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求外国民商法的心得和体会

       蔡【狗】【贼】,你在学校刁难学生,你家里人知道吗

学习公司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

       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

       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

       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

       通过这个。

       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

       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识.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 -更是从未有过。

       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实上这种 -观念从未真正进入过自己的意识中,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一定程度上我还是一个法盲。

       仅仅通过不到十八周的经济法课的学习就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什么叫民商法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和经济法有什么区别啊

       民商法和经济法区别如下: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 -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 -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

       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

       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

       先说主体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

       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

       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

       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 -机构实施。

       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

       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

       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

       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

       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

       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

       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

       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

       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

       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

       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

       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

       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

       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

       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

       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

       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

       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

       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

       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

       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

       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

       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

       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

       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

       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

       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

       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希望采纳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 -、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民商法学研究生如何就业

       民商法作为传统 -司法实践中肯定是用途很广的。

       民商法是一个大的名称,研究生专业分类的研究方向是很细的。

       看研究的具体方向了。

       不能这么笼统的说。

       关键是能不能精通,融会贯通。

       民商法专业是比较热门的专业,因为与生活密切相关,在找工作相对其他法学专业要容易,当然,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也很多,关键是你要有所作为。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商法学科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与社会法四个方向,其中民法方向自1950年起即有建置,是新中国最早的培养民商法人才的基地。

       本学科1953年便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被确定为国内第一个民法硕士学位点,1987年被确定为第一个民法博士学位点,1988年被评为国内唯一的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0年培养出国内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4年接收国内第一位民商法学博士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00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唯一的民商法学重点文科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在1988年7月、2022年1月和2022年4月三次连续被列为国家重点学科。

       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民法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如何做一个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老师

        努力做一个爱岗敬业的老师

       人的一生总是伴随着很多可能性,而专注的意义或许就在于,在面临诸多选择时,不扰于心、不乱于形,遵从内心。

       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刘心稳教授用三十二年的从教生涯,向他放在心尖珍视的教学工作,献上了不可替代的专注。

       今年年底他就要退休了,校报记者采访了他,于是有了这个访记。

       他说:“不贪心,专心做好一件事,就是努力作一个爱岗敬业的老师。

       倾心于民法教学的他,对法大民法研究所这个团队有着深厚的情感,与二十几位同仁一起,让“爱岗、敬业、爱学生”的思想得以传承。

       题记

       走进刘心稳老师的民法课堂,就会被融洽且活泼的气氛感染,他丰富详实的讲解、鞭辟入里的分析、间或穿插的幽默、时不时引发的同学们的欢笑,总是在呼唤着同学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激发着同学们认识和维护私权的民法思维,锤炼着同学们的法律关系方 -。

       任教治学,讲究厚积薄发,多年的教学经验使得刘心稳能够准确把握同学们的听课状态,在有限的单位时间内,帮助同学们提升学习效率。

       从1983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这方三尺讲台见证了他走过的每一步。

       与学生互动、与民法研究所团队交流学术、进行教学科研,这些都让他乐在其中。

       他不欣羡名利场上的淘金者和逐权成功者,只求“身心自由”。

       他选择专心做一个大学教师,即使桃李不言,也终有花香满蹊径。

       想要做一个很努力的人

       青年时期的刘心稳曾经历过一段非常艰苦的求学历程。

       因为遭遇文革,1968年,他被迫在初中阶段终止了学业,直到1979年才考进法大。

       十多年间,他当过农民、农村基层干部、铁路工人、乡镇企业业务员、初中民办教师。

       无论生存环境如何变换,不变的是,他从未中断学习。

       文学、语言、历史、经济、地理、哲学,他求知若渴地认真阅读每一本能够拿到手的书籍。

       哪怕是在农村辛苦劳作的日子里,他也用白纸自制成巴掌大的小本子,坚持记一些学习笔记、思想心得,并学习用诗词寄寓自己的情怀。

       别人都是把词典当成工具书,需要用时才翻看,他却把偶然借到的一本简明哲学辞典手抄了十多万字,“一元论”、“二元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词条的内容成为他哲学上开蒙和思考的基础知识。

       刻苦的学习态度奠定了他日后在法大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当代学子或许很难想象,一位1968年老初一毕业、1979年已经二十多岁,在贫穷困顿的生存环境中啃窝头就咸菜,有时候连窝头都吃不上、一日三餐靠白薯度日的青年人,自学几何、三角函数、地理、政治等,连续三年的参加高考,终圆大学梦。

       久旱逢甘霖,欣喜不必言明。

       进入法大后,刘心稳酣畅地徜徉于知识的海洋。

       他从不觉得教室、食堂、宿舍之间三点一线的生活是枯燥的,各种娱乐活动对他丝毫不构成诱惑,一是囊中羞涩、二是兴趣不在。

       对他而言,专心读书治学,就是最大的乐趣。

       刘心稳为人热心真诚,大学期间八个学期,他七个多学期都坚持为七九级全年级同学义务领取和分发报纸和信件。

       七个多学期的每个上午和下午,他日复一日地每天两次奔走于教学楼一楼收发室和四楼十二个班的教室之间,将本应由各班同学分别轮流完成的工作一肩挑起,让同学们能够更及时的收到报纸和信件。

       若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刘心稳不仅热心,还是个真正的“学霸”,大学期间三十几门课,他有一大半的成绩是优秀。

       四年中,他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一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983年毕业季,他和全班同学共同努力,所在的七九级一班被评为“北京市先进班集体”,集体参观了人民大会堂、 -等。

       尽管如此,他对自己在大学四年中有许多事“应当做好而没做好是一种遗憾”。

       刘心稳评价自己“也就算中等智商和学力吧”。

       就他的经历客观地看,他有一种坚守的韧劲,有一种认准了道路就努力的劲头,“让自己做一个很努力的人”他自己这样说。

       大学读书期间他喜欢民法,课堂之外的阅读,最初是国内最早的民法教材“苏维埃民法”、文革前的民 -文,此外,十分幸运的是,江平老师、张佩霖老师等组织七九级少量喜欢民法的同学成立“民法学习小组”,他自始至终积极参加了小组的学习、讨论,受到这些老师在民法专业方面的栽培和抬举。

       1983年,他撰写的论文“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毕业后留校,他在法大本科生院劳资科工作一年,1984年进入当时的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张佩霖老师的指导下从事民法教学工作。

       1985年,他撰写了民法学术论文“试论个体户所有权”,以“华夫”的笔名发表在《政 -坛》1985年第5期。

       在教学方面,起初作为助教,是带小班案例研讨课,1985年为82级的同学大班讲授所有权理论,1987年被破格聘任为讲师。

       同年,法大昌平校区正式投入使用,他被任命为87级新生的年级办公室主任,在昌平校区最艰苦的岁月里从事了一年的年级管理工作,1988年,他辞去副处级待遇的年级主任工作回到了民法教研室,此后在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至今。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他先是精读了竖排版的史尚宽的《民法总论》、《物权 -》、《债法总论》,后来则是王泽鉴的“天龙八部”,以及大量的民商法专业论文,以民商法学理论和法律为核心建构着自己的知识体系。

       “喜欢教书,也喜欢民法专业,行政级别和职务不是我的选择,在民法教学岗位上工作才是我的第一选择”,他如是坦陈心声。

       民法教学是刘心稳的真心喜好、兴趣所在、职业理想的重中之重,“一上讲台开讲民法我就兴奋,就开心”,“看着同学们专心听课的那种神态,我内心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他这样述说。

       他对这个喜好的职业,用了三十多年的平静、专一、坚守,诠释了“热爱”二字。

       因为热爱民法教学,刘心稳能够将教学中的心得融入到著书立言之中。

       他参与合著的《民法学原理》曾创造了“一本书获得四个大奖”的佳绩(两个国家级二等奖、两个市、部级一等奖),个人撰写的《票据法》先是司法部部级规划教材、荣获“部级优秀教材”,后来经过修订,又和他撰写的《债权法总论》成为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这种一人独立撰写两本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现象,在我校并不多见。

       早在1988年,他就获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多年来多次获得院级先进教师荣誉,2022年荣获校级“优秀教师特别奖”。

       他始终坚持“需要做的事情就去好好做”,不过分看重名誉。

       他坚信,为人师者,对自己的教职首要的是爱岗、敬业,同时,作为法学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要独立思考,“思想盛开,清风自来”。

       工作在一个爱岗、敬业、和谐、努力上进的学术团队中

       刘心稳说,“民法研究所是一个爱岗、敬业、和谐、上进的学术团队”,形容词可以有许多,他最终用这样的描述来勾勒自己心中的民法研究所。

       他还说,“我有幸工作在这个团队中,几十年来一直非常快乐”。

       得一位同道中人,悦哉;得一队同道中人,幸哉。

       对于刘心稳而言,民法研究所这个向上的团队是他心中的珍宝。

       民法研究所的前身是我校法律系民法教研室。

       在法大2022年6月进行院系调整改革之前,江平老师、张佩霖老师、田建华老师、杨振山老师等专业能力强、师德高尚的学者带领着民法教研室的各位教师潜心钻研教学,认真合力育人。

       民法研究所成立之后,继承了前辈教师“爱岗、敬业、爱学生”的传统,为今日团队内的优良风气奠定了坚实基础。

       提及诸位民法教研室的前辈,刘心稳说,“一个团队的风气是上升的还是下沉的,与前人有很大关系。

       在向上的背景下,后来人进入团队的人就会顺着轨道自然而然随之上升。

       前辈们的敬业精神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他的记忆中,杨振山老师除了爱岗、敬业、爱学生,还对法大有着极深的感情。

       江平老师讲课充满着个人魅力,声音洪亮、普通话清晰标准,将对国家和法治的热爱融入每一节课堂。

       张佩霖老师的课堂在那个时代则充满着创造性色彩,在案例教学并未形成体系的八十年代,他的每节课必定是以精心筛选的案例进行导入,鲜活生动,让学生学以致用。

       江平曾评价张佩霖“他几乎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方法”。

       田建华老师和李慧君老师的课程讲授正规而系统,逻辑推演的体系严谨、完备,板书设计清晰,能完整反映授课思路,讲课时重点突出、顾及全面,让人听后心里很舒展。

       而为人低调、献身中国婚姻法学几十年的巫昌祯老师,“在中国民法学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学家群体中,无愧为一个旗手

       刘心稳这样赞美巫老师。

       这些老一辈教师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凡是学生学业上的求教和求助,无不热情帮助。

       刘心稳回忆,1982年他大三时创作民法学术论文“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课题前沿、资料稀缺、难度很大,先后求教于张佩霖、杨振山、江平三位老师,均得到他们的悉心指导,江平老师主动把他手头的翻译稿借给自己参考,杨振山老师把他参加民法立 -议的信息讲给自己听,张佩霖老师则手把手地指导自己写作。

       有个沈姓的本科生,经常不事先联系就去张佩霖老师家里求教,张老师从不拒绝。

       江平老师对学生更是有求必应,刘心稳清楚地记得,198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他到江老师家,江老师正围着围裙作午饭,一看他来了,关掉煤气就和他说话,说话之间,有个学生来家请江老师写个推荐信,江老师写完后还对那个学生说了一些鼓励的话语。

       刘心稳说,前辈们的言传身教一直激励着自己也要努力做到:凡是学生学业上的求教和求助,都要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多年来,他也这样做了,学生求教的、求助写出国推荐信的、参加学生活动的,只要他做得来,都给予帮助;法大BBS上时常有同学提出民法上的问题,即使提问者没有艾特他,他看到后也会也主动予以解答。

       在谈论民法前辈老师时,刘心稳感叹不止的是,他初上讲台时,张佩霖老师亲自听他讲课,课后耳提面命:讲课时要注意内容充实还要防止课堂沉闷;要抬头面对同学讲不要低头念稿,要时常用眼神和学生交流;板书时因为背对学生就不能同时讲话,板书要注意条理、不能随意书写;不要孤立地 -条和法理,必须和案例结合;教学一定要有课内课外的结合,等等。

       这些贴心的传教,已经成为刘心稳教学生涯中的珍宝、顺利进行教学工作的法宝,而且也是他坚守的信条。

       “传,帮,带”三个字,在民法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着真真切切的体现。

       在老一辈教师的言传身教下,民法研究所继受好经验、传承好作风,涌现出一批优秀的青年教师。

       如鄢一美老师继受了李慧君老师的授课风格,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费安玲老师师承江平老先生,以饱满、高亢的授课状态获得同学们的欢迎;李显冬老师或多或少受到了张佩霖老师案例教学的影响;朱庆育老师将杨振山老师重视理论研究的风格加以继承,写出的学术论文可读性很高,经得起琢磨和推敲;李永军、刘家安、易军、于飞等老师的课细致、严谨、逻辑性强、信息量适当,都有大量的“粉丝”。

       谈及自身,刘心稳说,自己的课,缺点是进度慢一些,有时散发的太开,如果说特点,就是内容上注意了细致性和系统性,方法上注意了课堂气氛避免沉闷,适当的课外练习和课堂讲授结合。

       此外,学习了江平、张佩霖等老师的作法,在2022级同学中组织了11位同学成立了民法学习小组,每两个星期集中一次,进行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这些同学中不少人已经从民法一到民法三都听他的课,民法三结课之后又有三个学期的民法学习小组的活动,对民法有了更多的学习心得和研讨收获。

       民法研究所的团结向上还来自于整个团队的密切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

       长期以来,民法研究所在李永军、刘家安、刘智慧等负责人的组织下,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学术探讨活动,事先安排一两位老师做准备,集中活动时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同事们各抒己见、展开讨论。

       在学术见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对不同见解进行深入研讨,力争做到在教学中阐明通说、包容非主流观点。

       通过多年的坚持,民法研究所已经超越一般教学基层单位的定位,成为团结、向上的学术团队。

       为达到优质的教学目标而共同努力,成为民法研究所全体教师的共识和志向,民法研究所不乏爱岗敬业的典范。

       法大民法教学的任务量极其庞大,每学期要面对“两个1800人”:1800名新生的民法总论课程和1800名学生的民法二、民法三课程,还有案例研修课、民法实务课等多门名为选修、实为学生抢课的所谓选修课,超工作量带课是多年来的一种常态。

       难能可贵的是,所内的老师往往以团队的专业工作为优先,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来完成教学工作,敬业奉献的事例不胜枚举。

       刘智慧老师长期担任教学副所长,需要管理大量的教学事务,同时兼任本科生学术班主任。

       她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中,不计个人得失,任劳任怨,常一人身兼两三门课程,更会在所里同事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站出来代课。

       陈冬青老师曾有一段时间因病短暂休假,而她在身体状况稍有起色时,便第一时间回归讲台。

       李韵秋老师甚至会每学期带专业主干课200节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