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工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员工工伤就诊及管理的程序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员工工伤期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规定,当月为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2、员工工伤期间就医治疗必须前往xx市人民医院、xx中医院或更高级别医院,镇级及以下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例等公司一律不予接受。治疗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主治医院,如确有需要,则需由受伤员工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员工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确认,上报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员工个人承担;
3、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公司行政部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4、员工工伤期间的治疗费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可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员工先行垫付,最终由工伤保险科报销后返还支付方;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由员工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请假时间根据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确定,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并按照相关流程审批。
6、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最长发放期限为12个月,如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延长证明,最多可延长12个月;超出发放期限,又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延长证明的情况将停止发放。
7、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放基本工资及综合津贴并按每月工资发放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但交通补贴、生产绩效、全勤奖等和实际出勤相关项,按公司规定不予发放,;
8、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确认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行政部同意,方可进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9、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处理管理办法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二、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结算。
2、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3、用人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负责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
4、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
四、《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现场处理: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直接主管及部门经理报告。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工伤定点医院就诊,如无法判断受伤情况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事故上报:工伤人员所在部门经理立即通报所属中心总监、总经理、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如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详细事故经过报安全环保部。
六、工伤认定程序
1、部门经理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复查、定性,给出处理意见,并将最后的处理意见通报给人力资源部,通报内容包括: 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员工姓名和所属部门; 员工因何种操作受伤、受伤过程、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 工伤发生后立即到附近医院就医的医院名称; 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3、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如果符合工伤申报范围,立即拨打电话到社保局申报工伤,并在三日内向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1份、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1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其他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红塔区社保局统一结算。除工伤保险统筹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
以安全环保部和所在中心共同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事故责任:
(1)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3)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因员工违反公司操作规定或因员工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6)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未去工伤定点医院,造成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受伤员工自行承担。
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
自理的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生理费由公司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人力资源部跟进员工治疗情况,及时向财务请款垫付医疗费用。
(8)员工病情严重需要人员进行护理的,由员工家属护理,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家属误工护理费,直至员工出院。
(9)员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医院开据的每一份收据及相应处方、治疗单、结论单或住院费用明细原件,在治疗过程结束后将所有票据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10)员工发生工伤就医向医院和主治医生说明情况,按工伤情况处理。
(11)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瞒报、虚报、谎报、拖延不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12)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将病情证明、出院小结、医院发票及发票附件等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交社保局。因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发票缺失使工伤费用不能完全报销的,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
(1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九、工伤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环保部会同所在部门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填写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人力资源部予以执行。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3)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假期与待遇
(1)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工伤假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决定。
(2)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享受停岗留薪待遇。
十一、相关要求
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1)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KB安委办2022第1号 目的:
落实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3.1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3.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其他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4 3.4.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不假迟到、早退或因私人原因下班后在工厂滞留,造成不能按时上下班,在途中受到伤害的; 3)上下班途中绕行办理私事受到伤害的;
4)公司有宿舍的职工,在公司至宿舍道路以外其它区域受到伤害的。
3.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受害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所在部门应在5分钟内,向人力资源部安全主任报告,人力资源部应迅速向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应由事故发生部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保送人力资源部(中、夜班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送),并于48小时内填写详细事故报告经部门一把手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亡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6 人力资源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报告内丘县工伤保险所,同时进行即时审核,遇有特殊情况,最长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3.7 如果所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事故经过和结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部门负担。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本办法规定申请时效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受理。
3.8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9 属于下列情况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保安队的证明材料;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 4)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提交本人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车证。5)人力资源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3.10 人力资源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工伤等级的划分: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个等级。
4.1 微伤是指受害者受伤轻微,损失3个工作日(含3个)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出现头疼恶心,眩晕呕吐、耳鸣,情绪烦躁不安的。
4.2 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的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的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确定为残废或可能导致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不是要害部位,但灼、烫伤面积达到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5)手部伤害:其中之一: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二节或任何二指轧断一节;局部腱肌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残废可能的;
6)脚部伤害:其中之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腱肌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残废可能的;
7)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 8)严重脑震荡;
9)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胸膜损伤;
10)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搏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11)虽不在上述范围,但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严重的。
4.3 轻伤事故是指不具备以上重伤条件,但超出微伤范围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者出现两腿不听使唤,发生意志障碍,甚至丧失意志,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但构不成重伤的。
4.4 5 5.1 死亡事故是指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工伤事故的现场救护与治疗:
遇有煤气中毒者,应立即将其抬出危险区,放置空气新鲜处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通知医院。
5.2 发生人身触电,严禁直接触摸触电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受害者已停止呼吸,应不间断地进行人工呼吸,直到复苏为止,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触电者。
5.3 发生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避免事故恶化,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
5.4 发生灼烫伤事故,应尽快脱除遮盖创面的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受伤严重要立即通知医院。
5.5 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外出治疗的,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或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安排车辆,任何公私车辆均有义务参加救护。
5.6 工伤职工的救治应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内丘县人民医院)进行,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或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待其伤病情况基本稳定后,及时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特殊,确需在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6.1 6.2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本质不安全;B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C公司管理不善;D受到第三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对工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住宿及生活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1)工伤人员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提供陪护人员住宿的,其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住宿且需要夜间陪护的,每人每晚补助30元。
2)医院提供伙食的,伙食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伙食的,工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5元,陪护人员没人每天补助20元。
3)交通费用凭车票报销。需要乘坐出租车,须经部门经理事前同意。
4)对伤情较严重的工伤人员,公司可以补助一定的营养费。标准为每天10-20元。此项费用须经部门经理申请,总经理批准。5)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工伤职工到内丘县以外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3 享受前款工伤待遇的期限:轻伤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重伤职工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
6.4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本人防护意识不够;B本人违章作业。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月只发给基本工资;工伤保险赔付金提供给工伤职工,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6.5 6.6 6.7 6.8 对伤病痊愈,故意拖延拒不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工亡事故按国务院《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二次手术等,须在停工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6.9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7.1 工伤事故的考核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额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直接责任者已死亡,不再对本人进行处理。
2)扣除事故责任部门经理4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30%当月工资,扣除其他人员20%的当月工资。3)扣除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40%的当月工资。
4)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30%、副经理20%、公司专职安全员10%的当月工资。5)免除公司全体人员的当月奖金。
7.2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处罚500元,并处以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的处理,情节严重者除名。留厂查看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
2)扣除责任部门经理2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10%的当月工资。
3)扣除责任部门全额当月奖金。4)扣除主管副总20%的当月工资。
5)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副经理10%的当月工资。
7.3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
各部门每发生一起,扣除事故直接责任者400元,扣除责任部门2000元,由责任部门落实到个人。
7.4 7.5 发生微伤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含微伤),没有按时报告或没有按时写出事故报告的视同为隐瞒不报,对隐瞒不报的按照考核办法加倍处罚(微伤的按轻伤考核),并且事故的治疗费用及一切后遗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7.6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生产部门(焦化生产部、甲醇生产部、公用工程部、电力供应部、工程维修部、物流部),公司给予奖励,每人平均奖金为100元。9 10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本办法从2022年5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 建滔(河北)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7日
第四篇: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伤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按正常操作程序操作时,因公受伤、亡,凭市级医院病 历和出具的休息证明或伤亡证明和法医鉴定,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享受 病休期间的工资或经济补偿。
二、工伤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尘粉、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因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均视为工伤。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受伤员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配合人事部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理,并提交初次治疗或抢救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
10、因工受伤责任划分为:公司 50%、店长 20%、主要负责人 15%、部门负责人 10%、区域 负责人 5%。
三、视同工伤和不是工伤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 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4、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之类;
5、从事私人活动原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
6、因员工个人的原因不按酒店规定操作而导致受伤,作伤假论处,但不作工伤论;
7、员工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8、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9、非工受伤责任划分为:店长 50%、主要负责人 20%、部门负责人 20%、区域负责人 10%;
四、工伤的鉴定及办理程序
1、工伤鉴定定由部门负责人、区域负责人于事发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人事部,并于三日 内写出工伤意外报告书,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2、员工因执行公务而受伤,一般性(医药费 200 元以内)工伤经店长认定后,可按工伤
处理。
3、非一般性工伤(医药费超过 200 元以上)报人事部,经总经理认定后,可按工伤处理。
4、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先垫付后报销。
5、伤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店长认定,人事部负责核实。员工受伤当日出勤未满一天其工资 按一天计发。伤假期间无薪,伤假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否则,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论处,伤假酒店不报销医药费。
6、其它特殊情形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认定为工伤。
五、工伤的待遇
1、员工工作时间按酒店规定操作流程而导致受伤,确认是工伤后,其医疗费用按 80%报 销,其工资在半个月、一个月(含一个月整)以内按 50%(保证最低生活费 500 元/月)发放,超过一个月以上按武汉市最低生活费(700 元/月)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停薪 留职。
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规范丽华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 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3、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5、人力资源部职责: a、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 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b、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c、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d、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e、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说明公司情况 及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2、人力资源部应当与员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 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员工本人的 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公 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三年三种。
4、劳动合同试用期,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
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内不含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1、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新入职员工。
2、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而员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
2、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新入职领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2、可与公司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员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的。
3、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续签合同员工
2、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 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4、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 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 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凡员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6、凡公司出资培训、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培训协议,只要未到期限, 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培训协议规定应 履行的期限。
7、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四、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十 日内与员工办妥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 期。
2、员工距退休年龄三年者,须与公司按年续签劳动合同。
3、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6、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
8、公司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所在部门上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同意,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凡是没有办清手续自行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派人对其手 中的公司财、物进行追索或向法院起诉。
10、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十日内将员工档案、社保关系转出。
五、经济补偿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由人力资源 部经办,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劳动争议
1、人力资源部是直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部门,负责处理公司以内的争议。
2、人力资源部接到部门或者员工个人的申诉后展开调查工作,并组织争议的双方沟通调 解,调解完毕后出具书面的调解报告,呈报总经理批示。调解有效,应在双方当事人 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记录在案。若争议的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3、人力资源部应采取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为基础,充分 发挥在酒店内部对人、对事熟悉,对问题了解的特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 开展调解工作。
4、人力资源部应经常检查内部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情况。积极配合政 府劳动关系主管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附 则
1、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2、本制度最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员工工伤假期核定的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假期核定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目前的做法是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但是实践中因为职工与医院的各种原因,可能出具不真实的证明,很多企业因此感到非常困惑,希望国家能出台具体的规定。为此,笔者建议企业自行掌握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现制定如下的管理办法,供参考。
....员工工伤假期核定的管理办法
为保障员工发生工伤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治以及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安排,现对员工发生工伤时的工伤假做如下规定:
1、工伤假期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工伤假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2、工伤假期由公司医务室综合以下因素合理确定:
2.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2.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2.4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2.5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
2.6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2.7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和工作有影响的其他因素。
3、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4、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事业体医务室(其中球场员工为主题医
务室)核定的假期为准。
5、医务室应该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务室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务室根据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6、员工对医务室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伤势严重的以及治疗期间较长的,员工不服从医务室核定的工伤假期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假期。
7、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资不变,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务室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8、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不再发放。
9、员工发生工伤,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门应当在3天内填写《员工意外事故报告书》,注明属于工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会签各部门和公司主管,公司认为属于工伤即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假期和其他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