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实施,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摆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臵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
1 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三是随意决定处臵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
2 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执法的水平和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抓好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干部的队伍建设,是促进政执法干部公平、公正执法的组织保证。一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记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其懂业务、善管理,成为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二是强化执法干部队伍
3 建设,提高执法的公信力。要继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切实纠正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确定国土、建设、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纠风建设重点部门,督促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惠民”等为主题开展优秀执法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等创建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征求意见、聘请行风监督员,通过座谈、自查整改、严格考评奖惩等,在部门中形成处处争创文明岗位,人人争创先进典型的良好风尚。
(二)要以完善执法责任制为主题,严格监督考核办法。制度能使坏人无法做坏事,没有制度约束,好人也无法做好事。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强等问题,关键在于对行政执法方面无一套有效完善的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因此,加强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制度建设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一是建立完善执法程序、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行政执法奖惩办法,对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将部门工作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部门人员改进作风。三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向社会聘请软环境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开展监督;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震慑
4 违法违纪者。四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部门政风行风测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面向社会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公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清正廉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风行风测评,做好对测评结果的运用,对优秀等次部门给予表扬和宣传,对等次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或责令整改等。
(三)要以信访专项纠风为突破,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查暗访、纠风执法等渠道收集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对出现的吃、拿、卡、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在纠风专项治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对存在问题重视、不纠正的、不及时进行整改,以后又屡屡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2篇:规范行政执法自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自查报告
为全面推进我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渑池县行政执法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所及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开展了自查和监督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我所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作为开展转变行政执法作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由主管领导和全体检查人员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各检查人员之间密切配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认真研究工作措施,确保了物价检查所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定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针对人员职责,制定了《渑池县物价检查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渑池县物价检查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我所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权限、范围等执法职能,从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度落实等方面对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进行了全面分解细化,并做了具体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
三、夯实基础,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我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2022年以来,我所行政处罚立案10起,结案6起。在执法过程中,无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现象,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问题发生。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1、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出具执法身份证件,提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按要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定了科学的、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行政处罚标准和适用规则;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该基准制度,处罚得当,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从而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县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自查自纠,我所在行政处罚行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记录不规范,表述不确切;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狠抓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所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水平,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第3篇: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
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加强交通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首先要针对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教育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按照市局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三、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中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始终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名干警,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在接受监督上带个好头。
史红光
二OO八年十一月九
日
第4篇: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的思考内容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执法,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影响执法队伍形象,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有效的监督,权利与责任脱节。努力推动规范执法,从法律制度,政策、方法等诸方面加强改进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所谓执法,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诸多利益因素,是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环节,也是研究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课题。近年来,从省交通厅到无锡市交通局对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的文件,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较以往有大幅度的进步,但要实现行政执法的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还需要在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上不断探索,积累?验。鉴于此,笔者拟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因进行调研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提出若干思考。
一、规范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苏建设纲要》和交通部《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认真实施法治交通战略,转变职能,改进方法,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交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等现象至今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主要表现在:
1、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法制观念差,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以及滥用执法权力,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甚至采用引诱、欺?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等问题时有发生。
2、存在趋利执法倾向。少数执法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而背离正确的执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违规取证,抢证规费,乱处滥罚,与民争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通执法形象。
3、重复执法矛盾很多。由于交通执法分散,而出现的多头和重复检查处罚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加大了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社会反响大。
二、存在问题的?因分析
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有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比较薄弱。
(一)从执法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不仅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而且执法程序富有弹性,执法结果不够稳定,同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等,因此,执法的困难较多,纠纷较多,容易失误,不易得到相对人很高很一致的评价。
2、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对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部门利益驱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等。
3、执法人员认识上的滞后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者缺乏“执行法律”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只看重“行使权力”而忽视“履行职责”,在观念上是权高于法,利重于法,人情大于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怕被复议,怕当被告,怕担责任等。
(二)从执法监督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D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做到?常化、制度化、实体化,对上级部门的要求,催得紧时抓一抓,要来检查时突击一下,有了文件也仅流于表面,未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等。
3、社会监督、民主监管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由于实用主义作崇,在实践中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往往是强调客观的多,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
三、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针对目前行政执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手段和方式,扩大执法监督的覆盖面,构建起“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统一机制和“不愿为”的激励机制,促进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1、切实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监督方法,并持之以恒,这样有利于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及时得以改善,在执法监督中无论哪级监督部门,都应当采用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来加以督促,从而不断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
2、切实完善重大处罚案件审批、备案制度。交通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对重大案件提出报备、审批的要求,这是监督执法行为规范非常好的一项制度。但是,要如何确保执法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这就需要加强执法监督来了解执法单位的执行情况,同时,制定相对应的考核方法,使审批备案制度,确保贯彻落实。从而实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目的。
3、切实完善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要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网上受理投诉举报窗口,来信受理管理等制度,畅通对交通行政执法的问题反映,改进建议、个案诉求等渠道,同时制定相对应的查处工作机制,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多一点“顾忌”从而减少一些行政执法“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4、切实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省交通厅苏交法〔2022〕90号文件中列出了十九大类典型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对于违章、违法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的方式方法,并明确了由用人单位或者相应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认为:按照规定,单位自己对发生的问题,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而在上级督察部门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加重责任追究规定,通过规定,来督促各级部门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从而减少各类行政执法“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5、实行不规范执法行为查处的通报制度。在对各个交通执法领域实施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实行执法预警制度;同时,要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预警的普遍问题,共性问题,群众反响大的问题,以利于基层执法单位做到“引以为戒”,对存在的问题尽管不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在执法中也要做到引起高度的重视,从而实现尽可能的规范执法的目标。
总而言之,交通要做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构建和谐交通,必须要立足“三个服务”,推进“三个转变”,要强化执法监督,要形成更有效的监督机制,要将事后外部监督与事前内部监督相结合,将查案纠错监督与超前防范监督相结合,将个案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从而,真正实现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真正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地位明显提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趋利执法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为构建和谐交通,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第5篇: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遵循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违法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除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的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常规性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常规性执法检查结束后2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报有关机关,并反馈被检查的企业等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开展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第四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
一、事项齐全、制作规范、内容合法。
第四十条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 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四十二条 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
第四十三条 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四十四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执法文书中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四十六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五节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合理合法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第四十九条 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一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仪表规范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第五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须)、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五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五十八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六十条
着统一工作服饰的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饰并佩带执法标志(着非统一工作服饰的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一)工作服饰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饰外罩便服;
(二)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三)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
(七)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佩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九)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饰出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饰和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执法标志、胸号牌等应当按照规定上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6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打造专业型、服务型、高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也就成了顺利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密集培训、执法监督等一系列 措施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个别领域、个别人员还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 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
2、业务知识有待充实。不想学、不愿学、不去学的思想状态还存在于某些执法人员的意识中。平日懒惰散漫,无拘无束,以享乐主义为宗旨,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玩乐、应酬氛围之中。工作职责与知识储备相距甚远,知识的缺乏致使执法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只能临时抱佛脚,到了紧要时刻,才想起去翻书、去请教,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同时在群众造成了
1不良影响。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贫乏,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将手的执法权力作为给自己谋利的工具,有时为了自已的蝇头小利,不惜违规执法、暗箱操作,臵法律、法规于不顾。殊不知,自己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已经触及法律,一旦东窗事发才追悔不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尽管以上问题仅是个别现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制止该类恶劣现象的发生,更应该将关口前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学习培训制度化。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直接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交流,可以相互促进和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系统培训执法人员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有计划有步骤的轮训执法人员,使更多的人员有接受正规培训的机会。通过全员、全面系统的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培训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开阔视野, 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为此,各单位应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公示板、电子屏幕,进行政务公开,明确职责,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人,把工作职能和工作责任结合到一起落实到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对出现过错的执法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起到震慑其他人员的警示作用,从而杜绝和避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行政、越权执法、弹性执法、权钱交易等行为。
3、执法监督经常化。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工作职能,力争做到不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并进行年终考核,激发各单位、各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逐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负责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对屡教不改的,要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通过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必将会创造出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第7篇: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铁依组发[2022]3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工作进程,我局在全局开展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照重点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部门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指定水政水资源办具体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为确保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制定了《铁岭市水利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检查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活动要求。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经常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执法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真正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从而为促进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规范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检查工作重点内容,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做到了以下几点:
行政处罚:执法单位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处罚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坚决落实“查”、“处”分离制度,违法处理和上缴罚款分离,行政处罚款项一律由业户直接去银行上缴。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规范行政处罚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了权力滥用,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更规范、更科学、更透明。同时,通过几次的培训学习,各执法单位在文书制作上切实做到了引用法律法规准确、行政处罚适度得当、案卷装订规范有序。
行政许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许可事项、许可人员、许可权限全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在单位办公场所采取挂牌、电子触摸屏等相对固定的形式予以公开,无擅自增加内容,无办理审批事项强行推销产品、和服务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要求办理,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和业主办理事项时更省心、更称心、更放心。行政强制:认真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主体及职权合法,实施行政强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勿滥用行政强制问题,无擅自扣押财物和乱收保管费用等问题,依法保障当事合法权益,无侵犯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益问题。
预防和化解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成立了铁岭市水利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制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到目前为止,未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执法纪律和作风:工作中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照规定注重执法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等,做到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举止端庄,文明用语、规范有序,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业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实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把工作职责、服务承诺、投诉电话、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全部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台、意见箱和意见薄,并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的意见,以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不同任务对象,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无“吃、拿、卡、要、报”等不良现象。
三、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自查,在充分肯定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各行政执法单位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由于受人事编制的限制,新进人员较为困难,以致当前执法队伍老化、精通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影响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的反差日益明显,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更加高效开展。
(二)社会认同感欠缺,执法难度加大,由于国民素质高低不同,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导致水行政执法缺乏社会认同感,执法难度加大,明知故犯现象严重。
(三)部分执法单位部分案件证据种类相对单一,表述欠严谨。
四、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查找的不足,结合我局执法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打造过硬的内部环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打造过硬内部环境的根本保证。一要加强思想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教育活动。二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引进一批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聘请法律顾问进行现场授课,解决执法人员存在的法律知识问题。三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实施执法能力培训,通过集训、轮训、以岗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二)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营造公正的舆论环境。坚持不懈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法律法规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和积极配合执法的自觉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电视、报纸专栏,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水行政执法营造公正、客观、积极的舆论环境。
(三)关于部分执法单位案件证据单一等的问题,一要通过提高全体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着手,二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案卷管理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通过自查,我局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查找存在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真正将各项问题的解决落到实处。我们相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一定能够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8篇: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规范执法行为自查报告
规范执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
规范行政执法 自查报告(共20篇)
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