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浙政办发〔2022〕148号

       法律级别: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22-12-07 实施日期:2022-12-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2022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浙江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二、加大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一)加快完成“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任务。按照率先建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目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用足用好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列入“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项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22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基建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要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

       设计、环境评价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招投标与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完善工艺。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要求。试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一)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污水处理厂与排水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纳管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比例采样器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监控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

       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建设、环保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超量,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等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15天向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当地政府或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转。

       四、深化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各地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与运营单位的关系,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鼓励各地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供水

       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和项目代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建设部门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鼓励有能力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按有偿原则承担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2022年6月底前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市,应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要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源单位,可依据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计收标准与城镇供水的同类用户相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对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五、加强科研,大力推广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要加大科研投入,组织科技、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科技攻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和大力

       使用节地、节材、高效的经济型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措施,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鼓励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等行业和新建小区推广使用回用水,节约水资源。

       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六、加强领导,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根据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各地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任务考核内容。要切实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出发,加强资金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加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指导管理工作。

       要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省建设、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并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二篇: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1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5项指标构成,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动态管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一厂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为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将有关运行数据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监管数据也要共享互通。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季度进行,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6、9、12月份。其中,6月份进行半年考核,12月份进行考核。一季度和三季度考核内容适度从简,主要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等相关指标。半年考核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增加目标完成情况比较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考核结果以处理规模划分为“5万(不含)立方米/日以下”、“5万立方米/日以上”两类(镇级污水处理厂规模分类可视各地实际进行调整),每个分类中依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八条 考核结果直接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拨付挂钩,并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作为省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的依据。考核结果纳入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对各责任主体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结束后,由省建设厅联合省环保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和建设部。

       第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及时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条 各设区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同时上报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分类考核排名制度和违规运营黑名单制度。考核中评定的每类别前、后十名的污水处理厂名单及运营单位名单要定期在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布。根据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失信黑名单认定相关规则,对考核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运营单位要 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的主要内容由5项指标构成,5项指标分别为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运行负荷率(20分)。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建成设计规模。

       基础分(10分):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30%的,得5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的,得8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75%的,得10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不足设计能力30%的,不得分。对超负荷运行的厂,采用同比例倒扣方式计算负荷率。

       目标分(10分):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减排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计划,得10分,未完成的计划,每少1%扣2分,起扣分2分,扣完为止。未列入计划不得分。

       考核方式:省减排月报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登录全省污水处理厂减排月报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月度报表。根据各地上报信息系统的全年运行负荷率进行考核,并经现场检查(抽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与上报信息不符的,按真实运行负荷率评分后,再扣10分,扣完为止。

       二、达标率(30分)。达标率是指实际达标水量占实际处理水量的百分比。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目标达标率为100%。

       基础分(20分):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乘以基础分总分(20 分)即为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分得分。

       排序分(10分):以处理规模划分为“5万(不含)立方米/日以下”、“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两类,在每个分类中将达标排放率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30%的得10分,前50%得7分,前70%得3分,排名在70%以下不得分。出水排放标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前执行一级A标准的,不得分。

       考核方式:结合日常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数据来计算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标率按实际水量来计算。

       三、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20分)

       设施维护(5分):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得5分。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一个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并导致污水处理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急处理(10分):有安全管理制度,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且能定期组织演练的得10分。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发现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发生进水水质水量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未通知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发现一起 扣2分,扣完为止;发生突发事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发现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

       污泥处置(5分):污泥处置规范有序,并能做到无害化处理的得5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方式:自查材料上报、抽查的现场考核,结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市民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共20分,扣完为止。

       四、运营单位具备条件(15分):

       法人资格(1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人员配备(5分):污水处理厂(1类)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20%(2类厂要求≥25%),满足以上要求得2分;污水处理厂(1类)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50%(2类厂要求≥70%),满足以上要求得2分;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为 100%,满足以上要求得1分。

       设施设备(5分):有与污水处理规模、出水排放标准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得5分,少一个处理单元设备或设施,扣1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2分):1万(含)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中控系统)的得2分;否 则不得分。

       在线监测(2分):已经安装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得2分。已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未安装进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得1分;未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得分。

       考核方式:自查材料上报,结合抽查的现场考核。

       五、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15分)。污水处理厂要在厂区大门口自行公布运行管理相关信息,被各设区市环保局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开其环境信息。污水处理厂要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省减排月报信息系统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台帐档案材料、照片等,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完整和准确。

       信息公开(5):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得5分。不及时公开的扣2.5分;不如实或者不全面公开的,扣2.5分。

       信息报送(10):按规定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得10分;信息按时报送率达到50%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方式:省建设厅根据信息系统或各地实际的上报时间与要求的上报时间对比,统计出每个厂的信息报送及时率。

第三篇: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有关情况的汇报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有关情况的汇报

       十三五期间,我局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把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努力加大环保投入,从201X年开始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已实现建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并稳定运行。截止目前,城市污水处理收集率、处理率均达到97%;场镇污水处理收集率、处理率均达到85%;25个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站正在加快建设,**区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为发展**绿色经济提供可持续支撑;现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我区现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座,总投资*万元,设计处理能力*吨/日,排放标准为一级A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座,日处理*方/日,排放标准为一级A标;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站*个(在建),总投资*万元,设计处理能力*吨/日,排放标准为一级B标。

       (一)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情况 2022年至2022年全区(不含城区-**镇)陆续启动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因前期中、省、市对重点流域没有强制要求排放标准,2022年9月接到市环境局要求敏感区域必须执行一级A标排放标准,2022年5月我区将乡镇(**、**除外)提标改造纳入**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PPP项目统一实施。2022年3月18日,PPP项目公司**川能水务,以项目超概算为由,将**镇、**镇、**镇、**镇等4个镇从PPP项目包中剔除,不再实施。2022年5月20日,PPP项目公司**川能水务,再次以项目超概算为由,将**镇、**镇、**镇等3个镇从PPP项目包中剔除,不再实施。我区自接到PPP项目公司不再实施以上项目后,决定由我区自行推动实施。截止目前,全区2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场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二)居民聚集点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2022年12月我区陆续启动25个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包含**、**、**等*个乡镇共计*个村民集居点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共计*个施工标段,污水设计处理工艺设施采用A2O MBR工艺,总设计污水处理规模约2624m3/天,污水处理设计排放标准一级B标,施工合同总造价约5000万元。

由于项目前期工作耗时较长,导致贷款项目资金被农发行收回,工程推进缓慢。目前仅有**、**、**、**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正在进行污水处理调试,其余站点因未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镇、**镇、**镇、**乡、**镇、**镇、**镇、**镇、**镇、**乡集体停工,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正常推进。

       (三)污水管网建设情况 为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收集效能,2022年由区国资企业柔刚公司启动**20个乡镇场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并于2022年12月至2022年7月分三个阶段8个标段对施工和监理进行了招标。2022年3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20个乡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完成管网建设约*公里,完成投资约*万元。目前乡镇场镇污水收集率基本在85%以上。

       二、污水处理管理情况

       (一)人员保障 为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我局督促各镇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运行工作,落实镇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求指派专人负责污水处理厂运维工作,避免污水处理厂停运,造成污水外溢污染河道.(二)技术保障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规范达标运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局聘请第三方技术人员对各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工艺调整、运行台帐、危废处置等进行技术指导,同时我局不定期对出水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不达标的乡镇进行约谈并将线索直接移交至区检察院。

       (三)资金保障 由于乡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标准低(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4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6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元/吨),远远达不到污水处理成本,不足部分我局申请由区财政安排污水处理专项经费用于运营保障,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

       (四)逗硬奖惩 为着力提升乡镇污水处理效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全面运行达标,我局严格考核,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纳入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拨付考核管理,逗硬奖惩。

       三、存在问题

       (一)污水管网覆盖不够 乡镇场镇污水收集率基本在85%以上,但因地形、高程等客观原因,部分区域无法或需投入较大的工程措施才能接入管网,并未做到乡镇污水全收集、全覆盖。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不足全区共计20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共处理污水*立方米,按照运维单价*元/立方米结算成本,目前还存在*万元左右缺口,区县财政运行成本高,资金压力大。

       (三)污水管理人员技术落后由于乡镇地区一般招聘村社人员,其学历较低且无从事污水处理相关行业知识,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效果不好。

       四、下步打算

       一是加大乡镇雨污水管网改造力度。

1.针对落差问题无法自留进入管网的污水,可配备移动抽排设备定期抽排至就近管网;2.针对部分居民担心入户管接入破坏房前屋后不愿意接入等问题可采取召开村名大会,加强环保思想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效果,确保入户管接入以及污水收集;3.深化入户管的接入,在适当位置配备沉渣池,避免污水管网堵塞。二是做好污水处理运维成本监审。通过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三是成立污水处理运维公司。由于乡镇污水处理厂技术力量较为匮乏,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顺利的运营,可参考其它地区,成立专业的污水处理运维公司,针对全区乡镇污水进行统一的管理,全面提升整个污水处理运维能力,通过聘请专业的教授或是技术人员,对在岗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工进行再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打造出一支乡镇污水处理厂专属的管理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乡镇污水厂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篇: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22年-2022年)》和《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2-2022年)》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当先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运行负荷率在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补建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新建0.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逐步建设中控系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规定的运营资质。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前,应当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

       (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22)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账,生产运行台账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22)规定的控制指标,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连续运行,因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维修、更新或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污水处理厂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即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每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运营报告。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其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严格污水处理费管理,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废止。

第五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告内容

       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核算涉及的主要参数有日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进、出水COD浓度等。这些参数要通过对现场水量核查、水质核查和运行状况核查3个方面来确认。水量核查包括进水水量核查和出水水量核查;水质核查包括进水水质核查和出水水质核查;运行状况核查包括活性污泥核查、溶解氧核查、气水比核查、氧化还原电位核查、电耗量核查等。核查要点分别如下:

       一、水量核查

       水量核查包括对进水水量和出水水量的核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对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核算并未规定使用进水水量还是出水水量,但在实际核算时建议按出水水量进行计算。除重点核查出水水量外,还应对进水水量进行核查(核查进水水量的目的一是对出水水量进行校核,二是对是否存在非正常超越偷排等情况进行判定)。

       (一)进水水量核查

       1.查台账资料

       (1)查设计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有其明确的设计进水水量。通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量应不大于最大设计进水水量(设计规模乘以变化系数K,一般K取1.1~1.3;如设计规模为3万吨/日、设计变化系数K为1.2,则实际进水水量通常不会超过3.6万吨/日),如果进水量长期超过设计规模甚至最大设计进水水量,那么数据就很可能不真实。

       (2)查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污水处理厂验收材料和污水收集管网验收材料两部分。污水处理厂验收材料要重点查阅进水水量、污水构成(即纳管的工业污水情况及所占比例)等。管网验收材料要重点核查管网长度、收水范围、服务人口(《细则》规定,按照服务人口计算污水水量时人均综合排水量取80升/日~180升/日,由于各地区这一系数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现场核查时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取用)和提升泵站等。

       2.查流量计

       流量计的计量包括对瞬时流量和对累计流量的计量。核查时一是根据瞬时流量计显示流量,同时查阅中控室进水水量历史曲线,对照近期每天进水量变化规律,估算日进水量;二是根据累计流量计显示流量除以对应的时间计算得出日平均进水水量。用累计流量核查进水水量要与中控室进水水量历史曲线进行校核。

       3.查超越管溢流

       多数污水处理厂设置有超越管,要根据超越管位置进一步核查确认进水水量。超越管设置有的位于进水提升泵的集水井中,有的位于生化池前的分配井中,个别污水处理厂在这两个位置都设置了超越管。如流量计位于超越管前,且超越管阀门开启,核算时要扣除溢流部分的水量;如流量计位于超越管后,则流量计读数就是实际进水水量。

       4.查其他重复计算的水量

       个别污水处理厂为了增加进水水量将处理后的部分废水通过管

       道重新输入进水流量计前,重复计算进水水量(此项要重点核查,特别是对于以进水水量作为COD减排核算依据的污水处理厂)。另外,污水处理厂污泥压滤废水会重新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部分污水处理厂这部分废水经过进水流量计重新计入进水水量(此项数量很少,目前核查核算时都没有核减,但在考虑水量平衡时,要把此项纳入计算)。

       5.查中控室相关设备运行记录

       (1)查水泵运行时间和水泵流量,用运行时间乘以水泵流量计算得出进水水量。(2)查集水井液位、进水提升泵电流和扬程,并将之和进水量曲线对照,判定进水水量记录是否准确。

       核查方法一是对照提升泵电流曲线和进水量曲线,两条曲线应该有同步同向变化,即同时增大或减小(对于带变频调速的提升泵,则比较其运行频率和进水量是否同步同向变化)。二是对照集水井液位曲线、提升泵扬程曲线、瞬时流量变化曲线逻辑走势,推算水泵流量。一般规律是集水井液位增加,提升泵扬程减少,流量增大。如集水井中液位明显上升,而进水量没有明显变化则推断可能存在超越偷排;当集水井液位降低时,提升泵实际扬程增大,流量减少。现场可以检查开几台泵、流量是多少(泵的流量用总流量除以泵运行台数),再调阅历史数据,对照流量和设备运行台时进行核对。

       (二)出水水量核查

       1.查流量计

       参考进水水量核查办法,核算出水水量。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前还有其他废水(如超越废水等)排入,在现场要

       详细核查,对未经处理的废水根据实际情况核减。

       2.查在线监控数据

       根据环保部门在线监控数据核算出水水量(相关在线监控数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下面内容里介绍)。

       3.查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核算出水水量。

       4.核查对照进、出水水量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应非常接近,如没有超越排放,出水水量加上剩余污泥含水量应等于进水水量。进、出水水量差距较大时需进一步对照核实。

       5.其他方法验证

       (1)用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账,通过干泥或湿泥(一般含水率为80%)产生量来反算处理水量。一般处理水量和干泥产生量比例为1∶0.0001~0.00012;湿泥产生量比例要根据污泥含水率计算(如污泥含水率为80%,则这一比例为1∶0.0005~0.0006)。(2)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账,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一般处理1吨污水耗电量为0.2度~0.35度。(3)用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通过核查管网验收材料、管网覆盖人口情况验证处理水量。处理水量为管网覆盖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如某管网覆盖区域有50000人,人均综合排水量为180升/日,则处理水量为9000m3/日)。

       二、水质核查

       (一)进水水质核查

       相对于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往往变化较大,并且多数污水处理厂在进口不设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同时由于采样的偶然性和监测的功用性等多种因素影响,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进水水质报告有时难以反映实际进水水质状况。因此,现场核查还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检验、校核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

       1.查台账资料

       查阅污水处理厂设计文件和验收材料,了解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浓度上限。查阅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及日常监管记录,实际进水浓度一般不应大于其设计进水浓度。通常南方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进水COD浓度不超过350mg/L,北方不超过500mg/L。

       2.查进水水质指标

       一般生活污水水质各指标间存在下述关系:6.5

       20,BOD5/TN>3.5,BOD5/COD≥0.3,查阅污水处理厂每日监测记录或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报告,可根据各进水水质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判断上报的进水COD浓度是否正常。

       3.查进水表观特征

       一般颜色较深和气味较重的水有机质成分较多,COD浓度也较高。

       4.查设备运行参数

       用曝气机等设备运行参数可推断进水水质情况。通常进水COD浓度较高,需要的气水比高、曝气量大,曝气电机电流或功率也大。

       一般二级污水处理厂气水比为处理每吨污水需3m3~12m3空气(一般取5m3~12m3)。如运行正常但实际曝气量明显低于上述标准,则推断进水浓度明显低于设计标准,进一步查阅中控室曝气设备相关运行参数历史曲线或运行记录可初步推断实际进水水质情况。

       5.查污泥浓度(MLSS)

       生化反应池污泥浓度一般在2000mg/L~5000mg/L之间。污泥浓度长期偏低且运行正常,则进水浓度可能较低。如设计污泥浓度为4000mg/L、设计进水COD浓度为350mg/L,若运行正常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泥浓度仅1000mg/L~2000mg/L,则推断实际进水浓度会明显低于设计的350mg/L。

       (二)出水水质核查

       1.查在线监测数据

       符合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是判断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状况及出水水质情况的重要依据,是核算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优先选用的数据。现场核查中应特别注意核查导致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的各种因素:

       一是仪器设备存在问题导致数据不真实。主要包括:(1)仪器设备选型不当,如出水SS浓度较高的污水处理厂若选用分光光度法的COD分析仪,由于较高的SS浓度会影响分光光度计的吸光度,导致数据不真实。水质变化较大的污水处理厂若选用TOC监测仪,会因水质变化大造成TOC-COD换算出现系统误差,导致数据不真实;(2)仪器管路或其他部位老化,局部因水的浸湿、结露等影响自动分

       析仪运行的性能,导致数据不真实;(3)仪器量程过高(如实际出水COD浓度不高于60mg/L,而量程设置为1000mg/L),导致测量值和实际值偏差较大(仪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与量程有关,量程越大,在规定的±5%漂移范围内,绝对误差越大;部分仪器的测量线性误差和量程成正比关系,在允许范围内,量程越大测量的绝对误差可能越大;上述情况,在测量的实际样品为低浓度时,影响尤为明显);(4)仪器安装次序的影响,部分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使用工控机采集数据,工控机安装在数采仪之前,由于工控机可能存在人为对数据的过滤修饰,导致远程监控中心获得的数据失真;(5)大部分COD监测仪采用模拟信号输出数据,与之连接的数采仪的电流、量程与COD监测仪的电流、量程不对应,导致数据不真实;(6)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安装以及采样频次设置不符合规范,导致采集的样品浓度不能代表真实浓度。

       3.查污泥沉降性能

       污泥沉降性能可通过污泥沉降比(SV)或污泥容积指数(SVI)来反映。受多种因素影响,SV值或SVI值会偏离正常值,此时不能单纯用某个运行参数来断定出水是否达标,但现场核查可根据SV值或SVI值的异常情况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

       SV值一般在20%~30%之间。SV值过低(原因主要有进水COD浓度过低,长期过度曝气等),如低于5%,则污泥生化性较差,出水COD和氨氮都有可能超标。SV值过高(一般源于供氧不足),如高于50%,则污泥性状不佳或有膨胀的趋势;如高于80%,则污泥已经

       膨胀了,出水SS、COD和TP均有可能超标。

       SVI值[SVI=(SV×10)/MLSS]一般在80mL/g~150mL/g之间。如SVI值大于150,污泥中丝状菌较多,出水SS和TP均有可能超标(此时,污泥颜色浅黄。原因主要有污泥龄长,曝气过量,污泥负荷低等)。如SVI值小于80mL/g时,出水TN和氨氮可能超标(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进水COD浓度低、污泥无机化;二是污泥负荷太高);如果SVI过低,出水水质多数指标均有可能超标。

       4.查剩余污泥

       剩余污泥的排放是废水中有机物转移的重要途径,也是去除废水中总磷的唯一途径。对剩余污泥应重点关注污泥量、污泥性状和污泥去向。

       (1)污泥量。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为每处理10000吨废水产生1吨~1.2吨干污泥,每处理1吨COD产生0.2吨~1吨干污泥(一般取0.4吨)。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省污泥处理处置费用,通常减少排泥。另外,由于污泥龄、污泥回流比以及设计工艺的不同,实际产泥量可能高于或低于上述比例,如同样的氧化沟工艺,污泥龄分别为10天和15天的污水处理厂,前者污泥理论产量比后者多20%~50%。当然如果产泥量严重偏离前述指标,现场要结合运行情况和生化反应池中污泥的浓度、颜色、沉降性能等进行判断。因此,对于不同的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存在一定差异,核查这一指标是否正常需要结合设计文件、生化池污泥性状、单位电耗、实际运行效果等综合评价。

       (2)污泥性状。运行正常的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呈黄褐色,有泥土气味,不沾手,结成块状;运行不正常的腐败污泥或无机化污泥,颜色发黑,沾手,呈松散状。

       (3)污泥去向。核查污泥去向可以进一步确认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并可通过对污泥去向的核查确定污泥是否得到了安全处置。现场核查可调阅污泥处置合同和污泥运输记录,检查记录中的污泥数量、处置方式、处置场所,必要时可到污泥处置场所核实污泥处理量和处置方式。如污泥数量和处置方式符合合同要求和运输记录,则可进一步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否则,应反推污泥量是否真实、污水处理厂运行是否正常、污水处理量是否达到报告数量。

       (二)溶解氧(DO)核查

       1.参照数值

       一般生化反应池厌氧段溶解氧浓度在0mg/L~0.2mg/L之间,缺氧段溶解氧浓度在0.2mg/L~0.5mg/L之间,好氧段溶解氧浓度在1.5mg/L~3mg/L之间。

       对于生化反应池好氧段来说,如果溶解氧过量,会出现污泥发黄、无机质成分增多、氨氮硝化过度、总磷吸附量下降等情况,可导致出水段泥水分离快、总磷偏高;同时,由于好氧段溶解氧过量,又可能导致缺氧段和厌氧段溶解氧浓度升高,不利于反硝化脱氮。如果生化反应池好氧段溶解氧过低,会出现污泥颜色发黑、生化不充分、氨氮硝化不足等情况,可导致废水处理效果降低,出水COD和总氮超标。

       2.核查方法

       了解溶解氧浓度可查阅现场在线监测仪表,也可查阅中控室相关数据。一般生化反应池溶解氧浓度和曝气设备曝气量呈同向变化的关系,因此可通过核查设备曝气量来核查溶解氧浓度。

       核查时,查阅正常运行时的设备曝气量(或曝气设备运行电流),此时如果生化池溶解氧正常,则把这一曝气量(或曝气设备运行电流)作为标准值,对照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长时间明显低于上述曝气量(或曝气设备运行电流)标准值,则历史曝气量可能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进水浓度低、污泥浓度低等都可能要求降低曝气量,此时如果增加曝气量,反而不利于正常的生化反应。另外,由于曝气头损坏常会导致大量气体逃逸(可能有30%以上的空气未发挥作用),水面呈现“开锅”现象,此时曝气量(或曝气设备运行电流)虽然符合要求,但生化反应池溶解氧浓度会明显低于正常标准,难以保障出水COD等指标稳定达标。

       (三)气水比核查

       1.参照数值

       气水比是生化反应池每小时的曝气气体量和污水量的体积比,是保障生化反应池一定溶解氧浓度的过程控制指标。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气水比为处理每吨污水需空气3m3~12m3

       (一般取5m3~12m3)。

       2.核查方法

       进水量稳定时,主要通过核查曝气设备的曝气量确定气水比是否正常。曝气量核查办法和前述溶解氧核查办法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气水比长时间明显低于标准值,现场核查就需进一步查找原因。如果进水量、进水水质、生化池污泥浓度和曝气量同步下降,且生化池各检测点溶解氧满足设计要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则应认可该曝气量正常。

       (四)氧化还原电位(ORP)核查

       1.参照数值

       氧化还原电位是判断缺氧和厌氧段反硝化情况的一项指标。通常氧化还原电位在厌氧段小于-250mV,在缺氧段小于-100mV。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微生物代谢需要的营养物组成碳(C)、氮(N)、磷(P)的比例是C∶N∶P=100∶5∶1,如果进水COD浓度低,则碳源不足,此时ORP将增大,甚至为正值。

       2.核查方法

       核查氧化还原电位可查阅现场在线监测仪表,也可查阅中控室相关数据。

       (五)电耗量核查

       1.影响因素

       处理单位污水电耗量(以下简称电耗量)是判断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参数。影响电耗量的因素较多,主要有:(1)设计处理规模和实际处理水量。同一工艺,设计处理规模和实际处理水量越大,电耗量越低。(2)进水水质和水温。进水有机物浓度越高,电耗量越大;水温越高,电耗量越低。(3)曝气方式。采用微孔曝气方式的污水处理厂电耗量较低,采用表曝机、转碟、转刷等机械曝气方式的污

       水处理厂电耗量较高。(4)污泥脱水方式。采用离心脱水机的污水处理厂电耗量较高,采用带式脱水机的污水处理厂电耗量较低。(5)出水消毒方式。采用紫外消毒的污水处理厂电耗量较高,采用加氯消毒的污水处理厂电耗量较低。(6)设备效率。进水泵、回流泵、鼓风机等主要设备若采用先进的进口设备且带变频调速装置,电耗量较低。(7)季节性变化和昼夜变化。对于污水收集系统为雨污合流制的污水处理厂来说,雨季水量较大,进水浓度较低,电耗量较低。污水处理厂一般白天水量较大,晚上特别是下半夜水量较少,电耗量也有相应变化。

       2.参照数值

       污水处理厂电耗量一般为0.2度/吨~0.35度/吨污水。受处理工艺、规模和运行状况等因素影响,实际也可出现电耗量较低(如低于0.15度/吨污水)的情况,特别是近几年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大多数都采用较成熟的工艺和效率较高的进口设备,电耗量会较低。

       3.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一般方法是根据某一时间段内污水处理量、耗电量计算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电耗量,并与上述经验电耗量比较,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是否正常。

       现场核查也可用瞬时电耗量来判定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核查时,如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状况正常,这时候的瞬时电耗量可视为正常运行的电耗量,作为验证历史电耗量是否正常的参考依据(对于稳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瞬时电耗量与实际平均电耗量的误差一般不超过

       10%)。瞬时电耗量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电表参数按下式计算:瞬时电耗量=功率/流量=1.732×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进水流量。如进水瞬时流量8000m3/h,电压10KV,电流95A,功率因数0.92,则瞬时电耗量=1.732×10×95×0.92/8000=0.189(kwh/m3)。可用此数据验证历史电耗量是否正常(也可反算实际处理水量)。

       另外,污水处理厂运行时各主要设备的电耗量有确定的比例关系,如污水提升泵电量计入污水处理厂总用电量的氧化沟工艺,一般曝气设备电耗量占全厂用电量的50%~70%,进水提升泵电耗量占全厂用电量的20%,剩余电量主要用于污泥回流设备(包括内回流和外回流)、污泥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等的运行。根据污水处理厂的总电耗量和各设备的电耗量比例,可进一步分析各设备是否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