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国国防建设服务,规范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单位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国防科技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品研制、配套技术、型号研制项目。项目来源包括:
(一)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国家科技部及其它国家部委下达的各类涉密或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各军兵种,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及工程物理研究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四)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国防科研子计划项目及根据国防科研需要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军工处(以下简称“军工处”)负责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成果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配备兼职保密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配合军工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4、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五条 纵向项目是指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局、各军兵种、国家科技部以及国家委托的相关单位代表国家直接下达的各类计划或涉密项目;外单位与大学(合作、协作)联合申请的上述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是指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 凡申请国防科研项目以及向项目委托方提交有关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的要求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相应级别的信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场所要求,经军工处确认后,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监管下进行相应的科研活动,并保留相应记录。提交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和军工处审核、备案、监管。
第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由军工处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任务书),并加盖大学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 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及保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需严格执行批复(合同、任务书)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六个月之前上报军工处审核后,由军工处报项目委托方协调。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全面负责项目保密工作,定期向军工处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保密隐患,学校将中止项目,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审计工作由项目组负责人配合审计组完成),项目组应及时向军工处提出验收申请,军工处审核通过后,由军工处向项目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结题后项目组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完整材料自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交档案馆归档。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按要求提交完整验收材料。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指导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间接经费)等。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间接经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批。
第五章 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和经费到账凭据到军工处申请开立经费卡。
第十七条 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委托单位有相关管理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或合同书中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 5%提取。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严格按预算划拨合作单位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 5%提取。
第十九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他管理办法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提取管理费中的 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
以任何方式从国防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学校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将项目收益计提。项目结题后,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开支范围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863 计划”军口项目、“973 计划”军口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军口单位执行项目,其间接经费分配政策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 100-3000 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 100-5000 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 100-5000 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0 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动力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据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研保密制度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涉密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大学国防科研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涉密项目实施前应遵循《大学国防科研定密和密级调整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分解定密工作,及时提交定密分解表。项目组涉密成员所在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科研工作场所应严格参照《大学涉密场所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确保国防科研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涉密(军)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军)”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网络上传递和发布涉密(军)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用涉密计算机及办公系统应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工作涉密场所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经军工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应按照《大学研究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撰写并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简称 GF 报告)。经委托方审查通过后,该类报告等同于一篇 SCI(E)三区的论文,一个纵向项目原则上认定1 篇。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结题、鉴定后应及时到军工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提交完整的结题、鉴定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承担具有重大影响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任务书)的约定执行,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须经军工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成果报奖须通过军工处审查,并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研成果配套经费奖励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2022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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