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
1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 。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且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较以往有所减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4、有关调解衔接机制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突破 。目前,虽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法庭法官普遍偏少,很难具体保证一名法官负责一个乡镇的衔接工作,而大多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形成了有名无实的工作局面,往往发挥作用不大,调解衔接制度责任机制偏软的情况比较明显。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依靠党委,努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形成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各种调解衔接方式,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2、以联系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根
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司法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系会议制度,由乡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制定本地区调解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到社区,进行座谈和讲课辅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建立民调组织与法院对接的网络,建立了掌握辖区案件信息的通道。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案件,提前作好准备,建立村(居)审判点,组织案件至村(社区)开庭。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实现案件纠纷的快速解决。
3、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由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整体联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注意运用好民调组织等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委托调解和协
助调解等多种形式,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协商和沟通途径,有效化解纠纷。借助社会调解力量的优势,将调解工作不断延伸,大力开展立案前调解和判后化解矛盾工作,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部分上诉案件得以协商解决。
4、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确认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当前调解衔接机制中关键的一环。如果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针对部分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存在法律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顾虑。对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案件,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人民调解依法开展,又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有效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创造社会和谐的作用。
5、建立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法院在庭审中,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帮助分析原因;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定期选派法官评阅,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
第2篇:诉调对接机制
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 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 建议人民调解函》或《 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 人民调解申请书》 和《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 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 人民调解书》 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O一四年三月二日
第3篇: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
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
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22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电话: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电话:
年月日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 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第4篇:法庭诉调对接汇报
华埠法庭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汇报
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四调”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诉调衔接”的新领域、新方法。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1)设置情况。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2022年8月成立。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2)人员情况。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3)组织结构。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2022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 %,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
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在 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2.努力化解农村重大纠纷隐患。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今年年初,金星村发生一起因拖欠十三位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观点导致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人们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何松春同志了解这个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三次奔赴金星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当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支付了拖欠的十三位农民工的工资,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与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联动。为适应新形势下具有农村特点的审判工作的需要,2022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开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调解、诉讼、赔付、执行”的绿色通道。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根据市高院关于“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自2022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弥补
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运用司法的力量、发挥司法的特性,通过法院的“诉”与人民调解的“调”的效力衔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效。也就是说,坚持调解优先,就要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为此,我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由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2.加强委托人民调解的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和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是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分流、引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委托诉调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实行集约化管理。诉调衔接中心的使用,将把我庭现有的立案大厅、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起来,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诉调资源,发挥集聚效应,从而更科学地提高诉调衔接的管理和工作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与各乡镇调解工作资料共享的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手工”向“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互动化”和“资源共享化”的转变,从而更高效地实现对整个辖区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协调。
2.拓展诉调衔接领域。一是逐步扩大委托调解的受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引导当事人至诉调衔接中心进行调解。二是拓宽行业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调解组织的便利调解优势,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3.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诉调衔接中心工作的成效如何,最终要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来体现和检验,因此调解员的队伍建设问题至关重要。我们要紧紧依靠和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进一步解决好人员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进一步增加人民调解员人员数量,努力构建以退休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势。同时,要切实加强培训和指导,完善考核管理,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5篇: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问题。在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诉调对接机制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不到位。据调查,目前许多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解决。在调查中,当村民发生纠纷的时候,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的有7名,占8%;选择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20名,占24%;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55名,占68%。
分析图:
***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问卷调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直接向法院诉讼
由此观之,目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高,但是对于调解的认可度还不高,人民调解还没有被广大群众知晓和认可。对于人民调解的意义,调处中心在哪里,调处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本辖区的调解员是谁,大多数群众几乎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相关调解组织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上升,有的行政部门担心矛盾激化后自身摆不平,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部门领导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调对接是我部门的事情,调解工作应该是法院的事,与我部门无关;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则认为“自己官小言轻,摆不平”,甚至担心在调处过程中触动相关部门利益而影响自己,对于矛盾纠纷消极对待,任其涌向法院。
2、诉调对接机制的经费保障问题。据问卷调查,我院辖区内,仅1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保障,12%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定保障,25%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点保障,53%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完全没有保障。在对人民调解员的经济补助上,绝大部分调
解员表示调解成功纠纷完全没有经济补助,而有经济补助的调解员大部分则表示补助基本没有兑现,仅很少一部分能够基本兑现。在每件案件的经济补助上,也是10元、20元、30元不等,补助参差不齐,在50元以上补助的仅5%不到。
分析图:
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问卷调查有保障有一定保障有一点保障完全没有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因此,目前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在我院所处的西部经
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普遍资金匮乏,维持其自身正常工作运转都很艰难,更谈不上拔付资金给人民调解中心了。
3、诉调对接机制的队伍衔接问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调解,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双方关系恢复到矛盾发生前的和谐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员的学历问题。在对我院82名人民调解员学历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12名,占15% ;高中学历的27名,占33%,专科学历的22名,占27%;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21名,占25%。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很有必要。
分析图:我院辖区人民调解员学历分析图初中及以下高中专科本科
(2)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问题。82名人民调解员中,仅9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很好,占10%;68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83%;有5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7%。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大多很一般,水平较差的仍占相当比例,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很有必要。而据调查,仅有56%的人民调解员表示曾经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仅占6%,有38%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
分析图:
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图很好一般不好
(3)人民调解员的选拔问题。据问卷调查,在82名人民调解员中,乡镇主要领导3名,占4%;乡镇领导13名,占16%;乡镇一般干部10名,占12%;村组、社区干部41名,占50%;其他居民15名,占18%。
分析图:
人民调解员身份情况分析图乡镇主要领导乡镇领导乡镇一般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其他居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上述规定看,目前各地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实际上主要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就是人民调解员,此外,要成为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只要具备:a、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b、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c、是成年公民。这3个条件即可。可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选为调解员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需不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性格、心理测试?
在对调解员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发现,29%的人民调解员觉得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18%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德高望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36%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公平、公正才是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有16%的调解员则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才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
调查认为,仅为人公道正派,但脾气急躁、性格古怪、快言快语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的;而性格脾气好,为人谦和,德高望重,但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太差也不能胜任调解员职务。
4、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对接问题。据调查,72%的调解员认为矛盾纠纷应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向法院起诉,24%的调解员认为有的案件有必要先调解,有的案件则没有必要调解,仅3%的认为没有必要调解,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但是民间纠纷的范围过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调解哪些民间纠纷未做明确规定,对纠纷争议的标的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涌向调解委员会,譬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而大量能够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却没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涌向了法院,譬如田边地角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欠款纠纷,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三、需要研究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诉调对接”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的有效无效需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才能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作出裁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文书。若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司法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放弃法院裁判权、剥夺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体现。
调查组认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首先,当事人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程序选择权,其既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继而申请执行,也可不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其实是殊途同归,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法官依法行使其判断权的方式,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若法官经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可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故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可有效地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将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一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诉调对接”真正成为一种得到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民的大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2、“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的定位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与之相联系,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不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机制中,法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工作才是合适的,才不至于超出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譬如,法官深入基层,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系统的排查,寻找原因、制定报表、分析对策,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譬如,法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譬如,为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法院派干警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参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节日安保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将司法活动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和融合,虽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自身的定位相违背。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已超出了司法“判断”的职能,而是在履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应正确界定法院的权力范围及功能属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搞清楚大调解工作中哪些是可做该做也是能做的,而哪些则是不该做也做不了的,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通过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做好以下五个这方面的对接。
一是完善认识上的对接。广大人民群众,各级调解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遇事敢于调解,乐于调解。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通过书籍报刊、电视节目、互联网等途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提高其投身调解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上的对接。物质是基础,离开了经费的保障,诉调对接将是无根之水,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对其化解矛盾纠纷给予合理的经费保障,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作为奖励,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人员素质上的对接。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技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只有拥有高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四是完善程序上的对接。对于部分案件,建议民事诉讼在立案程序前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必备程序,并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身体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必须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议人民调解的期限为15天为宜,对确实不能调解成功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在立案起诉时将人民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结果说明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诉讼证据。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应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诉后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
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可由人民调解员兼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完善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法院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社等建立联动制度、设立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使法院与社会力量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使两者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有效地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6篇: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
接工作
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
“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
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将达成刑事和解的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六是落实回访。对以刑事和解而结案的案件,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并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2.规范适用范围和条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职业、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毒品案件、影响民生群众深恶痛绝的案件外,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开展刑事和解,适当适时适用不起诉处理。
3.规范调解主体和启动程序。刑事和解的启动即可以是由犯罪嫌疑人提出,也可以是由被害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的,经承办人审查认为可以提起的,经科室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承办人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和解。
三、规范多方协调机制,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就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配合并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办案职责,提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以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四、细化公诉工作检调对接流程,促进检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1.承办人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2.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及
起诉意见书、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通过本院统一对外的工作部门移送人民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或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量。若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逾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
4.对于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承办人应认真审查协议并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记录在案。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公诉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7篇:成立“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调解室的通知
关于成立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等6个调解室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村、社区,各企业,各学校,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综治办、司法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现成立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等6个调解室,各调解室组成人员如下: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张骏港区派出所教导员
成员:范建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张星翔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卢晓东南沙派出所所长
成员:李永金退休人员
章凯南沙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沈军后塍派出所所长
成员:许长娣退休人员
陈乔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朱礼斌德积派出所所长
成员:童扣根退休人员
郭洁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 主任:袁惠明交巡警港区中队队长
成员:曹斌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王姣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 主任:李清泉金港法庭庭长
成员:黄栋成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王姣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
第8篇: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1、机构的建立。
“诉解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和谐司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依靠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主推“诉解对接”是不够的,甚至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要破除各自为阵的局面,在组织上走出网络特色,必须依赖于“地方党委积极主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参加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将“诉解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以县级单位设臵“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应成立由县(区)委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诉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解对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局内,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部署,组织实施,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力量轮流派驻调解纠纷,负责诉前的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确定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乡镇治安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场镇居委会组成,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中心也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与“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对接,同时各街道社区、村社设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上下联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员配备。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成效。(1)人员选择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上述规定外,主要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用德才兼备,尤其是在当地有声望和影响的人来担任调解员。(2)人员培训上。法院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并选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常规培训,不定期的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调解艺术。同时加大对个案调解的指导力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可请求法院及时给予法律问题的咨询,帮助指导其规范工作程序、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3)人员互动上。法院调解室、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调解组织应将所辖范围的调解员,专职工作人员,机关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范围、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统一编制成册,发放到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确保联终畅通,实现人员联动。
3、经费保障。
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而根据相关规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然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状况相差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资金匮乏,这就导致调处中心“无米下锅”,工作无以为继,有的地方有部分投入也是“杯水车薪”,难以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进行。既然“诉调对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系统工程,那么政府应纳入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切实加大经费投入,配齐硬件设施,落实保障强基础。为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建立调处中心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诉解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对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工作补贴等,政府应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予以补助解决,对调解员主持的个案调解工作,可根据件数确定补助标准,如调解一件补助50—100元等。
4、工作开展。
(1)强化宣传认识。有了机构,人员和经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搞好宣传,提高其知名度,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纠纷习惯,使人民群众对调处中心的职能和优势性认识不足,发生纠纷后,往往想到的是走诉讼解决。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在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群众在发生纠纷后首先能想到调处中心,乐于到调处中心解决问题,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横幅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途径提升调处中心的知名度;同时开通咨询热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打造“诉调对接”机制和调处中心的品牌意识,提升品牌效应。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会马上想到12315;当遇到犯罪侵害时,会想到拨打110;当发生火灾时会拨打119,这就是品牌效应,因此,“诉调对接”机构也可以设立诉调特服号,当纠纷发生后就可以直接拨打该号以寻得专业的帮助、指导和解决,确保诉调对接的质量和效率。
(2)设立立案引导。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诉导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如未经调处中心调解,应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建议当事人先到调处中心进行调解。但笔者认为,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选择到调处中心调解的同时,为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更有效的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立法上应设立案受理前臵程序,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小额标的纠纷,应当先经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行政调解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能选择诉讼方式解决,(3)加大庭前调解。对当事人执意要求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均应按照“繁简分流”原则,根据纠纷性质,请求目的以及当事人情绪等因素,先行调解或速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先转入人民调解室,由诉前调解合议庭会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
(4)探索委托调解。对于在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案件,诉前、庭前以及执行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取得联系,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当事人持法院函件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
(5)拓展协助调解。为有效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执法的合理怀疑,同时缓解人力短缺的问题。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各环节,根据案情,邀请人民调解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调解,也可以将所辖范围内的调解员名单及调解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从中任意选择调解员参与调解,从而增强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6)落实案后回访。对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即使案件在诉讼中调解不成,在裁判后应落实承办人定期回访。承办法官在判决后应与当事人所在地的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保持联系,关注和了解案件判决后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矛盾恶化或不稳定因素,应委托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落实稳控措施,或直接参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7)费用收取。为有效提升调处中心知名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调解意识,对于当事人在调处中心调解化解纠纷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予全免费用。对于协助调解,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通过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从而打造调处中心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知名度。
5、调解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在诉讼中是否能得到确认,直接制约着“诉调对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如果在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还会导致大量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涌至法院,增加诉累。(1)对于在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下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议书的形式要件上,应更注重其程序性和严肃性。对于经调处中心和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调解员应向当事人释明其风险,告知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确保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的快捷性。(2)对于经调处中心或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受理后,一般应按简易程序审理,调处中心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应对其协议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程序和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对于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对于经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也不应轻易裁判予以变更,应及时与原调处中心和调解员沟通协调,可邀请原调解人员继续参与调解,努力通过调解的形式予以弥补瑕疵,尽量避免判决变更,以切实维护人民调解协议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效力。如确实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避免久调不决。(3)对于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反悔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只要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这既是对一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也是对违反契约一方的制裁,同时也是当今社会需建立诚实信用原则与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环境的必然要求。(4)对于已生效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致使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弱化,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便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的努力便前功尽弃。目前,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比照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定的规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整体效能。
6、运行模式。
为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大格局。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到调处中心或行政机关调解,但受传统诉讼意识的影响,更多的会选择诉讼渠道。如何把这三种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机结合,形成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矛盾化解机制呢,现举一列来展示其运行模式。如一离婚纠纷,当事人选择到调处中心调解,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调处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可凭该协议到民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纠纷化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同理,当事人若选择行政机关调解,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入诉讼程序。运行模式更复杂的是当事人直接选择到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引导,将该纠纷转入调处中心或相关行政机关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通过前述调解运行模式调解处理。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繁简分流”的原则,将该案件转入法院内设的调解室予以调解,还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调处中心和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或邀请其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上述方式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判决,但判后仍应落实回访制度,不放弃最后一丝调解的希望,改变那种将权利载入判决,将矛盾还于社会的不良局面。
7、“诉调对接”的观念研究。
“诉讼对接”既是对传统人民调解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又为司法调解赋予了新内涵,注入了新活力,拓展了新途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然而“诉调对接”毕竟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存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去研究和思考,尤其是“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观念问题,有很多人认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做法有职能错位之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一句很经典的论述“摸着石头过河”,充分说明了一种好的机制建立需要不断的探索,不是看它遵循了多少旧的东西,而是要看它创新了多少新东西,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是在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我们应更注重诉调对接工作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要摒弃现代司法理念的糟粕,扭转那种被动受案,简单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变“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为“实效主义”,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和谐。
第9篇: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
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
诉调对接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持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渐次凸显。本文希望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良性运转。
一、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难度加强
表现为当事人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躲藏起来或者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在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一些当事人明确了对方的观点、知道对方掌握的证据或者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从而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二)调解记录不完备
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很多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备,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已经发表的观点在立案后很多当事人坚决予以否认,给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带来难度。
(三)调解难度加大 经过诉前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激化,导致有些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立案后也拒不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法官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是在调解金额上存在分歧。为此,被告方坚持立案,立案后原告则表示不愿意再作出任何让步,但凭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律释明难度增强
由于一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仅仅适用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或者因为对法条的解读存在偏差,而这种误读会传递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错误。在立案后,法官的依法裁判将使得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说法不一,或者认为法官是枉法裁判,从而增加了法官法律释明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一)理解上的偏差
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诉调对接工作片面理解为诉前调解工作,而案件在立案后就与人民调解组织无关,从而使得案件在立案后缺乏与诉前调解组织的联系,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二)缺乏制度规范 虽然诉调对接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最直接、最有效、最简便,但是诉讼与调解究竟如何对接,尚在不断摸索之中,没有统一性的规范标准。如在案件受理环节,如何立案、调解人员如何确定;在立案阶段,调解材料如何对接等等。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才能使得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出最大效应。
(三)人员素质不高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个矛盾纠纷,经过不同素质的人员处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冰消雪融,反之,综合素质不高的调解人员,可能不仅不能消解矛盾,还很可能使得矛盾激化,从而使得人民调解的作用不能够得以发挥。目前调解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够,这则意味着人民调解员聘任有很大随意性。
(四)指导不到位
根据规定,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一方面,诉调对接工作主要是在基层法院开展,而基层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普遍面临较大案件压力,没有经历从事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如何指导诉调对接工作、如何根据案件类型指导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都是在一个摸索的阶段。此外,一年两次到三次的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效果也非常有限。
(五)调解积极性不足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些地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自身运转都很困难,更谈不上拨付资金给调解中心了。各地调解中心的基本办公条件、办案装备不一样,很多调解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诉前调解只是走个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六)组织协调力度不够
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而言,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法院联系最为紧密,但是双方在材料上的对接、工作流程上的对接、人员上的对接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法院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十分松散,很多案件经过委托调解后便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
三、建议对策
(一)细化诉调对接办公室的职责
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负责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二是负责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案件的跟踪、审查、协调、记录,做到一案一档;三是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岗位目标等,并负责解释;四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统计、调查分析,编报人民调解员名册、编发诉调对接工作态势分析;五是按月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汇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六是负责参加政府部门、上级法院以及其他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如与司法局的工作例会等,加强与这些组织的沟通协调。
(二)加强组织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 一是壮大专职队伍。聘请一些德高望重且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如聘请老干部、老公安、老党员、老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等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二是主次分明,加强培训指导。首先,由法院聘请高水平、高层次的教师或先进个人加强对骨干队伍的培训。其次,以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加强镇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再次,以举办村级调解员培训班为基础,切实提高村级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注重培训方法,落实培训效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应当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三)制定工作流程,实现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
一是在案件受理环节,只要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立案庭应当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优点,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交接材料清单应当详尽、交接手续应当完备。二是在调处环节,无论人民调解工作室采取什么样的调解方式,都应当将调解过程、调解情况详细记录,并将记录副本随案移送到立案庭或者诉调对接工作室。三是在立案环节,当事人双方是否到场调解、有无不符合立案条件等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出具相关材料予以说明或提出相关建议,以便立案庭依法立案。四是案件审理环节,经过诉前调解的案件,法官可以随时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加大经费保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资金扶助额度,确定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误工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并将之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建立起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财政资助的长效机制。其次,加大宣传,强调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目前,各地调解组织的知名度还很低,很多群众遭遇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
(五)科学考核,确保实效
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具体包括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情况、诉前调解情况、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案件情况、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另外,将“诉调对接”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徐州鼓楼法院对诉调对接工作建立了一票否决制度,诉调对接工作走在了其他法院前列。
第10篇: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22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22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22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22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22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盐城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22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22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 2 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22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22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建湖县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3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 4 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年度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 5 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22)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 6 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 7 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8、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第11篇:“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
摘 要:现阶段,我国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纠纷探索
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dr(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而adr则侧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
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
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
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赌博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
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
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被告继续答辩。
4.开庭庭审。法庭调查后,对双方房屋问题系被告父母赠予事实基本查清,原告也无异议。法院就是否离婚调解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反对,法院进行庭上调解。
5.庭审中,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提出感情尚未破裂,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宣讲法律后中止调解。法庭休庭。
6.休庭后,法庭邀请双方所在地居委会就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居委会调解人员积极介入。由于双方未持异议,在调解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因所在企业改制下岗,加之患有癫痫症,无生活来源,赌博以发泄。
7.继续开庭审理。邀请居委会调解人员到场协助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公开审理,法庭同意。在不公开调解中,双方均认识到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还表示,应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不判,就将孩子扔在法院,被告也表示法院如判决不公,人就不走了。
8.利用调解网络和社会资源。法官认识到如果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仅对抚养问题判决很容易审结,但所涉及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于是协调居委会、民政、镇政府,依法为双方的一子一女申请办理了低保补助。
9.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为法庭送上锦旗。
针对以上案件,笔者着重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探析其特点。可以看出:
(1)调解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结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而追求实质正义,审判着眼于通过程序进程而追求法律正义,重视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案中,如果不运用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或仅依据感情破裂的事实简单分割财产和子女,势必激化矛盾。
(2)调解可以通过积极介入和引导,了解纠纷潜在因素而呈现积极解决的主动性,而审判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呈现出被动性。
本案中法庭基于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主动协调了居委会调解人员、民政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判的每个阶段贯彻了调解。
(3)调解可以遵循常理、风俗、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范和习惯,更呈现亲和性,而审判受严格依法限制,以法律为最终上司,呈现严肃性。
(4)调解有双方当事人保密利益选择的灵活性,而审判奉行的是直接言词、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具有公开性。
本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双方提出不公开调解,法院考虑到虽不涉及隐私,但双方均要求不公开调解,支持了双方请求。
三、“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
(一)实践中“诉调对接”的主要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南京、深圳、长沙及西安等地的法院已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的实践探索,结合各地区具体实际情况,体现了“诉调对接”的效果。考察当前情况,“诉调对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一是合一调解模式,即将调审分离,法院的诉讼调解与审判程序分开运行,同时建立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合一的大调解模式;二是辅助调解模式,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法院及社会调解结合互动,典型的做法是在法院设置巡回审判庭,深入到纠纷频发地区进行巡回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邀请当地社会人员进行辅助调解;三是引入调解,即在法院内部开辟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调解室,通过委托、邀请等方式将社会调解力量纳入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并最终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纠纷的解决;四是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专门的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时化解基层纠纷。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成效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探索与尝试,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司法与社会效果。
第一,“诉调对接”机制紧密地将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程序衔接在一起,充分融合和发挥了诉讼与非诉程序的整合优势,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在“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等非诉程序延伸至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案件立案后,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可采用的民间调解渠道,或是直接进行立案调解;在开庭答辩前,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在证据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诉讼程序与调解深度紧密结合,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利于诉讼压力的缓解。
第二,“诉调对接”机制重视调解制度内在和谐价值的发挥,同时强调法院的指导培训,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了民间调解机构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与稳定性。调解制度重视营造双方之间的和谐气氛,调解方法灵活多样,比如因时因地制宜探索了巡回法庭、调解网络等方法,针对离婚案件的冷处理法,对家庭案件的情景交融法,对侵权案件的利弊对比分析法等。
(三)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第一,立法缺失,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现阶段的“诉调对接”机制正处于由探索向成熟迈进的阶段,实践中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显而易见,这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地区内发挥指导作用,法律位阶低,效力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制度保障不健全,缺乏长效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对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调动大多依靠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等,而此类联动机制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使得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缺乏稳定性,法院亦不存在防止职能部门任意退出的保障机制。
四、“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探索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应社会多元需求的调解制度,必须符合时代精神并不断改革完善。因此,对于“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笔者总的观点是:作为与审判相互补偿,相互协调发挥作用的“诉调对接”机制发展必须处理好与改革的关系、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与西方adr的关系,并立足于我国现实基础构建。
(一)把握实现“诉调对接”的目的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减少和分流矛盾纠纷的诉讼量,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量和职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衔接互动、相互配合,丰富纠纷解决方法,优化当事人利益,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院判决非黑即白模式下社会正义不能完全实现的僵局。
(二)完善“诉调对接”的措施建议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就如何实现“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出台专门的立法有利于统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主要集中在程序设置上,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法院履行诉讼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存在调解可能的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立案庭可以通过发出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暂不立案;同时,对于那些存在信访苗头、在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通知各调解组织人员配合法院做好人员疏导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发生群体性事件。2.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在案件审判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案件所在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独立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记录在案并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院可以要求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庭外协调工作。
第二,建立长效“诉调对接”保障制度。成立地方“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激励机制,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甚至严重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同时,还应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款专项对“诉调对接”工作予以财力上的支持,给基层调解人员提供财政补助,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12篇:传承“枫桥经验”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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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枫桥经验”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传承“枫桥经验”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摘 要 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依靠社会力量,就地解决矛盾纠纷,这与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不约而同选择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内涵上恰恰是共通的。本文试在“枫桥经验”的语境下,通过阐述“枫桥经验”与“诉调对接”机制的内在联系,介绍现阶段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举措,最后提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枫桥经验 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
作者简介:曹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22)12-107-02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化解基层矛盾的具体实践和有效经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管理层面,均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枫桥经验何以能历久弥新,并被广泛应用?人民法庭如何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本文要阐述的主要内容。
一、“枫桥经验”的沿革及其精髓
枫桥经验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类分子”的创新实践,并被毛泽东同志肯定,称之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亲笔批示要求各地仿效、试点、推广。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被继承了下来,而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枫桥在全国率先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建立了一套基层组织和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机制,“枫桥经验”发展成为一整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维护基层稳定的“稳定器”。21世纪以来,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枫桥经验”贯穿“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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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形成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
二、人民法庭传承“枫桥经验”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承“枫桥经验”是继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需要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地域为载体的基层经验,而与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一种以人为载体的基层经验,是来自于司法领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确定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重判轻调”倾向,但经过实践的认证,调解的优势和价值重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认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而枫桥式的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调解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传承“枫桥经验”是履行人民法庭基本职能的需要
作为基层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以三个面向即“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工作要求,以两个便于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工作原则。乡村社会中的村民,由于受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宣传的影响,对法的理解更多的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但由于其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和程序意识的淡薄,很多证据和信息难以通过常规方式获取并提交给法庭。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可想而知,程序的繁文缛节、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必会阻却很多私人纠纷进入法院,而可能会选择以一些激进的非理性的方式解决,但避免与法律的正面交锋而选择其他非理性渠道解决纠纷,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因此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把民间纠纷逐步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是实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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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由路径,也是人民法庭的重要工作职责。这种便利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各诉讼和非诉讼环节,乡村法官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直接接触当事人,通过“田间地头”、“农家小院”甚至是“炕上开庭”等充满温情的巡回审判方式,通过诉讼外的法律指导和引导,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三)传承“枫桥经验”是践行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仍疏远司法。即使一旦当人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偏重于以情理和道义上的要求,希望裁判者对其个案作出特别处理或作出合乎其个人认知的公正裁决。能动司法的目的,就是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在客观条件与环境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乡村社会中的调解力量,通过情理的干预,消弥乡村“习俗之治理”与法律“规则之治理”的正面冲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以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诉调对接——人民法庭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界定
“诉调对接”指的是一种工作方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调对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调解方式的对接;第二种是狭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在法院内部设调解室;二是法院与司法局协商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三是设立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应该从最广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理解,“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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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包括诉讼与法院外调解的结合和审判程序中诉讼与调解的结合。
(二)人民法庭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
1.开展涉诉合力调解。“诉调对接”的主体为法庭、人民调解员和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应强化合力调解意识,发挥法庭在“诉调对接”中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基层、做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优势,聘请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案件调解,特别是参与农村传统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要注重与乡镇党政机关、各办线、派出所、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各类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借助基层各类调解资源,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损害赔偿纠纷及涉违、涉拆、涉土、涉农纠纷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2.注重把握环节调解。“诉调对接”的时机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立案前,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由立案人员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如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纠纷性质适合人民调解员或其他基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或开展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共同化解纠纷,如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继续审理,调判结合。案件判决后至执行阶段,视个案需要及当事人意愿通过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判后调解,促进案件的履行。
3.提供能动司法服务。克服“坐堂问案、被动受案”狭隘认识,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和指导,采取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组织调解协议点评、邀请旁听庭审、个案协助调解等多种方式,就法律适用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效率。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站、专业市场服务站等,搭建“诉调对接”的服务平台。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市场、送法进学校等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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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制课、法律咨询等扩大“诉调对接”的影响力。结合审判职能和法庭受案情况,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乡镇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诉调对接”的良好氛围。
4.共建各类调解组织。包括与司法局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与辖区乡镇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团,整合各条线及部门的调解力量,共同调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建立各类专业性的调解委员会,或加强与专门性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开展快捷、高效的专门性调解,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劳资联调组织,快速调处辖区企业相关劳资纠纷等。
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良性互动
(一)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
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作用,化解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包括与交警部门联合成立交通事故调处中心,邀请保险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相关案件,与旅游部门联合成立旅游纠纷调处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与工会组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
(二)进一步畅通对接渠道,逐步实现“无缝对接”
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协作,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核情况,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薄弱的基层组织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牵头建立本区域内由各办线、法庭、派出所、村社等成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开展常态化和易组合的流动性调解等。
(三)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衔接机制
一方面通过业务指导衔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实现双方的业务沟通与程序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衔接,对于诉讼案件通过请进来和转出去的方式实现衔接。
(四)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机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管理,适当增加专职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改变目前调解员兼职太多、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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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交通、医疗、消费、妇联、劳动等部门行业的资源,吸引热忠于公益的社会性调解人才,建立相应的网络与人才库,推动人民调解向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斌.诉调对接促和谐——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纪实.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22(5).[2]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诉讼调解与指导人民调解两轮并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22-8-1.------------最新【精品】范文
第13篇:“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 隋仲飞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是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从理论上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基本内涵和正当性基础,寻求“诉调对接”的存在价值,指出“诉调对接”是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互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平台。结合司法实践,就“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组织建设、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阐述一些新观点。
【主题词】诉调对接 制度 架构
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新机遇、新活力,也带来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与作用和“诉讼爆炸时代”与“大调解时代”相互沟联与融合中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优化,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当今必须研究、探索、实践的一个时代课题。
为回应社会转型期社会对诉讼和多种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资源与力量的需求,党和政府及司法界积极尝试将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推行“诉调对接”改革,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已初见成效。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在全国首先探索并实践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开创了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新局面。2022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202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实践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活动。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六)项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分解到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这都为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政策、法律支持。所谓诉调对接,从广义上讲,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狭义上讲,仅指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本文仅从狭义角度论述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制度的架构问题。
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以下简称“诉调对接”)制度是大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广义诉调对接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调对接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纷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与相对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制度架构的基本内涵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领导组织、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等,其中运行程序是核心。
一、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是指建设和实行诉调对接制度所遵循的依据和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构架诉调对接制度的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合资源、凝聚合力、协作服务”方针,建立健全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内蒙古平安、法治、和谐、美好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目标是诉调对接的一个方向问题,任务是指诉调对接所担负的责任。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应当是:以构建平安、法治、和谐社会和优化社会管理为目标,整合诉讼与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及其运行机制并使其逐步完善。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按照“宜调则调,能调则调”的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各方面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按照“民调中引入诉讼,诉讼中引入民调”的原则,依法
-2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选聘3-5名懂法律、通政策、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忠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社会志愿人员,如退休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官、法律院校教师等等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持证上岗,专职调处,全日制工作。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组织、制度、工作、补贴补助“四落实”和有工作场所,有办公桌椅,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设备、有标牌,有印章,有文书,有统计台帐“九有”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牌、印章、标识、制度及文书格式与法律规定规定相统一的“六统一”标准实施规范化建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规范化建设。
五、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
诉调对接的运行是指循着诉调对接的根本目标和规则主动行动和实施,通过诉调对接的行动和实施展示诉调对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诉调对接制度如何规范并进入实际和有效运行,是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予以设计,充分发挥其程序特性和实体处理的适应性,应当以实践中的制度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站在纠纷处理和谐、顺畅和简便、快捷、经济的立场,在运行上应当设计为“诉讼→调解”运行、“调解→诉讼”运行、交叉运行和辅助运行四种机制。
(一)“诉讼→调解”运行机制。就是指以基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原点,将可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辐射分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本着方便、就近、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行政资源的原则,将受理的矛盾纠纷再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调处,一脉贯通,环环相扣,紧致有序,无缝对接,此运行机制应当说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其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设计:
1、建立紧致有序的衔接机制。衔接机制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一般包括下列环节:
(1)诉调对接的启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纠纷当事人(原告)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首先进行预立案登记和是否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审查,向当事人(原告)发出《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原告)同意人民调解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填写《×××人民法
-4亲属关系,诉讼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故此类纠纷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物业纠纷都发生在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他们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如果对立情绪不解除或继续激化,不利于后期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所以此类纠纷一般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收益甚至会小于司法资源耗费的价值,故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纠纷一是当事人虽到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二是法院预立案初审时发现当事人可能承担很大败诉风险的纠纷,如当事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诉讼程序无法保护的自然权利纠纷等,对这类纠纷,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就可以尝试引领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寻求解决,人民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通过某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寻求解决。分流此类纠纷,表面看法院似乎在做份外事,但却十分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使诉调对接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设臵“其他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兜底条款,主要是因为现实情况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各种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地在涌现,为了体现诉调对接的包容性和与时俱进而设臵。
(2)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审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依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再审查,重点审查纠纷是否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住所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向纠纷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发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被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被告)不同意人民调解的,或者经审查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人民调解案件审查复函》,自收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起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诉调对接中心履行诉讼案件受理程序。
(3)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案与指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经审查认为纠纷案件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程序进行立案登记,征询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填写《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然后将《人民调解立案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连同诉调对接中心移送的材料一并移送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分流至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解。
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共
-6案件受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诉前调解情况予以说明。
人民调解协议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同意,自最后一名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同意之时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除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和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报送的外,应当在人民调解案卷中存档三份,一份立卷归档,两份装入案卷备考袋备查。
(6)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按照《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后,进行诉讼立案受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一人使用简易程序审查审理。经依法审查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对不符合确认条件决定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各方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以及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可以调阅人民调解案卷,案件审理终结后一般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在确认案件审结后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抄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后,可以通过原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再行组织调解,变更原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直接申请预立案人民法院向下履行立案受理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8解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将该案卷复制一份,交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卷归档,原件在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
在上列顺向运行机制中,尤其注意在预立案征询纠纷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先行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建议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期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自诉调对接中发出《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而中断。经调解达不成人民调解协议的,自纠纷当事人收到《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结案通知书》之日的第二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等内容。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进行调解。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法定义务。
(二)“调解→诉讼”运行机制。就是指属地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案件引入到诉讼,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人民调解组织跟踪实施调解,二是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1、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为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然后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见,耐心细致地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不再激化对立情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阐明调解不成走诉
3、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履行执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凡是有涉及调解的,都可在履行调解程序时,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邀请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按时到庭参加司法调解。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调取人民调解案卷的,填写《调阅人民调解案卷函》,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调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从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掌握的情况以及调阅的案卷中,寻求司法调解路径和方式方法,便于司法调解目标的顺利实现。
人民法院在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件时,应当按照本文关于诉调对接“诉讼→调解”运行机制第(6)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论述的程序办理。
4、委托调解。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案件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可以将事实清楚(或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不多的案件的民事部分委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委托时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函》。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反馈调解不成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遇后备案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逆向运行的诉调对接案件应当制作登记簿,进行遇后备案登记,并将登记簿存档,以备统计分析之用。
(三)交叉运行机制。交叉运行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进行调解程序时可以邀请纠纷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员到场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时,可以邀请法官到场进行具体指导,相互融合,和谐顺畅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时,由办案法庭向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诉调对接中心提出申请,由诉调对接中心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函,再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院办案法庭参与司法调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法
-12度,及时实施稳控措施,联动处臵。
5、业务培训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适时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观摩开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6、民调组织协作配合机制。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互通情况,紧密衔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和相关规定,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无条件受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的人民调解案件,不得推诿。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进行调解,并按规定通报情况和传递法律文书。
7、检查督导机制。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受案的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进行及时的督察和督办,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狠抓案件质量管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在开展工作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有人民调解参与的案件时,应当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的监督。
8、违规处理机制。办理涉诉纠纷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当事人举报或经基层人民法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查处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或殴打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查处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徇私舞弊,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按本方案有关定办理相关案件的,一经查出,由基层人民法院予以严肃处理。
9、统计分析机制。统计分析机制是考量诉调对接成果和研究诉调对接理论与实践的有效途径,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当按照“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密切协作”的制度进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区司法局考量诉调对接人民调解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规定进行案件统计和分析,属于行政管理情况统计分析,不属于办案数量统计分析;诉调对接中心按照本院或上级法院关于诉调对接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七、诉调对接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别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日程,定期听取所属职能部门的情况汇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诉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将诉调对接工作分别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投入人力、无力、财力,推进诉调对接规范化建设。
(二)物质保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工作运行的经费保障和人力保障,如规章制度制定、人民调解文书制发、人民调解员选聘、人民调解员补贴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本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及运行所需经费由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支出;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供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业务用房,办公桌椅、制度公示图版、调解庭桌椅等设备设施。基层人民法院因本院开展诉调对接及运行所需经费由该基层人民法院支出。
(三)制度保障。诉调对接制度是诉调对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办事规程、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它不但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结构和秩序,也蕴含着社会诉调对接工作的专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笔者认为,在构架诉调对接机制过程中,必须建立若干工作制度予以保障,而且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在诉调对接制度建立之初必须重点设计如下制度:
1、明确涉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受理诉前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除纠纷当事人约定许可外,不得在同一纠纷或相关纠纷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参与人民调解的法律服务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个人,不得在同一纠纷或相关纠纷诉讼中担任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2、建立诉前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调解员是否回避应当由诉前纠纷
-16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共同提出建议,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八、诉调对接制度架构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刻认识诉调对接在化解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效利用资源,降低司法行政成本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设计诉调对接制度,积极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划,并组织和督促落实,不断促进使诉调对接制度更加便捷、灵活、高效。
(二)抢抓机遇,迅速启动。如今,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各地有很多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值得借鉴。更主要的是诉调对接工作有充足的政策和法律保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种机纠纷解决制的的渴望与期待,都成为当今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时代机遇,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探索工作改革、节省司法和行政资源提供了大胆实践的平台,因此,应当抢抓机遇,迅速启动。
(三)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本职,树立诉调对接工作为己任的思想,积极研究和落实诉调对接各项措施,以实用性为目标,科学设计体制建设方案和诉调对接运行流程。对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应当解决的困难,要合力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推诿,不扯皮,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讲求效率和质量,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不同形式和方法,借助不同媒体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宣传工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中心是宣传诉调对接这一新生事物的主阵地、主窗口,切实做好业务公开和事项告知,真正让每一位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当事人知晓诉调对接制度,认识诉调对接制度,运用诉调对接制度,让他们真正享受诉调对接的成果。同时,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让企事业单位、让社区居民知晓、认识诉调对接制度,相互宣传诉调对接制度,相互运用诉调对接制度。
(五)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办事机构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认真分析、研究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善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出新举措,总结新经验,展示新动态、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果,取得新成效,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本土环境和纠纷当事人实际需要的科学的诉调对接工作体制和机制。
-18认识,并在制度设计上坚决予以规制。
综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利益的深刻调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将继续出现许多新型的矛盾纠纷,类型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将会充分体现。相对单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机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不难发现,诉调对接制度的构建,实际上是对传统人民调解机制的拓展和延伸,是人民调解机制的发散和扩大,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一次深度突破,从矛盾解决机制构建的应然性和实然性而论,诉调对接机制无疑是新时期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一个内在和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隋仲飞,男,1966年生,蒙古族,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社区矫正股股长。
Tal:0476-3508997 3508148 *** Zip code:024076 Fax:0476-3508148 E-mail:ybzf@163.com或ybsqsfj1984@163.com 完稿时间:2022年3月28日
诉调对接工作汇报(共16篇)
法庭诉调对接工作汇报材料(共4篇)
诉调员工作总结
XX区“访调对接”工作方案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