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岗位职责(共5篇)

第1篇:三包索赔岗位职责

       三包索赔专员

       1.开展新车首次保养配件索赔、正常维修车辆配件的索赔工作 2.了解公司车辆销售情况,并做到客户跟踪,随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

       3.保存好每天的单据,每天整理好单据,在当天6:00到6:30之间交由财务,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的,需在第二天早上10:00之前上交财务。有单据丢失或损坏的,后果自负。

       4.在坚持三包原则的基础上维护客户正当利益,负责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5.将索赔件及时返厂,协助财务人员与工厂结算首保和三包费用。 6.与生产厂家就索赔信息和政策进行定期的沟通。

       7.熟悉车辆配件名称,懂得三包范围内的所有零件,零件三包的时间;

       8.具备较强的说服能力,懂得三包单据的填写; 9.对旧件的回收归放;

       10.熟悉所销售车辆的索赔信息及索赔流程; 11.负责每台索赔车辆索赔资格审阅工作; 12.负责索赔件保管工作; 13.负责索赔零配件上标签工作;

       14.负责填写、打印信息报告,以及申请单填写工作; 15.负责每月保修零配件申请表汇总存档工作; 16.负责各类信息传递工作。17.负责免费保养、保修索赔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18.熟悉并严格执行“三包索赔条例”,负责保修期内车辆的三包鉴定工作;

       19.根据鉴定结果和维修结果,认真、逐项申报三包索赔单,并制作汇总表;

       20.负责售后维修站与厂家各种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2篇:“三包”人员岗位职责

       “三包”人员岗位职责

       一、“三包”是指本公司的售出产品(包括最终用户)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在一周内包退,半个月内包换,一年内(或行驶6000km)内包修。超出以上范围必须经领导签字。

       二、协助销售人员做好顾客的信息跟踪,始终保持顾客的满意。 三、当接到顾客的抱怨投诉时,应耐心倾听顾客的反映,能立即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请示的应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

       四、凡需上门服务的,市属三区24小时以内、市属三区以外的48小时以内、外省市的72小时以内必须给予满意的解决。

       五、凡维修用的零配件先借用出库,凭顾客签署意见后的“三包”服务记录表及更换的配件办理手续。如直接邮寄的配件需领导签字直接领用。

       六、利用出外服务的机会,不失时机的走访用户。 七、做好各种质量记录并予保存。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2022年2月

第3篇:三包售后岗位职责

       三包售后岗位职责

       一、在本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努力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经营产品的技术指导和维修工作; 二、热情、耐心接待客户来电、来访,及时安抚、解决客户所反映的问题;

       三、具备、掌握所经营产品的维修技能,有效实施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四、熟悉经营产品的性能,掌握相应的服务政策,以确保售后服务质量,并向客户和销售人员进行产品性能的宣传贯彻;

       五、根据相应服务政策,负责鉴定产品质量问题,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及时归档; 六、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所销售产品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常识。针对维修技术能力相对薄弱的客户进行培训和指导;

       七、凭三包凭证、旧件及时到配件库销账,做到每次维修结束结清所欠配件。

第4篇:三包索赔员岗位职责

       三包索赔员岗位职责

       .开展新车首次保养的索赔工作,正常维修车辆配件的索赔 工作。

       .保存好每天的单据,每天整理好单据。

       .在坚持三包原则的基础上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负责对客 户的解释工作。

       .将索赔件按时返厂,与厂家结算三包费用。.与厂家的索赔信息和政策进行定期的沟通。

       .熟悉车辆配件名称,懂得三包范围内的所有零件,以及零 件三包的时间。

       .对索赔配件上贴好标签,摆放到指定位置 .负责填写,打印信息报告,以及申请单 .负责每月保修零配件申请表汇总存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5篇:汽车三包政策

       对1、财 P

       务

       D

       I的费

       影用

       增

       响

       加

       :。

       2、备用车固定资产增加,公司资金压力短期内增加,折旧增加,备用车购入成本不明朗,备用车的事

       故

       风

       险

       须

       法

       务

       部

       门

       把

       控。

       3、交通费增加,补偿须出具具体流程配合实施,可参考雷诺TOE,厂家是否补偿及采用何种

       补

       偿

       未

       知。

       4、退还的发票如何处理,入账,销售,税务部门未给明确答案。 5、目前A厂家、B厂家已出具相关培训,D厂家及E厂家暂未收到通知。6、A厂家退车换车,厂家将不会补贴;B厂家将会补贴一半,方式未知。7、换车退车的精品成本、贴息成本、保险由经销商和客户商议解决。此部分所得税税前89、易不拖损耗

       车零

       能费部

       件

       用增

       扣将加

       致

       会库

       除增存

       增加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局 长

       202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员岗位职责

       汽车三包承诺书

       汽车三包员工作总结

       汽车维修三包索赔员岗位职责

       三包索赔岗位职责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