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农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职责制度
经 理 职 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依据本社《章程》规定,协助理事长开展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三、组织实施、讨论及通过新上的项目;
四、组织实施本社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经营管理;
五、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各职能部门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建立健全本社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六、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
七、决定对成绩显著的职员予以奖励,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八、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加强本社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和对外联络,树立本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一、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系统,协调各部门关系,建立有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十二、研究并掌握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全面负责本社业务的市场拓展;十
三、执行股东大会临时决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3-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从本社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全体股东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全体股东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全体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全体股东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全体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全体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职责
(1)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长、经理、监理执行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社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本社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职责
1、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事理事会会议。
2、接受股东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3、拟定合作社总体发展目标、制度和计划,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名产生合作社下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研究制定其它重大事项。
5、组织合作社开展各项工作。
6、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各项规划,及时解决出现的与合作社章程相违背的有关重大事宜。
7、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8、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文件。
9、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10、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11、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本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12、审定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社的机构设置。
13、审议本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出 纳 岗 位 职 责
一、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
二、根据记账凭证收付现金。
三、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卷安全。
四、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
五、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并传递到有关的制单人员。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执行监事工作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2、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3、监督理事会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5、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6、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7、履行股东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2篇: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1 生效日期: 1997-11-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六条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
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第三十九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3篇:农村专业合作社
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黄祥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人民公社解体后、我国农村进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给包括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明确的法律地位。那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怎样科学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以东瀼口镇为例作一些探讨。
一、东瀼口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通过采取“政府引导、典型引路、政策扶持、规范运作”等有效措施,东瀼口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多行业、多领域、多层次分布的局面。据统计,全镇22个行政村,共有农民6759户,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个,参加或入社的农民1176户,占全镇总户数的17%;注册基金总计200多万元。从其涉及的行业和范围看,从事种植业的5个,从业农户1006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87%;从事养殖业的3个,从业农户150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13%;从事加工业的1个,从业农户数20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2%。
入社100户以上的有3户,其中,雷家坪柑桔专业合作社高达800户,有活动场所的5家,建章建制且有档案的3家,实际与农户互动的仅有两家。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走“市场+合作社+会员和农户”路子,初步形成一头连农户一头接市场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农民自觉进行大田种植结构调整,并向规模化发展。这些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种植、养殖、加工、仓储、销售等多个领域,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示范引领作用比较明显。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克服了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力较弱等不足,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东瀼口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根据经典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定义,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被称之为“协作体”,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在现有的条件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制度不够完善,内部建设亟待完善。从整体上来看,东瀼合作社有部分是以个人合伙形式登记的,没有变更、清算等方面的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亟待健全。有些已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订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更重要的是,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少专业合作社在重大事务安排和日常活动中民主氛围不浓,社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二)合作层次较低,产品加工程度较低。在目前阶段,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联接机制不紧,仅局限于向农户和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种苗种禽、产品回收等服务,与成员农户建立的是一种购销关系,而以资本为纽带、利益联接紧密、开展产供销加一体化经营的少之又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明显不足。农村合作社受自身生产设备和技术所限,农作物深加工难以为继。仅靠初级买卖所得的利润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积极性。
(三)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发展后劲不足。目前该镇的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起步较晚,处于“雏形”和“半成品”状态,底子薄,积累少,启动资金极为有限,发展后劲不足,引资能力较差。合作组织经费往往靠行政资助,容易出现“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局面。据调查,九家专业合作社真正能靠自身实力运转的最多一至二家。这就导致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可想而知,这类合作社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四)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从调查情况看,合作社商标建设情况更不乐观。9个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1个注册商标,就是雷家坪柑橘专业合作社“雷家坪”商标在正常使用。这对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都将起到极大的制约作用。市场需求的是有品牌的 1
合作社产品,一个农业合作社,只有统一品牌,才能够把名头做响,把合作社做大。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调查,我认为主要原因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农户连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它有效地解决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深受农民的欢迎。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没有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和发展前景,特别是对其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创办或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二)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合作社的管理层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甚至有极少数合作社组织者以获得国家项目支持为目的等等,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缺乏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将会成为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运作资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东瀼口镇9个专业合作社反应最强烈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问题。从政策扶持的角度来看,镇党委政府虽然在资金、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四、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杠杆。2022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来规范约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典型引路,多方参与,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事实说话,靠典型示范带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种植、养殖、加工等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重点扶持,规范运作,培养一批有说服力、有号召力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和引导,带动面上工作的平衡开展。
(三)加强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要把培训合作组织带头人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加大投入力度,配备良好的师资,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班,加大对入社农户的科技知识培训力度,力争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同时又熟悉市场的人才队伍。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好的政策扶持。在资金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贴息贷款时间延长至3-5年。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应适当减征相关税费。在用地方面,允许合作社经济组织通过入股、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用地,对其使用期限和费用可以适当的延长和减免。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步发展。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三是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澄城县王庄镇如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王庄镇是我县农业大镇,主导产业以苹果、生猪等为主。近年来,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大做强苹果、生猪产业决定精神,依托镇域自然资源优势,加快苹果、生猪两大产业建设,使苹果生产、生猪养殖成为促农致富的朝阳。为打造地方区域的特色产业,实现农家产品销售呈现规模化经营,我镇先后成立了14个苹果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为农民定期提供果树修剪、施肥等各方面的务果技术,虽然在不同层面上调动了农民务果、优果的积极性,带动了全镇苹果产业大发展。但其专业合作社应有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借助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结合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我谈一谈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共同学习,不对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助合作和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们在组织农民进行农产品生产、销售最后打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归根结底就是为农服务,为“农”服务包括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长期以来,我们王庄镇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占多数,没有形成规模化,这样
就导致了劳动力投入成本大、产出少的局面。靠天吃饭,传统耕作生产方式导致农民的收入不够稳定,农民也不能很快的走向致富的道路。我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涉及苹果和生猪两个产业,洛城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经过两年的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发展还很不成熟,从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分析,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自身综合实力不强。从总体上看,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规模、数量,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都还是低层次的。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不强。有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运行不规范。有的合作社只挂个牌子,没有真正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有的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损害社员利益的现象发生。从发展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看,主要是有一个优秀的管理人才。合作社的发展要求有一位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高威望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要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但现实农村中这样的带头人很少。自身的这些问题导致产销衔接不紧密,一般停留在产前产中的提供优良品种、技术服务等,对于产后提供销售服务,开拓市场、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涉足太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与企业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其二是外部环境不适应。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同意。目前,很多农民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对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还不太清楚,对合作社不放心、不积极。同时,作为镇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重视,没有把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没有培育和示范引导的意见和措施。在农产品供求关系出现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手段,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更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正视问题,寻求对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的发展。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农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一群生产同类
作物的农户形成自发性组织,实行土地连片开发,广泛使用机械化生产工具,实现规模化耕作,降低单位成本,技术共享,提高产量、质量,有利于实现农作物规模化生产、发挥规模效应并且有助于节约生产成本及优化种植结构,从而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但是,由于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经营模式长期存在,导致农民的思想保守,不愿意接受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而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普及推广。没有农民的支持,使得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不能凸显出来。因此,转变农民的思想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我们可以开展专家讲座,让农民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并且能更深层次的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让农民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接受这种新型的生产方式。在这一方面,我镇绿润苹果专业合作社就做的比较好,在成立专业合作社之前,经过多次召开群众代表会,果农代表会,统一思想,并聘请相关专家到会议讲解,着就使得果农理解接受,今年的苹果销售期间,该专业合作社又能积极联系客商,给果农带来极大的方便。
二.统筹经营和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农户,在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上,发挥了“中介”作用,有效的解决了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进入市场难的问题,实现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新的转换。同时,广大农民也通过专业合作社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以改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能够获得农业产业链中的平均利润。从目前存在的合作社情况看,大部分是以“种植大户”、“种植能手”为主导建立起来的,这种联合给社员们带来了技术优势,但如何带领社员们走向市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人才;另外,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专职财会人员,导致账目不规范,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不健全,不利于专业合作社持久、稳定发展。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农业产业链短,农产品附加值地,产业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阻碍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绝大部分合作社结构松散,以解决初级农产品销售为主要目的,没有形成自身的产业链,产业化程度低,无法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经营管理水平低。因此,统筹经营和管理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三.加强联合发展。王庄镇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少、规模小、资金实力低,自身发展能力不强,这就需要周边同类或互补的专业合作社联合,防止恶性竞争,逐步使专业合作社成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所以,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也是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必要途径。
综上所述,转变观念,统筹经营和管理以及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都是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的客观条件,因此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全力做好一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促使农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4篇:农村合作社协议
农村合作社协议
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取的好处十分明显。
一是可以减低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分工协作,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引进和使用新品种、新技术、销售农产品等有组织的行为,可有效减少农户个体交易次数,降低农户个体交易成本和费用,提供生产经营效益。
二是可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集有效市场供求信息,推广运用成熟品种和新技术,统一安排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举办科技培训,统一签订交易合同、办理农业保险等一系列组织行为,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入社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风险。
三是可以实现规模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注册商标品牌、统一营销等措施,可以使农产品在数量上形成规模经营,在质量上形成品牌效应,从而实现更大效益。
四是可以享受国家扶持政策。通过实施,国家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经营中实实在在得到农业技术 试验 示范推广 种子农药灌溉 化肥农机仓储运输金融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5篇:农村合作社注册
农村合作社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农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性質: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第7篇: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2 作用 对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农业生产逐步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农产品的销售也就必须从提篮小卖向大量批发转变,这就促进农产品销售中介组织的产生,这些中介组织为了得到更多优质的同类农产品,他们就通过和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分别从事生产、加工销售职能,这就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民互助互利的现实选择,又是建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农业进入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其原因除结构性矛盾外,更重要的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必须通过多种形式的组织载体,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培育农村主体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就提供了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一方面它是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建立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体现了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精神;另一方面它以市场为导向,依托组织化的优势,在引进先进技术、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产后加工等方面,比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更显示出较强的优越性,增强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引导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千变万化市场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社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以独特的制度优势,在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产品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篇:农村合作社章程
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合作社章程。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执行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资源、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适应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社经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经营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第六条、合作社住所:某某县
三、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作社经营范围:家畜、家禽养殖、销售。
四、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入社成员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执行理事或成员大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终了时终止。
第十条、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经成员大会全体入社成员表达一致通过、增加和减少。
五、入社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合作社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合作社成员,成员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驶成员权利。
第十二条、合作社在册成员共6人,自然人成员6人,自然人成员目录:
1、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5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7.5%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2、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0%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3、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2.5%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4、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4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0%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5、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6、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22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1、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成员的出资额。
4、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5、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明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会仪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有权在合作社解散清算时按照出资比率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在合作社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合作社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成员补交其差额。合作社设立时的其他成员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他成员(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合作社成立6个月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七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22年3月24日缴足资金,未缴足额出资的成员向缴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由所在地政府验证并盖章,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合作社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合作社成员。
八、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在合作社出资为成员后,合作社专门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二十一条、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需退社的,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提出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成员入社后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组织机构及其生成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全体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名单: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对合作社成员退社、除名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会和临时成员大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召集,(首次成员大会由出资额最高的成员召集、主持),执行理事于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成员,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仪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条、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未能满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会议延期十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成员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成员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三十一条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应作记录,经出席成员(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合作社保存。
(二)执行理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因成员少、规模小,故不设理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理事,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执行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执行理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任期未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理事为:XXX 第三十七条、执行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3、制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
4、制定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拟定合作社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解聘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9、签署出资证书。
10、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因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是合作社常设监察人员,对合作社的执行理事,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界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监事为:XXXX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作社财务。
2、对执行理事、经理执行公务是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理事授权经合作社经理负责。
合作社经理由执行理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由经理提名,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经理对执行理事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理事的有关决定。
2、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作社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由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执行理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执行理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偿。
6、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合作社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理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并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执行理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违背成员大会决议,不得超越执行理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由执行理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60天报告执行理事。执行理事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5日内辞职,在批准此之前合作社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合作社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合作社执行理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合作社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十
一、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一十五年,自营业执照签字签发之日算起。第五十条、合作社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成员大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合作社依照前条规定解散哦,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十条、合作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一条、合作社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合作社其他各项债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社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给成员。以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函实施。
第六十三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作社破产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十二、合作社财务、会计
第六十六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六十八条、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进行核算。第六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七十条、合作社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成员。
第七十一条、合作社分配当年税后盈余时,在盈余中提取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盈余5%-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益金,合作社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克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就、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十二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数额不低于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七十三条、由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以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三、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作社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送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订立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二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9篇: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在共和国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取消,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并被转化成国家银行在 农村的基层机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官办”的制度安排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于作。2022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22年,在全国范围那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第10篇: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
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2022年8月21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正式对外发行“信合通”银联借记卡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在共和国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取消,随着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并被转化成国家银行在 农村的基层机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官办”的制度安排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于作。2022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22年,在全国范围那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山西农村信用社以1945年太行革命根据地成立“屯留县罗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起步标志,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到目前已有60多年的历史,在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已成为现阶段农村金融主力军。山西省信用联合社于2022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是由辖内113家市、县级联社发起设立,并委托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是依据省政府授权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中每股股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共募集股金2630万元,做为注册资本。截至2022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有省级机构1个,市级机构11个,县级机构110个,乡镇级机构1624个,分社822个,储蓄所486个,共有在编员工27394个,网点遍布全省。近年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与发展全局,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优化服务,始终坚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始终坚持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了山西信合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22年以来,全系统扎实开展“求和谐、树形象、创佳绩”主题竞赛活动,促进系统上下和谐,树立山西信合形象,开创全新工作局面,实现了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的又快又好发展。
第11篇:合作社工作职责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四、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五、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六、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七、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
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专业合作社社员权利与义务
一、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2篇:操作员岗位职责(农村信用社)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计算机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按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计算机,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3.按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岗位业务操作,营业结束前按规定检查各项操作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4.按规定要求办理冲正、抹账、查询、开销户、启封户等特殊业务。5.对实时处理的合法凭证立即逐笔输人,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和摘要,将已记账凭证加盖名章后及时交存有关人员处理,不得积压或擅自处理。6.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在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及时签退,确保账务核算的真实性。7.负责计算机工作日志的记录。8.按操作规定,完成数据备份、恢复、异地保管等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13篇:信贷员岗位职责(农村信用社)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严格执行信贷政策,牢固树立职业道德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观念。2.负责贷前调查,贷时审査和贷后检查,全面实施各项贷款管理制度。3.负责对辖内贷款按期结息、按期催收,坚持按贷款管理期限管理贷款。实现贷款无逾期、无违章、无风险。4.负责辖内贷款劳动营运状况的调查与反映,为领导当好参谋。5.负责建立和管理贷款资料档案,汇总各类信贷统计报表。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14篇:农村保洁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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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洁员岗位职责
农村保洁也是有具体标准的,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里,农村的发展是不亚于城市的。所以现在的农村人也很开放,下面说一下农村保洁的具体岗位职责。
一、农村保洁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文明镇、“村容整洁”村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2、引导居民自觉规范存放垃圾,协助市容环卫部门教育劝说禁止乱设摊、乱堆物、乱招贴、乱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3、做好本辖区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员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宅前屋后的卫生公共保洁。
4、做好村委周边及所在企业外围、村级主干道路、桥堍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电线杆、桥栏、墙壁等物体上的乱招贴、乱涂写。
5、做好本辖区内垃圾房、垃圾车辆的保洁和环卫设施的保管养护。
6、根据村、社区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完成其它有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农村保洁范围
进村道路及村内道路、公共场地清扫保洁、道路两旁定期除杂,绿化带及空闲地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沟渠塘堰保洁,房前屋后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等内容。
三、农村保洁员保洁要求
1、每日逐户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时间一般为每天上午。
2、所有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就近倒入垃圾房,不得暴露堆放或随意扔弃,垃圾倒入后关门。
3、主干道路保洁清扫每天不少于一次。
4、定期对垃圾房、垃圾桶进行喷药,控制蚊蝇密度。
5、居民应主动配合保洁员将生活垃圾主动倒入垃圾桶,不得随意乱抛。
6、保洁员应文明作业,减少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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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洁工具由保洁员各自保管,作业时必须穿着由镇统一发放的环卫服装。
四、保洁待遇及考核办法
保洁员实行一年一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聘用期满后,如无异议,可以续聘。保洁员待遇初定每年1800元,从“以 钱养事”资金中列支,由镇政府补贴1000元,村委会支付800元,分半年、年终两次考核,检查考核按照村环境卫生检查考核细则执行。检查在70分一下为 不合格,70-80分合格,80-90分良好,90-100分优秀,考核合格以上全金额发放工资,年底全镇评选表彰5名优秀农村保洁员。
第15篇:农村支局长岗位职责
农村支局长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邮政支局的管理工作,制定支局工作计划,领导职工为全面完成经济指标、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指标而努力。
2、合理组织生产作业和营销网络;根据职工业务专长,合理安排和调整好岗位和班次。
3、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并组织落实、考核检查。
4、负责按经济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5、组织职工抓好各项业务的促销活动,抓好大客户营销活动,拓宽业务路子、增加业务收入。
6、定期组织生产服务、业务营销和营业成本分析分析活动,为完成支局的营业收入和收支差不断努力。
7、负责检查督促资金、空白凭证等安全管理。
8、负责抓好规范服务、创“文明窗口”、“示范窗口”工作。
9、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参加技术练兵,提高职工思想素和业务素质。
10、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
11、抓好职工中党、团、分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12、负责处理客户的来访、咨询、投诉。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学历:大专及以上。
2、资历:有生产岗位工作经验和两年以上班组长管理经验。
(二)政治思想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能力要求:
1、有较强的组织规划能力。
2、有一定的创新决策能力。
3、有一定的协调控制能力。
4、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知识要求:
1、公共知识: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管理心理学,掌握公文写作一般知识和计算机基础知识。
2、专业知识:熟悉邮政业务知识,了解营销学、市场学。
3、法律知识:熟悉《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及有关邮政业务管理的政策条文。
(五)技能要求: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16篇:农村小学校长岗位职责
农村小学校长岗位职责
1、玉华小学校长岗位职责
1、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使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能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学校的教育任务,认真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2、组织制定、实施、检查学校工作计划,并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3、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师生的教与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引导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4、负责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教师进行校内外的教学经验交流和进行教学改革的研究,组织在职培训提高和职称评定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5、领导各部门和教师并发挥社会及家长的积极性,开展学生的课内外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工作。
6、负责选拔、聘任、考核学校基层干部,做到知人善用,建设一支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
7、制定、实施学校的基建计划和校容规划,保证学校教学条件与校容校貌的不断改善,并努力改善教工和学生的生活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地工作和学习。
8、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领导、组织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9、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违纪的师生员工做出妥善处理,确保学校有良好的工作、生活和教学秩序
10、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德育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首要地位和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调动各方面力量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为实现学校的目标而奋斗。
2、西沿村小学校长岗位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全面主持学校工作: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4.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5.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主持校务会议,外事接待,讨论决定教育教学、行政、总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研究安排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各个机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7.负责聘任和安排学校人事,尽力做到“知人善用”,提名各部门的主任人选,经校党支部讨论,报上级审核任命,每学年工作需要时也可随时改聘或调动。
8.认真听取各方面办学经验,发现教职工的先进思想,发扬成绩,交流经验,重视考核,做好教职工的提职、晋级工作及师生员工的奖惩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9.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努力学习政治和教育理论,尊纪守法,以身作则,做群众的贴心人,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发扬民主,工作中增强透明度,积极改革,勇于创新,团结进取,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具体安排。
10.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布置检查副校长及各部门的工作,定期总结,向教代会和上级报告工作。
11.全面管理学校财产、校舍的修建、教学设备的增添等,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使用学校的财物。
12.关心群众生活,集思广益,提高教职工的福利。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工作。
3、小学校长岗位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主持学校工作并对政府主管教育部门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负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护校.二、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构建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网络及规章制度,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行政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工作负责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认知特点组织教学,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四、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考核等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学校教职员工的综合责质。
五、坚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提高办学条件。
六、主动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定期向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汇报工作。
七、坚持校长负责制的集体领导,坚持各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团结合作。
八、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正常教秩序。
第17篇:农村信用社出纳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国家银行规定和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出纳操作程序,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的兑换工作。2.根据市场货币和流通业务往来需要,定期向开户银行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3.做好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工作,及时上解超限额库存现金和损伤残币,做到资金合理占用。4.做好库房管理,严格管理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及现金运送,确保绝对安全。加强柜面监督,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和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农村合作社会计岗位职责(共8篇)
农村合作社申请书
农村合作社工作总结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