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记录及检测报告管理规范
记录及检测报告管理规范
一 目的
规范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检验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 范围
适用于所有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三 职责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正确规范书写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2 资料员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四 管理规定 1记录
①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员如实填写并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笔; ②原始记录应采用规定表格在现场填写,不得事后补填; ③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晰,数据正确,内容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④原始记录需要修改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a)用两条横线划去需要修改的部分;
b)若是原始内容有误,应将正确的内容填写在横线的上方; c)若是要填写复测结果,应将新的结果填写在横线的下文; d)在修改处加盖更改人印章;
⑤原始记录有技术人员复核,签署意见后作为编写检测报告的依据; ⑥原始记录应由专人整理,随同检测报告按时装订成册,交由资料员存档备查,食品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2 检测报告
①检测报告单应采用规定表格,以原始记录为准,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或涂写;
②检测报告单应打印清晰,内容完整;结论确切,全部数据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③检测报告单应与原始记录一同交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生效;
④对有异议的检测报告单,应按有关规定由质量负责人及时组织处理;
⑤审核后的检测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受检单位(个人),一份交由抽样科室存档备查,一份随同原始记录按时装订成册,交由资料员存档备查,食品检验报告应保存至少5年。五 附则
本制度有本所管理层负责解释。2 未明确事宜由本所管理层研究决定。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由本所管理层适时调整。
第二篇:残留农药检测管理规范
残留农药检测管理规范
一、领导管理:
检测室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领导管理。
二、上岗制度:
检测员应由思想作风正派、素质文化良好的工作人员担任,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操作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开展工作。
三、工作勤勉:
检测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测的农产品必须按规定实行检测,严格执行规定的检测频率和检测数量。
四、结果公示:
检测员必须在得出检测结果1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在检测室附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作好相应的检测结果记录。
五、电子台帐:
检测室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认真登记好每条检测结果的电子台帐,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查询、调用。
六、网络上报:
检测员必须在得出检测结果1小时内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常熟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中,并确保检测数据成功上传。
七、超标处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农产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严格管理:
对不能履行职责和违反上述规定的检测员,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检测人员行为准则
尊重科学、执行标准;随机取样、客观公正;及时检测、及时上报;规范操作、方法公开;检测结果、及时公示;超标产品、严肃处理。
检测员岗位职责
检测员在主管领导的部署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检测标准和规章制度;
2、严守操作规程,按照部署开展检测工作,防止有毒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3、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应及时备份和按时上传,做到文档记录及管理有效有序;
5、经常深入现场,检测各类农产品质量,为农产品安全严格把关;
6、检测工作结束后,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不得影响安全和卫生;
7、下班时,整理好所有检测设备,清洁检测室,关闭电源。
第三篇:检测规范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二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 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第四条 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
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二。
3、钢筋保护层厚度: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检验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对梁类、板类构件,每层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三。
4、楼面标高;实测楼板的中心部位,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住宅建筑每户检查3处,其他建筑每100m2检查1处,同一楼层的不同板面标高应兼顾。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四。
5、主要砼构件按要求进行回弹测强,并将测区位置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1个构件。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五。
6、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查记录表和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检测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检测设备应定期鉴定。
第五条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抽测的有关规定
1、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结构实体抽测的基本内容为现浇楼板厚度、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指标。如有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2、结构实体抽测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抽测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3、抽测比例。
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1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1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混凝土构件强度:每10层中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梁、柱(墙板)分别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m2的工程每栋抽测梁、柱(墙板)分别不少于3个构件。
钢筋保护层厚度:每10层抽测一层,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依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分户验收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其中分户验收中查出的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复查记录应记录详细。并且将分户验收逐户问题汇总表和公共部位问题汇总表和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附表六)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条 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各项试验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蓄(淋)水期间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和视频影像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并上传至质监站监督系统。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蓄水时间不低于24小时。
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5个淋水层。
第十一条 在检查小组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间尺寸进行抽查,抽查总数为不低于总户数的10%。并且在实测前将抽查要求、抽查平面图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查阅分户验收资料,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原位比对复查分户验收记录中的测量数据,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重点检查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等情况),蓄(淋)水视频影像资料的复查。复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10%。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合格。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组织形式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应按专业分为土建组和安装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将验收方案、施工监理自查问题及整改结果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下列资料:
1、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经总监审批通过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内容相符的施工工艺、技术交底记录。
3、建筑节能各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报告。
4、各类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对燃烧性能的资料应符合2022年11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技术论证方案(新型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省级成果鉴定证书),以及签订的合同文本。
5、现场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钻芯)。
6、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7、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
8、特别要对GB50411-2022中20条强制性条文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对节能实体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外墙保温层的厚度抽查。
2、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遗漏施工情况,住宅工程应结合分户验收逐户检查。
3、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
4、门窗、幕墙的型材和玻璃品种是否和设计相符合,外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牢固。
5、各类空调机组、电机、照明设备、管道保温、风机盘管、太阳能设施等的品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铭牌标识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实体质量核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汇总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单并在节能分部验收前整改完毕。
四、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和解决。
第二十条 为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分户验收工作已经结束,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时必须对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质量情况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规定2022年6月1日起执行,2022年6月1日前未进行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完成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相关实测和委托检测机构抽测的工作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四篇:桩基检测规范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使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正确评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1.0.3 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虑地质条件、桩型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搭配。基桩检测结果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1.0.4 建筑工程基桩的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基桩 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2 桩身完整性 pi1e integrity
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2.1.3 桩身缺陷 pile defects
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的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现象的统称。
2.1.4 静载试验static loading test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2.1.5 钻芯法 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以检测桩长、桩身缺陷、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和连续性,判定桩端岩土性状的方法。
2.1.6 低 应变法 low strain integrii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速度导纳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7 高应变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
用重锤冲击桩顶,实测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8 声波透射法 crosshole sonic logging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和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变化,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2.2 符 号
2.2.1 抗力和材料性能
c ——桩身一维纵向应力波传播速度(简称桩身波速);
E ——桩身材料弹性模量;
cu f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
m ——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u Q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a R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c R ——由凯司法判定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x R ——缺陷以上部位土阻力的估计值;
|? ——桩身混凝土声速;
Z ——桩身截面力学阻抗;
|? ——桩身材料质量密度。
2.2.2 作 用与作用效应 F ——锤击力;
H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中作用于地面的水平力;
P ——芯样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
Q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中施加的竖向荷载、桩身轴力;
s ——桩顶竖向沉降、桩身竖向位移;
U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中施加的上拔荷载;
V ——质点运动速度;
0 Y ——水平力作用点的水平位移;
|? ——桩顶上拔量;
S |ò ——钢筋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 ——桩身截面面积;
B ——矩形桩的边宽;
0 b ——桩身计算宽度;
D ——桩身直径(外径);
d ——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
I ——桩身换算截面惯性矩;
l ??——每检测剖面相应两声测管的外壁间净距离;
L ——测点下桩长;
x ——传感器安装点至桩身缺陷的距离;
z ——测点深度。
2.2.4 计算系数 c J ——凯司法阻尼系数;
|á ——桩的水平变形系数;
|? ——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系数;
|? ——样本中不同统计个数对应的系数;
y |í ——桩顶水平位移系数;
|?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
2.2.5 其他
m A ——声波波幅平均值;
p A ——声波波幅值;
a ——信号首波峰值电压;
0 a ——零分贝信号峰值电压;
m c ——桩身波速的平均值;
f ——频率、声波信号主频;
n ——数目、样本数量;
x s ——标准差;
T ——信号周期;
t ??——声测管及耦合水层声时修正值;
0 t ——仪器系统延迟时间;
t ——速度第一峰对应的时刻;
c t ——声时;
i t ——时间、声时测量值;
r t ——锤击力上升时间; x t ——缺陷反射峰对应的时刻;
0 |? ——声速的异常判断值;
c |? ——声速的异常判断临界值;
L |? ——声速低限值;
m |? ——声速平均值;
f.——幅频曲线上桩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
f ??.——幅频曲线上缺陷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
T.——速度波第一峰与桩底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
x t.——速度波第一峰与缺陷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
基本规定
3.1 检测方法和内容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3.1.2 基 桩检测方法应根据检测目的按表3.1.2 选择。
表3.1.2 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
检测方法检测目的: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把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拔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的抗拔摩阻力。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水平临界和极限承载力,推定土抗力参数判定水平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身弯矩。钻芯法:
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断或鉴别桩端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高应变法:
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分析桩侧和桩端土阻力。
声波透射法检测灌注桩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3.1.3 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
3.1.4 基桩检测除应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外,尚应采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2 检测工作程序
3.2.2 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
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2.3 应 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
3.2.4 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5 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且不小于15MPa。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 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 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6 规定的时间。
表3.2.6 休止时间
土的类型休止时间(d)
砂土7
粉土10
非饱和15 粘性土
饱和25
注: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宜适当延长休止时间。
3.2.7 施 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2.9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2.10 当 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 ~
3.4.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 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 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
设 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 根。
当符合第3.3.3 条第1~4 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 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本 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少于3 根;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
于2 根。
注:对上述第1~4 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 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 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 根。
3.3.7 对 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 根。
3.4 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 当 出现本规范第8.4.5~8.4.6 条和第9.4.7 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 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 对 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 桩 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10 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表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
Ⅰ类桩桩身完整
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3.5.2 Ⅳ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
3.5.3 工 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4 检 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3.5.5 检 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型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地质条件描述;
受检桩的桩号、桩位和相关施工记录;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3.6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3.6.1 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基桩检测的资质。
3.6.2 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4.1 适用范围
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革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4.1.2 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
4.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4.1.4 对 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 倍。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 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
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 倍。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4 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5 压 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 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2.3 荷 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 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1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2 个位移测试仪表。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
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2 个位移测试仪表。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3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
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
桩上。
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
桩上。
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4.2.5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 规定。4.2.5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 规定。
4.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4.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4.3 现场检测
4.3.1 试桩的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4.3.2 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 执行。
4.3.3 对作为锚桩用的灌注桩和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检测前宜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
4.3.4 试 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2 倍。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2 倍,逐级等量卸载。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3.6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5、15、30、45、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
试 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第30min 开始,按1.5h 连续三次每30min 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当 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lh,按第15、30、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5,30min,以后每隔30min 测读一次。
4.3.7 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至少为1h,是否延长维持荷载时间应根据桩顶沉降收敛情况确定。
4.3.8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 倍。
注: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 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 倍,且经24h 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
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4.3.9 检 测数据宜按本规范附录c 附表C.0.1 的格式记录。
4.3.10 测 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第4.3.6 条的规定。
4.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4.4.1 检测数据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应绘制竖向荷载-沉降(Q)、沉降-时间对数()曲线,需要时也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所需曲线。
当进行桩身应力、应变和桩底反力测定时,应整理出有关数据的记录表,并按本规范附录A 绘制桩身轴力分布图,计算不同土层的分层侧摩阻力和端阻力值。
4.4.2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于陡降型Q 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
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根 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
荷载值。
出现第4.3.8 条第2 款情况,取前一级荷载值。
对于缓变型Q 曲 线可根据沉降量确定,宜取S=40mm 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
大于40m 时,宜考虑桩身弹性压缩量;对直径大于或等于8mmm 的桩,可取S=0.05D(D为桩端直径)对应的荷载值。
注:当按上述四款判定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未达到极限时,桩的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应取最大试验荷载值。
4.4.3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
定,必要时可增加试桩数量。
对桩数为3 根或3 根以下的柱下承台,或工程桩抽检数量少于3 根时,应取低值。
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4.4.5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受检桩及锚桩的尺寸、材料强度、锚桩数量、配筋情况;
加载反力种类,堆载法应指明堆载重量,锚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本规范第4.4.1 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与承载力判定有关的曲线及数据;
承载力判定依据;
当进行分层摩阻力测试时,还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的桩侧极限摩阻力和桩端阻力。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5.1 适用范围
5.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柱的竖向抗拔承载力。
5.1.2 当 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
5.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
5.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5.2.1 抗拔桩试验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规定。
5.2.2 试验反力装置宜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也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系统应具有1.2 倍的安全系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时,反力桩顶面应平整并具有一定的强度。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 倍;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
5.2.3 荷 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
5.2.4 桩顶上拔量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2.4 条的有关规定。
注:桩顶上拔量观测点可固定在桩顶面的桩身混凝土上。
5.2.5 试桩、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5.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分布或桩端上拔位移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或桩端埋设位移杆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5.3 现场检测
5.3.1 对混凝土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发现桩身中、下部位有明显扩径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验算接头强度。
5.3.2 单 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需要时,也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按本规范第4.3.4 条和4.3.6 条有关规定执行,并仔细观察桩身混凝土开裂情况。
5.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在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上拔量大于前一级上拔荷载作用下的上拔量5 倍。
按桩顶上拔量控制,当累计桩顶上拔量超过100mm 时。
按 钢筋抗拉强度控制,桩顶上拔荷载达到钢筋强度标准值的0.9 倍。
对 于验收抽样检测的工程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上拔荷载值。
5.3.4 检测数据可按本规范附录C 附表C.0.1 的格式记录。5.3.5 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位移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
5.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5.4.1 数据整理应绘制上拔荷载-桩顶上拔量(U)关系曲线和桩顶上拔量-时间对数(关系曲线)。
5.4.2 单 桩竖向抗把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判定:
根据上拔量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陡变型U 曲线,取陡升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根据上拔量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曲线斜率明显变陡或曲线尾部明显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当在某级荷载下抗拔钢筋断裂时,取其前一级荷载值。
5.4.3 单 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4.4.3 条的规定。
5.4.4 当作为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在最大上拔荷载作用下,未出现本规范第5.4.2 条所列三款情况时,可按设计要求判定。
5.4.5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注:当工程桩不允许带裂缝工作时,取桩身开裂的前一级荷载作为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并与按极限荷载一半取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相比取小值。
5.4.6 检 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受检桩尺寸(灌注桩宜标明孔径曲线)及配筋情况;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第5.4.1 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承载力判定依据;
当进行抗拔摩阻力测试时,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中的抗拔极限摩阻力。6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6.1 适用范围
6.1.1 本 方法适用于桩顶自由时的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其他形式的水平静载试验可参照使用。
6.1.2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水平承载力,推定地基土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6.1.3 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
6.1.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
6.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6.2.1 水平推力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
6.2.2 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邻桩提供;当专门设置反力结构时,其承载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验桩的1.2 倍。
6.2.3 荷 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水平力作用点宜与实际工程的桩基承台底面标高一致;千斤顶和试验桩接触处应安置球形支座,千斤顶作用力应水平通过桩身轴线;千斤顶与试桩的接触处宜适当补强。
6.2.4 桩的水平位移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在水平力作用平面的受检桩两侧应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当需要测量桩顶转角时,尚应在水平力作用平面以上50cm 的受检桩两侧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
6.2.5 位 移测量的基准点设置不应受试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基准点应设置在与作用力方向垂直且与位移方向相反的试桩侧面,基准点与试桩净距不应小于1 倍桩径。
6.2.6 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时,各测试断面的测量传感器应沿受力方向对称布置在远离中性轴的受拉和受压主筋上;埋设传感器的纵剖面与受力方向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0 °。
在地面下10 倍桩径(桩宽)的主要受力部分应加密测试断面,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 倍桩径;超过此深度,测试断面间距可适当加大。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6.3 现场检测
6.3.1 加 载方法宜根据工程桩实际受力特性选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或本规范第4 章规定的慢速维持荷载法,也可按设计要求采用其他加载方法。需要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的试桩宜采用维持荷载法。
6.3.2 试验加卸载方式和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向多循环加载法的分级荷载应小干预估水平极限承载力或最大试验荷载的1/10。每级荷载施加后,恒载4min 后可测读水平位移,然后卸载至零,停2min 测读残余水平位移,至此完成一个加卸载循环。如此循环5 次,完成一级荷载的位移观测。试验不得中间停顿。
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按本规范第4.3.4 条和4.3.6 条有关规定执行。
6.3.3 当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桩身折断;
水平位移超过30~40mm(软土取40mm);
水平位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
6.3.4 检测数据可按本规范附录C 附表c.0.2 的格式记录。
6.3.5 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时,测试数据的测读宜与水平位移测量同步。
6.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6.4.1 检测数据应按下列要求整理:
采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应绘制水平力-时间-作用点位移()关系曲线
和水平力-位移梯度(关系曲线)。
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时应绘制水平力,力作用点位移()关系曲线、水平
力-位移梯度()关系曲线、力作用点位移-时间对数(Y)关系曲线和水平力-力作用点位移双对数(lg)关系曲线。
绘 制水平力、水平力作用点水平位移-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的关系曲线。
当桩顶自由且水平力作用位置位于地面处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m ——地基上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kN/m);4
|á ——桩的水平变形系数();
y |í ——桩顶水平位移系数,由式(6.4.1-2)试算,当≥4.0 时(h 为桩的入土
深度),;|á h |á441.2 0 =y |í
H ——作用于地面的水平力(KN);
0 Y ——水平力作用点的水平位移(m);
EI ——桩身抗弯刚度(KN ²m2);其中E 为桩身材料弹性模量,I 为桩身换算截面
惯性矩;
0 b ——桩身计算宽度(m);对于圆形桩:当桩径D≤1m 时,b =0.9(1.5D 0.5);
当桩径D>1m 时,b =0.9(D 1)。对于矩形桩:当边宽B≤1m 时,b :1.5B 0.5;当边宽B>1m 时,b =B 1。
6.4.2 对埋设有应力或应变测量传感器的试验应绘制下列曲线,并列表给出相应的据:
各级水平力作用下的桩身弯矩分布图;
水平力-最大弯矩截面钢筋拉应力((H-)曲线。S |ò
6.4.3 单桩的水平临界荷载可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取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的曲线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从曲线出
现拐点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
取曲线或lg 曲线上第一拐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曲线第一拐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
6.4.4 单桩的水平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取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的曲线产生明显陡降的前一级、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曲线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
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Y 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弯曲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t lg 0-
取 曲 线或lg 曲线上第二拐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H Y H..-/ 0 0 lgY H-4 取 桩身折断或受拉钢筋屈服时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
6.4.5 单桩水平极限承载力和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4.4.3 条的规定。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承载力特征值。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状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 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6.4.7 除本规范第6.4.6 条规定外,当水平承载力按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控制时,可取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对应的水平荷载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但应满足有关规范抗裂设计的要求。
6.4.8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受检桩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第6.4.1 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承载力判定依据;
当进行钢筋应力测试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时,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内力计算方法和第6.4.2 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其对应的数据表。
第五篇:实验记录规范
实验记录规范
一、实验记录的基本原则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者资料分析的方法,根据真实结果直接记录或统计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因此,实验记录应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1、2、实验记录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当天实验当天记录,不得写“回忆性”记录。不得伪造或者编造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取舍。
3、实验记录必须易于查看,能够让课题负责人、导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实验过程及结果。
4、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每次实验必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5、实验记录需修改时,采用划线方式去掉原书写内容,但须保证仍可辨认,避免随意涂抹或完全涂黑。
二、实验记录的内容1、2、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应注明名称,并且实验名称要规范,保证其他查看实验记录的人也能看懂。
3、4、实验目的:本次实验具体要研究的内容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首次使用的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要在首次记录中详细说明配制方法和配制时间。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必须在相应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5、实验环境:对环境条件敏感的实验,应记录当天的天气情况和实验的微小气候(如光照、通风、洁净度、温度及湿度等)。
6、实验步骤:应当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及操作过程,已经记录过的相同实验步骤可标明首次记录的页码。对于新接触的实验,应当详细记录实验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实验的成功率。
7、实验过程:实验中应详细记录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产生异常现象的可能原因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8、实验结果:准确记录实验结果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同时注明相应原始资料存放的形式及其位置。实验结果必需精确并且准确,不得伪造任何实验数据和结果。
三、实验记录的书写要求
1、实验记录应当字迹工整,内容清楚、整洁,不得潦草。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2、实验记录使用专用术语必须规范,计量单位要采取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当根据实验的要求而定,位数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取舍。
3、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增加或者修改。确实因为写错必须修改者,应当注明修改内容,在需要修改处画一斜线,不得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的记录能够辨认。
4、实验记录之间的空白应划线并标注“此处无记录”,不可撕去任何页面。
5、实验图片、照片应当用胶水粘贴在记录的相应位置上。不得用金属钉、胶带纸等其它材料固定图片、照片,也不得将图片、照片贴在记录纸背后。
6、7、示意图、草图、表格应当使用必要的工具绘制。
所有实验记录必须使用研究所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不得随意用纸。
四、实验记录的保管
1、实验记录本在使用期间由实验记录人员本人妥善保管,应当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2、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实验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的实验不得混合记录。
3、带有密级的课题,必须在实验记录封面左上角注明密级,按照相应的保密规定管理。
4、5、保证课题负责人/导师可随时查看审核。
每项研究课题结束后,原始实验记录本必须按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实验者个人不得带走;实验研究人员可复制实验记录供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