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批示,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定和发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的人员应当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电工、焊接工、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和行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4、编制本公司改善劳动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保证的前提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各类隐患。发现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工排除,待险情排除后才能继续生产。
6、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7、发生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落实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教育和惩处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工艺和技术,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2篇: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全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书,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客观分析形势,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3篇: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本矿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二、明确科室相关人员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年度预防职业危害知识及相关技术人员学习计划。四、建立职业健康体检与预防实训机制。
五、监督专科室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及档案。 六、严格落实、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试行)规定》,确保治理与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经费的投入。
七、指定专人,制定专项作业流程,协助监测与检验机构完成相关工作,保证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正常运行。
八、定期总结与评估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并上报辖区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
专职科室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及档案。
二、制定全面应急救援预案、配置紧急救援设施,绘制作业场所平面图。
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四、在矿区地面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职业卫生相关信息公示栏。
五、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并签定年度检测委托合同。
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协助管理机构与检测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部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次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三、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要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五、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六、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七、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单位领导。
八、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专项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危害防止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二、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试行)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三、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四、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七、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八、职工调离时,其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要随其它档案一起带至新单位。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是教育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的作用。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和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培训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三、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因岗位变动而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五、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由专人负责保管。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在工人入井的必经处设置公示栏。
二、签订各类员工聘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全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致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可采取书面、口头、公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员工本人。
五、不得隐瞒、修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六、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
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一、井下所有产尘地点必须安装有防尘洒水管理,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皮带巷和回风巷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并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都要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按规定正常使用,以减少二次扬尘,降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湿式打眼,降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四、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要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五、要对职工进行按期、定期的体检。
粉尘检测
为了加强对井下各种粉尘的管理,及时有效采取各种防治措施。尽可能保障井下工人作业身体健康和预防粉尘事故,依据(规程)有关规定特规定以下粉尘测试制度:
一、粉尘定期测试工作由测尘工负责组织,并进行相关资料、数据整理汇总,根据测试结果提出合理可行性处理与防治措施
二、具体测试规定如下: 1、总粉尘
2、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三、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采样时一个班最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碳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在操作粉尘测定仪时,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要详细。 五、记录清测试时间,测试浓度值,并要做到及时记录。六、毒物、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安全分管领导岗位职责范本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述职报告
乡镇分管领导安全工作汇报
医技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财务部分管领导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