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三篇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
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党委会议事规则 2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结合街道实际,着重研究加强辖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重大问题都由党委会集体讨论,需作决定的,党委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有效。
3、坚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材料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可以保留不同,但必须执行党委决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指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成员提出议题;相关单位也可以提出议题,报送党委书记统筹协调审定。
2、党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应及时通知党委委员及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
3、党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四、议事纪律 1、党委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
2、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党委会议事规则 3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 1—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院长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专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及作专题汇报人员。讨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必要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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