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示范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示范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5月10日,示范区食品药品卫生监督所围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致病微生物污染、化学危害物质污染、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因子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此次抽检工作涉及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馆等餐饮单位,抽检品种共6大类(畜禽肉、蔬菜、食用植物油、煎炸用油、酒、鸡肉)。
通过食品安全抽检,将及时发现示范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高风险食品品种,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2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抽检办法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食生〔2022〕129号
2022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8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抽检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总局“四统一”工作要求,实行“统一制订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归口处置问题,数据利用共享”的工作原则,突出“问题导向”,保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程序严谨、准确高效。
第四条省局成立食品抽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为做好抽检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省局成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局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数据收集、传递、统计、审核工作,负责数据分析研判、质控考核、业务培训,撰写质量分析报告等。
第二章计划制订
第六条国家总局转移我省承担的抽检监测计划,由牵头处室商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依据全省食品安全现状及社会关注热点,结合国家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制定我省年度抽检监测计划。
年度抽检监测计划由牵头处室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处室共同研究制定,经局领导研究确定后下达,并报国家总局备案。因特殊情况计划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分别提出组织实施的具体意见,汇总形成不同批次的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统一印发,由相关业务处室分别监督实施。
第八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上一级的抽检监测计划,按照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年度抽检监测计划要全覆盖获证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主要市场层次、各类经营主体。按风险等级分配的原则,体现抽检监测覆盖性、目的性、针对性。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重要节令性食品节前抽检。
-12第三十五条外省需我省核查的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信息,由秘书处统一承接、登记并汇总,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省局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原则上移交相关省辖市局或省直管县(市)局依法处置;对于重大食品案件或总局督办的案件,承办处室应及时移送稽查处督办或食品安全监督局查办。
第三十七条牵头处室应不定期召开抽检监测情况交流会,督办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处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内部通报。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应将承办国家和省级抽检任务的不合格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及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件分别上传国家总局和省局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抽检监测相关信息由组织抽检部门统一发布,未经授权,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和数据。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国家总局转移地方和省局本级抽检信息的发布,统一由省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省级以下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由组织抽检监测部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应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抽检监测结果分析,上季度分析报告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内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主管领导。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省局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条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组织食品专家及相关业务处室开展抽检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态势,提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监管意见。
第七章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 牵头处室应加强对抽检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省局建立抽检监测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数据对接、信息共享。第四十三条省局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抽检经费预算、核算、拨付及使用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抽检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对抽检监测经费使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财务处审核拨付。
第四十四条牵头处室商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年度承检机构质控考核与评价实施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考核评价方案应包括考核依据、内容、方式和结果利用等。
第四十五条经考核,对完不成抽样、检验任务或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调整或终止其抽检任务。
第四十六条在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岗位职责
局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精神。
2、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的全面行政工作。
3、负责全局机关干部的政治学习和日常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开发区建设服务。
4、负责全局人事调整,资金审批和各类文件、资料的审定工作。
5、组织研究确定重大问题,协调和指导副职工作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
6、食品安全全面工作,负责主持局长办公会,适时提出议题,主持讨论研究,做出相应决议、组织安排实施,积极为开发区食品安全服务。
7、带头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和加强班子的团结。
8、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搞好自身及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
9、坚持定期与党员干部谈心,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10、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工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局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党委工作;
2、负责食品流通监管与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和党建人事、干部教育、精神文明、文化建设工作。
3、具体分管业务工作,按照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组织开展监察工作。
4、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点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法。
5、注意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了解掌握监察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
6、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7、完成上级组织和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局长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行政工作。
2、负责监察执法、政策法规、行政复议和综合治理、群众信访工作。
3、协助局长搞好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业务工作。
4、负责本单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对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常抓不懈。
5、对干部考核、任用、岗位目标管理和机关工作建设进行审核负责。
6、局长不在岗位时,主持全局的工作。
7、完成上级组织和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负责草拟并督查落实市局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协助局领导安排全局性重大活动,并协调各科室之间工作;
3、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和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的组织安排,并督办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重要文稿的起草或初审;
5、负责后勤事务的综合管理,侧重来访来客接待、会务工作安排;
6、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
7、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和交流工作;
8、负责政务事项的综合管理,侧重重要文稿的草拟工作;
9、负责办公室印信管理工作;
10、负责市局下发文件的审核、登记和印发;
11、负责上级文件以及重要来函、来电的拟办督办工作;
12、负责局机关日常保密工作;
13、负责局机关工作简报、年鉴和大事记的资料收集及编纂工作;
14、负责上级来文、来电的登记和呈阅和收集归类工作;
15、负责办公室内部制度建设;
16、负责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安全监察岗位职责
1、负责草拟并协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有关材料;
2、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受理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
5、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6、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和培训工作;
7、负责协调实施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和专项执法工作;
8、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督查督办工作;
9、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咨询。
10、掌握本区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按时向区食安办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11、调查摸底,反馈信息。整理本辖区内各项食品安全监督资料,并及时建档。对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分户档案。
财务室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
2、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
3、负责编制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根据上级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要求,按时、正确、真实编报及报送各种财务报告。
4、负责局机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立卷归档及管理;
5、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事务;
6、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的收缴;
7、负责各种票据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及核销;
8、负责工资、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9、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及有关物资的购置、保管与发放工作;
10、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驾驶员岗位职责
1、负责指定车辆的驾驶,做到准时、安全、文明行车;
2、负责指定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常年整洁。
3、负责管理好指定车辆内常用工具、零配件和其他物品;
4、负责指定车辆档案保管,做好行车记录;
5、负责配合做好车辆年检、保险、维修、用油分配和交通安全
事故处理等工作;
6、负责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篇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张勇
2022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10959-20732&jpg=0-0" target="_blank">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20733-30649&jpg=0-0" target="_blank">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30650-40576&jpg=0-0" target="_blank">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52ae0af5022aaea988f0f08?pn=5&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db73c786aae2098bfbd7a1b84c5dc5e&sign=2a1de8d22a&zoom=&png=40577-50535&jpg=0-0" target="_blank">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2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202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业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抽样依据
为了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的规定,制定了《县2022年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计划》。
二、抽样要求
1、对全县87家建立食品检验室,具备一定质量保证能力的领证企业,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2次进行抽查;对没有建立食品检验室且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3次进行抽查。
2、原则上每次抽样每个单元抽取1个批次产品,对于同一获证单元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每次抽样覆盖所有品种。
3、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抽查中新发现的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及时上报食品安全股。
三、抽样组数
《计划》覆盖了全县87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和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的11类产品,共计640组(见附件),其中食用油221组、大米33组、糕点237组、纯净水8组、卤制品12组、茶叶16组、调味品37组、酒类18组、禽蛋类10组、豆制品6组、其他类42组。
四、组织实施及后处理
县市场监督检验所负责按《计划》组织抽样、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报告(2份)和每季度检验结果汇总(含结果分析)报送食品安全股,由食品安全股送达检验报告并按程序发布抽查结果公告,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食品生产安全股上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统筹安排,并督促整改。篇3:2022新颁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2022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食品监督岗位职责
食品监督小组岗位职责
食品抽检工作汇报(共15篇)
超市食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2022年监督抽检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