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我们的权力观面临着哪些问题
我们的权力观面临着哪些问题
导读
●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今年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主题,这是关系到进一步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大课题。
●党的地位的变化,要求必须加强权力观教育;干部队伍的变化,对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必须解决权力观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几种错误权力观的突出表现有:把权力作为获利的工具,以权谋私;利用权力专断独行,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讲享受,讲排场。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坚定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必须正确地对待组织、对待群众;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必须坚持原则,从我做起,等等。今年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主题是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是关系到进一步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担负着某一方面的领导工作、手中掌握着这样或那样权力的领导同志来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使用好手中的权力,是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直接影响个人的思想行为,而且影响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风气的好坏,甚至关系到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我们的权力观面临着哪些挑战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加强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保证。为什么要把权力观的问题与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问题联系起来?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党的地位的变化,要求必须加强权力观的教育。毛泽东同志有句名言:“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人民为什么要给我们权力?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的,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党从诞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在这80年中包括两大历史时期,前28年是夺取政权,建立了新中国;后50多年是掌握政权,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开辟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在这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里,我们党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夺取政权,到掌握政权,这种历史性的变化,不能不对党员和领导干部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对这些影响没有清醒地认识,不能正确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就很容易脱离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犯错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地位的变化,党员和干部的地位的变化,对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个新的极大的考验,也给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党的各级干部是否真正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能不能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能不能始终
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永远不脱离群众?”江总书记的讲话,精辟地阐述了在执掌政权的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极端重要性,必须引起我们全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思考。
第二,干部队伍的变化,对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现在的领导干部,基本上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党和人民培养起来的。但是,随着干部交替数量的不断加大,不仅新中国成立前成长起来的干部,而且“文革”前党培养出来的干部,都将陆续退下来,一大批“文革”后成长起来的年轻干部要走上更重要的领导岗位。在过去战争年代,共产党员要经常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今天,在我们党经历了长期执政的和平环境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虽然也会有生与死的考验,但大量的、经常的是权力、地位和利益的考验,这种考验也是很尖锐的。因此,在权力面前,我们一定要谦虚谨慎,只能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不能无所作为,更不能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来谋取私利。这是人民群众对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
第三,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必须解决权力观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的历史任务已经和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社会成员对物质利益和其他要求的种种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党内、反映到领导干部队伍中来。这一切,都会对权力观的问题直接提出挑战。作为一名执政党的成员,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能不能做到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嘱托,清醒地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进步,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地位。
二、当前我们的权力观出了哪些问题
当前一些错误的权力观,确实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身上有所体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把权力作为获利的工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从1996年至2000年这5年中,北京市共查处了46名局级干部,这些人的涉案情况各不一样,有贪财的、有好色的、有奢侈浪费的、也有失职渎职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这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以权谋私方面,这些大案要案具有很突出的代表性。我们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都是不可以的。做官就要做清官,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三要公道正派,这是为官之本。如果违背党的宗旨和要求,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偏重个人利益,甚至不惜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影响去扩大不合理、不合法的个人私利,党和人民都是不能允许的。
2、利用手中的权力专断独行,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党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上历来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又制定了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制度。但有些人就是置若罔闻,不认真执行,总以为大权在手,就得我说了算,结果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
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都在抓紧时间努力学习和工作,但确有部分人在工作上无所用心,敷衍塞责,得过且过,不负责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严厉惩处贪污受贿等严重腐败问题,也要与失职渎职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坚持勤政廉政一起抓。
4、利用职权讲享受,讲排场
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这样一些人,一旦走上领导岗位后,不是兢兢业业地为党和人民去努力工作,而是比地位、摆身份,追求“房子越住越大,车子越坐越小”。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上斤斤计较。一般来说,以权谋私的人往往会独断专行,独断专行的人容易以权谋私,而有这两种权力观的人,追求物质享受的又占大多数。就像传染病一样,沾上一点后,其他的就跟来了。因此,对照这些方面的问题,每个领导干部在思想上都要有所警惕,检查一下自己的言行,“见贤而思齐,见不贤而自省”。如果染上某一方面的毛病,都有可能蔓延扩大,被错误的权力观所侵蚀、俘虏,最终酿成大患。
三、如何应对权力观所面临的挑战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坚定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权力观的问题,说到底是世界观的问题。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和价值观。世界观的问题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出现偏差,就不可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当前,确有少数领导干部在理想和信念上发生了动摇,有的信钱、有的信资、有的信鬼神,其结果是思想空虚,走上了贪图享受、腐化堕落的道路。
一个领导干部是不是真正相信党的纲领、宗旨和性质,是不是真正有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奋斗的信念,不是听你怎样去说,而是看你怎样去做。群众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观察你对权力的态度。每一位领导干部都会经历进入权力和退出权力的过程,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多为群众做一些事情,还是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关键在于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
如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即使你不做领导了,大家也不会忘记你。如果是为自己,为家庭,为小圈子的利益滥用职权,即使手中大权在握,人家也看不起你。因此,在对待权力问题上,一定要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
一个人能走上领导岗位,特别是能作一把手,肯定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较好的表现,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业绩比较突出。但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一分为二地认识自己,实事求是地估量自己,正确地对待自己。特别是要解决好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三个问题。
3、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保持平和的心态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利益观,这是江泽民总书记突出强调的一个问题,他要求党员干部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富起来了,但是同时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看待这种差距,看待个人的“清贫”,因此就容易忘记党的宗旨和要求,于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抬头了,群众观念淡漠了,理想信念动摇了。事实说明,这往往是造成腐败的思想根源,往往直接影响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现在社会上的“59现象”,根源也在于此。
4、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这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领导干部所处社会环境的特殊需要。特殊在哪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官当大了,抬轿子的人多了。现在的确有一些迎合型的干部,为了走捷径,捞取实惠,刻意在领导面前阿谀奉承。周围这样的人多了,容易使人在头脑中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在能力和水平上都高人一等,不会犯错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二是领导干部所处位置居高临下,监督的人少了。越是高级干部,监督的人就越少,如果没有很强的自律意识,就很难保证不出问题。其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是组织上关心和爱护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实际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是对领导干部最大的爱护和最好的保护。
5、慎交朋友,远离小人
领导干部手中有了权后,接触面宽了,求你办事的人多了,朋友也多了:但是,被腐蚀的危险性也大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的拉拢腐蚀,基本上都是针对权力而来的。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把掌权者拉下水,一旦盯上谁就会死缠不放,金钱、美色、亲情、友情多管齐下,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如果不顾身份而去滥交朋友,就很难避免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
领导干部要时时提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其实,那些善于恭维自己、奉承自己的人,正是最容易把事情搞糟的人,而那些能够经常指出与批评自己缺点和错误的人,是对作好工作最有帮助的人。在“三讲”教育中,大家感受最深的就是
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有闻过则喜、从谏如流的气度,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亲君子,远小人,这是避免犯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
6、坚持原则,从我做起
在当前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形势下,领导干部要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可以讲情面,什么事不可以讲情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善于把握自己,不越底线。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如果每个领导干部都有这个思想意识,自觉地带头树立好的风气,去努力带动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风气,如果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有一个良好的风气,那么党风、政风和整个社会的风气也就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第二篇:当前我们面临着互联网带来的哪些问题和挑战
当前我们面临着互联网带来的哪些问题和挑战?应当如何应对?
一、当前我们面临着互联网带来的哪些问题和挑战?
人类社会正朝着一个发展进步的方向前行,在此进程中,信息网络化的飞速发展与普及已是大势所趋,信息网络化在给社会带来许多便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无限的挑战。现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社会,我们可以把研究重点先放在经济发展领域。不难看出,信息网络化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表现在发展速度的差距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政治、经济的总体格局保持和平与发展的同时,经济全球化步伐迅猛加快,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日新月异。其次,信息网络化对法规制度也存在挑战。尽管我们已经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着种种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因素,所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二、应当如何应对?
通过对这些挑战的深刻认识,应对的措施具体应该归纳为以下几条:
第一,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信息网络化得到稳步发展,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保障和推动。国务院出台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部门应当乘势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理清思路,站在一个高度来认识信息网络化建设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国家信息网络化建设重要且关键的战略。
第三,着重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具体是指提高信息化装备能力;积极引导和推动数字技术的应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争取在众多领域尽快取得技术上的突破,以此推进信息产业的升级发展。
第四,将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广泛实际的应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推动企业信息化;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统筹规划,实施信息化重大工程等。第五,加速普及全民的信息网络化知识。信息化关系到我们民族在这个网络信息时代的崛起与发展,所以,普及全民的信息化知识十分必要。信息网络化建设不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而是要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中进行的。所以,我国应通过对外开放学习强国的发展模式,利用成熟的信息技术来发展自己,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力迎接并战胜挑战。
第三篇:权力观
★权力观
【2022湖北厅考面试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职务就意味着权力,作为年轻领导干部,请你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坚持正确的权力观】
答题要点:(是什么—怎么看—怎么办)
1、权力观是对权力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的世界观反映不同的权力观。
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必须用于为人民服务。
2、权力具有两面性,是一把双刃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能正确地用好权。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
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必须正确面对职务升迁,甘于奉献。
利益观
1、是什么?
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员处理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基本要求。胡锦涛要求领导干部“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困,不为物欲所感,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观念;(2)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观念;(3)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4)甘于清贫的无私奉献观念;(5)自律基础上的遵纪守法观念;(6)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观念。
习近平强调要“把群众的利益高举过头顶”。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对待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一个党员干部是否称职,最根本的标准也是这一点。WCoMwwEwmx
总之,正确的利益观应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利益观。
2、为什么(可通用于正确的政绩观)
①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
②正确的利益观是践行党的宗旨的需要;
③这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④正确的利益观是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3、怎么办?在发扬艰苦奋斗的基础上,处理好以下8个关系
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②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③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④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⑤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⑥先富与后富的关系;
⑦纪律约束与自觉的关系;
⑧遵纪守法与保持节操的关系。
第四篇:权力观
所谓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每一名领导干部要珍惜使命、不负重托,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为什么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我们党要求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措施。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上。在一定意义上,要执好政,就要用好权,就要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而这一切都要以正确的权力观为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树立正确权力观之间这种密切的内在联系,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党的干部队伍管理好、建设好。最根本的是要把他们的思想政治基础打牢、思想政治防线筑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解决干部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党之所以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有的放矢的,是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在权力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应该说,我们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殚精竭虑,一心为民;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有的把权力当作获得金钱、美色的工具;有的把权力当作个人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途径;有的把权力视为个人“私恩”的产物,甚至把权力作为对个别人效忠的工具;还有的把权力当儿戏,对人民赋予的权力极不负责,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甚至胡作非为,草菅人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些权力“错位”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却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这些问题的存在,更加突出了树立正确权力观的重要性,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事关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的高度,从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权力廉洁、预防腐败的迫切需要。权力观问题,始终与权力的廉洁与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腐败问题的发生,无不是权力腐败的表现,而权力腐败的出现,又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观错误所致。大量事实证明,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在权力观上出现偏差,把权力视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必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把权力变成中饱私囊的手段。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迫切要求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尤为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预防腐败的一道牢固防线。近年来,我们党反复强调,反腐倡廉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预防腐败需要多种措施,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则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重大举措。只要正确的权力观真正树立起来了,能够在广大干部中蔚然成风,能够成为行使权力的行为准则,就一定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
怎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注重理论学习。加强理论学习,主要是深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高精神境界,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重点要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真正懂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懂得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坚持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行使权力。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切实把权力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注重社会实践,建立健全正确权力观的生成机制。权力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说到底是社会实践的反映。与权力观密切相关的社会存在或社会实践,又往往表现为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他们往往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要教育干部懂得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我们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就要确保领导干部的权力确确实实是人民赋予的。这种社会存在反映到干部的头脑中,就会潜移默化为正确的权力观;反之,如果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干部制度不健全,“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选拔干部由上级领导甚至是个别人说了算,在这样的氛围里,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难上加难。因此,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注重社会实践,注重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与发展党内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权力观问题更为密切的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对广大干部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篇:物业管理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
2000-12-11
伍劲松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也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行使物业管理选聘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这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因此,建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那么,这种团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何种民事主体?若业主群体不具有主体资格,那么为什么能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若具有主体资格,那么它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呢?
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这种客观形成的团体已经在实践中行使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全体业主是通过业主大会推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据此判断,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团体应该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业主委员会是同一建筑物内全体业主设立的执行机构,它的人格被全体业主所吸收,它的行为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业主们的共同利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
虽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仅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材料予以备案,但实际操作层面,业主委员会要取得合法地位,必须由房管部门给予批复,然后才能刻制公章,开展活动,以体现政府的管理权威和确认职能。
二、有关物业管理权移交的问题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O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第21条规定,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物业管理权移交业主委员会。前后条文本身并不冲突,但是由于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切实贯彻执行《广东省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综合验收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发展商在交楼的时候往往隐瞒没有综合验收的事实真相,匆忙交楼,从而导致物业管理权不能移交。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可以分期验收,实践中,应以单体建筑物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为准。如果未能综合验收,发展商自然应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
1、关于管理费用及报酬的分担方式。建设部1995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1O条、第11条规定,由于物业管理只限于共用部分,所以各位业主对于管理费用的分担取决共用面积的分摊。但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收费一般都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计算,两者之间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按建筑面积收费,表面上看,降低了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虽然也是按比例收费,但并不公平合理。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仅对物业的共有部分与共同事务实施管理,而业主的专有部分由业主自己进行管理,所以,并不存在管理公司收费的问题。业主仅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承担交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在实践中,物业管理又分为统一服务和特约服务,自然应按不同的标准收取费用。统一服务依物业管理合同而定,只限于共用部分,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是指个别业主同物业公司签订的单独合同,涉及到专有部分,如对其房屋设施进行一些安装、修缮等服务工作,有权自行定价。但不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物业公司定价,都要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尤其是政府指导价须先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然后物价部门以独立的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核定时应该充分听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还要照顾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程度。
2、关于代收水电煤气以及有线电视等服务费。应由水电煤气公司及电视台承付代收服务费,这些公司与物业公司在代收此费时,构成了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受托方,水电煤气公司是委托方。在有偿委托中,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收取水电煤气费行为的费用,而不能将这笔费用转嫁到居住者身上。
3、业主将物业出租及业主外出不在的情况下如何收费。由于租赁权并非所有权,且有期限性,放物业承租人对共用部分的管理毫无兴趣,即使勉强执行管理规约也多有懈怠。而业主外出不在则使管理费用不能按时征收,也不能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给物业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应该在有关立法中规定物业承租人也要受管理规约拘束,并在管理规约中要求业主在出租物业时,将承租人必须遵守管理规约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而且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及时交纳管理费用。
四、有关维修基金的问题
维修基金虽然也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费用,但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使用权属于业主委员会。有的物业公司将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混同起来,并且在使用时也不征求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有的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在离开时,甚至将维修基金带走,这些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利益。
既然维修基金属于业主,那么如果某一业主要转让房产,是否可以从物业管理公司处要回已交付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性质上虽然属于业主所有,但这笔基金一旦由业主交出,就不属于某一业主专有,而是属于全体业主拥有,由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指示统一使用。所以业主转让房产,对于维修基金的事他可以一并与受让人商谈,但不能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回。因为受让方不愿再另行交付维修基金,而且已经使用若干时间的物业也许很快就要维修,因此,已交付的维修基金自然不能退回原主。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以后核发的,房地产开发商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在此之前,应由购房者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维修基金。但是物业总投资究竟按建安成本计算,还是包括地价,不无疑问。房地产商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谁使用,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物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但立法时为了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维护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决定该款项设立专户由国土房管局代为保管。发展商移交管理权时,一次性划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但根据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管部门应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这一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生冲突,由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按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原则,当然应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准。
五、小区治安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经营服务过程中,与社会有关部门发生密切联系。范围涉及街道、居委会、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市政、园林、教育、公用、商业及文化娱乐等部门。这里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经济关系,由于工作范围不明确,关系不协调,已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业主洪女士自1997年7月初将汽车停放在文华花园内起,直到1997年8月17日汽车被盗,洪女士在汽车被盗前既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汽车保管费,也没有将汽车停放在文华花园指定的停车场内。洪女士在汽车失窃之后第二天才匆匆忙忙向管理公司缴交停车费,当即被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拒绝。但是,在汽车被盗后第三天即1998年8月ZO日洪女士向不知情的出纳缴交了停车费,取得停车费收据。东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作为文华花园业主洪女士将车停在文华花园内,物业管理公司未表示异议,洪的小汽车已置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之下,应视为该小汽车已交付管理公司保管。
一、二审判决将洪女士的汽车失窃归结为物业管理公司警惕性不高,管理疏忽,保管制度不完善所致。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57、106条,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汽车被盗的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派人24小时看守专门的停车场,以提供特别服务。而洪女士将汽车停放在文华花园停车场以外的地方,并未将汽车交付保管人保管,物业管理公司亦从未接收该标的物。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保管汽车的协议,保管合同自然没有成立。但法院判决既没有分清“文华花园”和“文华花园停车场”的不同范围,也没有将“车辆保管”和“物业管理”分开来看,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当,具有过错,且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案件引人深思,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导致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教训可谓深刻。
根据《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仅是协助公安机关作好小区的治安工作,只要作好了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履行了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应职责,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资。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终究不是公安机关,没有行政权,更没有司法权。对于业主之间争吵、打架,物业管理公司的劝阻往往无济于事。对于那些开放式的小区,治安差、车辆乱停乱放、违章搭建等问题不仅困扰业主,也使物业管理公司一筹莫展。因为没有任何文件赋予物业管理公司行政司法权力,管理公司的措施除了教育、警告,还是教育、警告,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作用,幻想“企业管社会”,自然力不从心,只有与有关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加强自身的组织管理,才能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物业管理实质上是基于物业所产生的物权,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等事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的事情,自然应由政府去管,物业管理公司仅能起到协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