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共6篇)

第1篇:新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x

       最新整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2篇:国家海(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务院2022年1月22日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 1 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 2 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臵,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3 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 4 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5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 6 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臵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臵。(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7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的处臵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臵程序处理和通报。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5.4 指挥与控制

       8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5.5 紧急处臵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臵。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9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臵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臵:(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10(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 11 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臵工作。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 12 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臵。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臵方案调整 5.12.1 目的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13(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臵。(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6 后期处臵 6.1 善后处臵

       14 6.1.1 伤员的处臵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l.2 获救人员的处臵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臵;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臵;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6.1.3 死亡人员的处臵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臵;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臵。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15(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16 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 17 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7.3 宣传、培训与演习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7.3.3 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 18 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臵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2)本应急预案的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8.3 国际协作

       19(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联系,说明详细计划和必要性。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0 8.4.4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订。

       8.4.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海上搜救情况简报

       海上搜救情况简报(第二期,总第九十一期)

       2022年全国海上搜救情况

       2022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全国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下,认真履行海上人命救助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各地方搜救中心、分中心的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克服困难,取得了较好成绩,为航行在我国搜救责任区水域的船舶提供了救援保障,为我国经济、航运、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搜寻救助工作总体情况

       2022年中国搜救中心及全国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南,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从事各种海上及航空活动的人员提供人命救援保障的思想,充分发挥在海(水)上搜救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历次海(水)上人命救助活动中,组织、协调了海事系统、救捞系统、海军以及大量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救助力量对海(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较好地履行了所担负的职责和应尽的国际义务。

       2022年1月1日2029时,广东省汕头大明船务公司所属“昌盛”轮在福州海面东引岛附近海域因遇大风,船舶左倾20度,船舶发出遇险求救信号。福建海事局接报后,迅速组织协调救助船“沪救1”和海军“758”舰前往救助。救助船克服风大浪高等不利条件,1月2日0820时,赶到“昌盛”轮所在海域,由“沪救1”轮将船上11名船员全部安全救下。

       1月7日1430时,浙江台州路桥秦丰船务公司所属“秦丰16”轮,因遇大风在长江口附近海域搁浅,船舶随时可能翻沉。上海海事局接报后,立即派出所属“海巡1006”艇对遇险船员救助,1月7日1905时“海巡1006”克服风大等不利因素,赶到事发现场将遇险船上12外船员全部救下。

       2月17日1430时,福建籍渔船“闽诏龙58041”在湛江外罗门水道外遇风浪搁浅,船上15名渔民发出求救警报。湛江海事局接报后迅速组织协调“边防44074”艇4等艘救助船前往救助。事故现场风大浪高,周围水很浅且有浅点,救助非常困难。经过救助人员共同奋战终于使14名渔民获得生还。

       2月25日2255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福建省华江海运公司报:该公司所属“汇丰”轮在厦门市西南约60海里海域,因船舶遇险,船上15名船员乘救生筏在海上漂泊待救。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后,果断组织协调当地海军“712”舰前往救助,26日0720时,海军所属“712”舰发现15名船所乘的救生筏并将他们救起。

       7月1日1300时,海南金海船舶运输公司所属“金海鸥”轮在海南省海口港东北40海里处遇今年第3号台风袭击,船上共有12名船员落水失踪。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迅速协调交通部救捞局所属“德鲲”轮赶往现场。同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广东省搜救中心、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迅速行动,与广州军区、中海直、南海舰队等单位联系,组织、协调救助。经历时3天的海上联合搜救行动,终于救起9名船员。

       7月15日1145时,重庆市金宏祥航务有限公司所属客船“宏发”轮,在长江重庆市忠县附近水域,因机舱高压油管爆炸导致失火,船上共有船员和旅客292人。险情就是命令,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力量,派出“监督055”、“监督6”、“监督95”三艘巡逻艇赶赴现场施救,同时协调“公路304”、“长通2号”及客渡轮“冬忠号”等船舶过驳“宏发”轮上旅客。经当地海事部门和船方的共同努力,“宏民”轮大火被补灭,船上262名旅客的生命转危为安。

       7月28日1020时,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所属“永兴”轮在海南岛东南240海里处,一名船员二个手指被压断,请求救助。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立即协调救助力量前往救助,并通知“永兴”轮转向,全速开往海南三亚港。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了海军9115号直升机和789号艇前往“永兴”轮,于2300时由海军789号艇将受伤人员接下送到永兴岛,并由海军派飞机将伤员关往海口市救治。

       8月10日,受2022年10号热带风暴影响,有9艘中国渔船,共128名渔民在海南岛三亚港西南20-30海里范围内遇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亲临搜救中心值班室指挥协调搜救工作。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了救捞局、南海舰队、渔政、海警、海关等部门,先后派出“穗救202”、“163舰”等4艘舰艇及“南海215”、“滨海511”、“中国渔政46011”和“南澳”轮等40多艘其它船舶赶赴现场实施救助。海南海事局发布航海警告,通知过往船舶注意协助搜救。11日0800时,又协调5架直升机参加搜救(其中南航部队3架、阿科中国公司南山基地2架),经全力救助,共有100名渔民和3艘渔船获救。

       11月10日2350时,广州运洋运输公司所属“毓淇海”轮在南中国海黄岩岛东北20海里处,发现“HOFENG 8”轮的救生艇,艇上共有19名菲律宾船员,经“毓淇海”轮全力救助,遇险船员全部被救起,并于11日1925时将获救人员安全转移到菲律宾籍“EDSA002”船上。

       11月14日1150时,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所属“HAMGMAM”轮,在距高雄港120海里处,因船上有1名船员受伤,请求救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迅速与台北中华搜救协会协调求援事宜,11月14日1620时,台湾中华协会派出的直升机飞往求救船舶所在海域将受伤船员接走,送往高雄救治。

       11月16日0350时,玻利维亚籍“星光”轮,从大连开往仁川途中,在大连圆岛以南附近水域发出遇险求救警报后沉没。辽宁海事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并派出所属“海巡021”、“海巡022”赶赴现场,并协调事故现场附近的“白龙泉”轮、“鲁荣油27”轮、“建设”轮等参加搜救。在辽宁海事局全力组织、协调救助下,11人全部被救起。

       12月11日0430时,深圳海事局接香港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广东东莞石龙水上运输公司“东运419”集装箱船,在深圳赤龙湾蛇口洪附近水域沉没,船上共6名船员全部落水。深圳海事局接报后,迅速派出所属“海巡1601”、“海巡1602”赶赴现场,并协调蛇口公安派出所、蛇口水上消防中队快艇到现场协助搜救。11日0525时,成功将6名落水船员全部救起。

       12月17日0700时,山东省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航海6号”轮,从天津开往福州途中,在江苏射阳河口东南约100海里处因遇大风,船体进水发出求救信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迅速通知连云港海事局组织救助,经连云港海事局协调,附近航行的“长新101”、“海发运5”全速前往现场搜救。经全力救助,23名船员全部生还。

       2022年海(水)上人命救助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重视。交通部黄镇东部长、洪善祥副部长经常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了解、检查搜救工作情况,对水上险情及应急搜救工作多次作出批示。一旦发生重特大险情时,从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到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都亲临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

       其次,在海上人命救助中,特别是在情况紧急,远离海岸的情况下,军队积极参加海上人命救助活动,对目前增强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力量是极大的支持。而且,使我国人命救助工作在远离海岸也能有效实施,提供救助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覆盖了我国承担的搜救责任区。

       三是加强协调和合作。通过各种救助力量的相互补充和配合,国际和地区间的搜救合作得到了加强。我国各海上搜救中心在过去的一年中,除与军队加强合作外,还加强了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等航运单位及海洋石油、海洋局、渔业水产部门、沿海城市所属的直升机公司等的协调工作,使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四是加强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一年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救活动中积极与越南、日本、韩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多次成功合作完成了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救助的任务。

       五是非运输及乡镇个体运输船舶是造成水上死亡、失踪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这两类船舶造成死亡和失踪人数占全年我国水上死亡失踪总人数的80%以上。特别是水库、湖泊及各水网支流水域突出,险情发生次数不到全国总数的14%,而死亡失踪人数却占全国总数50%以上。

       二、提高认识,注重管理

       水上发生人员遇险情况大多是突发事件,由于人在水中特别是低水温情况下存活时间短,加上受气象条件等不利因素影响,海上救助工作的难度很大。突出表现为:救助对象位置不确定、救助环境困难、救助距离远、救助时效性强等。国际海事组织为保障和规范沿岸国切实履行对海上遇险人员的施救和海岸值守及搜救服务的义务,制定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充分认识到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航海大国形象、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的重要意义,结合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特点,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通过学习,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海上人命救助不仅仅是对海(水)上遇险人员的救助,而且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是为从事海洋和航海事业人员的根本利益提供安全保障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为提高我国搜救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搜救行为,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从而提高了我国搜救队伍的整体水平。2022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编写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重特大险情反应程序》。为尽快掌握和运用先进的搜救技术,与国际接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翻译了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空海联合搜救手册》。同时还开办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培训班,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应用中国船报系统打好了基础。为保障搜救通信中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系统正常运转和及时接收DSC报警信息,交通部海事局在京组织召开会议,理顺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了安全遇险通信的畅通。

       三、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搜救水平

       1、积极部署,充分准备

       为减少台风、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对我国海上运输生产造成损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水上防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冬季海上航行和作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及航运单位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广东、海南、福建等各海上搜救中心也在台风季节到来之前,积极布置台风季节的防抗台风工作;辽宁、河北、天津等海上搜救中心在冬季到来之前就北方海区的冬季气象、海况的特点抓紧部署工作,并针对本辖区的具体特点,先后下达了加强冰期防范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冰灾认识及防冰措施的宣传教育,同时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冰情,做好应变防范工作,保证了冰期船舶航行、靠泊、作业的安全和港口生产的顺利进行。

       2、锻炼队伍,提高应变能力

       为更好地履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检验我国在海上救助行动中军地联合对遇险人员和船舶救助的组织、协调、指挥水平,锻炼我国海上搜救队伍,提高我国抗突发海难联合救助的能力,经交通部、海军批准,2022年9月26日,命名为“海救一号”的我国首次军地海上联合搜救演习在青岛附近海域举行。由海军北海舰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共同策划了演习方案,在这次演习中,军地共出动舰艇、船舶23艘,飞机5架,成功演练了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消防灭火、堵漏排水和海上清污等科目。此次演习,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军地各方协调一致、目标明确、任务清楚、部署周密、指挥得力,达到了预期效果,为今后切实做好海上搜救遇险船舶、船员和航空器工作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此次演习是对我国北方海区包括人命救助、海上消防和防污在内的各种应急反应能力的演练,真实地反映了遇险、报警与施救的全过程,同时充分展现了从军队到地方,从专业力量到社会力量,从空中到海上立体的搜救、消防和溢油应急战斗场面,是对我国海上搜救综合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检阅;也是对我国海上搜救采取军地联合救助形式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演习充分说明了海上搜寻救助是一项需要各方资源参与的社会性活动,是一项特殊的政府行为,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为总结近年来各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局在防抗台风及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做好防抗台风及灾害性天气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于11月21日至22日在湛江召开了“2022年防抗台风工作研讨会”。与会代表在会上对长期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对今后的防抗台风及灾害性天气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今后防抗台风和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重点和新思路。

       3、注重国际交往,加强周边合作

       搜救工作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国家海上安全环境,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具体体现。我国作为世界海洋和航运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国际间交往、主动对外宣传我国在搜救工作上所取得的成就,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2022年10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派人参加了“第六届中、日、俄、韩、海上搜救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了加强区域性海上搜救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并在会上对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了介绍。2022年7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派人到香港参加国际搜救卫星组织第十五届委员会,中国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中国2000年任务控制中心运行状态”报告。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通信手段

       作为中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子系统之一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于2022年6月1日全面进入试运行开通,她为改变中国海上搜救行动中信息不灵、手段单一的被动局面,为提高我国海上搜救能力和利用现场船舶进行互救,增强和改进救助手段,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试开通以来,系统数据库中共存储1820艘船舶静态资料和557艘船舶的照片资料。到2022年底共有841艘船舶36576航次加入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共接收报文近7万份,并输入台风等气象信息255次。多次出色完成了提供搜救信息和搜救协调任务,如对“金海欧”、“运广”及“CAVALIER”等轮的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全国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在各级政府和电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到目前为止,我国沿海及长江沿线已有38个主要城市安装了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为海上遇险人员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报警渠道,增强了海上救助的时效性。

       2022年,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认真履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所赋予的职责,牢记“人命救助,快速高效”的宗旨,积极组织、指挥、协调海上人命救助工作;交通部所属海事、救捞系统以一种“把希望送给别人,把危险留给自己”的精神勇挑重担;海军、边防部队、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等港航部门所属船舶服从调度,积极参加海上救助活动;各医疗机构总是在危难之时,伸出求援之手。

       在新的一年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致力于全国搜救体系的完善,充实搜救值班人员,进一步提高搜救水平和加强管理力度,不断开拓进取,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再接再厉,知难而进,最大限度地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4篇:我国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的思考

       我国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的思考

       船舶在海上航行,出现险情和事故需要救助时,应发出求救信号。对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作出响应,是每个收到遇险信号的船舶和机构的义务。这在IMO所制定的有关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1974年SOLAS公约第5章第10条规定:“海上船舶的船长,在收到船舶、艇筏或救生筏遇险信号时,必须以全速驶向遇险者提供援助,可能时,并应通知遇险者他自己正在前往„„”同一章第15条给出了对政府采取搜救行动的基本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安排必要的沿岸值守并救助其沿岸海上的遇险者,这些安排包括海上安全设施的建立、管理和维护„„”。1979年的《国际海上搜寻与救助公约》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1984年起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6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受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可见,沿海国设立专门的搜救机构和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提供救助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我国海上搜救系统现状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我国海上搜救系统主要由交通运输部下属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来执行。其职责有: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值班工作;起草海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和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务院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我国海上搜救系统的法规建设和制度管理

       为规范我国海上搜救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交通部实施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险情报送制度,搜救保障机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搜救的支持系统,提高我国政府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搜救的能力,确保海(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并通过制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中国海区溢油应急计划”,规范搜救内部工作、使搜救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3.我国海上搜救的资源建设

       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2022年以来,交通部分别在烟台、上海、广州成立了救助局,在大连、烟台、上海、厦门、湛江等地建立了交通部海上救助飞行队,初步完成了我国专业立体救助网。2022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在长江实行“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专业救助网络。军队、政府部门及涉海各企事业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国海难救助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海难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气象、海洋、通信部门则为海上搜救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保障。为提高海难救助效率,迅速协调遇险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海难救助工作,交通部海事局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要求在北纬9度以北,东经130度以西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报告船舶相关信息,以便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推算在航船舶位置,协调参与救助。此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建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家库”,开发了“船舶识别码查寻系统”、“船舶运输危险品查寻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交通部海事局开发的“险情上报与查寻统计分析系统”与国家海洋局协商建立了“海洋气象资料查寻系统”,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支持。

       4.搜救通信及信息传送能力

       海上险情信息的获取,是成功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前提。为获取各类海上遇险报警和搜救现场信息,交通部建立了海事卫星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和搜救卫星系统等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我国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使各海上搜救中心具备自动接收海上遇险信息的能力。同时,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江苏段建立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海事电视监控系统,在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及沿海重要港口等海域建立了船舶白动识别系统,以便及时获取各类信息,监控船舶安全航行。此外,在电信部门大力支持下,交通部海事局已在中国沿海各主要城市开通了12395公众海上险情报警电话,方便公众及时报告船舶遇险信息。

       我国海上搜救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地域广大,海岸线长,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全国的搜救工作不能形成整体的网络,海难搜救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一是搜救体制欠合理,达不到迅速出击,快速反应的目的;二是各地海上搜救中心体制未建立、健全。海事机构负有防止辖区内船舶污染水域和水上搜寻救助等方面的职责,但由于受职权限制,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进行海上搜救工作中有很大局限性,使海上搜救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三是搜救力量薄弱、搜救资金欠缺。我国专业救助力量严重不足,设备落后,应急反应慢。由于海事机构内部岗位流动性强,一直以来未形成一个专门的救助队伍,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救助知识,搜救工作往往只是仓促应战,指挥无序,增加了搜救工作的难度,耽误了救助人命和财产的最佳时机;四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对海上搜救这一公益性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不服从协调或不愿意参与救助的现象。

       主要建议

       1.改革现有搜救体制,建立合理调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虽然明确了海事部门在组织海上救助中有权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搜救工作,但由于牵涉到各方面利益,海事部门受职权限制,在组织协调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通过建立一个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成的能够协调社会各种力量的指挥机构—海上搜救中心,便能很好的解决该问题,同时也能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呼应,这种机制已经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建立,同时应依据各地区、港口的实际情况,继续设立适当的分中心,机构可参照海事部门的体制分工,最终达到一水一搜救中心、一港一搜救分中心的新型搜救体制,使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形成一个闭合的网络,从而达到相互联动,快速反应,及时出击的目的。

       2.设立搜救基金,加强搜救力量的建设

       在搜救过程中,首先要提高搜救船舶的抗风浪等级和全天候出航能力,注意确保搜救船舶在搜寻遇险船舶时的航行安全。目前,我国拥有专业救助船舶49艘,救助飞机8架;建立了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和北部湾等水域的立体搜寻网络,实现了海空立体救助。2022年,我国最先进的救助船“南海救101”等船舶先后投入使用,使我国海上应急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对搜救力量的建设重点应放到空中搜救力量上面,我国在这方面是特别薄弱的。航空器具有速度快的特点,而这恰恰是搜救工作最需要的。因此,我国应加大在航空器上的投入,加强我国的搜救力量,变我国搜救工作以船舶为主,航空器辅助的局面为船舶、航空器共同发展的局面,从而提高我国搜救工作的速度和效率。

       我国搜救工作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而这些资金相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航运经济和海上活动的实际需要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搜救工作自身的特点,从现行的搜救体制来看,单靠专业搜救部门自身的力量,自辟财路走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是行不通的。通过设立搜救基金,可弥补两方面的资金不足,一是对非专业搜救机构的经济补偿;二是建设搜救力量所需要的资金。

       3.增强搜救队伍力量,提高搜救人员素质

       在实施海上搜救工作中,担任现场指挥工作的均为海事部门的人员,由于岗位的变动,难以形成固定的搜救人员,造成了搜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而海上搜救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在人员方面应加大培训力度,使搜救人员具备较为系统的搜救理论,在平常工作中,还应有针对性的多组织一些海上搜救演习,使搜救人员熟练掌握海上各种突发情况的搜救程序,还可以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分析事例,提出不足,共同提高,使海上救助工作形成良性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中国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救捞系统只要不断地致力于全国搜救体系的完善,充实搜救值班人员,不断提高搜救人员素质,提高搜救水平和加强管理力度,以饱满的热情,不断开拓进取,以“人命救助,快速有效”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就一定能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4.加强搜救行动的演习和演练

       为了提高海上搜救的有效性,在平时应加强搜救行动的演习和演练。由于直接参加大规模搜救行动获取实际经验的机会较少,为了检验搜救行动的有效性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关机构应定期组织搜救演习。

       由于搜救演习需要调动大量资源,成本较高,搜救机构也可以考虑以模拟演习辅助实兵演习。而且一次演习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大规模搜救行动中的所有问题和环节,可以在日常的小规模演习中有侧重地检验部分内容。

第5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搜救字[2022]9号)

       各海(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内、国际法律公约的要求,为规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水上发生重特大险情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搜救反应速度和救助成功率,中国海上搜求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现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搜救中心参照本程序并结合其搜救责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报本搜救中心备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以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危害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险情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搜救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救责任区域以外发生的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或参加救助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二)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三)一般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四)重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五)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3.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六)省级搜救中心,是指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军区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的设立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水)上搜救中心。

       (七)搜救分中心,是指沿海各省级搜救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

       (八)应急协调小组,是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协调重特大险情的救助工作而组成的临时组织。

       应急协调小组的组成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通部或交通部海事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搜救情况的掌握与上报。各省级搜救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 发生在各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险情,由各省级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包括请求其他搜救责任区(包括港澳地区)的救助力量的支援。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各省级搜救中心的请求,可以负责协调某一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救助力量,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第六条 任何参与搜救的救助力量,由负责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

       参与搜救的军用船只、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

       第七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员(简称: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时,应按《水上险情报告表》(见附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值班员可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始发港、目的港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和船旗国搜救中心以及网站等了解报警船舶的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一)值班员应选择合适的海图根据报警船舶的位置进行标绘,并通过报警船舶识别码确定报警船舶所属国家或地区;

       (二)报警位置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接到报警0.5小时内)通知该辖区的省级搜救中心和海事局;

       (三)当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A、B、C、M站或电话报警时,值班员直接通过上述通讯设备与报警船舶核实遇险情况;

       (四)当报警船舶为中国籍船舶时,值班员应在查出报警船舶船名后,与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船籍港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事部门核实遇险情况;

       (五)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值班员应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

       核实遇险情况;

       (六)报警位置不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通知该搜救责任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搜救部门,并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

       (七)当中国籍船舶、飞机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之外发出遇险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与船舶所有人进行联系以便确定船舶遇险情况,并负责帮助船舶所有人与负责该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中心建立联系,掌握救助进展情况;

       (八)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省级搜救中心的,报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人即海事局分管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局领导)确定一个负责的省级搜救中心,其他搜救中心协助。负责的搜救中心应是最有效、快速组织起救助的省级搜救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需要做出调整的亦由分管局领导决定,由值班员通知有关各方。

       第九条 海上发生需要救助的险情,值班员应立即通知交通部救捞局值班室,并保持联系,掌握情况。

       第十条 值班员接收到险情报告后,除按本程序第八条执行外,还应了解船舶遇险的性质、核实遇险人数、遇险水域的海况、水温及救助要求等情况,作好记录,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值班员应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跟踪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该辖区搜救中心采取搜救措施的情况,并作好记录;

       (二)遇险信息来源于非搜救责任部门,值班员,应立即(接报后0.5小时内)通知遇险责任区的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进行救助行动;

       (三)遇险信息来源于搜救责任部门,值班员应向搜救中心了解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救助措施的详细情况;

       (四)当值班员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应向交通部公安局值班室通报;

       (五)当值班员接收到渔船、农用船或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时,值班员还应负责将险情通报给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或民航部门。

       第十一条 值班员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将险情评定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特大险情,按照不同的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值班员接到一般险情报告后,应及时(0.5小时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即海事局通航处处长或副处长(以下简称:通航处领导)报告;遇险人员在3人以下且为非工作时间时,由值班员负责处理,不必报告。3人及以上的,值班员应立即向通航处领导报告。涉及污染水域环境或其他事故,应按照本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处理。

       通航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1.5小时内)赶到值班室,了解掌握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值班员应对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救助行动进行跟踪,了解掌握险情的变化和救助行动的情况,并作好记录。

       当险情发展为重特大险情时,应按重特大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值班员、通航处领导除应按照第十二条执行外,值班员还应提醒省级搜救中心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传真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交通部办公厅值班室。

       本程序第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不排除各省级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的险情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救助行动。

       通航处领导到达值班室后,及时(0.5小时内)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由分管局领导或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指示由通航处领导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即海事局常务副局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局长)报告。

       根据需要由常务副局长向交通部领导报告,或由在京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向交通部领导报告。

       分管局领导决定成立应急协调小组时,由通航处领导或值班员通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到搜救值班室。

       应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1.5小时内)到达搜救中心值班室。

       值班员应及时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救助行动的指导性建议和协调情况传达给负责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传送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当险情发展为特大险情时,应按特大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接到特大险情报告后,值班员、通航处领导除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三条执行外,经分管局领导或常务副局长批准后,将《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第十五条 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及以下的溢油污染事故,当不涉及人命救助时,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通航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通航处领导。

       (二)操作性溢油事故,造成溢油10吨及以下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船舶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船舶处领导。

       (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以上的溢油污染事故,值班员应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通航处领导汇报,并启动油污应急计划。

       (四)操作性溢油事故(船舶在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以及排压载水

       时引起的溢油),造成溢油10吨以上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海事局船舶处领导报告,启动油污应急计划,并按船舶处领导的指令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重特大溢油污染事故,由通航处领导请示海事局领导同意后,通知船舶处领导协助处理。

       水上溢油事故10吨及以下时,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不需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通部海事局)值班室。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等规定执行,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值班员在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报告转给交通部海事局安全处处理。

       (二)值班员在非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除应按照上款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负责信息的接收和传达工作。

       第十七条 值班员应将《海上搜救值班信息》及其续报抄送给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和党工部,以便编制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并作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当船舶处、安全处了解险情发展情况和搜救行动的情况时,值班员应全面准确的提供资料。

       (二)值班员在搜救过程中,应及时将搜救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

       (三)通航处应在搜救行动结束后,按照通航处领导的安排,向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了解搜救行动的详细情况,编写《海上搜救情况简报》。

       (四)通航处应在重特大险情并造成10人以上失踪或死亡或造成重大污染的搜救行动结束后,3小时内起草完成搜救情况总体报告,以《搜救信息快报》的形式报交通部领导,抄送海事局领导。

       (五)通航处只对搜救情况的准确性负责。整个搜救期间的政务信息和上网发布的管理由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负责,对外的宣传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党工部负责。值班员未经搜救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人员提供任何有关险情和搜救行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值班员应对交通部、海事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到达值班室的时间和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情况及领导的指示、建议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有关搜救期间的电话联系内容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发出的《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及其续报的时间及接收人

       员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 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三)《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国发〔1973〕187号)。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国函〔1989〕50号)。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691号)。

       (六)《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298号)。

       (八)《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函》(安监管函字〔2022〕20号)。

       (九)《值班日志》

       (十)《水上险情报告表》

       (十一)《电话记录》

       (十二)《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

       (十三)《搜救信息快报》

       第二十条 本程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海上搜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海上搜救分中心2022年按照“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国际海上搜救公约,努力提高海上搜救工作的决策、协调和反应水平,在完成搜救责任海区“两防一救”的任务基础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进步。

       一、2022年海上搜救工作概况

       二、搜救分中心的软实力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海上搜救组织体系得到加强,经过市政府的调整,搜救分中心组织机构组成更趋合理健全,基本形成了以**市委、市政府领导,搜救分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良好搜救格局;海上搜救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不断修订完善,险情事故报告制度、报警处理程序不断规范合理,搜救应急联络渠道不断畅通;海上搜救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值班队伍,并通过开展工作交流和组织搜救演练等有效途径不断提升搜救队伍的搜救水平和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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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救分中心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动服务两岸三通,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海上泼水节安全保障工作。泼水节活动期间,搜救分中心严格按照制定的《海上泼水节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出动两艘大型巡逻艇和一艘小型巡逻艇及20多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维持水上活动秩序和提供应急保障服务,确保了海上活动项目圆满成功和海上人命、财产安全。

       (二)未雨绸缪,加强季节性恶劣天气的防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搜救分中心认真部署 “四季三节”的海上搜救工作,为节日期间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按照《**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要求,搜救分中心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警及重点时段的搜救工作。特别是针对08难台风来得早、强度大、路径怪等特点,按照“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原则, 积极开展各项防抗台风工作,成功防抗了台风“鹦鹉”、“凤凰”、“海鸥”、“森拉克”、“黑格比”、“蔷薇”,取得了零伤亡和未发生重大海上事故的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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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2年**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先进案例

       (一)海上救援 船舶卫士——**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收到“长安101”轮赞扬牌匾

       (二)危难时刻海事显真情 送上锦旗船方表谢意

       (三)快速反应 科学指挥--救助遇险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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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一)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条件还很简陋,需配备一些硬件设施。如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和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和精良应急处置装备。

       (二)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还相对滞后。应加大投入支持搜救分中心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能力。

       (三)加强资源整合和搜救合作,开展海上搜救交流与合作。引进海上搜救领域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搜救技术,与相关单位形成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搜救合作机制。

       国家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