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共7篇)

第1篇:综合治理解决法院执行难

       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

       ——建德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执行难”特别是积案执行问题凸显,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建德市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022年以来,该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扎实地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梳理出的16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644件无财产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290件。

       一、创新理念,坚持动态执行。

       1、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市法院与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法院及时向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通报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行为,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案件的督办执行力度。

       2、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实现24小时对接,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已初显威力,如今年3月20日(周六),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童某的电话,说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执行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控制,成功执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出台《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实行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信息

       公布,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目前通过悬赏已执结9起案件。

       4、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该市制定了《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意见很大。通过执行救助有效化解了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22年至今,共计对61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93万余元。

       二、加强沟通,坚持联合执行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2022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机构等十九家成员单位职责。

       2、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要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执行案件就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常设机构。同时每月定期召开清理执行积案协调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疑难复杂执行积案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通过此种协调方式,11件疑难积案顺利完成清理。

       3、借助公安平台协助执行。该市建立通过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及时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查控优势协助执行。2022年至今,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

       人的基本信息4273人次,请求公安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87人次,通过公安查询车辆61次,通过公安协助查控执结案件123件。

       4、建立基层协助执行队伍。设立乡镇、街道执行联络员、街道社区执行联系员以及村警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将协助执行网络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实现执行工作从法院走向社会。同时,由市委政法委将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的执行工作纳入所在单位考核。目前,该市的协助执行网络覆盖面从原先的16个乡镇街道扩大到88个行政村,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三、搭建平台,坚持征信执行

       该市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作为“信用建德”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杭州地区率先实现银行、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与人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征信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和履行情况信息,工商部门将其做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国土部门将其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金融部门将其做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的必要条件。

       2022年以来,建德法院共向人民银行传输了1101条企业和3749条个人的征信信息。该市金融机构受理贷款业务中因申请人有诉讼执行信息而拒绝办理贷款238人次,拒办金额2116万元;限制办理贷款27人次,限办金额148万元。如2022年上半年,该市法院受理了三件以杭州雅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企业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拒付剩余款项。2022年,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发现

       因有未执行信息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方获贷成功。

       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确立,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2篇:解决执行难,审判中要融入执行思维

       解决执行难,审判中要融入执行思维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要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

       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思维,是指在审判环节不仅应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还应考虑审理的结果能否执行到位。在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因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和因审判工作不到位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审判与执行的脱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不管改革的最终走势如何,执行依据明确都是实现审执分离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与技术条件。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

       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最大化地实现权益。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加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较大程度地降低执行的难度。一方面,在立案阶段要将财产保全置于诉讼的最前端,尽量从源头上保证执行效果的实现。立案法官必须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阐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能动性,以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或变卖,为执行创造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主动树立起财产保全的意识,尽量保证判决结果的能够兑现。审判法官要注意观察和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原告作出财产保全释明,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则必须及时作出裁定移送执行。执行的效果有赖于审判的保全程度,因此只有在审判阶段充分做好保全工作,才能在执行阶段有效降低执行难度,更好地保证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给付内容明确。”这里所谓给付内容明确,其实质就是要求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确定支付金额或者财务的数量,明确应当履行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裁判依据粗糙模糊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不得不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想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好执行难问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是关键。首先,应当端正态度,树立起责任心。法官应当真切感受自己肩负的责任,用心对待每个当事人,用心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其次,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事实,是公正明确裁判的基石,这是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完成的基础工作。第三,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判决。每一次裁判都是评判是非的真切体现,所以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设身处地站在不同的角色上分析思考,避免作出模糊不清的裁判结果,保证裁判文书内容用语恰当,明确无误,表述清晰。

       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都有着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有着事半功倍的功效。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查清关于被执行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理清基础法律关系,与审判阶段的法官进行沟通或者查阅审判卷宗则是最好的路径;作为案件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摒弃“案件一结,事不关己”的错误理念,要有配合兑现裁判结果的正确态度,在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同时,应当积极提供案件信息表,注明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住址、联系电话、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等,以便为执行法官快速进入案情,从而为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如此,既能节约办案资源,也能提高执行效率。

       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实践证明,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提倡调解结案的同时,通过审判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止纷息诉,能够最大限度解决执行包袱。尤其在当下,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诉讼环节的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结果的即时结清,对于执行无疑起着巨大的帮助,不仅降低了进入执行案件的数量,而且有效减轻了执行压力。审判与执行看似分离,实际上也是一体,许多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法官在诉讼阶段直接履行兑现完毕。因此,作为审判法官要有定纷止争的角色意识,尽量避免更多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

       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许多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之所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原因都是不服裁判结果。之所以不提出上诉,要么是对司法失去信心,要么是不懂得诉讼程序的规定,即便如此,其对提出的理由仍然坚信不疑,始终认为自己是有理的,法院的判决不公,进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或者逃避。由此可以看出,裁判结果让当事人胜败双方皆服,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矛盾,还能降低执行阻力。所以,在审判阶段,不仅要求法官作出明确无误、表述清楚的裁判结果,而且要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必须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把道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

       毋庸置疑,执行和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则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执行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环节奠定的基础如何。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必然能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让当事人更真切地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3篇:最高人民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6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说,执行工作在整个社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国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取得了难能可贵的成绩,但依然存在极少数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最高法院16日提供的数据显示,1995年到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677万件案件,年均执结169万件,执结金额3665亿元,年均执结916亿元;而1999年至20XX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案件1252万件,年均执结250万件,执结标的金额15311亿元,年均执结306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召开的前两天透露,为了进一步解决“极少数”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努力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推动“执行难”问题得以解决。

       “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就是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二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

       在这个系统提供客观、全面、权威信息的基础上,将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一的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14日说。

       建立此系统之后,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赖帐者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这个系统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

       据介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高法院已经制订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有关软件也正在设计。

       新华·孟娜

第4篇: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摘要】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表现在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造成了社会信用和法律救济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完善法院执行体制,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模式是解决执行难的唯一出路。

       【关键词】执行难;法律救济;制度模式

       所谓的执行难,简而言之,即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履行,案件裁决书成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执行难的常规表现形态和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还债:被执行人逃匿或隐藏转移财产;有关单位协助不力或拒不协助.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后无权利义务者,也没有遗留财产;法院之间司法协助不够,委托执行难以落实;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和阻碍执行工作等等。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很难扭转和克服的,它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好转。除此之外,还有因裁定违法、执行违规而带来的问题,包括严重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一、民事执行难造成的危害

       1、它导致了社会信用的缺失,如果法院的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人民将不再信赖法院和法院的判决书,也不再畏惧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等于变相鼓励违法。

       2、造成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缺失,会促使公民被迫从公力救济向私力救济寻求保护,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民事强制执行这种公力救济落实不到实处,会促使人们丧失对公力救济作用的认同感。

       3、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

       包括执行方法上的欠缺和被执行财产分配制度上的欠缺。据国外经验,在房地产等领域,可以引进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制度,是执行机构依法选定不动产的管理人,对不动产行使管理由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偿还债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这一难题。

       在处理多头债务的执行时,我国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引起执行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2)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构建中,出现了三个问题:①法定优先权在《担保法》中有所缺失;法定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有关判决优先权的缺失,判决优先权又被称为司法上的优先权,我国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来保护其债权,但仍有其不足之处,使得没有人愿意主动申请保全财产,最终带来民事执行难的困难局面。③《公司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不足,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有了一些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改进,但还是存在缺陷,比如在公司清算前非法处臵财产如何确定其效力、欺诈债权人的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都缺少相应的处理办法和规定,形成了制度上的盲区。

       (3)我国破产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现债权的。执行程序强调对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保护,即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保护单个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程序是概括执行,强调对多个即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虽然,两者各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不过它们对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执行程序也会形同虚设,反之亦然。现实中,申请破产的案件是相当少的,而大多数是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受偿,而在很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者已经是资不抵债。这种使特定债权人部分受偿的做法是不法当然也是不妥的,使其他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能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得到赔偿。

       2、法院执行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法院系统构架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院系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简单地说,就是法院在经济上不独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筹码。其次,法院系统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法院中的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审判人员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也由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掌握。这样,法院不能对立思考、独立完成执行工作。

       (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①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②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3)法院执行体制的不健全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臵的不健全。《法院组织法》没规定专门的执行机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说明执行机构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其次,法院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执行员是属于审判人员还是其他人员呢,这在性质上很难界定。因此,法律对执行人员提供有效保障,至少是为其正名,是很有必要的。

       其三,执行权的行使过于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便是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增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增强社会群众的信用意识。

       4、建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模式

       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民事监督制度,将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违反律法规定或执行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严重超标的执行,或者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等作为监督的重点范围。

       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加强执行中的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确立数据开放制度。可实行“悬赏执行”,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对确实不能执结的,法院可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有效救济。

       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1]“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下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2]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11.

       [3]陈孝铭,著.刍议“职权主义”困扰下的执行.7-作U].福建审判,2022,2.

       [4]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

       一、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M].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5篇: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1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1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一项统计数字显示:近3年每年案件是850万多一点,其中民事执行案件就占了25%,可见民事执行案件占比例之大。1994年,当事人自动履行比例占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22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了48%。换句话来讲,10年的时间里,自觉执行率由70%下降到48%[[1]]。

       1.2、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

       分析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就是研究民事执行权与国家其他形式的权力的关系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具体位臵,有人称之为“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分工)属性”。现代国家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民事执行权必然处于上述三权之中的某一位臵,而不可能是超出三权范围之外的第四权或第五权。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其实就是分析民事执行权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在上述三权之中的具体位臵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如下

       -3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

       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3.2法律意识单薄

       3.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3.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

       -5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4.3.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4.3.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7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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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当前,“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危害是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造成“执行难”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难”的状况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执行收案绝对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23.9%,1997年比1996年增加9.4%;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1996年上升39.5%,;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8年第一季度,有16.8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司法不公

       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法制观念淡薄

       这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空前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没法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

       解决执行难讲话稿

       北京办公楼网络解决实施方案

       执行难工作汇报

       基本解决执行难讲话稿(共16篇)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共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