后台分离防范风险。

       三、相关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异常交易风险监管涉及诸多监管部门。目前市场已在开展债市自查,从市场整体看应该从债券市场机制完善、信息披露、衍生产品创新、丙类户管理、投资机构内控管理专业化等方面开展工作。以下仅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银行机构金融市场类业务内控管理。银行金融市场类业务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与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有较大差异,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评估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在严格银行市场交易室、交易员内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升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风控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加强对管理层等重点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控。从债券市场风险案件的特点来看,具有投资决策和交易定价权的投资管理层是违规交易和案件防范的重点。而由于交易的频繁性和复杂性,交易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往往对可能的违规交易较难识别。建议加强对管理层、中台风险控制等重点岗位人员轮岗和稽核,加强对相关人员收入申报和异常监测,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5-

       (三)推动产品创新及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异常交易一定程度上与债券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产品不能满足交易主体需求、信息不透明等众多因素相关。建议通过机制完善、产品创新和信息披露将隐性交易显性化,降低异常交易生存空间。

       (四)加强对丙类户的监管和财务审计。从各交易主体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看,丙类户往往成为风险管控的盲区。甲类和乙类账户均是金融机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债券异常交易的利益较难流出市场,而丙类户打破了市场缺口,通过丙类户交易可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流出。建议提高对丙类户市场准入的监管要求,并加强对其财务审计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