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建部明确“危大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须包含这些内容!
住建部明确“危大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须包含这些内
容!
2022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3月份,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022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措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需组织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请下翻至附件2查看。文件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2﹞87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住建部明确:此种情况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住建部明确:此种情况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新浪财经综合新浪财经讯 住建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棚改相关进展,负责人透露,今年1至6月,全国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63万套,占目标任务的62.5%。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地扎实推进棚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住建部强调,一是,切实抓好棚改项目建设。各地应当及早开工新建项目,加快建设续建项目,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早日“出棚进楼”,住得放心、舒心。二是,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各地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三是,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标准和范围,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四是,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此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295号)等文件强调,棚改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据住建部介绍,2022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既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也避免重复建设。但是,自2022年以来,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商品住房库存已经不多的情况下,没有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仍然偏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督促这些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2022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申报2022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22〕551号)明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应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建保〔2022〕226号)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仍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2022年新开工棚改项目,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篇:危岩清理专项施工方案
焦东矿采煤塌陷区牛庄北部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项目
危 岩 清 理 施 工 方 案
目 录
一、危岩清理工程概况...................................................................................................................1
二、危岩清理施工布置...................................................................................................................1
三、危岩清理施工组织计划...........................................................................................................1
四、危岩清理施工工艺流程...........................................................................................................2
五、危岩清理施工方法
.................................................................................................................2
六、危岩清理施工专项措施...........................................................................................................2
七、危岩清理安全管理制度...........................................................................................................3
八、危岩清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5
一、危岩清理工程概况
危岩清理主要分布在治理区的北部,为上世纪八十年代至2000年焦作市百间房乡石料厂、焦作市山阳区太行石料厂等集体所有制石料厂露天开采灰岩遗留,遗留的20条边坡,其中16条为小角度的逆向坡,4条为小角度的顺向坡。经过多年的开采,边坡节理、裂隙发育,危岩耸立,其中13条边坡已经发生崩塌地质灾害现象,边坡下部采矿平台经过多年的自然恢复,部分地段植被覆盖较好,还有部分地段由于基岩出露,植被无法复绿,破坏了原有林地资源。平台上的主要植物有柏树、荆条、荆棘、野枣树、野菊花、勘查区原始地形植被完好,主要以柏树和荆棘为主,局部沟谷地带有当地村民种植的核桃树、山楂树等。
二、危岩清理施工布置
1、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保证安全、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
2、施工队生产、生活、和危险化学品堆放、储存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地基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⑵交通道路畅通,区域内通行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⑶机械设备、生活、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3、危险化学品堆放,储存应远离其他区并满足相关规定布置。
三、危岩清理施工组织计划
1、劳动力组织计划
坡面清理施工由清坡施工队负责完成。坡面清理施工安排3个班组,每班组10人,计划安排劳动力30人。
2、机械设备组织
拟投入空压机2台,挖掘机1台,其它小型设备按需要配备。
3、工期安排 监理工程师对该段复测完成,复测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即可开始进行施工。施工工期计划安排为90天。
四、危岩清理施工工艺流程
测量放线定位→原始坡面测量于设计对比→最上一级坡面清理→下一级坡面清理→清坡后坡面测量于设计对比。
五、危岩清理施工方法
1、施工准备
⑴组织三个清理危岩作业组,每组十人,做打桩、套绳、护桩、喊话、拦截和清理等具体操作。
⑵由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配合监理确定,在清理工作作业面之前,确定应该清理的危岩松石,并一一指定不同组别,进行逐一人工清理。在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人工机械配合清理;对于块体较大、人工无法撬动的孤石,宜爆破后清理。
2、清理工作
⑴清理操拴好安全带,随绳慢下,脚在松动岩石上方,采用随身凿石撬杠等工具,对指定的松动岩石块和有竖向裂纹的岩面进行清理,并实时进行必要的放坡或者放阶,保证基础施工作业期间无石块松动塌落,避免高空坠落伤人。
⑵清理落地后的块石料,采用机械挖铲装车外运(可做浆砌块石使用)或者就地掩埋。
⑶ 对高、悬、大人工清理难度大的危岩先用凿石机打眼再进行爆破清理。
六、危岩清理施工专项措施
1、对爆破清理的危岩,在爆破前施工人员应远离施工区域20m范围内。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使用、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规范。
2、高边坡清理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绑挂安全带的绳 索牢固地拴在可靠的安全桩上,绳索应拉直,不得在同一个安全桩2根及以上安全绳拴2人以上。
3、高边坡清理施工应设置安全通道;清理边坡突出的块石和整修边坡时,应从上而下顺序进行,坡面上的松动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清理石料工作面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4、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滑动、崩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告项目部处理。
5、施工生产区域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人员、设备不得进入施工区。
6、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本工种之外的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7、遇雨天、雾天,均停止清理作业,清理作业全过程,下部基础施工暂停。
8、清理工人,须经证明无心脏病、癫痫病等高空作业禁止的病史,方准予派往。每组安全喊话、护桩和递物人员必须与清理人员配合工作,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在悬空作业前,检查安全装置,对绳卡的完好应及时提出和提前更换,不得让物件带损使用;作业时必须正确用好安全装置。
9、清理工作全过程应在项目部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
七、危岩清理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及方针
安全生产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施工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
⑴安全施工组织机构
本工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⑵安全施工保证体系
本项目部在工程施工前按DBJ08-903-9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 求建立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分组织保证、工作保证、制度保证三个方面。影响因素有人为因素、客观因素。保证范围分人身安全保证、结构安全保证、施工安全保证。严格按保证计划和专项施组的要求进行管理、实施。
3、项目部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项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明确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做的工作。
⑴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①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安全规范、规程、标准和制度规定。
③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⑤组织和领导工地施工的定期安全检查,参加上级组织对所管理工地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计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⑥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救治和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⑦经常对工地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组织人员做好新职工入场的工程现场和班组两级的安全教育。
⑵安全员职责
①在工地专(兼)职安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②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③参加施工员(工长)向施工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会,并提出补充要求。④坚持随工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的问题,联系解决,并向工地安全主任报告。
⑤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
⑥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上报,并参加事故调查。⑦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⑶施工员安全职责
①对所管工程和班组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②组织实施安全规程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
③对所管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违章指挥。④组织或参与所管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⑤组织所管理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⑥经常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积极组织消除事故隐患。⑦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上报,并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写出报告。⑧积极配合上级组织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危岩清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高边坡的施工因地形和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因此它是高风险和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从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识别确认有3个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危险源为:机械伤害、爆破伤害、坍塌和滑坡。
1、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⑴机械伤害:机械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伤害。
⑵爆破伤害:爆破施工时,因违规操作而引起的人员和财产损害。⑶坍塌和滑坡:因施工方法不当,机械使用不当,造成的坍塌和滑坡,对人身或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
2、预防措施
对重大危险要采取“两个控制”,即前期控制,施工过程控制。
⑴前期控制:工程开工前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针对工程的各种危险源,制定出防控措施。
⑵施工过程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
⑶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①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一切人为事故的发生。
②加强对员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
③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专业知识培训。严格加强各种危险源预防管理工作,结合工程特点,针对确认的危险源实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篇: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22)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工作环节】
第四条 “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22)》、“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2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十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试行)》(附件4)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绿色施工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考核指标、主要示范内容、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机械设备详表、绿色施工购置清单、工作人员投入详表、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kjxm.mohurd.gov.cn。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每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在线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附件1)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并报请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与节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成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共同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中期检查工作。
1.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指导委员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
2.“指导委员会”委派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试行)》(附件4),重点检查项目绿色施工方案达标和主要示范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技术创新点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对工程 “四节一环保”的影响。并出具检查报告(附件2),提出考评意见作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的依据。对工程中关键性绿色施工示范内容,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3.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考评意见和专家现场指导意见,改进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的“示范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任意一款;
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3.0.3;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自申报的竣工日期起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登陆到“管理系统”(http://kjxm.mohurd.gov.cn)提交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线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在线审核通过后,打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评审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经项目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后,交由“指导委员会”依据上报资料选派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评审会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本项目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3.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认真有效的进行了落实; 4.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示范内容; 5.“示范工程”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6.“示范工程”采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22)》、“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经过专家论证的新技术的创新点以及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核查验收资料,并根据中期检查的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审意见形成后,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生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的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附件四)、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延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必须在所申报的完成日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进行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撤销处理。
第八章 【验收文件】
第二十九条 提出验收评审申请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评审资料:
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
2.建筑竣工验收证明、建筑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4.建设中期检查报告;
5.能够验证绿色施工指标完成情况的所有记录文件; 6.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7.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8.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9.对项目概况、创新点介绍的DVD光盘资料(15分钟)或PPT文件; 10.验收文件封面所列单位必须有对应单位公章;相关验收文件必须有申报单位公章;证明资料必须有证明单位公章。
第九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附件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评审申请表 附件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 附件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评审意见书
第五篇: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表D1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表
工程名称:西霞花园一期5#楼工程
编号:
致:
洛阳炼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模板工程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1、模板工程专项方案
承包单位(章)
项
目
经
理
日
期
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
安全监理人员
日
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西霞花园一期工程5#楼
模板工程专项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7日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霞花园一期5#住宅楼工程
建设单位: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智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洛阳炼化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工程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西霞花园住宅小区5#住宅楼工程,建筑地点位于洛阳市吉利区;该地块北临人民路,西临长安路,东临长治路,南临泰安路。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建筑基底面积122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257.5平方米,地下一层为自行车车库,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为2458.4平方米,三至十一层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564.1平方米。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高度34.5米,抗震设防烈度:七度;耐火等级:二级;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小型;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
二、编制依据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2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2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2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2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三、施工工艺及操作要求
1、梁模板施工
1)工艺流程:抄平、弹线(轴线、水
平线)→支撑架搭设→
支柱头模板→铺
设底模板→
拉线找平→封侧模→预检。
2)根据主控制线放出各梁的轴线及标高控制线。
3)梁模支撑。梁模板支撑采用扣件式满堂钢管脚手架支撑,立杆纵、横向间距均为1.0m;立杆须设置纵横双向扫地杆,扫地杆距楼地面200mm;立杆全高范围内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杆,水平杆的步距(上下水平杆间距)不大于1500mm;.立杆顶端必须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杆。在满堂架的基础上在主次梁的梁底再加一排立杆,沿梁方向间距1.0m。梁底小横杆和立杆交接处立杆加设保险扣。梁模板支架宜与楼板模板支架综合布置,相互连接、形成整体。
4)
剪刀撑。竖直方向:纵横双向沿全高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水平方向:沿全平面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纵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度之间,水平剪刀撑与水平杆的夹角宜为45度。
5)
梁模板安装
大龙骨采用Ø48×3.5mm双钢管,其跨度等于支架立杆间距;小龙骨采用40mm×80mm方木,间距300mm,其跨度等于大龙骨间距。
梁底模板铺设:按设计标高拉线调整支架立杆标高,然后安装梁底模板。梁跨中起拱高度为梁跨度的2‰,主次梁交接时,先主梁起拱,后次梁起拱。
梁侧模板铺设:根据墨线安装梁侧模板、压脚板、斜撑等。梁侧模应设置斜撑,当梁高大于700mm时设置腰楞,并用对拉螺栓加固,对拉螺栓水平间距为500,垂直间距300。
2、柱模板施工
柱模板安装顺序是:安装前检查
——
模板安装——
检查对角线
——
长度差
——
安装柱箍
——
全面检查校正——
整体固定
——
柱头找补。安装前要检查是否平整,若不平整,要先在模板下口外辅一层水泥浆(10~20mm厚)以免砼浇筑时漏浆而造成柱底烂根。
3、楼板模板施工
1)工艺流程:支架搭设→龙骨铺设、加固→楼板模板安装→预检。
2)
支架搭设:楼板模板支架搭设同梁模板支架搭设,与梁模板支架统一布置。立杆顶部如设置顶托,其伸出长度不应大于300mm;顶部支撑点位于顶层横杆时,应靠近立杆,且不大于100㎜。
3)模板安装:采用木胶合板作楼板模板,一般采用整张铺设、局部小块拼补的方法,模板接缝应设置在龙骨上。大龙骨采用Ø48×3.5mm双钢管,其跨度等于支架立杆间距;小龙骨采用40mm×80mm方木,间距300mm,其跨度等于大龙骨间距。挂通线将大龙骨找平。根据标高确定大龙骨顶面标高,然后架设小龙骨,铺设模板。
4)楼面模板铺完后,应认真检查支架是否牢固。模板梁面、板面清扫干净。
4、墙体模板施工
1、墙模安装顺序是:支模前的检查
——支侧模——钢筋绑扎
——安装对拉螺栓,支另一侧模
——校正模板位置
——
紧固对拉止水螺栓——支撑固定
——全面检查。
2、墙体模板支设前须对墙内杂物进行清理,弹出墙的边线和模板就为线,外墙大角应标出轴线,并做好砂浆找平层或通过在模板下口粘贴海绵条以防止漏浆。
3、墙体模板安装前先放置好门窗模板及预埋件,并按照墙体厚度焊好限位钢筋,地下室外墙限位钢筋内外禁止联通。但应注意不能烧断墙体主筋。
4、模板安装从外模中间开始,以确保建筑物的外形尺寸和垂直度的准确性;立好一侧模板后即可穿入焊接好止水的对拉螺栓,再立另一侧模板就位调整,对准穿墙螺栓孔眼进行固定。当全部螺栓穿过通并固定后,通过斜撑校正好模板的垂直度和板面平整度并控制好标高后,再一起进行均匀、适度的紧固。外模安装好后再进行内模的安装。
5、模板安装前须均匀涂刷脱模剂;支模时须对模板拼缝进行处理,在面板拼缝处用双面胶带粘贴;在墙的拐角处(阳角)也应注意两块板的搭接严密;阴角模立好后,要将墙体模板的横背楞(48钢管)延伸到阴角模,并穿好对拉螺栓使其与对应的阴角模或墙体模板固定,以确保角度的方正和不跑模。
四、模板的拆除
1、拆模程序: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部位,后拆承重部位→先拆除柱模板,再拆楼板底模、梁侧模板→最后拆梁底模板。
2、柱、梁、板模板的拆除必须待混凝土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脱模强度。柱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板与梁底模板应在梁板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并有同条件养护拆模试压报告,经监理审批签发拆模通知书后方可拆除。
3、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应按照配板设计的规定进行,遵循先支后拆,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自上而下的原则。拆模时严禁用大锤和撬棍硬砸硬撬。
4、拆模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处,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待该片(段)模板全部拆除后,将模板、配板、支架等清理干净,并按文明施工要求运出堆放整齐。
5、拆下的模板、配件等,严禁抛扔,要有人接应传递。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到及时清理,维修和涂刷好隔离剂,以备待用。
五、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前由木工翻样绘制模板图和节点图,经施工负责人复核后方可施工,安装完毕,经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等下道工序的施工作业
2、现浇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移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截面内部尺寸
柱、梁
+4,-5
层高垂直度
大于5m
相邻两板表面高底差
表面平整度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确保每个扣件和钢管的质量满足要求,每个扣件的拧紧力矩都要控制在40~65N·m,钢管不能选用已经长期使用发生变形的。
4、模板施工前,对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拆模要有项目施工员签发拆模通知书。
5、浇筑混凝土时,木工要有专人看模。
6、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
7、严格控制楼层荷载,施工用料要分散堆放。
8、在封模以前要检查预埋件是否放置,位置是否准确。
六、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1、模板拆除后的材料应按编号分类堆放。
2、模板每次使用后清理板面,涂刷脱模剂,涂刷隔离剂时要防止撒漏,以免污染环境。
3、模板安装时,应注意控制噪声污染。
4、模板加工过程中使用电锯、电刨等,应注意控制噪音,夜间施工应遵守当地规定,防止噪声扰民。
5、加工和拆除木模板产生的锯末、碎木要严格按照固体废弃物处理程序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6、每次下班时保证工完场清。
七、成品保护
1、模板涂刷隔离剂时,不得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
2、拆模时不得用大锤硬砸或撬棍硬撬,以免损伤混凝土表面和楞角。
3、坚持每次使用后清理板面,涂刷脱模剂。
4、按楼板部位层层复安,减少损耗。
5、材料应按编号分类堆放。
6、可调底座、顶托应采取防止砂浆、水泥浆等污物填塞螺纹的措施。
7、使用后拆卸下来的门架及其构件,将有损伤的门架及构件挑出,重新维修,严重损坏件的要剔除更换。
8、门架支顶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螺纹上的锈斑及混凝土浆等要清除干净,用后上油保养。
9、搬运时,门架及剪刀撑等不能随意投掷。
八、模板施工安全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牢。
2、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板手等工具必须用绳链系挂在身上,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4、安装与拆除5m以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5、高空,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6、遇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高空作业,雪霜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时再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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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或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抛。
8、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9、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
10、模板上有预留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模板拆除后即将洞口盖好。
11、拆除模板一般用长撬棒,人不许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在拆除楼板模板时,要注意整块模板掉下,尤其是用定型模板做平台模板时,更要注意,拆模人员要站在门窗洞口外拉支撑,防止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
12、在组合钢模板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电动工具,应用36V低压电源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3、装、拆模板时禁止使用2×4木料、钢模板作立人板。
14、高空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许站立在墙上工作,不准站在大梁底模上行走。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
15、装拆模板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16、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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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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