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WTO 重点32条
知识产权涉及的主要方面 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条款在哪个协议中不适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哪一种贸易措施需要对出口国进行补偿? 保障措施
GATT1994中哪一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 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10条里
WTO与GATT决策机制的差别
WTO与GATT均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但对于争端解决机制,GATT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WTO实行“反向决策一致”的决策原则。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实施的重要规定
1.实行检疫措施的目的具有单一性
6.实行检疫措施可以具有一定针对性 2.实行检疫措施必须得到科学支撑
7.实行检疫措施可以采用更高标准 3.实行检疫措施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
8.保持检疫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4.实行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根据
9.实行检疫措施要考虑技术援助 5.实行检疫措施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 10.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某些特殊待遇
《农产品协定》的重要规定
1.关税化:由阻碍农业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向只受关税约束的体制转变 2.约束关税(关税减让):现有的关税条件下,其他壁垒措施是不允许使用的 3.现行和最低准入承诺 4.削减出口补贴
5.削减国内支持 国内支持:对进口实行限制,对本国出口采取鼓励措施 6.维持现状 7.进一步谈判
《海关估价协议》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7.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必须遵循规定的顺序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针对不公平贸易竞争采取的措施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
《装运前检验协议》有关价格审核应遵循的规则 第一,只有在根据后列标准的相关程序作的调查结果能够证明合同价格不符要求,方可拒绝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议定的该合同价格。
第二,合理确定比较价格。这种价格比较应根据以下规定:仅使用可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并考虑进口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经济因素;不得依靠到不同进口国的货物价格而对装运货物任意强加最低价格;应向出口商提供对价格进行说明的机会;应考虑下面所述的特定因素。
第三,在核实价格时,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的条款和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销售的商业水平和数量、交货的日期和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等等。
第四,运输费的核实应仅与销售合同中列明的、出口国中运输方式的议定价格有关。第五,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出口国的销售价格、第三国供出口货物的价格、生产成本和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等因素,都不得用于价格核实目的。
不可诉补贴的组成部分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WTO不予约束的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实行贸易救济措施须遵循的步骤
【反倾销】1.申请 2.立案 3.调查 4.初裁 5.开听证会 6.终裁 7.年度审查 8.落日审查 【反补贴】WTO通过磋商、诉讼、仲裁上诉等机制最终确定 【保障措施】1.调查 2.通知 3.充分磋商
WTO例外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一种是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第二种是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
第三种是针对特殊经济现象制定的一些例外,主要有:
A、农产品; B、幼稚工业品; C、国际收支平衡条款; D、保障条款; E、经济一体化
WTO公平竞争原则主要包含的条款
1.WTO坚决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公平竞争 2.目前主要针对补贴和倾销行为的不公平竞争
3.但是WTO没有简单地谴责和反对商品倾销或补贴,而只有在导致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才反对,且这种反对必须遵循比较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4.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主要见GATT1994第6条;对补贴不同种类的阐述和规定,则见GATT1994第16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具体方式 服务具有4种提供形式:
1.跨境交付,即服务跨越了国境或边界。
2.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即一些银行和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有关的服务。
4.自然人流动,即外国公民进入东道国内提供服务,他在没有常设的商业存在的情况下独立运作。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数量比例规定
1.倾销幅度低于2% 2.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3% 3.多个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的7%
GATT1994里,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几条款 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1和第3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成员方和所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中关于取消配额的时间规定
从1995年到2022年为10年过渡期,分4个阶段逐步增加配额数量。1995/1/1-1997/12/31 16%(追加配额增长率)1998/1/1-2022/12/31 25% 2022/1/1-2022/12/31 27% 2022/1/1以后--
GATT与WTO是否把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列为自己的根本宗旨? WTO列为根本宗旨,GATT没有列为根本宗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关于出口比例与本地成分要求的规定 有这两项要求(书P182)
2022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举行WTO第几次部长级会议? 第九次
GATT第24条的内容
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关税稳定减让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1.各国应当减让和消除自己为了保护国内产品而实施的进口关税
2.这种关税减让,一方面要不断削减平均关税水平,另一方面要保证有关关税固定或约束在削减之后的新水平
3.它涉及关税约束、关税升级和关税上限等规定 4.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条及第28条
WTO《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与中国的困境(中国的困境真不知道= =)
1、反倾销的三大要件
(1)倾销存在: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批发价)
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3)成本价格(构成价格)(2)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已经看到,有肯定性的证据。1)从倾销的数量来看; 2)从倾销的价格来看;
3)从后续冲击程度影响来看:开工率、库存量、投资收益、工人失业、工厂倒闭数等。实质性损害威胁:这种损害是即将可以看到的,也是可以预见到的。(3)因果关系 下列不属于因果关系:
1)不属于倾销商品
2)进口国消费需求的变化 3)技术革新产品出现新的变化 4)劳资纠纷
2、反倾销的技术性指标 1)倾销幅度低于2% 2)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3% 3)多个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总量的7%
3、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欧盟);二是要求进口商自初裁之日起,交纳保证金或保函(美国)
2)最终反倾销措施:终裁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可达5年之久。
3)价格承诺:指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
4、WTO其它有关反倾销问题 1)有关反规避行为
2)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即以零部件的方式出口到进口方,进行组装,再以整件产品出售,对这种规避行为,进口方仍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3)WTO协议规定,对以化整为零组装的产品,其组装整件中原倾销商品零部件、元器件超过70%,即仍被征收反倾销税。
1.最终裁决确认倾销与损害确已存在,则反倾销税的起征日可以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之日起。如果最征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高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征收的税率,则以前少征部分不再补征;但如果最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低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所征收的税率时,则以前多征部分应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反倾销税予以征收,按实际情况而定。2.如果该进口产品以前曾有倾销的历史,或该倾销产品在短期内进口的数量极大,为防止今后再次倾销,则对其征收倾销税的起征日可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前的90天。
5、反倾销程序
(1)起诉;(2)立案;(3)调查;(4)初裁;(5)开听证会;(6)终裁;(7)年度审查;(8)落日审查
WTO补贴的分类与如何对待
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它包括两大类: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后者是指研究和开发的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1.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
2.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禁止性补贴是不能使用的;不可申诉补贴是可以使用的;而可申诉补贴则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则可使用,如果造成了不利影响则为不可使用的。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中国的困境 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1)WTO通过磋商、诉讼、仲裁上诉等机制最终确定 2)进口国可以对违反WTO规定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3)同时,它必须遵循微量原则、忽略不计原则、发展中国家原则和邀请磋商规定
当前重视反补贴问题的迫切性
1)我国外贸原先很少遭遇反补贴壁垒的主要原因有:补贴措施比较隐蔽;发达国家不能同时反倾销和反补贴;反补贴受到农产品谈判的制约 2)目前这些因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3)可以预见,反补贴壁垒将逐步取代反倾销壁垒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重大障碍 4)美国最近向WTO提出对我国反补贴的诉讼即为一种预兆 我国应该重视的问题
1)关于国有企业:中央政府的规划支持;国有银行对其他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支持
2)关于外资企业:大量不符合国际规范的优惠政策 3)关于外贸企业:需要区分不同的政策做法
WTO根本宗旨的重要规定
1.建立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其基本原则和促进其体制目标的实现
2.一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
3.另一方面,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又以与成员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有关措施 4.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5.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而实现这些目标
WTO的基本职能
1.便利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实施、管理和运用 2.提供贸易谈判场所 3.解决贸易争端 4.审议贸易政策
5.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WTO的机构组织
1.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 2.总理事会实际负责WTO的日常工作
3.三大理事会分别处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务(另有6个向总理事会报告的常设机构和一些工作组或工作小组)4.秘书处是处理日常具体事务的常设人员班子
WTO成员的重要义务
1.必须缴纳会费 2.规则互不适用 3.关于退出的规定
4.成员方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程序必须符合WTO的义务规定
第二篇:WTO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竞争政策
WTO国际竞争政策
王金路
(商学院、国际、1002班、20221611365)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竞争政策的国际调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并且被提上了WTO的议程。本文全面介绍了建立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的背景与动因、当前已有的调节模式以及WTO与竞争政策的紧密联系,并且针对现有的WTO竞争议题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现状,深入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竞争政策问题上的利益分歧所在,总结出协调了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模式以及发展中国家对于竞争议题应有的立场和对策。关键词:竞争政策、WTO、产业政策
一,建立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体制:背景与动因
(一)竞争政策的含义
传统的竞争政策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叙述的,其根本任务是确保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然而,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一国的竞争政策在很多的情形中,对外国企业也产生了影响,从而进一步地影响到了另一国的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利益。而单一的国内市场的竞争政策,也已难以规范全球化经营的企业的行为,如对跨国境的企业合并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政策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在着眼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市场的目标中,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国际竞争政策,从微观的角度,通常是指国际反垄断法;从宏观的角度,是指一切与竞争有关的规则,包括关税制度、进出口补贴、数量限制、倾销与反倾销制度及保障制度等。
(二)协调统一和不断完善各国竞争政策的动因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经济规律不仅适用于国内市场,也同样适用于不断走向自由化、一体化的国际大市场。然而,随着提高效率与消费者福利的竞争逐步扩展到了全球,跨国性的限制竞争行为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建立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便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弱竞争政策已成为策略性的产业政策。
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或取得短暂的经济利益,采取了弱竞争政策。“所谓弱竞争政策,主要是指那些缺少竞争法律制度及相应规则,或虽建立了竞争法律制度,但未能充分实旌的国家所推行的竞争政策。”其主要表现在:①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出ISI卡特尔提高出口价格,从而确保了出口国一种有秩序的贸易的获益,而对进口国则是相应的减损;②过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研究和开发政策。这会产生与补贴相似的效果,从而赋予国内企业在其面对外国竞争对手时可以获得相应利益的机会,由此产生静态的反竞争效果;③放任企业的合并行为。由于认为大企业在面对外国竞
争者时,能成功地在国际竞争中胜出,各国竞争法更倾向于宽容地对待企业合并。(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Subramanian,1997)
第二,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已成为贸易和市场进入的壁垒。
弱竞争政策环境下,WTO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消费者福利和全球利益正在被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所抵
消。WTO成立之前,关税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依照WTO协定不断减让关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了巨大进展,然而WTO协定仅约束作为其成员的政府的行为,而并不对企业行为构成直接的约束,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开始代替政府壁垒封闭了市场对外界的开放,如对进口货物销售额的分销商安排的限制。
以上两点说明了,竞争政策的豁免会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产生潜在的消极作用。弱竞争政策在短期内也许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福利,但这种不完全竞争情形下取得的福利都是以另一国的损失为基础,从博弈的观点来看,如果每个国家都采用这样的战略,则会大大降低全球福利,最终损害每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是符合全球利益的。
第三,国内竞争法执行的主权限制。
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私人企业跨国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合并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还有一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个国家,但对其他国家的市场却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法,一般而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应对境外的反竞争行为时总显得有心无力,单处置在境内的反竞争行为又捉襟见肘,达不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虽然一些国家,其中以美国为代表,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但由于受到很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在具体执行时往往无法至q位。第四,竞争法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竞争政策标准存在差异,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这在两家欧洲公司合并为一家加拿大航空公司一案中得以证实。加拿大和欧洲竞争当局在评估标准上发生了分歧,对合并存在是否会获得支配地位所需的市场份额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从而对是否同意合并做出了不同的决定。此外,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也导致激烈的冲突,甚至会产生敏感的干预主权问题,许多国家都以政府干预、对抗性立法、诉讼对抗等方式来抵制域外适用。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到,要有效规制诸多的跨国限制竞争行为,同时避免产生国家间的冲突,需要多个国家的共同努力合作,充分协调诸方的利益。单个国家的竞争法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只有进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加强国际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WTO框架下国际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一)鉴于国际贸易与竞争的关系,竞争政策应当也最终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政策有助于竞争,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竞争政策有利于贸易。竞争政策主管机构能对贸易保障机制的运行方面发挥作用,以确保国内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过来说,贸易政策或措施
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而缺乏健全的竞争政策也能阻碍贸易。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和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都应被列入、Ⅳ
1、o的竞争政策框架。因此需要国际间政府的合作来保证竞争政策的实施。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多边竞争协议的分歧在斗争中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多边竞争政策的制定。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发达国家现有的非正式和非法律约束性的合作将继续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自的竞争对策。
(三)国际竞争政策的主要框架
WTO国际竞争政策主要框架应有以下内容:
(1)在未形成统一的多边竞争协定前,强调WTO现有规则中的部分政策和贸易协定关系,明确无论政府采取的还是私营企业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都是违反WTO的宗旨,破坏了贸易自由。(2)强化执行分散在WTO中有关竞争政策部分的协议。(3)采纳WTO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包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合法程序原则。WTO的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4)应满足的几个条件,要考虑成员方经济参与一体化进程的深度;适用具体的和差别待遇;条款要体现弹性、过程要渐进;包含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立法、建立竞争主管机构以及在执行竞争法和推动竞争政策能力方面的技术帮助条款;具体案件信息交流的安排以及一般的信息交流。最重要的是解决反竞争行为的核心原则和实施方式。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基于目前各国在竞争政策上的差异和矛盾,要在w1D中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至少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之前是不现实的。最终要在WTO体制下达成多边竞争协议还有一段艰难的道路。就目前而言,完善和强化现有WTO中有关非歧视待遇等基本原则的执行、强化分散于WTO中竞争政策(如将
竞争政策原则吸收到反倾销、反补贴、服务贸易等协定中救济措施、通过双边协定着手,建立一个非正式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是一个较现实的设想。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跨国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之问利益争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觊觎,发达国家对目前竞争规则的现状日益不满,发展中国家对多边国际竞争政策制约又有限。因此,w1D框架下多边、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制定是迟早的事。
三、我国竞争法制的完善
我国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中国的竞争法。我国竞争法的完善应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本国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内容应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一)清醒地认识W'PO框架下的多边竞争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影响,谋求在WTO新一轮竞争议题谈判的主动权。WTO现行的规则和决策程序本身就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而发达国家急于将竞争议题纳入WTO框架内只会使现有规则的利益分配更加失衡。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却是不公平的。如何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纳入WTO的框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个紧迫问题。否则,一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多边竞争政
策的新规则出台,发展中国家只能在现有的规则和程序下谋求改革(如(TRIPS协议即是如此)。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在WTO新议题讨论中发挥主动性,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在新议题谈判中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清醒认识到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用心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订立的竞争条例,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地企业“平等”竞争,使东道国政府不能通过补贴等手段对其公司给予必要的保护。他们的竞争法反对合并,因为他们的公司规模已经足够大,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规模相对的小,如果我们现在应用这些政策,显然是有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对这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横冲直撞,有碍政府制定合理的国家政策以应对全球化,而且它极大地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甚至还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缸机的发生。不公平的多边竞争协议一旦纳入WTO体制,它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确定未来重点发展战略的能力。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使发展中国家不能自主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的竞争模式。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间有关竞争与反垄断的谈判,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掌握主动。
(二)兑现现有WTO承诺,在多边竞争政策尚未能实现之前,强化政府对竞争立法控制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诚然,目前形成的WTO体制主要是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重点,促使各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为目的。WTO体制内尚无形成系统、统一的竞争政策,成员方多数反竞争行为(除反倾销、反补贴外)的争端解决主要是在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和分散的竞争政策基础上进行。即通过“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两种形式提出。但WTO的基本原则与现代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国在加人WTO时也承诺采取非歧视待遇、消除贸易壁垒、取消价格管制等。因此,我们应兑现承诺,防止成员方提出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同时在多边竞争政策体制未建立之前,应尽快完善国内竞争法,政府制定竞争政策适应全球化而导致的外国跨国公司的侵入。
(三)研究他国竞争政策、双边竞争政策及国际竞争政策的特点、优势和发展趋势,针对中国国情,制定出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的竞争,叉能参与到公平的国际竞争体系中去的竞争法。如欧盟对区域性限制问题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欧盟内部区域性的分割。而美国国内市场发达,认为若存在充分的竞争情况下,则对区域性竞争则具有很大的容忍度。日本则对日本企业的分销采取极大的宽容,加上目前司法管辖漏洞及执行机构的不力,这是外国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其市场的原因。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和富士案虽以美国败诉而告终,但该案引起了人们对此类反竞争行为申诉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说明现有WTO机制对反竞争行为的无能为力。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有自己特色的竞争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现有的国内竞争政策成功地阻止了美国柯达产品的进入。反观日本之道,难道不值得我们的竞争法借鉴吗?我国竞争政策面临的情况是:既要制定规则,完善国内企业的竞争秩序,又要面对来自国外竞争的压力。我们制定的竞争政策内容要全面但又富有一定的弹性。所谓全面,即各种反竞争行为均要规定。在全面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叉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了适度的空间。现阶段首先应加强国内竞争秩序规则的制定。由于国
内竞争立法不完善,有的甚至无规范。这些已不符合现行WTO的市场准人、开放制度。因此,政府必须强化对国内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反竞争行为的制止,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又要制定《反垄断法》,满足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利用国际竞争规则尚未纳入的WTO规则的时间差.我国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利用自己掌握制定本国立法的权限,根据自己的国情(如中国的行政垄断严重,制定竞争政策时应重点考虑)。在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国内竞争政策要面向国际,与国际竞争政策发展趋势接轨,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考虑我国的竞争政策,而不是照抄、照搬外国的东西。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步伐,搞好国内、国际两个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如关于在企业合并问题上,由于我国国内企业规模不大,还难于国际企业抗衡,我们的竞争政策应是鼓励、规范国内企业的合并。关注WTO争端机制处理的与竞争有关的案例以制定灵活的竞争政策。一旦多边的竞争政策纳入w1D的体制,我们能很快地适应并应用规则捍卫、促进我国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为农.《经济法学研究:法理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版
[2]王晓晔.《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载《外因法译评》.1995年;第1期
[3]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4]吴小丁.《R本竞争政策的变迁》.载《现代日本经济》.1999年;第3期.
第三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履行情况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中国成多边贸易规则推动者
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这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法治环境有了显著的变化。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WTO不仅在经贸领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也带来了新的管理与法治理念。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22年9月12日至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并提交总理事会审议。
经过16年艰苦的谈判和协商,2022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批准中国为正式成员。
2022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今年,中国加入WTO整整十年。
加入WTO的历史选择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既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世界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强大后盾。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加入WTO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也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正如中国原驻英国大使马振岗所说:“十年磨一剑。这十年见证了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关系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和贸易领域。中国入世对中国和世界都是成功之举,这是双赢的抉择。”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司司长Johann Human说:“中国入世这十年不但改变了中国,而且改变了世界。中国在过去十年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到十年的时间发展成了世界第二大贸易国、第一出口大国。现在的出口量是2022年的6倍,世界出口总量份额翻倍。而进口量也飞速增长,从世界第六大进口国变成世界第二大进口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而且,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并且超过大部分发达国家。中国已经不再是2022年时的中国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倍多,中国人民收入显著提高,两亿多人摆脱了贫困。
“中国入世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感慨道:“2022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社论《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祝贺中国加入WTO》中说道,‘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对新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十年中国的发展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中国出色履行入世承诺
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行使权利,截至2022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2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2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高度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截至目前,该局共收到来自各国驻华使馆、中外企业和个人的书面咨询300余件。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对绝大部分的咨询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
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此外,中国还全面参与各个领域的谈判,提交了100多份提案,在技术层面为推动谈判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并做出了实质性的关税削减承诺,按照目前谈判达成的结果,中国的农业和工业品的关税将削减30%左右;中国的服务业部门也做出了一些新的开放承诺。
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分别于2022、2022和2022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60余个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中国一贯遵守WTO规则和加入WTO承诺,并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按照事项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起诉案件有7起,被诉案件有8起。中方愿意与其他WTO成员一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入世十年来,“透明度”、“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立法的原则,全球视野、创新眼光、竞争意识、知识产权观念正深入人心,企业竞争力与国民素质得到了普遍提升。中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至今起诉案件7起,被诉案件8起,切实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关税平均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降至2022年的9.8%,并按时间表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
服务贸易方面,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杨国华介绍说:“在过去的十年里,有关WTO涉及中国的案子共有21个。其中作为原告的有8个,作为被告的有13个。目前大概有10个案子处在不同阶段,比如磋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今年中国在两个案件中取得重大胜利,即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及诉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经过十年,中国已经融入WTO的游戏规则中。Johann Human说:“根据我的观察和了解,中国已经能够熟悉掌握WTO规则,能够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及提起诉讼。”中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使用者。
为了能够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杨国华介绍说:“商务部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四体联动机制。只要案子一到商务部,商务部就要成立工作组,此工作组由四部分人员组成。核心部分主要是商务部条法司。其次,如果案子涉及到反倾销,条法司会邀请公平贸易局参与;如果涉及到反补贴,则邀请财政部、发改委等;如果涉及到原材料,则会请工信部等。第三,商务部会邀请中国律师参与合同政策的梳理。最后,如有必要,会邀外国律师写诉状、开庭及辩论,此时,中国律师起配合的作用。现在,四体联动机制应用更为成熟。各部委联动更加协调、通畅。而且,中国、外国律师的人选也比较充分。”
我认为,中国加入WTO十年来,经济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也随之显著提升。WTO不仅在经贸领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也带来新的管理与法治理念。“经济一体化”、“政策透明度”、“国际化、法治化”、“可持续发展”等观念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学习WTO规则、总结中国加入WTO十年来的经验,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世界繁荣和谐。
报关1班
黄国栋
202208520223
第四篇: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_战勇_《WTO规则》课程实践指导
《WTO规则》实践指导
《WTO规则》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特别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考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与培养。本课程的课程实践指导主要设计思想为: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系统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通过亲身的实践,运用课堂教学内容来解决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实际问题。
目前,实践性教学主要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案例分析能力,教师引导学生能够独立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开展课堂模拟辩论,以小组为单位,对WTO规则中的争议之处进行重点分析,提高学生理论指导实际的能力;三是让专业教师与电子商务教师加强合作,搞好WTO课程教学网站建设。
课程实践指导的最终目标:通过理论探讨、案例分析、学术讨论、课外调研、独立作业等方式,激励学生努力学好WTO规则相关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使学生能学以致用,为以后的实际的商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达到课程实践指导设计的预期效果。
第五篇: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GATT 多边贸易谈判MTNs 争端解决机制DSM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非政府组织NGO 最惠国待遇MFN 国民待遇NT 特殊保障措施SSG 共同农业政策CAP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技术性贸易措施TBT 装运前检验PSI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知识产权IPR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名词解释4个20分 单选10个20分
多选10个10分
问答4个30~40分
材料分析1个20~10分
第一节 1947年关贸总协定
1.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2.世贸组织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 帕斯卡尔,拉米。
3.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4.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缔约方(中国)5.1947-1994年,关贸总协定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5轮:狄龙回合 第6轮:肯尼迪回合
* 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倾销方面)。* 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
第7轮:东京回合 谈判成果:
(1)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2)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的建立 1.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共历时8年,这是最后一轮谈判。2.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3.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
(1)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
(2)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3)就服装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4)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
(5)成立世贸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贸总协定。达成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 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1.世贸组织和关税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
历史继承性
2.世贸组织和关税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1)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2)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3)争端解决效力更高 世贸组织的职能:
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实施和管理协议、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除部长级会议之外的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日常对世贸组织的领导与管理。
总干事为世贸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
(一)原始成员 两个条件:(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2)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
(二)加入成员
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2022年12月11日,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转型经济体系经过近15年的谈判成为第143个成员。
(三)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1.提出申请与受理
2.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3.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加入协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4.加入文件的表决和生效 需经2/3的多数成员同意
(四)世贸组织成员退出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贸组织。
(五)世贸组织成员的互不适用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
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互不适用可以撤销,但不得重新启用。
在28个发达国家成员中,对世贸组织谈判和决策有掣肘作用的是所谓“四方”,即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
世贸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标表决决定。
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投票表决:一成员一票。
(一)条款解释3/4
(二)义务豁免 3/4
(三)修正案2/3(关键条款全体通过方可)
(四)成员方加入的投票表决
2/3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以保证世贸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6.允许交叉报复
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贸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成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成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成为跨协议报复。
“反向协商一致”就是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事项通过。也就是说,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有关事项时,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成员协商一致反对,则视为通过。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贸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审议的频率:
对目前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的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1)为世贸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2)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避免贸易争端。(3)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意见,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二)国民待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进口成员方境内、不低于(高于不违反)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三、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四、免责P129 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 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 3.国际收支限制措施 4.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 5.义务豁免
世贸组织规则分类
(一)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
货物贸易领域规则,服务贸易领域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
(二)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分为多边、诸边和展边规则三种。* 多边协定与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全部接受的,* 诸边的贸易规则: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对参加者适用,非参加者不受这些协议规则的约束。
* 展边的贸易规则:《信息技术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非歧视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工业
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只有享有关税谈判权的成员才可参加关税谈判
(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三)具有“潜在利益”的利益方,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四)最初谈判权方 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二)公式减让谈判
(三)部门减让谈判
(四)以上交叉使用 农产品贸易规则
主要表现在约束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1.农产品市场准入(1)现行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制定相应进口关税(从量税或从价税)的依据是关税等值。(2)约束关税(3)削减关税。
(4)通过关税配额实行最低市场准入。
(5)通过数量触发、价格触发,建立特殊保障机制(6)最不发达成员可免于削减关税承诺。2.农业国内支持
(1)绿箱措施: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成员方无需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2)黄箱措施: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成员方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补贴义务。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
(3)蓝箱措施:成员方无需承担削减义务。3.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农业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是世界贸组织各协定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的协议。05年1月1日,经历十年,四个阶段,自行终止。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遵循的规则:
1. 非歧视地
2. 以科学为依据
3.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
4. 各成员方政府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P179。
5. 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强制执行)2.标准(非强制): 3.合格评定程序: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主要使用与实施从价关税的商品。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海关估价的方法: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不得颠倒6种估价方法的使用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使用第4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装运前检验协议
一些国家指定专业检验机构,在进口产品装运前对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进行检验。其中审核价格,即检查产品的实际价格与申报价格是否相符,是这种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核心内容。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P199 包括:
过渡期间的纪律:
1.明确、中性 原产地规则(1)税号改变标准(2)增值百分比标准(3)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2.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肯定性标准: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一)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一 制度通常用于统计和监督。
(二)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DRIM协议)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5种)
1.两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
(1)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
(2)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2.三种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3)贸易平衡要求(4)外汇平衡要求(5)国内销售要求 《反倾销协议》
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内容
三个基本要件: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常价值的确定:三种方法。一是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 三是按结构价格。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
选择产品成本大大高于出口国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进行价格比较,导致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价格承诺: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要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应当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
1.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3.补贴是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区。
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禁止性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讲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
(一)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二)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伤害)
(三)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两类不可诉补贴:
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 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协议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保障措施职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①提高关税,②纯粹的数量限制,③关税配额 等形式。《服务贸易总协议》 服务贸易范围: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服务: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与体制的创新
第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一份集大成式的多边协议。73项条款的协议已显示它是世贸组织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最庞大的协定。
第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是对现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扩大、强化和创新。在版权保护方面首次延伸到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客体,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出租权”等。
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还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规则。他要求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体系中建立一套即完备、有效又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机制。
第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精神(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扩大运用于知识产权的多边保护,从而使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少歧视,也更透明,强大。
第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均必须达到一证套“高水准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使各成员的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更为协调化、统一化及“标准化”。
第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约束力更强,而且更具效力和可操作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虽不是取代或取消WIPO的国际保护体制,但却是在包容和吸收基础上的超越、强化和创新。对原有相关国家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注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科学发现权、对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创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是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因为贸易包括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范围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世贸组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没有要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
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 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不少于10年。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歌词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