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汇报(共8篇)

第1篇: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一、主管公司职业卫生的安全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事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主管职业卫生的安全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部门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依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档案,同时对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第2篇: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天津市津机磨床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为了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今年预计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为12人,从事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作业的劳动者9人,其他粉尘作业人员3人。我厂在新的年度里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每年定期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体检前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接洽,并签定合同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负责。

       3.每年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出计划,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建立职业监护档案,职业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即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的检测情况;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参加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归档登记,建立健康监护档案。随时掌握参检人员的身体状况。如果在体检后发现职业病及时上报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

       天津市津机磨床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第3篇:浅析职业健康监护

       浅析职业健康监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职业卫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健康素质和劳动力能否持续发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仅仅是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分几个方面谈谈对职业性健康监护的认识。

       一、职业性健康监护的概念

       职业性健康监护是指对劳动者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分析, 1980年在国际会议上,职业医学专家提出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医学-生理学检查,以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为: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二、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不仅仅是鉴定疾病和发现病人,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预防和防止疾病的发生。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观察职业人群的健康情况,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疾病的发展趋势,维护职业人群的健康。

       (二)早期发现健康损害,掌握健康损害的程度,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病机率。

       (三)发现职业禁忌症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对职业病人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四)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

       三、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特点

       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卫生行政人员、企业卫生人员、工程防护人员及经过职业性健康监护专业培训过的执业医师等多方面参加的系统性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通过系统地定期职业性健康监护,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健康检查资料,从而连续地监视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和发展趋势,为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数据。

       四、职业性健康监护的内容

       包括: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意义

       1.上岗前健康体检: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时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症,掌握上岗前最初的健康状况,获得基础数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常规体检,目的在于早期发现健康损害或职业性疾病的可疑征象,检出高危人群,予以重点保护。用人单位应组织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或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离岗前健康体检:对准备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选定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4.应急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此项检查,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目的及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是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区分健康损害是否为职业性因素危害的重要依据;是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效果的依据,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作业的种类,对上岗前及再岗期间的体检项目、体检周期以及职业禁忌症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应按照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七、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

       是根据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患者,以利及时得到合理防护或得到早期调离、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八、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的原则

       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关系到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状况和劳动者健康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综合评价,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基础,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原则。

       九、职业性健康监护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为源头预防,采取工程控制技术,减少人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二级预防:临床前期预防,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职业健康监护即为二级预防的范围。

       三级预防:临床预防,即对已患病者,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防止病情恶化。

       十、职业性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检查机构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32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72、73条规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及开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中容易混淆的问题

       1.职业性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的不同

       (1)职业性健康检查不仅检查健康损害,而且更重要的是查明产生这种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否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

       (2)两种体检所针对的体检人群不同。普通体检针对该单位的所有员工,而职业性健康检查针对的是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而这些人群更容易受到健康损害。

第4篇: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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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1,职业健康监护分哪几种

       答:分四种;(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前;(4),应急性健康监护.2,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才能开展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任何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联系,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掌握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特性,对人体的特异性损伤以及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才能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职业健康检查是健康检查中特殊的一种,有特殊性,必须由专业机构来承担.3,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项目是如何确定的答: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4,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时企业一定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 答:职业史反映劳动者工作经历,对判断健康监护结果十分关键,是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职业健康检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1)异常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史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与职业有关;(2)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3)职业史可分析劳动者所受职业病危害是由哪种危害因素引起,是否与本企业有关.(4)企业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可避免劳动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职业史,从而导致职业病法律纠纷;(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5.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 答:(1)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4)应急性健康检查.目的是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职工受到职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业病危害因素影响,掌握身体健康状况.5,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用人单位应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吗 对检查异常者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7,职业健康检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检查前三天避免暴饮暴食,注意休息,保持充足睡眠.(2)体检化验要求早上7:30~8:30采空腹血,最迟不宜超过10:00.(3)女性怀孕期间避免接受X射线检查.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4)体检表内设定的检查项目,既有反映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项目,也包括一些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殊检查项目.有些检查对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的早期发现有特殊意义.有的受检者因怕麻烦或害羞,自动放弃该项检查,若受检者真有病变,自然也就失去了治疗,处置的最佳时机.(5)讲明病史.病史是体检医生判定受检者健康现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受检者抱定一种"考核"一下体检医生水平的心理,认为疾病只能靠查出来,不能靠说出来.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病史陈述要力争做到客观,准确,重要疾病不可遗漏.(6)如实提供职业史.职业史是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内容,是主检医师判断受检者职业性损伤,疑似职业病的重要依据.(7)注意体检结论.体检结论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概括和总结,是主检医师根据各科体检结果,经过综合分析对受检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纠正不良行为习惯,预防和治疗职业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些受检者对体检过程较为重视,却忽视了体检结论,没有仔细阅读和认真实施,使职业健康体检失去了意义.(8)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8,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是怎样的答:(1)企业预约;提供应检者信息一览表(企业加盖公章),确定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时间.(2)体检流程: 说明:根据检查表上规定的项目可同时进行;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检查结束,体检表必须交回采血处.9,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的健康体检有何不同

       答: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的健康体检不同.职业健康检查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其检查项目的设置是根据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检查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而普通健康体检项目的设置是根据服务对象自身需求设置的,其主要目的是发现各种疾病.10,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可以发现各种疾病

       答: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检查与职业相关的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其检查项目是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门设置的,是围绕职业病,职业性操作而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断面检查,不具动态连续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检查结果仅为职业病诊断依据,不作为临床诊断的依据,不能认为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各种疾病,一般的疾病需要到综合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知识

       1.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2,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进行日常监测

       答: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3.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答: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4.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预防职业病的治本措施,通过评价可以识别职业病危害,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从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防护措施,做到同时设计,施工,验收,防止项目建成后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企业重复投入,浪费资源.第三部分:职业病防治知识

       1.什么叫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和调整并公布.2.我国现阶段立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几大类,几种 答:十大类,115种.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3,何为职业病危害

       答: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4,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答: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答: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a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b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c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b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c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d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e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造成通风不良等;b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c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6,常见有毒物质的分哪几类

       答:①,金属和类金属, 常见的金属和类金属毒物有铅,汞,锰,镍,铍,砷,磷及其 化合物等.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②,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它是化学工业常遇到的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 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③,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 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 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 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④,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等,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引起中毒.⑤,有机化合物——大多数属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应用广泛的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甲醇,丙酮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 苯等.⑥,高分子化合物 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体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酚醛树脂遇热释放出苯酚和甲醛具有刺激作用.某些高分子化合物由于受热,氧化而产生毒性更为强烈的物质,如聚四氟乙烯塑料受 高热分解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八氟异丁烯,吸入后引起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高 分子化合物生产中常用的单体多数对人体有危害.7.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在工业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亦可经消化道进入.①,呼吸道是工业生产中毒物进入体内的最重要的途径.凡是以气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体,蒸气,雾, 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人的肺脏由亿万个肺泡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丰富的毛细血管,毒物一旦进入肺脏,很快就会通过肺泡壁进入血液循环而被运送到全身.通过呼吸道吸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浓度越高, 吸收越快.②,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亦比较常见.脂溶性毒物经表皮吸收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扩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吸收.③,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物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而进入消化道.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物被清除后,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8.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机会.(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3),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4),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9,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检查,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文案大全

第5篇:职业健康监护细则

       职业健康监护细则

       为规范不锈钢轧钢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有效防治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不锈钢轧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安全环保科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工艺流程、劳动的岗位和用工等情况,制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预算经费。

       三、安全环保科应按照计划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四、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科,经综合管理科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脱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及时登入《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统计表》。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综合管理科按照国家规定,协调职工医院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复查及治疗。

       五、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七、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厂部承担。

       八、安全环保科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九、安全环保科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细则

       为规范不锈钢轧钢厂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

       1、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各车间单位及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

       2、综合管理科应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将于培训分为之内,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为:

       (1)、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3)、本部门、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4)、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5)、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3、安全环保科长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环保科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各科室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兼职安全员的职业卫生教育,有综合管理科组织,安全环保科参与授课,每次不少于40学时。教育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4)、有关事故预案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5)、车间的有关安全规定。

       5、作业长、班组长的职业卫生教育有车间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为:

       (1)、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

       (3)、本企业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5)、公司的安全生产手册。二、生产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1、新入厂职工(包括调入、招收、分配、复转等形式进入的新职工和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厂级教育有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时间不少于16学时。新职工经厂级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教育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共长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介绍;

       (4)、本厂的安全规章制度,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防御事故的基本知识。

       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为:

       (1)、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3)、安全设施、机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

       4、班组级安全教育有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32学时,教育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4)、本岗位预防事故和火灾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及保管方法等。(5)、典型事故案例。

       5、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培训的记录、考试备案。

       6、职工调动、换岗后必须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三、特殊安全教育

       1、从事电工、电气焊、厂内车辆驾驶、行车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3、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应急救援器材维护细则

       1、目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文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热轧不锈钢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器材完整好用,降低事故损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分厂所属各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定期对分厂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检查。

       3.2、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 4、控制程序:

       4.1、应急救援器材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4.2、在检查到应急救援器材有问题时,先由所属车间、工段、班组进行维护,不能处理的应由安全环保科进行维护或者更换。

       4.3、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随时保持应急救援器材的完整好用,并做好维护记录。

       4.4、应急救援器材设置应科学合理,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能够轻松找到拿到。 4.5、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

       4.6、应急救援器材只能在应急时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细则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特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各生产环境。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粉尘、毒物、噪声、高温、酸雾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环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细则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细则。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分级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安环科根据上级监测机关检测结果的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5.3、监测点的确定:

       分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生产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各生产班组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班组的作业场所监测点并报生产安全部。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生产安全部审核、认可。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环处。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监测项目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标准进行分级。5.7.3、噪声监测:

       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进行监测;

       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8、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三天,每天2次。5.9、具体监测项目由生产安全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请环保局相关人员检测确定,请其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10、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生产安全部须按规定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另行考虑监测时间。 5.11、监测报告、台账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环保科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2、安全环保科应根据监测结果汇总后报送公司相关处室及领导。5.12、安全环保科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

       a.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b.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13、以上记录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防尘、防毒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特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安全环保科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技术科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3.6、技术科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3.7、综合科物资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8、财务科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4、控制程序: 4.1、不锈钢轧钢厂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毒物、噪声。

       4.2、安全环保科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2)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4.9、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4.4.10、安全环保科每半年进行二次粉尘浓度监测,一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监测结果由安环企管处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4.4.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4.4.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3.1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3.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4.4.13.3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

第6篇:职业健康监护简介

       职业健康监护

       通讯员:李宪

       2022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中国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严峻,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低。

       那么,职业健康监护是什么?它的目的是什么?意义又有哪些?

       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的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从而连续性地监视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地将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专指对职业病人群开展的与职业暴露有关的健康监护。健康监护是一个完整的健康资料收集、分析、反馈系统,其基本步骤是:

       1、定期收集健康资料。

       2、评价和解释健康资料。

       3、报告监护结果并采取干预措施

       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卫生行政人员、企业、职业卫生人员、医务人员、工程防护人员等多方面参加的系统性项目,一般是由政府卫生部门主管、职业卫生服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规定组织实施。

       在职业人群中进行健康监护的目的是:

       1、监视工作相关疾病的发展趋势,疾病的发病率在不同工业及地区之间随时间的变化。

       2、掌握对健康危害的程度。

       3、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

       4、进行目标干预。

       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效果。

       6、为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和卫生政策提供依据。

       健康监护的价值决定于参与健康监护的范围和规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以及资料收集、分析和反馈的及时性。

       我吉化公司对于健康监护一直极为重视,总医院职防所和体检中心为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体检,并针对性的提出健康建议。公司员工应正确认识健康监护的重要性,认真对待每一次体检。以下是体检前的一些建议:

       1、如实填报体检材料,尤其是慢性病和家族遗传病情况应详细填写,不瞒报,不漏报。

       2、体检前一夜应空腹,并保证充足睡眠。

       3、体检项目要查全,不要因为个别项目排队时间长而漏检。

       4、体检时配合工作人员指示,有问题及时咨询。

       5、体检时衣着应简单,方便采血、彩超及心电图检查。

       6、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交给专职工作人员。

       7、体检结果将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8、对于体检结果有异常者应尽快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对于健康体检项目有不明白、不

       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相关科室进行咨询。

       吉化总医院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中开头有这样一段话:“身体健康是学习和工作的基础,注重健康是生活的和事业发展的必须。”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是仅仅没有疾病和不虚弱。”通过健康体检、建和和发现影响健康的有关因素,就成为促进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和保证。为了您的健康,我们真诚地建议公司职工们认真对待健康体检。

第7篇: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归档。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分类、存档和永久保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

       二、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防围、对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作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岗位(退休、调离、解聘)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三、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无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新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与所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无关。

       3、对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结果要如实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露。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1、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可兼职)要妥善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业本人有借阅、复印共本人健康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泗阳县青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022-5-19

第8篇: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2022年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为了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特制2022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杜绝安全生产人员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总经理是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职业健康科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职工澡堂、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和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公司职业健康科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及时申报。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职业健康科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职业健康科要依据公司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科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

       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1)急性职业病报告:

       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1、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健康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新入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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