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仲裁案件简报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获圆满解决
2022年10月30日上午,在成都仲裁委第三仲裁庭,由仲裁员肖登国老师等三位仲裁员主持审理的关于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及八百多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调解的形式圆满结案。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签订了关于转让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的《股份转让协议书》,随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申请人据此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三位仲裁员在对案件作了全面分析后,本着维护当事人间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双方最大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原则,力争让双方当事人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由于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双方争议大,调解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三位仲裁员的细心分析、耐心指导,使得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解决了双方纠纷。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若双方当事人持续争执可能遭受到的更大损失。充分彰显了成都仲裁委及仲裁员服务当事人,以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为重的司法服务精神。
Attorney Gary, who is also the arbitrator of Chengdu Arbitration Commiion, acted as the arbitrator and succeeded in mediating the share transfer dispute case.2022年11月25日
第2篇:常见劳动仲裁案件仲裁请求总结
劳动纠纷案件常见仲裁请求总结
前言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到自己的权利,虽然劳动仲裁免费、劳动仲裁时效变长,但在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的诉讼能力显得相对薄弱。令人欣慰的是,有不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能够勇敢地、坚决地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注:本文内容涉及诸多请求项目,无法一一展开(部分项目另附链接),读者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更加具体的法律条款才能对案情有更准确的把握。切勿生搬硬套!
一、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22]284号,下称“省纪要”)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22]13号,下称“省08意见”)
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22]21号,下称“省02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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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仲裁(诉讼)请求——金钱类
(一)社保方面 1.补缴社保
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仲裁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委、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可以对社保问题进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
(1)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签了承诺书),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将社保单位应缴部分作为工资一同发放的,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支持经济补偿。
1 但劳动者事后反悔在合理期间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拒不购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省纪要第25条)
另外,承诺书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将社保用人单位需要缴付的部分以工资方式发到劳动者手中,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该部分“工资”。
(2)劳动者可以单就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待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凭据生效文书到社保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支付社保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非因工患病、生育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举例,一年的合同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三)二倍工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支付情形一】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即最长为11个月)
【支付情形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支付期限无限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期间】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省纪要》
【计算基数】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支付情形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时效】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实践中,计算精确 3 到天)
【倒签合同期限】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四)代通知金 【劳动者常见误区】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三种法定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计算基数】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
4 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省纪要》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能有代通知金)
(五)经济补偿、赔偿金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446922。
(六)加班费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加班工资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80537666。
(七)高温津贴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2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注意:有夜班的,可以按比例减去。法律链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未列明的,需要补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业场所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更多内容,可参考:广州人社局网《高温津贴政策问答》,http://www.xiexiebang.com/376784230/blog/1387855693。
6 5.产假、流产假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6.看护假 法律链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7.哺乳假 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九)工伤保险待遇
所涉内容较多,详见另文:《工伤纠纷处理实务简析》,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5964290。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赔付工伤待遇 参考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22年修订版)》,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6042101。
2.补足工伤待遇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3.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省纪要》
7 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十)非因工死亡
何谓“非因工死亡”?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除工伤死亡外,其它原因导致的员工死亡均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实践中,也不排除部分地区认定(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即,无供养亲属的,无此项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8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用人单位“三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用人单位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孕期工资、哺乳期部分工资、生育待遇等。
法律链接:
《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
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押金、保证金或罚款
部分用人单位对部分岗位会向职工提出收取工作服、工作卡或培训押金,这些都是违法的,可以在仲裁中一并要求返还。
另外,广东省(除深圳特区外)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罚款,仲裁时,也可以要求返还罚款。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 9 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十三)向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索赔项目限制 这类“用人单位”,例如,无照经营的“公司”、“企业”、“厂”,又如,筹备设立过程中的法人。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纪要》
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三、常见仲裁(诉讼)请求——其它类
(一)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此请求主要适用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补缴社保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确认。
大多数工伤认定不需要走此程序。但部分劳动者确实一时难以拿出证据证明或劳动局要求较为严格时,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证明,详见另文《简析劳动关系的证明》,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358527。
(二)恢复劳动关系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提出该请求的同时,可以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0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恢复工作岗位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可以先考虑通过录音录像等证明调岗的事实,然后去劳动局投诉处理。
关于调岗的内容,具体请见另文:《被调岗,你不得不防》,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51210055。
(四)确认与用人单位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省纪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 11 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仲裁请求的时效问题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可以直接援引仲裁时效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以此提出抗辩)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小结
现阶段,许多企业人事管理都尚不规范、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倚仗其强势地位违法用工,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造成严重的损害,而劳动者普遍不太懂法律,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不给力甚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都给劳动者的维权过程带来重重阻碍。
在办案过程中,不可否认,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受到劳动局的干扰,不少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中败诉却在诉讼中取得胜诉。这都需要劳动者坚定信
12 心,相信法院会给予公正裁判。
第3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件云价费发〔1996〕109号 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昆明仲裁委员会:
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部分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第四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款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
第五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大小,在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40-100元征收;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按5%+100元征收; 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
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
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
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收;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是指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的实际支出预付给仲裁委员会办案所需要的费用。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以下费用: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等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的费用。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交纳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酌情退回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 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财务档案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4篇: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
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5篇: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受案编号:(2022)杭仲字第338至339号】,由于两案的当事人相同,事实问题相互关联,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仲裁裁决单独作出。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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