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山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参照有关国家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煤矿矿长做为法定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长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煤矿事故隐患是指煤矿现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上存在可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 1〉A类:难度大,煤矿解决不了的。
2〉B类: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须由矿里解决的。3〉C类:难度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滑坡、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他。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A类:事故隐患的确认上报,煤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排查,登记造册,凡属于煤矿难解决的隐患,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
2.B类:煤矿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必须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出事地点排查,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3.C类:隐患在班组长的监督下,由班组长和所在班组成员共同处理完毕,在处理过程中若发现难度增大时,可上报煤矿安监科重新定级后组织处理,不可蛮干或强行处理。
一、滑坡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煤矿矿长每周对所有采场的边坡、排土场的边坡以及台阶进行排查一次,做到事故隐患清楚,并落实相应措施。
2、煤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员,要经常观察采场工作帮、非工作帮,排土场边坡等安全情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请矿长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3、安全员要每天对采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应将人员以及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每个煤矿工人都要做好“自保、连保”安全工作,不可麻痹大意,经常观察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有异常迹象时,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向领导汇报。
二、机械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为确保煤矿各类机械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排查治理,预防各类机械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煤矿生产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翻斗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都必须车况完好,发动机、闸箱工作正常,液压系统、刹车系统、方向灵活可靠。
3、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正常,发现烧机油或尾气排放超标时立即查明原因到修理部进行维修。
4、运输车辆在每班工作前,司机必须检查方向,刹车液压系统是否灵活可靠,车灯是否正常,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5、每隔10天,煤矿领导,车队长组织有经验的司机,对煤矿所用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车辆在运行或装车时,司机严禁离开驾驶室,严禁司机将身体、探出车外,要集中精力,注意车辆前后方有无人员和设备。
7、煤矿运输司机严禁将外来人员带进采场或排土场,一经发现处罚司机100元罚款。
三、爆破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爆破员领取火药时,必须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办理领取手续,领到火药时必须立即亲自送到工作地点。
2、运送雷管时爆破员要用木制雷管箱领取运送并加锁,不得乘座汽车及其他工具。
3、引药必须在放炮地点附近装配,要选择在帮坡稳定,无伞檐和松动煤(岩)块,避开电器设备和带电物休的地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4、放炮时,母线与脚线的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起爆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5、放炮前,由班长发出放炮警号,等15秒后再放炮,放完炮后,谁布置的警戒由谁撤出。
6、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别人,禁止将钥匙与放炮器连在一起,放炮后立即将钥匙取出,摘开母线并将线头接成短路。
7、放炮员必须在隐蔽的安全地点或躲避硐内放炮且距离放炮地点不小于200米,严禁短距离放炮。
8、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结成短路,再等15秒后才能沿线检查,找出原因。
9、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10、处理瞎炮时,如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如是雷管等原因拒爆,应在距拒爆孔0.5~1.0米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严禁按原穿孔位穿孔。
11、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和未爆的电雷管。
12、工作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或各路警戒岗哨未设置好或人数未清点时不准装装放炮。
四、水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在丰雨季节,采区主任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发现有大雨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防洪和排洪。
2、在雨季来临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全矿人员对非工作帮环形排水沟进行全面排查和修复,确保排水沟起到截流地表水和雨水的作用。
3、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4、技术员应对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进行观测,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五、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矿长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2、安全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等处进行一次防火大检查。禁止出现非生产性明火,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露天煤矿所使用的翻斗车、装载机、挖掘机以及主要设备等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采场爆破时,尽量使用水炮泥,防止产生炮火。
5、对揭露的老空火区,要及时浇灭,对煤工作面要进行必要的洒水工作。
6、对装车的原煤要严加注意,坚决不能将带火的煤装车外运。
7、散放的煤堆,要设专人进行洒水巡视,做好防范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碾压工作。
8、采场、煤场等都要铺设防火管路,保证足够的水源,以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第2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矿长
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负直接责任,是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1)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领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各机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资金投入,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规范。
3)牵头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4)负责组织并参与公司月度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按时召开相关事故隐患排查会议。
5)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6)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2、总工程师
1)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技术指导工作全面负责。2)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编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3)负责分管专业的每旬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4)参与分管专业的旬事故隐患排查,并组织汇总、分析会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隐患的整改。
5)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负责技术工作方面的指导,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3、安全矿长
1)负责分管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编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3)负责监督公司各级事故隐患排查隐患的具体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的整改和落实
4)牵头制定分管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组织汇总、分析会议。
5)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4、生产矿长
1)负责分管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编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3)牵头制定分管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组织汇总、分析会议。
4)监督分管区域各队组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事故隐患得到落实,对不能及时整改完成的要及时的提级督办。
5)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5、机电矿长
1)负责分管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2 2)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编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3)牵头制定分管专业每旬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组织汇总、分析会议。
4)监督分管区域各队组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事故隐患得到落实,对不能及时整改完成的要及时的提级督办。
5)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6、通风助理
1)负责分管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编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3)牵头制定分管专业每旬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组织汇总、分析会议。
4)监督分管区域各队组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事故隐患得到落实,对不能及时整改完成的要及时的提级督办。
5)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防治水助理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水害防治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水害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
3 2)参与水害防治管理方面的旬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
3)参与公司水害防治管理方面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监督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
4)参与公司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水害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8、机电副总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编制。
2)参与机电矿长组织的旬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
3)参与本矿机电运输管理方面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监督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
4)参与公司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通风瓦斯防治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9、副总工程师
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采掘生产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采掘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
2)参与生产矿长组织的地质测量相关方面的旬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
4 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
3)参与本矿采掘管理方面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监督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
4)参与公司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采掘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10、后勤销售矿长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1)参与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后勤、销售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
2)参与分管范围内各方面的旬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进行整改,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
3)参与本矿后勤销售管理方面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监督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
4)参与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后勤销售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11、安监科科长
在安全矿长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是安监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月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及时贯彻下发执行。
2)牵头制定安全管理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监督落实各类隐患的整改验收工
5 作。
3)牵头负责公司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事故隐患的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编制、修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更新相关制度。
12、生产技术科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生产系统、顶板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生产业务科室、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生产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3、一通三防科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通三防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通风业务科室、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
6 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通风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4、地测防治水科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地测防治水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总工程师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地测业务科室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地测防治水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5、机电设备科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机电设备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机电业务科室、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机电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6、调度信息指挥中心主任
具体负责矿井采掘、监测监控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调度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调度业务科室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调度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7、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具体负责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方面的培训工作,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负责具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违章、不足问题进行登记建档,并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
2)做好相关培训记录的收集、建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18、供应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地面安全、两堂一舍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本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 后勤销售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业务科室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
8 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19、环保质量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环保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本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后勤销售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业务科室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20、销售科长
具体负责矿井销售系统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本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后勤销售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业务科室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对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安监科室进行报送。
21、各队长
在各分管领导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本队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定期组织员工在本区队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2)督促队组员工认真落实岗位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工作,并督促其做好相关记录。
3)监督本队组所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事故隐患的落实情况实时向所属科室进行汇报。
22、班组长
直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是本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每天对本班组作业区域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整改和汇报。
2)督促岗位人员认真开展班组开展岗位事故隐患排查,配合岗位员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和上报。
23、技术员
1)参与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的旬隐患排查工作,参加公司月度的隐患排查工作,作好相关会议的记录。
2)参与本专业区域内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3)遵守每日巡查制度,做到生产期间对区域和作业岗位的巡查。
4)负责建立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及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报。
24、各岗位人员
直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是本岗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源,确保工作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班组长、队长进行汇报,处置现场发现的各类轻微隐患,保障岗位作业的安全。
3)对当班隐患排查情况和治理情况及时向班组长进行汇报。
科室事故隐患职责
1、安监科
1)每年初结合公司年度采掘计划、安全目标工作计划制定公司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月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做好相关的贯彻记录。
2)牵头制定安全管理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监督落实各类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
3)牵头负责公司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事故隐患的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编制、修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更新相关制度。
2、生产技术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所管辖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所管辖队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3、一通三防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所管辖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2 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所管辖队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4、地测防治水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做好本专业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本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5、机电设备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监督所管辖队组各项隐患的登记、建档、监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所管辖队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6、信息调度指挥中心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做好本专业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本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7、供应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做好本专业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13 3)收集本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8、教育培训中心
1)负责具体年度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并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参加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违章、不足问题进行登记建档,并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
2)做好相关培训记录的收集、建档,保存备查。
9、环保质量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做好本专业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本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10、销售科
1)具体负责制定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监督落实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2)做好本专业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并对分管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时进行汇报。
3)收集本业务科室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保存备查。
第3篇:机电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
机电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
一、科长岗位职责
1、在分管副矿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矿机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检查全矿机电各工种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制定全矿机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及方案,并严格执行。
4、每旬组织一次对机电安全风险排查、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督查销号。
副科长岗位职责
1、协助科长做好对全矿机电各工种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以保障机电设备安全生产。
2、协助科长制定机电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隐患排查清单、台账内业建设。
3、每旬参加对机电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业务员岗位职责
1、协助科长、副科长制定机电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方案,并负责实施。
2、每旬参加对机电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监督机电设备单位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上报,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4篇: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贵州XX景盛矿业有限公司
汇川区XXXXXX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2022年8月2日
XX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我矿安全生产实际,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煤矿安全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及和谐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我矿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任务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事故隐患自查整改为核心”,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我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起先进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权,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为落实XX煤矿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日常工作来抓,我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生技科长)
(机电科长)、(通风科长)
(安全科长)、(调度主任)
(掘进队长)、(采煤队长)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责任分工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矿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3、总工程师孙宗敢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地测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
4、生产矿长负责采掘工作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机电矿长负责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病防治及地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各区队负责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各班组负责工作地点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各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矿长职责
1)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
4)定期听取安全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汇报,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2、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3)审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矿长职责
1)生产副矿长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根据煤矿行政的安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4、安全副矿长职责
1)安全副矿长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2)贯彻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对有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5、机电副矿长职责
1)机电副矿长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2)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3)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
4)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生产技术科职责
1)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考虑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承担其相关责任。
2)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有利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3)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参加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5)及时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6)了解掌握矿区井田周边的小煤窑颁布情况和开采情况,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7)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8)及时掌握“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议案时,必须充分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
7、安全科职责
1)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审查,熟悉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安全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8、机电科职责
1)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2)对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3)对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4)对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5)对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严禁机电设备失爆和带病运行。
6)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9、通防科职责
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对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等工作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3)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4)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隐患排查治
理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从各分管矿长,到各科室、区队、班组,每一级都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下至上逐级负责。
2、从矿长、管理人员到每一位作业人员,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治理隐患的责任,并对本岗、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3、强化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要做到管生产必须管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首先是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安全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是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4、带班领导和班组长要对作业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确认,由班组长负责本班的隐患排查治理,交班时要交代清楚本班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班组长要对单人岗和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巡查,排查“三违”等不安全因素。
5、当班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按治理权限,能够当班治理的必须治理解决,不能够及时治理的要上报区队、科室,由区队、科室负责整改解决。
6、区队每天要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人员的安全状况和行为进行排查治理,区队无法及时整改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到矿安全科。
7、安全科接到上报事故隐患,由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负责联合各科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拿出整改方案、提出整改限期,协助
解决治理事故隐患,并派出安全员负责跟踪、监督。
8、所有的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安全监督检查体系
1、安全监督检查体系
1)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每月
5、15、25日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特殊情况可调整日期),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各科室、区队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上报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研究处理;
4)对于存在隐患的区队、班组,负责跟班的安全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各区队、班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疏散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6)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要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区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2、安全监督检查上报体系
1)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全面负责我矿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治理情况的验收,档案的建立,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等情况。
2)每一级漏查、漏报了隐患或者对存在的隐患不积极整改治理的,都由上一级监督检查,促进整改,并进行处罚。
七、安全责任追究体系
1、按照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以人查事,以事查人,逐级追究责任。
2、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哪一级漏查漏报了隐患,或者查出了隐患不积极治理的,就要由上级对下级进行责任追究;由于隐患治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下向上一级一级的追查。
3、既通过对人员的追查来查找责任,查清哪一级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又通过事反过来一级一级查找责任人。
4、对责任人要有经济责任追究。
八、安全管理制约体系
1、安全管理制约机制
1)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排查出的隐患都有义务和责任上报,不上报的就要追究责任;下一级上报的隐患,上一级必须给出治理措施,否则就是失职。
2)下级对上级给出的隐患治理措施发现不切合实际的,有责任
提出异议,及时上报;上级有责任督促下一级及时治理隐患,对有意延误的,有权给予处罚。
3)对于某一项具体隐患,有多个层面的责任人在按照各自的体系承担责任,哪个层面缺失,就会被其他层面发现,形成了多层面的制约机制。
2、隐患治理“四项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写明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也是具体治理的操作方案。包括隐患治理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隐患治理前的准备工作;治理对象涉及到的规格、规定、质量要求;隐患治理工作的实施工序;隐患治理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要求等。
2)安全保证措施:对技术措施提出安全保证要求,同时明确了隐患治理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和监督者,隐患治理的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等,是在安全技术措施基础上采取的保证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措施,包括一些与本隐患治理过程看是无直接联系,其实有很大关联性的措施。进一步强化了隐患治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体现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严肃性。
4)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措施:每一项治理都会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操作人员的素质都会提出新要求,针对具体的隐患治理技术措施,对治理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
3、隐患的排查治理原则:就是将事故隐患彻底治理、消除。
4、排查治理范围、内容、方式
1)排查治理范围:全矿井各生产单位(井上下生产系统、井上下运输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井上下排水系统、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矿井“六大系统”等)。
2)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以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排查治理方式: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隆煤矿五大灾害事故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起来,加大打击“三违”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坚持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夯实安全基础。
坚持与加强应急救援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布置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心布置落实,抓好此项工作。
2、实出重点、落实责任: 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科室、区队、班组,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做到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
3、建立台帐,完善机制: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把排查的事故隐患逐一建档,做到事故隐患有登记,落实整改有措施,检查督导有记录,隐患治理有验收,做到事故隐患治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4、标本兼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科室、区队、班组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规范安全管理,提高发现问题及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5、狠抓现场监管:队长、班组长要巡回检查;矿领导跟班带班作业,科室负责人现场巡回检查,督促整改人员对井下查出的问题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或现场进行整改,由科室、班(组)相关负责人组织人员整改完成后,由督促整改人员现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方可验收签字。
6、作好宣传和教育工作: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班前会时间,专门进行学习和培训,认真传达上级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向职工大力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目的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让从业人员充
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氛围,人人参与。
汇川区XXXXXXXX煤矿
2022年8月2日
第5篇: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井)长对本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九条 煤矿事故隐患应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井)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
矿(井)可对B、C级事故隐患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报矿业集团公司)。
第十条 矿(井)排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管理的原则确认。对市、县属及乡镇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由矿业集团公司进行确认;省生建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由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确认意见于每月10日前反馈到矿(井),并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应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设计或报批的应按程序编制设计和报批。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井)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应由其共同隶属关系的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因违法开采或施工,造成的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
两个以上矿井的,除依法查处外,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治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十六条 矿(井)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煤矿矿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煤炭管理部门,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煤矿事故隐患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对事故隐患实行专人挂牌督察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事故隐患调度审查制度,定期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
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把煤矿的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煤矿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和治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察。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严格查处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及不排查治理或拖延排查治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直接危及煤矿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
监察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6篇: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厂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第7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22‟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
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臵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
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臵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煤矿 行为治理 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