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新版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优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任务,拓展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注重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债务处置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
(三)坚持积极稳妥审慎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风险,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处置范围
处置所指的“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在处置范围:(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复产无望的企业。
(二)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资不抵债的企业。
(三)设备或土地50%以上闲置,产能或年运行负荷达不到30%,且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拖欠税款或无效益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
三、处置措施
(一)疏堵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法律支撑、政策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金融等手段和办法,“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推进“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处置。
1.“淘汰退出”一批。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对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差、能耗不达标、无能力无意愿升级改造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x供电公司
2.“破产清算”一批。对长期停产、没有发展前景、无法扭转且企业资产抵押给银行、债权人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企业资不抵债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盘活存量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再由“僵尸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审查,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审查后,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有效化解风险。
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
3.“兼并重组”一批。对资产、品牌有一定价值、具备一定产能,因市场原因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鼓励引进大企业(集团)或本地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产权转让、债转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兼并重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
4.“改造提升”一批。对资产质量较好或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技术基础且产品有市场,但因企业技术工艺落后、经济效益低或因经营管理不当等问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产业链延伸,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提升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实现脱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
5.“倒逼退出”一批。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退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
(二)严格倒逼机制。通过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标准及信贷管理、税费追缴、打击恶意跑路行为等措施,倒逼“僵尸企业”退出。
1.强化环保执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水和固废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准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责令关闭退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x供电公司
2.强化安全执法。对工艺、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关闭退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x供电公司
3.强化质量标准。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x供电公司
4.强化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x供电公司
5.加强信贷管理。各金融机构要有效管控“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建立贷款到期预警机制,全力降低贷款到期违约率;在不良贷款管理上,逐步推行不良贷款分账经营集中管理的清收模式,实现对不良贷款的全方位监测、管理、监督和清收,全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x银监分局 6.依法追缴欠税欠薪欠费。及时了解欠税欠薪欠费企业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银行账户的变化情况,及时通报欠税欠薪欠费信息,市人社、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全力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共同做好欠税欠薪欠费清理工作。将欠税户分类实施清理,针对暂无能力偿还欠款的企业,要求纳税人报送清缴税款计划书,分期缴清所欠税款。对故意拖欠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对拖欠社保费用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追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x支行
7.严厉打击恶意“跑路”行为。对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明确涉嫌逃废债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审理,形成强烈震慑。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
(三)土地及资产处置。依法清理“僵尸企业”用地,打击围墙圈地行为,加大土地使用税征缴和滞纳金收缴处罚力度,盘活土地资源。1.对复产无望、实施破产清算的企业,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由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费用、安置职工、清偿企业税费及债务等。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委托机构依法优先购买,对土地予以收储。
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
2.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企业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经与兼并方协商后,按照双方达成协议交由兼并方使用或处置,兼并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
3.对既不实施破产清算,又不实施兼并重组或转型的企业,供电、供水部门按要求断电、断水。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全额清理历年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对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区)土地收储部门按规定有偿收储。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收储后,先支付企业50%的土地补偿款,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0%的不可预见费;剩余的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付给企业。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参照相关建筑拆迁标准补偿,先支付50%,其余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支付。对欠缴税费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的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偿款优先用于抵扣所欠税费和安置职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国网x供电公司,水务公司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僵尸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满一年不足两年且已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工业用地,或因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通过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土地。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量用地”技改,切实降低企业改造升级成本。鼓励以出租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承租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情况下,利用空闲土地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增加建筑面积,或对原厂房进行翻建改造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四)支持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加大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力度,支持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僵尸企业”处置涉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开通审判绿色通道,依法提高涉及“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信访局,税务局、国网x供电公司、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x市长任组长,x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税务局、总工会、国网x供电公司、x银监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水务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协调组织,负责摸清区域内“僵尸企业”底数,建立台账,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具体方案,于x年5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分类、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集中人力、物力,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僵尸企业”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动机制,及时召开协调推进会,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和解决方案。“僵尸企业”处置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僵尸企业”档案数据库,及时将列入处置工作计划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僵尸企业”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做好经验交流推广和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要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要积极处理因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所产生的信访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查通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问责力度,切实提高各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和执行力。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
第2篇:僵尸企业处置方案0知识分享
僵尸企业2022处置方案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以下是cN人才我搜集并整理的僵尸企业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全国两会前最重要的经济会议上,重点部署了一件大事: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强调,做好2022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到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有效进展。
会议在提到去产能时指出,“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继续表明了啃硬骨头的决心。
处置“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一场硬仗,核心还是得解决钱从哪儿来、人往哪儿去的问题。去年11月,国资委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共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3万亿巨资是一方面,人员恐怕更是难以估量。
有媒体曾报道,某央企地方公司的管理层透露,自己所在的县级市共30万人口,仅围绕自己所在的企业伴生的人口就占三分之一。而这仅仅是数千家僵尸企业的冰山一角。
有的僵尸企业,日欠银行数十万,想申请破产却求死不能。一旦企业死了,大量企业人员失业,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不愿见到;银行贷出的款项成为坏账,再无回旋余地,具体人员还要被追责,所以不如继续输血,将错就错。由此形成了僵尸企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三者间的畸形关系。
健康的企业环境本该是优胜劣汰,靠地方政府和金融系统持续输血而苟延残喘的僵尸企业,就像个裹挟经济资源、阻碍行业发展的无底洞,这意味着,该关企业还是要关,力度会很大。
中央对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而深陷纠结的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又做得如何呢?小组会上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可见其中蹊跷。再联系去年经济工作会议的相关表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来自上层,具体落实还要看地方,要求严格执行,同样还是敦促地方麻利儿地行动起来,莫再纠结观望。
此外,相比经济工作会议的一句“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今天的相关表述更具体:“要做好转岗就业、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发挥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确保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解决好人的问题,涉及社会稳定,考虑得越细,啃硬骨头的阻力才能越小。这次着重对处理僵尸企业中的转行就业等问题做了详细部署,那意思就是铁了心要灭掉僵尸企业,不再避讳什么僵尸企业出清会造成下岗潮啊、影响社会稳定这些论调了。
那么客观来看,处置僵尸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简单来说有三点: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一家矿产央企人士表示,以自己所在企业为例,在资本金上,自己所在企业是转型而来,资本金非常少。今年以来,在供给侧改革中需要去产能的企业,需要清理的僵尸企业,大多数经营极度困难,面临债务问题、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困难等多重现实难题,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到位的资金支持。
另外一家煤炭央企的打算是,推进子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从而推进困难企业减亏脱困,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将认真研究总部定位、部门设置,拟定方案,择机推进集团总部、子分公司“瘦身”,严格控制煤矿、电厂、车间等用工人数。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除了“人”的问题,另一个挑战便是债务问题。
前述矿产央企人士透露,集团内部在处置僵尸企业前达成的共识是,自己所在的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强周期行业,但绝不是夕阳产业,现在处置僵尸企业,剥离相关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是为了更好地轻装上阵,等待下一个可期待周期的到来。未来几年,考虑到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行业产能出清周期较长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预计集团会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进入最为艰难的时刻。该人士还表示,自己所在企业正在完善相关的债务重组方案,但是目前来看,还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希望上层能给企业提供可参考的细项操作建议。
这家矿产性央企的着力点之一便是破产企业的后续处理上,这家央企希望能让僵尸企业顺利进入正规的破产渠道。不过,推进也不容易。该央企内部人士表示,集团下属的一家地方僵尸企业,便不愿意进入司法渠道,剥离起来困难重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认为,解决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过1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行政能力,提高市场效率。
延伸阅读: 僵尸企业的处置策略
当前,政府部门将处置过剩产能视做去除产能过剩的“牛鼻子”。仅凭逻辑推导,僵尸企业能够导致并恶化产能过剩,甚至两者还会形成恶性循环。然而,国际经验表明,产能过剩与僵尸企业并没有经常同时出现。发达国家曾经面临的产能过剩,大多都是经济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必然结果。而僵尸企业的出现并非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往往是某个偶发因素导致企业盈利或资产受到冲击。绝大多数情况下,僵尸企业既不是产能过剩的因,也不是产能过剩的果。
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是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根源 20世纪90年代,僵尸企业曾以困难国有企业的面目出现过。1993年,当年全国国有资产利润率仅为%,国有企业中亏损户数达到万户,煤炭、纺织、粮食及城市公用部门全行业亏损。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7%,其中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90%。1994年以后,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持续下滑,从1356亿元下降到214亿元。1996年前四个月,全国万户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居然出现净亏损的局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出现。
显然,这些陷入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满足僵尸企业的所有条件。这些企业偿债能力极差,如果从流动资产的流动性状况看,相当多的企业将没有偿债能力,处于破产的境地。但是,尽管这些国有企业负债累累,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不少企业靠银行贷款发工资,却没有及时退出市场,反而是依靠银行继续生存了下去。
这一时期同时出现了产能过剩。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掀起了一轮新的投资高潮。在此背景下,企业普遍对市场空间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蜂拥而上和重复建设导致1992~1996年陆续积累了大量的过剩产能。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出口产生了直接的压力,需求端的压力传导到供给端,暴露了前期企业过度扩张产生的一系列问题。20世纪90年代,纺织、家电等轻工业、消费品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产能过剩,工业企业利润率出现下滑,企业疲于偿债,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两次同时出现都有类似的宏观背景,即外部冲击导致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经济下行导致需求减少,供需矛盾变得尖锐,过剩产能规模增加。同样,在经济下行时,企业利润受挤压,现金流恶化,偿债压力增大,因此成为僵尸企业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可以说,经济周期因素是导致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爆发的导火索。
除了相同的宏观背景,两次相遇之前都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政府主导的投资。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掀起了一轮新的投资高潮。在此背景下,企业普遍对市场空间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蜂拥而上和重复建设导致1992~1996年陆续积累了大量的过剩产能。为抵御2022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部冲击,中国政府推出了总规模达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计划,并由此带动了数十亿元的地方投资。这些投资大多涌向基础设施领域和房地产行业,大幅刺激了对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的需求。经济很快触底回升,但却表现出明显的后劲不足。随着人为制造的需求快速回落,产能过剩问题也就愈演愈烈。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利润受到挤压,僵尸企业逐渐浮出水面。
因此,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是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出现的共同根源。当前,地方政府的两大基本目标是“促增长和保就业”。促增长对官员是正向激励,保就业是地方执政的底线。政府主导投资的重点不是效率而是规模,所涉及的行业自然就是可以吸纳大量投资的重资产行业,如钢铁。再加上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过度投资进而导致重资产行业产能过剩几乎是必然的结果。
重资产行业出现的严重产能过剩是无效投资的直接后果,而无效投资的主体就是僵尸企业。这一点与此前去产能的技术性标准大相径庭。从投资效率的角度来看,那些因满足技术指标而导致成本高企的产能,反而是真正的无效产能。总之,按照这个逻辑,妥善处置僵尸企业自然可以实现去产能的目标。实际数据也给出了相同的结论。从僵尸企业的行业分布可以看出,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的行业僵尸企业占比也都比较高。
但是,处置僵尸企业对去产能来说只是治标,治本需要消除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在冲动。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根源于共同的土壤,即政府“促增长和保就业”的双重目标。只要政府目标和激励机制不变,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问题就只能被暂时消除。一旦新的时机成熟,过度投资导致的过剩产能就会再次出现,僵尸企业也会如影相随。
第3篇:贺州八步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贺州市八步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158号)精神及工作要求,为加快处置八步区国有“僵尸企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二、工作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推进完成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1—
(一)到2022年底,完成八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企业涉及的关停企业全部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基本建立。
(二)到2022年6月底,八步区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三)到2022年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全面完成,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发展,统筹兼顾。坚持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加快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
(二)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突出政策措施针对性,把握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关键点,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因企制宜,分类分批推进处置工作。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确定对象,认真核查,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要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财政、经贸、税务、统计、工—2—
商、银行、法院、供电等部门间协助机制,强化乡镇(街道)主体责任,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立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数据库分别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建立。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地“僵尸企业”数据库,并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争议、需安置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经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区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和特困企业重组。
1.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要加快出清。
(1)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移交国资监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资产置换、无偿划转、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2)工商注销一批。对没有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员工已经得到妥善安置、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基本清理完的关停企业,实施工商注销。
(3)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3—
(4)托管处置一批。对不能实施兼并重组,又难以通过工商注销或破产清算的关停企业,由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对“僵尸企业”实施专业化的出清重组。
2.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要加快重组: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1)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2)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通过市场化资本运作,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质押、转让资产等方式,逐步整合、消化国有“僵尸企业”。
(3)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4)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4—
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三)精准施策,完善配套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贺政办发〔2022〕158号要求,区财政、经贸、发改、人社、税务、工商、金融、国土、法院、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涉诉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精准实施。
1.依托各类平台。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依托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平台,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各类市场化投资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僵尸企业”优势资源。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经贸局、金融办、法院〕
—5—
2.做好职工安置。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区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国资管理等部门要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
对于无资产或者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成本,需由区财政全额安排安置费用的国有“僵尸企业”要按照轻重缓急、以人为本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优先做好离退休及即将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到退休一批,安置一批,逐步完成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经贸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街道)〕
3.推动资产处置。研究制定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中债务处置、金融支持等政策。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国有“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法院、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4.落实财政保障。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中财政支持政策措施。(1)通过设立相应的处置基金、国有资本经营—6—
预算或者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予以支持。(2)僵尸企业职工安置优先通过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予以解决,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不足的,对接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及贺州市相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研究设立八步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着力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重点用于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3)财政资金对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任务重、进展快、效果好的有关部门给予倾斜支持。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贸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
5.关闭破产清算。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积极发挥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疏通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区有关部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
—7—
道”,优先受理、审理,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
〔牵头单位:区法院、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配合单位:区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6.完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暂时困难的国有“僵尸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探索建立和完善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银会商机制、统计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提供机制,以及债权人利益平衡协商机制。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贸局、发改局〕 五、工作步骤
处置“僵尸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企业主管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1.核实情况。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他风险点、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全面掌握国有“僵尸企业”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区统计局、工商、税务、电力、金融、法院等相关部门和—8—
机构要依法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区财政局、经贸局依法履行数据保密责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2022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摸底,2022年12月底、2022年6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2.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3.组织实施。成立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等进行审查评估。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4.资产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通过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1.核实情况。逐个建立特困企业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他风险点、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
—9—
员)及费用等情况。(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摸底,2022年6月底、2022年6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2.制定方案。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重组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和政策指引,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工作到位。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需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定事项,按程序报批。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政策措施、报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10—
(三)规范有序操作。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决保障职工利益。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四)加强督查考核。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要纳入区人民政府督查计划。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区财政局督促监管企业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考核。
待中央出台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文件后,本方案涉及的政策和要求与中央文件不一致的,以中央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11—
第4篇: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22〕46号)精神,推动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升我省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处置。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纠纷,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统筹推进“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行业作为突破口,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坚持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出清途径稳妥推进,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2022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22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22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2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处置范围
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具体参考标准为:
(一)关停企业。即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二)特困企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3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
具体处置范围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
(一)关停企业。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有品牌、有市场,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严重行业中的困难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债务和解脱困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债务负担沉重、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加强协商,通过债转股、债务展期等方式依法进行债务和解,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摆脱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再生一批。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市场前景较好,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鼓励债权人、股东依法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优化内部管理和股权结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活力。
破产清算退出一批。对工艺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各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具体处置方式。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1.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2.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
3.用好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省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引导过剩产能尽快退出,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4.探索设立省级产能交易平台,鼓励技术水平低、经营困难的钢铁企业主动退出产能,通过产能市场化交易获取资金支持。
5.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特殊困难的市,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妥善安置职工。
1.“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企业一次性预留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发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僵尸企业”被兼并后,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
5.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行托底帮扶。
6.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要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强化金融支撑。
1.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2.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
3.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4.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运用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支持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5.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僵尸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申请在征信系统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展示信用状况。
(四)完善土地政策。
1.“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给予的补偿金应按照土地评估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
2.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用于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3.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4.“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企业转型中需要新增土地划拨的,可依法依规对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五)加强司法支持。
1.探索在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设立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
2.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
3.加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社会的法治意识。
4.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经费和资金周转等问题。
5.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指导帮助破产企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6.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企业依法破产前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伪造合同、刻意脱保,以及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和失联、逃逸等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7.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承担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涉及的企业、债务、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对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府院联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判案和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5篇: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探索
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探索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僵尸企业”本身已不符合市场需求,虽身已死,但遇“血”则动,如继续输血供氧,必拖累银行、拖垮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社会稳定的“绊脚石”。2022年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淘汰一批“旧动能”,对“僵尸企业”狠下刀子。然而现实中,一批“僵尸企业”毫无效益,却占用大量土地、能源、资本、劳动力等资源,甚至扰乱市场秩序;一些基层政府还在以扶持当地产业、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无端消耗着本应支持新兴产业和创业创新企业的政策和要素资源。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结构改革的需要、政策调整的机遇,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可谓时不我待,势在必行。
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
目前,江都区已初步形成以机械电子、汽车及零部件、船舶特钢等产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但空间布局不合理、产能过剩严重、发展同质化等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建设用地指标紧缺与土地利用粗放、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与耕地保护压力之间的矛盾并存,项目建设“增量不足”与“存量不优”的问题亟待解决。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虽转型艰难,但已在路上。
严峻的形势倒逼转型。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一部分企业失去正常的造血功能,经营乏力,举步维艰,或半死不活,度日如年,或苟延残喘,病入膏肓,形成了事实上的“僵尸企业”。比较典型的,如:丁伙镇的扬州中材,400亩宝贵的土地抛荒多年,12万平方米的厂房白白浪费;宜陵镇的碧波环保,100亩土地、4万平方米厂房闲置;仙女镇的希林光源占地50多亩,停产已2年;江都开发区的同昌电子,占地150亩,已资不抵债。还有一批小型船企,占着长江、内河岸线等稀缺资源,却长期“僵而不死”。另一方面,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面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机遇充满发展信心和创业热情,但受用地制约而力不从心。如中环塑业有在手订单3亿元,由于发展空间受限,被迫放弃部分订单;麦香人家总部2022年落户江都后,在扬州市布点20多家直营店,年销售近亿元,解决就业500多人,但受制于规划、用地,产能无法释放,近期被迫放弃4000多万元的订单。僵死的存量不出清盘活,优质的增量难焕发活力。在江都区十二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江都区提出了把盘活闲置资源作为2022年度重点工作的思路,标志着妥处“僵尸企业”,腾出并盘活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已在全区上下达成共识。
积极的行动盘活存量。近年来,针对出现的“僵尸企业”,以及撤乡并镇、农民进城、单位合并后而产生的“睡眠土地”,江都区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2022年以来,江都区已两度获评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2022年,江都区对全区工业集中区1168宗工业企业用地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盘活存量土地1200亩。同时,试点工业用地20年的弹性出让制度,重点解决土地出让年限与企业生命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当年,新华社、人民网等8家中央、省级媒体集中报道了江都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做法,也表明江都区节地增效、内涵发展的土地利用方式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有益的尝试初现成效。江都区始终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处置“僵尸企业”。近年来,先后引进了江淮汽车、中海工业、中船防务等战略投资者,重组盘活了女神汽车、江都造船、科进船业等一批“僵尸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应。近期,“僵尸”多年的企业扬州中材进入破产程序,为通过司法途径处置“僵尸企业”开辟了新的路径。这些举措对于缓解企业压力,盘活存量资源,力促转型升级,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更为江都区在更大范围内处置“僵尸企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
目前,县域层面的“僵尸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资不抵债,主要标志是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二是生产停顿,主要标志是企业申请暂停用电容量;三是经营停滞,主要标志是半年以上未交增值税。在这些“僵尸企业”中,有的发展方向不明,市场定位不准,上马之时,往往已濒临倒闭之日;有的也曾独领风骚、风光一时,甚至一度是所在地财税支柱和就业的“蓄水池”,但时过境迁,由于无法与市场同频共振,于是乎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大起大落。明道若昧,进道若退,是等着“僵尸企业”尸位素餐,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还是快刀斩乱麻,腾出必要的市场资源和空间,显而易见。但在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认清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难点所在:
一是启动难。目前,“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还很少,一些企业主更愿“跑路”,而很少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加上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的偏颇,认为企业破产不光彩,有损政府形象,甚至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僵尸企业”问题和包袱留给下任领导。
二是协调难。“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很多。有的基层政府虽有心撮合,但由于职责不明,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公信力。有的基层领导还存在“怕”“等”“拖”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亟待改观。
三是甄别难。中央层面虽提出了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的要求,但没有对“僵尸企业”差异化处置的甄别机制,容易错杀一些陷入周期性困难的优势产能或地方特色产能。
四是审理难。《企业破产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执行中,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慢等问题。比如,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税收、电力等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给予优先办理。但实践中,税务、电力等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另外,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对接机制的缺失,也导致基层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往往忽视《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留下了后遗症,不仅增加了后续司法程序推进的难度,而且容易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重组陷入困境。
妥处僵尸企业的建议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比的是胆识,拼的是决心。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规律,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推进“僵尸企业”重组;另一方面,要杜绝上级下了淘汰令、打了退出牌,而实际中变换花样,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明确思路,下定决心。“十三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意味着过去那种“面多了和水,水多了加面”的做法即将终结。建议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按照“一业一策”、“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原则,拟出一个处置“僵尸企业”的路线图、退出机制以及权威认定标准,用好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要素保障、金融税收、价格杠杆等“组合拳谱”,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全局性风险的高度,对“僵尸企业”或重组,或改进,或淘汰。
多措并举,抓好“两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供给侧改革,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建议抓好两头。一头抓新动能发展生成。抢抓“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长江经济带”、“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政策机遇,延长传统产业链、拓宽产业宽度、增加产品种类,着力推动新兴产业、新型业态的生成和发展。一头抓旧动能退出改造。加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缺能力”问题研究,出台“僵尸企业”处置指导性意见,注重分类指导,注重因业、因地、因企制宜,加快“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着力“消化一批、整合一批、转移一批、淘汰一批”,着力推进“腾笼换鸟”,着力发掘新品种,消灭旧品种,不断提升传统产业优胜劣汰、创新提升和自我修复功能。2022年,特别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以处置“僵尸企业”为契机,加快淘汰一批沿江地区的“两高一剩”企业。
调查摸底,谋定后动。建议企业方面: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扩张、负债率高或企业主户籍、资金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全面摸清欠薪、欠税、欠费企业风险状况,做到家底清、权属清、债务清。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搁置争议,共利共赢。建议用地方面:鼓励挖潜,由基层政府组织专班专人,对各类低效用地、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排查、分类登记、逐块分析,深入推进“僵尸企业”、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同时,对可整合利用、挖潜增效的地块,及时收储,营造起“严管地”“盘死地”“处闲地”、“整旧地”“促调地”“抓收地”的良好氛围。
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妥处僵尸企业,政府责无旁贷,政府要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一是宏观把握。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建立政府与司法部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机制,各层级组建起善于把握产业政策,懂法律、金融、财税、环保、安全、规划、土管等专业的工作班子,定期会商“僵尸企业”兼并重组、退出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政策兜底。完善社会托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转岗职工技能培训,给予下岗职工必要的创业支持,使得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三是考核监督。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闲置资源利用和处置“僵尸企业”成效与社会稳定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对各级党政正职考核重点,推动基层政府当好“中间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监督问效。县、乡级政府要发挥对“僵尸企业”历史沿革、经营现状、风险防控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承担处置“僵尸企业”主体责任。省、市行业主管和行政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处置“僵尸企业”的监督责任,加大对“僵尸企业”处置的业务指导和行政问责力度,着力解决各级干部“不作为”、“不会为”和“不敢为”的问题。
(储胜金:江苏省委研究室;张旭、张锋:扬州市江都区发改委)
责任编辑:钱国华
第6篇: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
“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
作者:黄群慧 李晓华 《光明日报》(2022年04月13日 15版)
市场机制不完善是“僵尸企业”的主要成因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zombie firm)一词最早出现于对20世纪90年代早期日本资产价格崩盘后漫长经济衰退的研究中,意指接受信贷补贴的企业或没有利润的借贷企业。结合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僵尸企业”是指不具有自生能力,主要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或借债而勉强维持运营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僵尸企业”大多分布在产能过剩行业,既存在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绝对过剩行业,也存在于光伏、风电等相对产能过剩行业。对于前者,由于行业的需求高峰已经过去,其中的“僵尸企业”很难重生;对于后者,由于市场前景长期看好,如果能熬过凛冬,随着技术成熟、产品完善和市场启动,“僵尸企业”还有重新焕发活力的可能。另外,有相当部分“僵尸企业”是处于衰退产业(如服装产业)中的企业,主要是由于国内产业竞争力下降或已进入产业生命周期的衰退期,产业已不能容纳原有数量的企业,在部分企业通过转型升级而存续下去的同时,其他企业将不得不转型或退出。当然,从所有制结构看,“僵尸企业”大多属于国有企业,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大、员工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但同时社会包袱重、人员下岗分流难度大,于是成为“僵尸企业”的主体。
从“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看有三类:一是死亡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抵消可变成本,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企业已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尚未得到清理。二是显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 1 尚能经营,但营业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包括工资、管理费用、原材料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在内的全部成本,企业连年亏损,处于高负债率状态。三是隐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似健康,但需要来自外部(主要是政府)的持续救助维持经营,或者仅能偿还债务利息但不能削减债务负担。
“僵尸企业”的成因较为复杂,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所占所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是重要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当前“僵尸企业”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过度保护、产业政策选择性过强,使得市场无法快速出清而造成的。
第一,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地方保护是“僵尸企业”的制度性成因。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创新的不确定性,在事前很难选择出未来市场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和技术路线,选择优胜者的产业政策往往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并造成市场扭曲。地方政府出于增加GDP和税收的考虑,普遍采取给予土地、税收优惠和放宽环保、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监管的方式招商引资,不但造成过度投资从而催生大量过剩产能,也使得一些低效率的企业能够依靠补贴或减少成本支出而生存下去。
第二,资本市场发育滞后为上市“僵尸企业”维持生存提供了条件。股票市场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但我国股票发行实行审批制与核准制,退出机制又不健全,“壳资源”稀缺,上市身份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20多年来,A股真正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四十多家。凭借上市身份,许多“僵尸企业”采取增发募集资金、出售名下资产和股权、将政府补贴直接转化为利润等方式避免退市,甚至能够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将“壳资源”卖出好价钱。
第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僵尸企业”按市场规律退出。“僵尸企业”退出的最大阻力是人员和资金问题。一方面,企业破产后会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如果不能给这些下岗职工提供失业后的生活保障、妥善安置他们再就业,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只要企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利息,银行就能维持好看的“报表”,企业破产则会导致银行坏账问题暴露。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银行,都尽可能对“僵尸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使他们能够维持运营。
全面评估、精准施策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当务之急
“僵尸企业”的存在加大了金融风险,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僵尸企业”都是靠“输血”生存,需要汲取各种资源来维持生存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如果这些资源被用于健康企业或成长性领域则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国际金融危机后,尽管我国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但仍有一些有市场、有活力的企业遭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信贷资源被低效企业占用。二是恶化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为效率低下的“僵尸企业”提供补贴和低成本信贷,这本身就导致了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加剧了产能过剩,使整个产业陷入低价竞争的泥潭,产业盈利状况恶化,企业无力进行创新投入和转型升级。三是加剧金融风险。“僵尸企业”背负大量债务却又缺乏偿债能力,而且往往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随着时间的延续,其经济效益不能好转、债务问题不断加剧,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将随之不断增加。一旦一批“僵尸企业”违约,银行的不良贷款会大幅度增加,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一系列企业的破产倒闭,放大金融风险。
虽然“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会引起上述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僵尸企业”都应被淘汰。事实上,一部分“僵尸企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企业转型的成功也能够重新焕发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1世纪早期日本“僵尸企
3 业”中的大部分并没有破产或退市,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僵尸企业”的绩效在近年还有了显著提高。因此,“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而应抓住重点、分类化解、精准施策,协调推进。
全面评估。对资产负债率高企、无法准时偿还银行到期利息、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于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促进银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贷款客户进行准确评估,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面分析“僵尸企业”的现状。
精准处置。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情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退出,并对土地进行腾退,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重在兼并重组,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扩张时重建新项目造成产能进一步扩张。由于我国企业在整体上与发达国家在装备、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不退出的“僵尸企业”都要进行改造提升,一方面政府在技术改造投资、产业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要主动加强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开发出市场有需求、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供有效供给。
协调推进。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一是从组织上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总体的协调职能;二是推进金融体系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重视借助政策性融资和资本市场灵活利用金融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在处置困难企业中的服务作用,增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加强转岗、创业培训和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僵尸企业”的治本之策
处置“僵尸企业”,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还是存续,以及存续企业转型、改革的方向。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作用的发力点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健全法律制度。使“僵尸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有法可依,也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打消侥幸心理。
转变产业政策。纠正不恰当的财政补贴等市场扭曲行为,实现从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变,重在完善市场机制和企业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完善金融体系。一方面,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通过市场化的多种融资手段支持“僵尸企业”在市场出清。另一方面,稳步推进上市公司注册制改革,改变“僵尸企业”凭借上市身份获得补贴、贷款维持生存的局面,扩大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深化国企改革。国有“僵尸企业”在全部“僵尸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因其国有性质也更便于采取产业政策进行处置。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快国有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和无效资产剥离;为技术水平领先、行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补充资本金,使其恢复造血功能;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整合平台,推动“僵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第7篇:湖北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湖北省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
专项行动方案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为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营造环境、职工安置、加强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加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兜底。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解决兼并重组和企业退出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摸清底数,明确目标,选择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钢铁、煤炭行业重点突破,尽快取得实效。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2022年,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制定政策措施,以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为主要途径,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取得突破,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22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退出,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三)处置范围。处置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为:
——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
——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
——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
处置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产业特点、企业和债权人意愿等因素,在符合以上参考标准两项及以上、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中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方案由省国资委拟定)。
二、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停、帮、引、保、奖”五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停”。即建立有利于把市场压力传导到僵尸企业的倒逼机制。
1建立银行债权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品,坚决查处安全不达标的企业。(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5换。(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二)“帮”。即建立有利于解决企业市场化退出实际困难的支持机制。
6土地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优先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
得用于置(责任单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同步剥离,具备条件的实施市场化运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引”。即建立有利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引导机制。
9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僵尸企业战略性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10我省僵尸企业产业重组、战略重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1(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建设运营,简化建设主体交接转移相关手续,并按原要求接受年度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12务及结题验收的,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开展科研攻关并按规定拨付科研项目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利等政策支持,方便快捷办理减免税货物相关手续,丰富税收保全等措施。(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14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的,实施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5注册商标闲置、流失和失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保”。即建立有利于退出企业员工平稳安置的兜底机制。
争取中央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善处理好债务纠纷和员工集资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8方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切实做好退出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奖”。即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州),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州)统筹资金的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绩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22单位: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提出本地区处置僵尸企业的对象和时间表,抓紧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企业实施方案
企业实施方案
僵尸企业供给侧工作汇报(共3篇)
僵尸新娘台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