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发改委产业协调科工作总结
1、配合市发改委产业处完成重大车辆装备项目的梳理、摸排,上报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汇总表,目前我县共有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11个,其中续建项目4个,新开工项目2个,谋划项目5个,组织中盐红四方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参加市发改委10月下旬的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集中签约活动。
2、加强央企项目调度,加快现有央企项目的建设速度。
认真做好央企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建设环境服务保障工作,梳理新的对接项目,寻找新的央企战略投资者,诚挚邀请了新兴际华、北新建材、深国际、中国人寿等央企来我县实地考察,进一步扩大我县央企项目盘子。对拟签约项目密切跟踪,目前深国际综合物流港项目已通过县招商预审会。
目前,我县共有央企合作项目19个,项目总投资696.33亿元。新签约项目2个,为中盐红四方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和中工科安高档数控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总投资80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266.7%;新开工项目1个,为中工科安高档数控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总投资60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9.1%;在建项目11个,为中盐合肥化工基地二期、精细化工与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等,项目总投资432.33亿元,年初以来实际完成投资37.8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75.6%,其中2个项目已竣工,为垃圾焚烧发电和城市燃气、加气站、天然气母站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6.4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54.7%;中国科学养老示范基地肥东龙泉山国际养生城等8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264亿元。
3、组织申报了20xx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贴息专项。接市发改委通知后,3月20日及时将申报要求挂县发改委网站并通知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共申报了智能化户内外开关及电力系统配套件建设项目、合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合肥钢铁集团整体搬迁技术改造三个项目。
4、组织申报了20xx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要求及时将申报通知挂县发改委网站并通知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共申报了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精品城、仓储物流中心一期工程两个项目。
5、配合市发改委完成我县主导产业专题调研活动,实地走访了荣电、汇中内燃机等企业,并召开现场座谈会,汇报了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推进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提出了对政府培育主导产业的思路和建议。
6、组织规划、财政、统计、文化等相关单位做好XX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XX县调研工作,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目前XX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已经完成初稿编制工作。
7、20xx年共申报国债项目11个,总投资1.9亿元,已批准国债资金0.33亿元。完成20xx年XX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XX县20xx年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建设项目、XX县20xx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XX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申报和审批工作。做好20xx年XX县田间工程建设项目、XX县茆大坝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其中20xx年XX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XX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XX县20xx年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建设3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8、20xx年前3季度XX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产值160亿元,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69.6%。
9、完成第七届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博览会推介项目征集工作。组织优耐德引发剂(上海)有限公司年产23000吨过硫酸盐项目和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电热带、发热电缆及电地暖系统生产项目成功签约,2个项目投资总额2.4亿元人民币。
第2篇:集成电路产业合肥发改委
《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办〔2022〕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等应均已列入《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单位)库》《合肥市重点产业项目库》等。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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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③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④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上一自然年度,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3)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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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①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②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①-④相关证明材料; ③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④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
(3)上一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的情况说明(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
(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
(5)各类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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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
①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
②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 ③未来2-5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推进措施。
(3)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获得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5)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6)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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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
(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对首次获得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 1.申报条件: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2〕41号)相关认定标准,且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
(2)政策性资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融资担保业务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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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资担保合同、与该笔融资担保资金相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
(6)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 1.申报条件:(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应为:从业人员20~1000人或营业收入300~40000万元的制造类企业;从业人员10~300人或营业收入50~10000万元的设计、服务类企业。
(2)集成电路中小企业上一自然年度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贷款资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及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生产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图片)。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技术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平台建设、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先进性、技术团队、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6—
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等;并附技术先进性证明文件);
②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包括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的纳税情况汇总表、相关税务票据、未来2-5年发展计划、目标和支撑措施等。)。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贷款资金贷还明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及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新增贷款当年的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贴息,每笔新增贷款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新落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在肥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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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或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
(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同)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②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③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④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必备的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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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技术先进性、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6)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申报截止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并提供相关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图片等。
(7)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单个项目原则上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政策执行期内,下同)申报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
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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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境外龙头企业为在Gartner、IC Insights(分Fable、Semicon两项排名)等同类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50名企业;或在中国台湾IEK(分设计、制造、封测三项排名)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10名的企业。②境内龙头企业为在上一年度中国半导体协会发布的排名中,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半导体功率器件、半导体MEMS、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设备等七个细分领域排名前10名的企业。
2.支持方式: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六)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
(2)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引进的配套企业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享受省、市级“一事一议”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②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分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和设备等全产业链各环节,项目近3年内总投资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位列本市前3的企业。③经认定属集成电路行业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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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引进配套企业情况说明材料(每个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
(3)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符合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5)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
(6)配套企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及项目开工证明文件。
(7)银行出具的配套企业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包括存款证明、资金流水明细等)。
(8)龙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到位资金的5‰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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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系列配套企业。
(2)系列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
(3)龙头企业符合“申报类别1:申报条件(3)”的要求。2.支持方式:
系列配套企业可以整体享受“一事一议”。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七)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上一自然年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
(2)企业已纳入规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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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企业同一年度连续突破一次以上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八)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
1.申报条件:
(1)本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非本市注册企业)须属于集成电路领域,且为非关联并购交易;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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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
(3)申报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5)企业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批复文件、并购合同等);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7)资金支付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予并购企业补贴。(2)单个并购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1.申报条件:
(1)经审核认定的企业首次采购本市企业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或经审核认定的企业首次采购能够形成本市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且采购的产品已用于企业研发、生产—14—
等环节。
(2)被采购企业的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情况说明材料。
(3)采购企业与被采购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交易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5)上一自然年度内采购产品明细表,以及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证明材料。
(6)被采购企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7)首次采购的证明(采购方和被采购方的共同出具的承诺函)。
(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15—
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鼓励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我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一)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二)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
1.申报条件:
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参加MPW项目,或进行工程流片。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及通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等);其中,企业工程流片须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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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境外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进行流片的,须提供中英文合同、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芯片入库单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同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经认定,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不同形式的研发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直接购买IP(知识产权)并用于研发。
(2)卖方应为上一自然年度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专业IP提供商或者晶圆代工厂。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及购置IP的相关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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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购置IP明细表,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境外购买IP的须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转账凭证等。
(5)企业提供被采购方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给予直接购买IP直接费用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及IP复用的相关情况说明。(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开展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18—
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相关工作,及各项费用明细表、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40%-60%补贴,单个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发明专利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六)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和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经区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或与国内本科高校院所已签订合作开展实训协议的企业。
(2)上一自然年度,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领域免费实践培训活动。
(3)企业具备开展相应实践的设施、场所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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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践学生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在校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学生。
(5)学生在实训基地连续实践超过3个月。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训基地情况以及开展培训情况的说明材料。
(3)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人员、时间等),或经实践学生所在高校院所盖章确认的高校学生赴实训基地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实训时间、实训名单、培训学生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4)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记录、照片等)。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照500元/人(免费培训人员)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类别2:
引进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指标优先向集成电路企业倾斜。具体政策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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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持引进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
1.关于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按照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对照现有政策执行。
(十七)说明
1、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一)下发通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经贸)部门对照要求对申报企业(单位)所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项目正式上报申请文件。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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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核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评审内容为:(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3)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6)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7)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8)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开展联合会商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对政策申报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并形成意见(具体实施可参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五)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结合联合会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六)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22—
审定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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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任何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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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发改委机构职责
1.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档案、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服务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招标投标处(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责任;指导监督委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依法核准招投标事项;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监委库;承担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跟踪、评估重要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指导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装备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处
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资源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投资管理局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及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草案;提出市预算内建设投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有关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备案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负责对政府出资的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除外),负责对其他公益性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除外);申报并转发下达中央和省投资项目计划;参与、协调、审核上报重大项目,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协调安排中央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市重大项目库;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构二
(七)地区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处(市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参与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以及治理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实施;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合作、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政策;组织实施资源枯竭型城市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协调处理开发区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全市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承担开发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以工代赈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农业(含乡镇企业)、林业、水利、移民后扶、气象等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审核、备案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工业和基础产业处
分析研究工业发展情况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宏观指导;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组织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批和备案工业建设项目,审核外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提出全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基础设施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核准、审核、申报和安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统筹交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状况,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服务业处
监测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协调服务业重要领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制定;统筹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新兴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组织修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提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财政金融贸易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并综合分析执行效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监督发债资金使用;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推动资本市场新型业务试点;监测分析市内外市场状况,提出扩大消费的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拟订市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储备库建设;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流通设施项目建设;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承办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责任;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口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全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开发和项目库建设及管理。
机构三
(十二)代建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核准和监管以及代建方式的审定;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名单并牵头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拟订代建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等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信息安全工程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衔接平衡;承担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纵向网的组织实施和市发改委局域网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库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资源环境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的审核,以及资金申报与安排建议;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定中央、省有关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
(十五)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建议,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审核、核准、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称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机构编制、劳资、统战、对台、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发改委产业办岗位职责
县发改委产业扶贫工作汇报
发改委岗位职责
区发改委岗位职责
采购科科长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