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汇报材料(共4篇)

第1篇:公司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汇报材料

       公司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汇报材料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x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女职工人数占全公司人数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职工均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把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保障女职工长远发展相统一,重点强化女工组织建设、女工素质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护举措,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组织健全保权益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达到现阶段对全面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目标的要求,x公司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径和方法,对女职工维权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健全女工组织,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公司为工会配备了一名专职的女工干部,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二、宣传法律常识,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x公司女工组织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开展民主监督,提高维权工作质量。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x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素质建设保地位

       有为才有位,多年来,x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x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以出色的工作成绩树立女职工的威信,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邀请全体女职工参加,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的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 “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利用女职工的优势,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

       措施到位保落实

       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x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x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给女职工进行体检,及时掌握女职工的身体状况,意义不仅在于疾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还在于此举充分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理念。x公司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利益落到实处。为此,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全体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规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x公司建立了怀孕女职工登记簿,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们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们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们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三、落实女职工信息反馈渠道。一是女工组织在女职工中选聘信息员,畅通女职工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女职工的动态。女工组织对基层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归类,对急发性事件超前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女职工的事情及时得到解决。二是建立女职工档案,对女职工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四期’记录在档,及时对女职工进行维权帮助和协助。保证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长足健康发展。

       x公司自成立至今,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内容,营造出了关心支持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和谐氛围,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第2篇:邹城市ⅩⅩⅩ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曲阜市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企业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第三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七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企业应给予怀孕的女职工使用环保型电脑,有条件的发放防辐射衣。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14周,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6周的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三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企业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济宁市女职工妇科大病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3月8日“三八”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五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1.是否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特别规定》内容是否纳入专项集体合同

       3.女职工组织是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执行情况

       1.女职工定期体检情况

       2.是否书面告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3.孕期女职工是否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否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5.女职工能否享受98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7.哺乳女职工能否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

       8.企业是否有因为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有无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10.企业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三、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情况

       1.企业是否缴纳生育保险

       2.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

       3.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4.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第4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公司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 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女职工权益调研报告

       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汇报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试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