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采矿产破坏环境检讨书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 -网-《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长没有管理好组员,组员被批评,小组都写检讨,组长的检讨书600子,急急要三篇完整的作文

        送你万能检讨书1000字,根据自己的情况稍改改,顺便也学学如何反思哈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记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

       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

       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

       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

       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

       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

       我现在才很小,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

       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接受,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

       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在这半月中,我每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学校也生活了近两年了。

       对学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学校的我,会已新的面貌,出现在学校,不在给学校和年级还有我的班主任摸黑。

       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

       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

       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

       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 -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参考资料: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参考资料:延吉新闻网-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怎样制止偷采偷卖砂石行为

        报警。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私挖乱采被抓法律责任

        私挖乱采,根据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的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采矿对环境的危害

        采矿生产对环境的危害: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

       一、水污染

       主要由于采矿、选矿活动,使地表水或地下水含酸性、含重金属和有毒元素,这种污染的矿山水通称为矿山污水。

       矿山污水危及矿区周围河道、土壤,甚至破坏整个水系,影响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

       当有毒元素、重金属侵入食物链时,会给人类带来潜在的威胁。

       二、大气污染

       露天采矿及地下开采工作面的钻孔、爆破以及矿石、废石的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石场废石(特别是煤矸石)的氧化和自然释放出的大量有害气体,废石风化形成的细粒物质和粉尘,以及尾矿风化物等,在干燥气候与大风作用会产生尘暴等,这些都会造成区域环境的空气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在风景区附近的露天矿场,因采矿对地面景观的破坏时旅游观光环境极不协调,许多矿山随意倾倒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河道淤塞,泄洪不畅,水患不断

       四、土地破坏及复田、土壤的污染

       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遭到破坏或被占用。

       据统计,美国约有1.5万个露天矿,每年破坏土地3万公顷以上的土地;而在联邦德国,仅开采褐煤一项,每年就占地约2.1万公顷。

       我国矿山开破坏土地的总数尚未详国的统计,根据已初步掌握的资料,各类主要的露天矿山有1000多个,多属于小型露天矿,而对土地的破坏是十分可观的。

       五、地质灾害

       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山体的稳定,导致岩(土)体变形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

       矿山排放的废石(渣)常堆积于山坡或沟谷在暴雨发生下极易引起泥石流。

私自挖掘河沙被抓要负多大刑事责任

        私自挖掘河沙根据不同情况,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相关事件:

       盗挖河沙持续近10年,3座塔基被挖成孤岛。

       2022年3月31日下午,记者赶到电塔所在的永定河河道。

       这里位于永定河大桥南500米、黄村镇鹅房村水务检查站以北1000米处,是永定河的旧河道。

       当天刚下过一场小雨,地上的细沙很松软。

       但据周围的村民讲,如果是有风的天气,则会刮得漫天黄沙,让人睁不开眼睛。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永定河桥的东南方向耸立着3座高压电塔,上面分别标着220kV东芦线42号,220kV吕芦线36号和110kV成宁线9号,高度均为40米左右,整个高压电塔只靠四角的塔基支撑。

       在电塔附近的路面上,可以看见清晰的车辙印迹,显示不久前有人在此盗挖细沙。

       记者观察,这3座由角钢构成的电塔塔基原建在河道的高地上,但由于周围几十米范围内的细沙已被挖空,塔基处形成一个孤岛,周围形成了几个深达7-8米的大坑。

       记者目测了一下,沙坑距离东芦线42号电塔塔基最近处仅有35米。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力法规定,离电塔最短安全距离15米内,不准任何施工。

       如盗采者不停止挖掘,那些沙坑继续扩大,用不了多久,沙坑就会导致电塔基础不稳、发生倒塔、断线的严重事故。

       “这3座电塔是连接大兴和房山地区6个变电站的供电电源,一旦发生事故,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发生倒塔断线的严重后果,已针对此地安排了专人加强巡视,但因为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盗采河沙的行为。

       他们在3座受影响的塔杆上安装了高清视频检测设备,监控盗采行为,并在电力线路通道安全距离边缘安装了数个警示牌,每5分钟对警示牌进行拍照,以便检查和掌握沙坑是否进一步威胁电塔塔基安全。

       沿岸村民夜晚盗挖河沙,监管打击不力留下隐患。

       长期以来,永定河常年干涸的河道里沉积了大量的细沙,这些细沙由于水流的冲刷,几乎不掺杂任何石块,质地绵软,稍经加工就是较好的建筑材料,于是,有些人就动了歪心眼儿。

       据举报人介绍,永定河鹅房村附近偷挖河沙的人大多是半夜行动。

       他们今年3月份曾在午夜时分看到,一些村民开着小型的掘土机来到电塔旁的沙坑,有二三十个人左右,还开着几辆货车,每辆的载重大概10吨左右。

       但这些车肯定都超载,估计一车能装二三十吨沙子。

       这些盗采者一晚上能运走二三十车,每车差不多能挣2000元左右。

       “你想啊,这些河沙根本没有成本,利润巨大,所以来盗挖的人也越来越多。

       他们也不是每天都来,要看风声和市场需求。

       记者在挖沙现场看到,地上遍布着许多清晰的车辙,说明不久前还有人来挖过沙子,但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挖沙车进入河道的入口。

       这位村民解释:“这些挖沙的人也怕被执法人员发现和跟踪,所以他们就在河的东边悄悄地开了一条通道,沿途还用渣土设置了障碍,夜里来的时候,把道路扒开;早上走的时候,再给路封上。

       所以,一般的正规车辆不能从村里进入河道。

       北京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2022年,这3座电塔开始打地基的时候,就有人在挖沙了,但那时的沙坑离得远,电塔的安全隐患还没这么严重。

       如今,沙坑越挖越深、越挖离电塔越近,他们就越来越担心,一旦沙坑导致塔基不稳,两边电线的牵引力就会不平衡,造成倒塔断线的严重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盗挖河沙持续近10年 3座塔基被挖成孤岛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与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分为两大类:一是根据已发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监测其变化情况,如数量、危害程度等动态变化;二是根据已掌握的地质环境问题的隐患情况,监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预警预报,减少财产损失。

       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结合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确定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矿山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不均匀沉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地形地貌景观及土石环境,包括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类型、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水土流失的情况等;矿山水环境,包括地下水水位、水质、废水废液的排放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效果,包括尾砂库、废石堆的复垦复绿等。

       由于矿山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广,危害大,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目前一般将矿山地质灾害、水环境作为重点监测内容,而矿山土石环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次重点监测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

       (一)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内容

       1.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监测

       发生时间、塌陷坑数量、塌陷区面积、塌陷坑最大直径、最大深度、危害对象、直接经济损失、治理面积;采空区岩移范围或岩溶地下水强行疏干影响区内的民居建筑、井泉点、农田、道路交通等。

       2.地裂缝监测

       发生时间、地裂缝数量、最大地裂缝长度、宽度、深度、地裂缝走向、危害对象、直接经济损失、治理面积等。

       3.地面不均匀沉陷监测

       发生时间、沉降区面积、累计最大沉降量、年平均沉降量、危害对象、直接经济损失、治理面积;采空区岩移范围或岩溶地下水强行疏干影响区内的民居建筑、井泉点、农田、道路交通等。

       4.崩塌监测

       潜在的崩塌数量、崩塌体方量、危害对象、危险程度,崩塌隐患体上的建筑物变形特征及裂缝变化情况。

       5.滑坡监测

       潜在的滑坡数量、滑坡体方量、危害对象、威胁资产、危险程度、治理情况,滑坡隐患体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及地面微裂缝的变化情况。

       6.泥石流监测

       潜在的泥石流易发区数量、泥石流物源方量、危害对象、威胁资产、危险程度、治理情况。

       (二)矿山水环境监测内容

       1.地下水均衡破坏监测

       矿区地下水水位最大下降深度、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对人、畜、土地的影响;采空区岩移范围或岩溶地下水强行疏干影响区内的井泉点、农田。

       2.地下水水质污染监测

       地下水污染物种类、地下水污染物含量;矿区内出露的主要泉眼或主要的居民饮用水水井。

       3.废水废液排放监测

       废水废液类型、年产出量、年排放量、主要有害物质及含量、年循环利用量、年处理量;废水废液排污口,废水废液与溪沟、河流、水库或重要水源地的汇合处等。

       (三)矿山地形地貌景观及土石环境监测内容

       1.地形地貌景观监测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类型、方式、区位、面积、破坏程度及恢复治理难易程度。

       2.占用破坏土地监测

       侵占破坏土地方式、侵占破坏土地类型、面积、土地复垦面积、恢复治理难易程度。

       3.固体废弃物排放监测

       固体废弃物类型、占地面积及类型、主要有害物质及含量、年产出量、年排放量、年循环利用量、年处理量。

       4.土壤污染监测

       污染的土壤类型、面积、主要污染物及含量。

       5.水土流失监测

       矿区水土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危害程度。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效果监测内容

       主要监测已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投入治理的资金及资金来源、治理措施、治理面积、治理效果(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式

       根据监测手段的差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式分为常规监测、专业监测、遥感监测和应急监测四类。

       具体方式的采取,根据其监测面积、地域、重点监测对象的差异性而定。

       (一)常规监测

       常规监测主要是指监测责任人对监测对象及监测点采取定期巡查监测,并填写技术表格的方式。

       根据矿山类型,划定监测责任人。

       一般来说,采矿权人作为最大的受益人,也是破坏地质环境的责任主体,是常规监测的责任人。

       上级管理机构应该指派专员,对矿山企业开展指导,并适时开设培训班,分期催交监测技术表格,汇总分析技术资料,形成年报后再上报。

       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其监测责任人应归咎于当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的方式开展监测。

       此类监测通常采用简易的监测方法,如目测、尺测、贴片、埋简易桩等,少数引用专业设备进行监测。

       (二)专业监测

       专业监测主要是指通过专门的监测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监测,以监测示范区的形式推广。

       该监测方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并逐步向自动化、智能化靠拢。

       以全省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大中型闭坑矿山和部分大中型国有生产矿山为单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研究。

       原则上每个市(州)可建立1~2个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工程,根据“应急优先、典型示范”原则,作为示范区试点,由专门的监测机构具体实施,工作方法如下:

       1)在开展示范区1∶5000精度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的基础上,以矿区地面沉陷变形、水环境、土石环境污染、占用破坏土地为主要监测内容,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对矿区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监测。

       2)建立示范区地表塌陷监测网和深部位移监测点:广泛应用微电子技术、传感技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等技术监测矿山地质环境。

       采用多种监测技术(GPS、全站仪、水准仪、裂缝计、位移计、应变仪)定期开展地表塌陷与地表裂缝监测;采用钻孔倾斜仪、TDR定期开展深部位移监测;采用光纤光栅应变技术,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实时监测矿山边坡、房屋开裂等的变化情况。

       3)建立示范区水土污染监测网: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定期取水土样分析测试。

       引进先进的水环境自动检测技术,实时监控矿区水环境,分析矿区水土的污染原因、污染途径、污染程度,预防水土环境污染事故。

       4)开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示范区监测预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自动监测、传输、管理、分析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实现远程无人自动化监控综合管理。

       5)发现突变数据及时反馈地方 -,有效预防矿山地质灾害及水土环境污染事故。

       6)开展多种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和比较,优化监测技术手段,开展技术交流,对于各种监测方法的精度、优缺点进行比较,对各种监测技术方法进行总结及推广应用。

       提交年度成果和成果审查。

       (三)遥感卫星监测

       遥感卫星监测是指采用多波段、多时相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Quick bird或SPORT卫星数据)InSAR技术,开展典型矿区地质环境动态遥感监测,建立基于遥感波谱的具有一定精度保证的主要矿山地物类型、土地与植被破坏、地面塌陷等自动识别模型与方法,实现地物面积变化监测。

       主要适用于大范围、矿业活动程度高、破坏大的密集型重点矿山集中开采区。

       其工作步骤如下:

       1)选取要监测的重点区域,充分了解研究区的地质环境背景,结合区内矿山分布,确定遥感监测方案。

       2)遥感影像选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QuickBird或SPORT)数据。

       3)通过遥感影像对矿产开采区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固体废物堆放、尾矿库分布、采空区地面沉陷、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矿产开发引发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矿区地表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解译和判读。

       4)收集研究区1∶10000地形图数据,将遥感影像配准到地形图上,采用目视解译、人机结合解译和计算机自动提取等方法将解译的内容按实际规模大小标在地形图上,并填写遥感解译记录表。

       5)对卫星监测数据进行实地验证,总结遥感监测技术方法,开展技术交流,对于各种监测方法的精度、优缺点进行比较,对各种监测技术方法进行总结及成果推广。

       提交年度成果和成果审查。

       (四)应急监测

       矿山地质环境应急监测适用于湖南省采矿因素引发的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矿山地下水污染事件。

       1.应急监测响应分级

       对应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市、县分别负责较大(Ⅲ级)与一般事件(Ⅳ级)应急监测工作。

       特大(Ⅰ级)与重大(Ⅱ级)由省应急监测指挥部决策并指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实施。

       2.应急监测响应程序

       省应急监测指挥部接到特大(Ⅰ级)与重大(Ⅱ级)突发性矿山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事件信息并确认需要监测的,立即向省 -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启动并实施应急监测预案。

       3.应急监测组织

       成立应急监测指挥部,设立应急监测中心,应急监测中心下设现场调查组、监测组、技术分析组、综合管理组、后勤组等五个工作组。

       应急监测中心接到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各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各工作组的任务职责如下:

       1)现场调查组与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根据灾害事件的形成条件,制定监测方案,圈定监控范围、布置监测网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并交技术组审核。

       监测人员按应急监测实施方案进行监测。

       2)技术分析组:根据现场情况和技术条件及时审核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批准后,交现场监测组实施,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方案,编制应急监测报告交综合管理组。

       3)综合管理组:组织、协调所有人员按其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接转电话和传送文件、报告,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调查结果、应急监测结果、事态进展、发展趋势、处置措施及效果等情况。

       4)后勤保障组:负责调度车辆运送应急监测人员、设备和物质,做好后勤保障以及现场监测人员的安全救护工作;开展摄影、摄像和信息编报工作。

       4.应急监测处置

       (1)信息接收

       省应急监测中心综合组设专人专线电话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监测

       1)向地方指挥部提出开展群测群防的建议。

       发动群众,针对应急监测对象以及毗邻区域开展群测群防监测。

       定期目视检查地质灾害体有无异常变化,如建筑物变形、地面裂缝扩展及地下水异常等;利用简易工具,采用埋桩法、埋钉法、上漆法或贴片法等监测裂缝变化。

       2)对险情重、规模大、表象识别困难的滑坡体,结合目视监测和简易监测,布设专业监测网观测地质灾害体的动态变化情况,监测周期尽可能加密。

       专业监测对象以表层位移和地下水地表水为主。

       在阻滑段或者滑坡周缘的扩展部位,采用激光扫描、定点测量等方法,监测关键位置的位移及其变化情况。

       3)对矿山地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有毒有害物种类、含量变化过程,水质状况变化过程、污染范围;污染事件造成河流严重污染导致下游地下水遭受严重威胁或污染的,说明污染水体前锋入境、污染水体过境和出境过程及有毒有害物含量变化过程。

       5.信息报送

       (1)报告时限和程序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与重大(Ⅱ级)突发性矿山地质灾害事件后,应急监测指挥部立即向省 -和国土资源部报告有关应急监测信息。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矿山地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监测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4小时内上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受害或受威胁人员情况等初步情况以及初步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监测对策和预期效果。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内容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根据应急监测进程,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

       3)监测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总结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下列内容:应急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控范围、采取的监测技术方法、手段等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预警技术所确定的关键地段,选定的预警模型与判据,校验复核;灾害体的成因、变化数据,变化趋势、危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后续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措施建议;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采取的应急对策、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

       (一)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方法

       1.地面塌陷

       矿区塌陷面积较大的,采用遥感技术监测;重点矿区采用高精度GPS、钻孔倾斜仪、全站仪等监测;其他采用人工现场调查、量测。

       具体方法为:

       1)地面和建筑物的变形监测,通常设置一定的点位,用水准仪、百分表及地震仪等进行测量,或可采用埋桩法、埋钉法、上漆法、贴片法等进行简易监测。

       2)塌陷前兆现象的监测内容包括:抽、排地下水引起泉水干枯、地面积水、人工蓄水(渗漏)引起的地面冒气泡或水泡、植物变态、建筑物作响或倾斜、地面环形开裂、地下土层垮落声、水点的水量、水位和含沙量的突变以及动物的惊恐异常现象等。

       3)地面、建筑物的变形和水点的水量、水态的变化,地下洞穴分布及其发展状况等需长期、连续地监测,以便掌握地面塌陷的形成发展...

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

       各种具体的环境法律法规,其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形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往往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看,又必然具有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

       而这种由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所谓的环境法体系。

       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

       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 -处理法;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

       (二)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l.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

       其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②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③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④规定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强制性应急措施制度等法律制度;⑤规定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⑥规定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任务。

       3.环境资源单行法

       环境资源单行法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是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构成:

       (1)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国土整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恶臭污染防治法、振动控制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此类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 -》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

       (3)自然资源保 -:包括土地资源保 -、矿产资源保 -、水资源保 -、森林资源保 -、草原资源保 -、渔业资源保 -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4)自然保 -:包括野生动植物保 -、水土保持法、湿地保 -、荒漠化防治法、海岸带保 -、绿化法以及风景名胜、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特殊景观保 -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 -》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4.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

       作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确定环境目标、制定环境规划、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还是制订和实施环境法,都必须以环境标准这一“标尺”作为其基础和依据。

       根据《环境保 -》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即在类别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三类,在级别上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实际上为省级)两级。

       其中,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了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而且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生存环境而制定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中所含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允许值。

       如果环境中某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含量高于该允许限额,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环境就会受到损害;反之,则不会产生危害。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已经受到污染、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结合环境特点或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限额。

       它作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目标的最重要手段,是环境标准中最为复杂的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为了在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进行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中增强资料的可比性和规范化而制定的符号、准则、计算公式等。

       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则是关于污染物取样、分析、测试等的标准。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 -中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

       只有当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按照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所规定的采样、分析、试验办法得出,并以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所规定的符号、原则、公式计算出来的数据时,才具有可靠性和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比性,属于合法证据;反之,即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一些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较为庞杂。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1款关于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第6款、第7款关于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以及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第24条关于作业者、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均属于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也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这些法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为了协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保护自然资源和应付日趋严重的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于是产生了国际环境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由此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行为人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而我国迄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计20多项,具体内容见本书第十六章。

       二、环境法的实施

       环境法的实施,就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贯彻和落实环境法,使环境法主体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过程。

       通过环境法的实施,使义务人自觉地或者被迫地履行其法律义务,将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调整、限制在环境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因此,环境法的实施,是整个环境法制的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的实践意义。

       而环境法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法的实施分为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两大类别。

       所谓公力实施,也称国家实施,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凭借国家暴力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包括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对环境资源进行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进行的实施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的实施活动以及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遵守环境法情况的监督所进行的实施活动。

       其中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作用,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都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机关,由环境行政机关负责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

       所谓私力实施,也称公民实施,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依法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依法对违反环境法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或进行检举、控告,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通过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对行政机关等遵守和实施环境法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针对环境犯罪、环境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其他自力救济等。

       由于公众是环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状况最了解、最敏感,是完善和实施环境法制的根本动力来源。

       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社会公众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维护公众正当环境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救济权等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力实施与公民私力实施密切配合,以求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例如,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有权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

       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于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