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汇报(共17篇)

第1篇: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规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信访局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

       1 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2 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二)信访化解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 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6、律师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由信访相关部门向其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律师服务费。

第2篇: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材料)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难点与对策——以上海律师参与信访实践为视角

       一、引言

       2022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 》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22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22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22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22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22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22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22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22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22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二、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桥梁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二)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化解作用

       1.律师面对信访人所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三)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缓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难点

       (一)律师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配套机制的缺失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22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2.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理论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 “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五)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物质保障水平较低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22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 “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客观的说,应当看到当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物质保障水平仍是处在较低的水平,笔者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信访办为例,200

       9、2022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配套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 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22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22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五)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22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毫无疑问,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最终,体现上海律师对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和谐与繁荣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和卓越贡献!

第3篇:初探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初探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众所周知,信访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同时,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信访条例》。

       尽管在沟通政府和人民关系方面,信访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很多地方,信访工作还不能令人真正满意。有的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上访群众的情绪不满,从而导致缠访、闹访等违法的上访行为的产生,这不仅扰乱了信访秩序,还使群众的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顺利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信访工作人员,尤其是上访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信访中反映的涉法问题占较大比例,且有逐渐增长趋势,这类矛盾往往不便。

       拓宽了传统法律服务渠道,维护了信访秩序,而且极大提高了来访群众对信访接待工作的满意程度。

       这种做法分流了相当一部分涉及法律方面的纠纷,减少了部分信访源,有助于缓解上访人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防止过激行为,减轻政府压力。由于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角度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客观态度解决问题。

       信访接待还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虽然律师的性质、职能已经在立法中得到确认,但律师职业在整个社会制度框架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认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正是他们主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积极寻求发挥律师社会职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党政领导处理好信访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促进上访问题妥善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4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朱佳莹

       内容摘要:信访工作随着《信访条例》的施行其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信访在中国当前的不可消逝性使得另一层考虑浮出台面:如何使信访程序运作得更为有效?一些地方开始了由民间专业化群体——律师参与信访机制的尝试,并得到了良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律师参与信访的意义作个简单论述。

       关键字:信访 律师 意义

       信访自二十世纪50年代发端以来,承载着传递社会信息和纠纷解决救济途径的社会功能。作为宪法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综合体现的信访权是公民宪法性的权利,信访制度则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机关,接待信访是它的义务;作为公民,信访的权利依据是“信访权” [1]。其目的是密切联系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条例》的出台虽然加强、规范了信访制度,对之前信访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信访根深蒂固的弊端并未因此化解。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员依然神化着信访结果,怀着无比虔诚的心在地方、中央各部委的信访部门间祭拜。“安定局面”与信访人申诉权利的天平依然摇摆不定,上访人与地方官员间在合法与半合法的界限内照旧斗智斗勇。“上访潮”不但增加了政府工作压力,削弱了司法部门威信,还导致各种社会心理问题,矛盾在信访过程中被不断放大、激化。[2]

       这中间信访部门不具备实际解决能力,信访工作人员缺乏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也是使各类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信访人员文化水平低下,进京“告御状”的传统人治思想浓重,缺乏理性、法治思维能力也造成了目前的信访困局。[3]

       律师,作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熟悉司法解决途径的各项程序,充分了解当前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的也是协助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获取正当利益的作用。如果律师加入到泛化的信访工作中,将毋庸置疑的成为引导信访者通过司法、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桥梁。[4]

       律师的参与有其天然的优势。首先,他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不存在信访人对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官官相护”的担忧,他的非官方身份更容易的到信访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有利于增强信访的公信力[5]。

       作为中立的一方,能客观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就事论事,不存在为任何一方“护短”的思想倾向。其次,他的专业性有助于其在剖析有关事实的时候,能够把握重点内容,进行精确地定性,能够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及相关依据分析有关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信访人区分正当诉求和不正当诉求,能够以其工作经验预测各种解决途径的利弊,帮助、引导信访人员选择最为经

       济、理智、高效的解决方式。最后,律师的服务性有别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被动地职责性工作方式,心理上不会陷于“倾听疲劳”,对信访人员的问题更为重视,能独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全国部分地区对律师参与信访已经展开了试点工作。据公开资料,在河北共有2000余名律师进驻省信访局和各市、县(市、区)信访局参与接待涉法信访。初步统计,全省律师就参与解决涉法信访案件6200件,解答法律咨询31980多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600多件。在安徽,目前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了300多家,参与接待的律师2000多人次,向有关部门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5000多件,解决涉法信访案件近千件。仅秦皇岛、唐山、张家口、邯郸、邢台5个市律师就接待上访群众5490人次,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1741件,化解不稳定事件379起,有43.2%的上访群众表示不再上访,有37%的信访案件转入法律程序

       [6]。吉林省还制定了《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通过这些实践活动证明了律师参与信访的现实可能性,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对各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一,对信访工作本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不断涌现,而避法畏法的“息讼”思想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高度陌生使大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都汇流到了信访部门,成为俗称的涉法信访,使得信访部门工作量剧增,信访行政资源浪费。通过律师参与,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信访人员有效利用司法、仲裁程序,帮助分析信访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经济效益等,能便捷地分流信访工作量,减轻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对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对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提高,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公民有了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有力武器。同时,公民意识的觉醒,私有权利的强化使公民与行使城市建设、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产生了更多的冲突,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各方权利的博弈。对政府和未能完全独立的司法部门的不信任,是本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在以贪官污吏存在修饰后也一并反映到了信访部门。律师在参与此类问题的解决中,既可以通过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为信访人员争取应得利益,迫使政府有关部门反思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也可以通过对行政政策的释义,缓解信访人员对政府部门的对立情绪,正确理解行政政策的目的,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还可以通过总结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程序上的瑕疵,提出有理有节的法律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执政能力的增强。

       第三,对信访群众。很多信访人员由于没有得到正确指导,问题没能得到合理解决,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简单答复不满,而怀着“中央英明”的盲目信念层层上访,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消耗在信访过程中。有的人倾家荡产层层上访需要的仅仅是一堂通俗易懂的普法课,以理解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这些人少走很多弯路,在争取正当利益的方式方法上给与精当的指点。对复杂的情况可以在律师的讲解下,理清思路,明确法律关系,分清合理利益和非正常利益。对于法律、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观念可以通过律师对事实经过的分析得到纠正。需要聘请

       律师的还能得到方便的得到有用信息,有经济困难的人员还能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总之,在整体上有助于减少信访人员在寻求解决纠纷路径上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第四,对律师本身。对律师而言,参与信访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也能拓宽业务渠道,锻炼业务能力,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推介也有一定的助动力。其次,参与信访对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有正面意义,还能增强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者的良好形象[7]。

       最后,律师参与信访有利于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是信访制度发展的新方向。通过信访渠道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能解疑释惑,缓和、化解社会矛盾,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同时,作为法治宣传的一种方式,能培养公众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模式,提倡法律至上,有法必依,改变传统人治观念,强化司法权威[8]。也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要求的积极响应。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社会法治文化的培养,对信访群众矛盾解决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章:

       [1]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北大法律信息网

       [2]《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22年11月4日

       [3]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北大法律信息网

       [4]《律师参与信访作用及原因透析 依法化解社会难题》,法制日报2022年04月17日

       [5] 蔡立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刍议》,依法治市网龙文高

       [6]《律师参与信访作用及原因透析 依法化解社会难题》,法制日报2022年04月17日

       [7]《湘西州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思考》,湘西司法行政网

       [8] 杨维立《律师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人民之声报 2022年10月16日

第5篇: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DOC)

       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对参与涉法信访的律师进行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上访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 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一)组建并管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询问、登记、甄别,确定属于涉法信访的,再由律师接待信访人;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三)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

       (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信访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讨论结束后,由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写出书面材料,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向县信访局提供。县司法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系会议进行研究;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明确答复,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按时到县信访局指定的地点接待信访人;(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五)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保密;

       (六)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盲目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害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22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公布

       2022-11-09 10:06:21 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 0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 中央政法委今日授权新华网首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22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莲都区出台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2022-06-17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共莲都区委莲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莲都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继续推行律师陪同领导接访同时,进一步要求律师每周定时参与信访接待,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公正的信访工作模式。

       该文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任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信访接待中的工作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三)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好信访秩序;

       (四)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六)协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访群众有关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奖惩机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经初步统计,自5月13日试行律师每周三“坐堂接访”以来,已接待信访群众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群体上访、涉及拆迁房屋继承份额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争议等。律师每月15日陪同领导信访接待5批14人次,为息访息诉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6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22)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根据 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 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 无偿公益。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

       1 的。

       第七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 评析信访案件。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三条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

       2 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

       第十九条 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尊重所在值班单位的同志和有关规定。

第7篇:参与基层政府信访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参与信访调解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为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按照区“群众满意工程”的要求,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15日,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与区某镇人民政府签署书面协议,规范律师参与基层信访活动。

       协议规定律师配合司法所、信访办为来访群众、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镇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帮助。为更好的履行协议内容,淄明所在调研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值班规定》,并对参与信访活动的律师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

       自2022年5月17日起,每周五上午,淄明律师准时到司法所办公地点,为来访的群众、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外,淄明所还制定律师值班时间表、值班地点、《值班律师业务流程》及值班纪律,规范律师服务,强化值班律师的责任。2022年5月27日

第8篇:关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建议

       关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建议

       据统计,当前80%以上的群众信访涉及法律问题,因此,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助政府部门解决信访问题是当前一种普遍采用的信访工作模式。XX年以来,我县通过“县委书记大接访”这一机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模式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强反弱,直至消亡。面对我县新的信访形势,笔者对此提点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是亲民优势。一般而言,律师因民间性而具有亲民优势,与上访群众的关系比较融洽。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能以平民的视角、同情的心态、耐心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认真解答上访群众的咨询,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纠纷,提供相关法律救济和帮助。因而律师在上访群众中有一定的亲和力,对律师的答复和化解意见,上访群众较乐于接受。二是身份优势。律师是从事法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中立于上访群众与责任部门之间,这种中立身份使他们处理信访矛盾纠纷时,地位超脱,更具公信力。实践证明,一些上访群众往往既寄希望于政府,又不完全相信政府的矛盾心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上访事件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些上访人看来,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处理结果很难公允。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社会法律中介力量,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打消部分上访群众“官官相护”的顾虑,有助于缓解上访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更为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三是专业优势。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消除纠纷。律师参与调解信访矛盾纠纷,当事人比较信任,双方能自觉按照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四是成本优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公益服务属性,上访群众无须付出任何费用,即能获取针对很强、专业水准较高的法律帮助。“零成本”、无门槛以及法律服务的时效性、系统性和优质性等优势,都是其他部门很难提供的。因此,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受到上访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析法明理,规制引导的作用。在接访中,一些上访群众中除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盲法、轻法、避法”的问题。所谓“盲法”,就是许多上访群众因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或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而盲目上访。所谓“轻法”,就是一些上访人片面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闹 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和违法行为。他们中间有的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不能依法有序上访,甚至极少数人以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进京上访等极端手段相威胁。所谓“避法”就是一些上访问题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甚至惟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但一些上访人情愿上访,也不愿寻求法律救济解决问题。这些都集中表现在一些上访人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也表明依法治访是何等重要,加强法制教育何等重要、何等紧迫。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通过依法接待、宣传讲解法律政策、思想道德教育、疏导、劝导,帮助上访群众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反映利益诉求,做到既信“访”,也信“法”,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实现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二是解疑释惑、分流减压的作用。信访工作当前被称为“天下第一难”,难就难在新时期不同权利主张主体和利益诉求的信访矛盾纠纷,一段时间呈爆发性增长,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疲于应付处理;难就难在信访部门一方面经常面对一些法律和政策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另一方面也要经常面对一些专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很深很透的上访人。此外,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实施,信访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方面存在相对局 限性,尤其在解答涉法问题方面较为突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地弥补这方面不足,减轻了信访部门的压力。使许多信访矛盾相对容易处理,甚至迎刃而解。三是传递信息、沟通联系的作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建立起各级党委政府与上访群众的联系纽带和沟通平台。党委政府需要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期盼律师能够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希望律师把政府的声音用专业的语言表达给上访者。也希望律师把群众的呼唤、渴望和要求反馈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方面使矛盾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通过化解工作寻找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以便在今后施政和制定政策时加以克服和弥补。四是依法公正、息诉罢访的作用。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律师能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能按照法律和政策等相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分析信访矛盾形成的渊源、定性、责任划分、化解过程及化解方案,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双方易接受的法律意见。一方面为信访矛盾化解的责任单位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调解技巧,调处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特别是对重大的群体性疑难信访矛盾的化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作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参与信访,把原本就是应该依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从政治层面剥离出来,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轨道,是符合依法行政 要求的;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有利于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符合信访工作发展方向,值得提倡。

       三、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搭建平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效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障。我县尽管在XX年明确了律师配合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相关规定,但往往是在信访对象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时,才临时抽调人员参加,没有形成服务常态,在律师的来源和管理上缺乏统一和规范。这种不稳定、不规范的参与形式,影响了整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建立政府信访部门、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采取党委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工作原则、奖励考核及保障措施,确保律师参与信访有据可依。二是明确经费报酬,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提供有利保障。律师参与解决的信访案件,往往都缘于疑难棘手的法律或政策问题,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费时又费力,参与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另外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报酬。此前我县由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都是义务性质的,所产生的费用、造成的工作负担,都没有相应的报酬作为补偿,更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长期下去,难免影响了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因此建议下文明 确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经费、用途以及报酬等,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加强协调管理,切实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质量和水平。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应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给予高度重视。对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解决。对接访律师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认真落实,真正为信访人解决问题,维护接访律师的良好形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律师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既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又能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切实适应接访工作的需要。

第9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年上升,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年来,**县全体律师,在市律协、市局律管科的管理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现将主要做法和体会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县律师通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信访条例》,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因此,**县全体律师能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重视增强素质,积极参加省律协、市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丰富执业经验,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明确职责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联系,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进行详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县律师加强协调坚持两肩挑,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完善制度,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司法局和信访部门联合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涉法涉诉信访隐患报送制度、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协调处理制度以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地方、部门的协同配合,努力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本局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三、分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从涉法涉诉对象的身份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特殊群体。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

       二是矛盾的尖锐性和内容的涉法性。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是活动的组织性和行为的对抗性。从组织程度看,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多。从行为激烈程度看,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条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党委、政府施压。

       四、积极探索,分析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不断发生,成因复杂,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一是唯官唯上,谋寻捷径,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于受数千年来“法自群出”、“群言即法”、“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法治思想的影响,在部分群众的头脑中,“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法治思想观念淡薄,加上计划经济时代法制不健全,国家事务管理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倾向严重,导致人们在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中存在找“清官”告“御状”的“唯官唯上”心理。遇事便效访古人秦香莲“拦轿告状”、“赴京喊冤”,找党委、政府求决断。二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另一原因是经济能力有限。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贫富差距大,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信访人难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三是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枪杆子”、“刀把子”。因此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如何

第10篇:律师参与省人大信访接待工作年度情况总结

       为提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水平,加强法制宣传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法律服务工作,针对省人大机关信访部门自身法律专业力量有限等实际情况,去年上半年与省司法厅领导、律管部门协商,并征得相关律师事务所同意,我们邀请了安援、安泰达、国运、众城高昕4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省人大信访接待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于2022年

       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一年来运行较好,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好这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各方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制度落实较好。省人大信访部门一直把开展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的一个重要途径,坚持把这项工作纳入省人大信访工作统盘考虑、统筹安排,精心制定律师接访计划,安排专人做好联络沟通工作,积极为律师开展接访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4家律师事务所坚持司法为民、无偿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自身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作用,从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平安安徽的高度来认识和参与这项工作,先后派出了17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到省人大机关进行了50余次接待,使600余批次信访群众受益,受到了信访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二)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和法律效益明显。参与接待的绝大部分律师都能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按照《律师参与省人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准时到位、按时上下班,严格落实接待登记手续,积极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接待工作。一是义务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时解答信访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一些信访群众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主张的信访问题,虽从感性上感到有道理,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参加接访的律师面对面解答问题,为群众解惑释疑,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不仅使信访群众增加了法律知识,也提高了信访群众依法主张自己信访问题的信心。二是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引导信访人依照司法或行政程序解决自己的信访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自己信访问题的信访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如何运用法律或行政的程序主张自己的信访诉求不甚了解,也有一些信访群众从图省事、节约成本等方面考虑,不走依法诉讼文秘家园和提起行政复议途径,简单地涌向信访之路。对这部分群众,信访接待部门主动介绍他们向接访律师咨询,参与接访的律师都能热情接待、细心解答,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他们指引依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渠道。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先后有100多名信访群众经过律师接待解答,转而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渠道反映、解决问题,没有再来访。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助信访部门维护信访秩序。涉法涉诉信访较为繁杂、解决难度大。特别是一些经司法和行政终结的信访事项,由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断来人大重访、缠访、闹访,其提出的有些问题依法是不能解决的,却要求人大监督,对人大坚持依法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不满意,就形成人大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是人大信访接谈中的难点。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工作对象与信访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通过律师向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服务,起到了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信访部门都不能起到的化解矛盾、缓解信访群众情绪、逐步达到息诉罢访目的的作用。如,今年7月份,合肥市公开审理仙人掌购销合同诈骗一案时,池州市40多名涉案群众在法院听审后专程到省人大上访,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当时,上访群众人数较多、情绪激烈,参与接访的律师和我们一起依法耐心地做他们的情绪疏导和说服工作,引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较好地平息了事态发展。

       (三)注重发挥专长,积极为业务部门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人大信访部门任务重、人员少,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需要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工作中压力较大。特别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需要听取参与接访律师具体的法律意见。一年来,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们在接访中都能主动对一些疑难涉法涉信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人大信访部门依法准确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提供参考。如,国运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在接待凤台县80岁老人王玉久时,发现其案件在适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及时书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目前,这件信访事项经省人大信访部门提交人大内司委研究办理,内司委出具的监督意见,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视,此案已进入再审。据初步统计,一年来,参与接待的律师先后递交了20余份《律师意见书》,为疑难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提供了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打算

       组织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一年来,我们感到成效是明显的,但是问题也客观存在。一是接访律师队伍还存在着人员不稳定、素质高低不一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接访安排计划还不够细致,只明确到各事务所,没有具体到人。因而各事务所的自主性

       比较大,这一方面便于安排总体工作,但同时也容易造成事务所每到接访日都临时安排人员的问题,不利于接访律师队伍的稳定和接访质量的提高。二是接访的程序、方法和参与疑难信访问题分析及提出法律意见等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要素不全,接谈后提出法律建议的不多,大多谈过就了;三是律师接访场所还比较简陋。

       为进一步做好律师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我们建议:一是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律师接访队伍。信访办年初就要做出计划,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参与接访时间进行安排,以利于相关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应指定素质较高,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执业人员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接访制度。

       1、登记要进一步细化,并规范接待程序,如软件条件允可,可与信访登记联通;

       2、建立律师参与疑难涉法涉诉信访分析制度,重视对律师接访办理意见的研究和吸纳,进一步发挥好参与接访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咨询作用;

       3、建立律师接待信访问题反馈制度。对律师参与接访并提出司法建议的信访事项,其处理情况应与相关律师反馈,便于他们掌握接访效果。三是人大信访部门要把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纳入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协调联系,提供便利条件和专门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帮助解决接访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11篇:当阳市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办法

       当阳市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引导信访人员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是指律师受市司法局指派,参与和配合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及相关工作部门,为涉及信访、维稳的涉法事务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执业的律师都有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政治义务和社会责任。

       市司法局指派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律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一定从业经验。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引导,预防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维护稳定和依法维护信访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信访局与市司法局对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管理,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相关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相关制度,按要求安排律师参与临时性和经常性的信访维稳工作,对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信访局应提前函告所需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事务的信息及要求,提供领导信访接待日信息及必备的办公条件,以保障市司法局能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和律师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信访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业务;(三)根据上级指示或市信访局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维稳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信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员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员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方式

       第十条 律师采取以下方式参与信访维稳工作:

       (一)担任市信访局法律顾问,为市信访局和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设立律师接待日,安排律师定期在市信访局参与信访接待。 律师接待日定为每周的星期一,由市司法局排期确定接待日值班律师。

       (三)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为领导信访接待提供法律协助;

       (四)接受市信访局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五)代理市委、市政府、维稳部门安排的信访维稳事务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在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参与值班接访。 第四章 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一条 律师对被指派参与信访维稳工作不得推诿,应按时参与,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接待日值班律师不得缺岗、脱岗,遇事应请假并安排好替岗律师。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要做到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法律解答要准确、清楚;不得挑词架讼、错误引导,激化和扩大矛盾;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对接触到的信访维稳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员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接受采访、发表言论,随意在媒体、网络及公共场所传播、公开信访维稳事项信息内容。

       第五章 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补助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给市司法局核定拨付一定的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律师给予适当的报酬补助。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司法局制定。

       市司法局对指派参与信访维稳工作的律师工作情况建立登记、统计、考核、补助制度,市信访局予以监督。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市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维稳的日常工作,指派、排期律师信访值班。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总结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司法局和市信访局协商确定。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参与信访维稳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每年度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年度注册直接挂钩;

       对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或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除通报批评外,视为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严重违反纪律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对参与涉法信访的律师进行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上访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一)组建并管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询问、登记、甄别,确定属于涉法信访的,再由律师接待信访人;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三)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

       (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信访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讨论结束后,由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写出书面材料,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向县信访局提供。县司法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系会议进行研究;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明确答复,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按时到县信访局指定的地点接待信访人;

       (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五)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保密;

       (六)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盲目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害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13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年上升,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年来,**县全体律师,在市律协、市局律管科的管理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现将主要做法和体会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县律师通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信访条例》,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因此,**县全体律师能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重视增强素质,积极参加省律协、市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丰富执业经验,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明确职责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联系,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进行详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县律师加强协调坚持两肩挑,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完善制度,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司法局和信访部门联合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涉法涉诉信访隐患报送制度、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协调处理制度以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地方、部门的协同配合,努力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本局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三、分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从涉法涉诉对象的身份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特殊群体。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

       二是矛盾的尖锐性和内容的涉法性。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是活动的组织性和行为的对抗性。从组织程度看,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多。从行为激烈程度看,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条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党委、政府施压。

       四、积极探索,分析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不断发生,成因复杂,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一是唯官唯上,谋寻捷径,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于受数千年来“法自群出”、“群言即法”、“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法治思想的影响,在部分群众的头脑中,“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法治思想观念淡薄,加上计划经济时代法制不健全,国家事务管理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倾向严重,导致人们在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中存在找“清官”告“御状”的“唯官唯上”心理。遇事便效访古人秦香莲“拦轿告状”、“赴京喊冤”,找党委、政府求决断。二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另一原因是经济能力有限。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贫富差距大,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信访人难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三是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枪杆子”、“刀把子”。因此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如何,对于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严肃公正司法,各级、各地都着力于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但监督约束仍然不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争办抢

       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徇私情、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诉之法律未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四政出多门,管理机制滞后,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源所在。在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的办理中,当事人多头上访,接待部门说话不一,多头批示,致使当事人心中生疑,给当事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利,上访不止。五对无理缠诉者手段措施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同时,还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的方式。

       五、讲究方法,四个转变。

       一是变接访为预防。加强对涉法涉诉问题的排查,在具体排查中做到“五个不放过”即:疑点未核实的问题不放过;定性缺乏依据的问题不放过;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案情未查清的问题不放过。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问题,可采取跟踪问效的办法,促进问题迅速、妥善地解决,努力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二是变上访为下访。要加强对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建立基层涉法涉诉信访联系点等办法,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分类,并根据归口原则,责令相关部门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还可采取召开现场办公会的形式,确定具体措施,防止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六、依法办事,合法合理。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律师接待上访人员时,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正确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立即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就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当场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如有提出委托代理请求的,直接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告知他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七、遵纪守法,热情服务。

       **县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㈠接待上访人员做到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禁止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㈡做到清正廉洁、依法办事,避免扩大矛盾;㈢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自觉履行保密义务;㈣主动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八、履行职责,增强实效。

       今年来,**县律师为3000多名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多次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积极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长期坚持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律依据不足的来访群众放弃上访,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做到有始有终,并做好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主动联系信访部门提前查阅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第14篇:信访积案化解活动汇报材料

       信访积案化解活动汇报材料

       县联席办:

       根据你办要求,我镇现有朱其林等同志信访五宗积案,对此,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责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处理,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将相关情况分别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朱其林“反映房屋邻里纠纷问题”,我镇会同县行政执法局数次到县法院汇报,积极争取法院立案受理,近期将告知结果。

       二、信访人施益宏“反映粮补问题”,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明年开始,镇上负责落实粮食综合补贴,信访人对此意见表示同意

       三、信访人侯明根“反映耕地非法流转、要求立即归还问题”。镇党委张超书记亲自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所占耕地已于去年年底由镇村出具书面意见,将占用的耕地返还给大侯村民组,同时镇上已责令镇财政所从明年开始将粮补发至大侯村民组,不再发放给原耕地承包人李宗银。

       四、关于张志和、张宗源要求县政府出台政策,对曾任村干部的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根据所提的要求,考虑到两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已给予张宗源夫妻及孙子共三人落实了低保,张志和同志的低保待下办理,同时在年底从特困党员经费和民政经费上给予张志和、张宗源适当救济。

       五、关于姚治农“反映宅基地纠纷和村级债务问题”,此案已处理完毕。 总之,我镇将按照县联席办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谋划,通过上门谈心、宣传政策、联络感情等多种途径化解信访积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15篇:乡镇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

       辑庆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

       辑庆镇位于中江县城西南,距县城17公里,浅丘地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总面积68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4.9万人。全镇企业50余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占全县15%,202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亿元,同比增长28.4%。辑庆镇发展势头强劲,灾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迁、特色产业园区、场镇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诸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对此,镇党委、政府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61件,调成261件,调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级上访16件,防止群体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确保了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党政一班人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将稳定列为头等大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开展各种工作之前,总是把稳定工作困难想全想足,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党、政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亲自坐镇指挥处臵重大事件。由于统一了思想认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历亲为,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建立专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设立了普法小组、调解小组、治安小组、宣传小组等机构,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小组长。各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这些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支持是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质保障。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拔出专款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老上访户问题。去年全镇维稳专项经费2.1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办法和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和18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都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社)、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许多矛盾纠纷苗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三项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通报制。规定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严格执行末位警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记表下发到各行政村、各单位及部分企业,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强化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健全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规定“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小问题当天解决,较大的矛盾一周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在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内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1个问题较突出的村,督促检查工作的贯彻落实。镇上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各村联络员工作会,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报告,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民生,减少矛盾纠纷

       我们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坚持把弱势困难群体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对象,放优先位臵,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体系,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开展各类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去年,全镇落实农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额101764元,城镇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额43750元;农村五保供养328人,月供养金额50700元;伤残、退伍等重点优抚对象115人、优抚抚恤救助314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30320元,城乡医疗救助20余万元,并在三医院安臵“三无”人员7人,确保了这些社会群体的整体平稳。二是帮扶拆迁户。我镇产业园区、高速路、场镇建设涉及征地拆迁户众多,矛盾也较为突出。我们坚持设身处地为拆迁户着想,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征地拆迁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规定凡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哪怕财政再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现政策;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决不乱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深入细致做好帮扶工作,拔出专项资金帮助他们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帮助搞好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狮子村拆迁户在确定新定居点时,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多次变更定居点,我们耐心地根据他们要求,调整方案,直至他们意见统一,同时,拔出资金2万余元,帮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联通。三是改进干部作风。大力开展干部“下访”活动,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联村干部下到村组,查民情、访民忧、解民困。这一活动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实际问题,排查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比如,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了30余户残疾户、五保户的建房问题。开展干部“上门”服务活动,遇有矛盾纠纷,要求干部登门拜访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卫生巾厂改制遗留问题中,我们采取了“领导访厂,干部驻厂”举措,深入到厂区职工中开展工作,较好地化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坚持从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着眼,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万家”、“综治宣传月”、“大调解”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融汇在一起,广泛宣传。专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提升全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近年来,我镇共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书写宣传标语1100余条,散发挂图130余份,开展了一次大型漫画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制专题培训,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15次,受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镇全面开展依法治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坚持原则,果断化解矛盾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去年,在对飞凤村征地143亩过程中,不断有人聚众到政府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镇党政领导亲临现场,先后开展了5次对话,逐步摸清情况。个别人认为只要人多去上访,就能实现更多的个人利益。为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镇党政领导顶住巨大压力,坚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办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地处理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为后来的征地迁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民事民议原则。民事民议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方法。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许多人为了获得临时救助,争相到镇政府上访。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当即在各村组织召开会议,由大家共同来评议哪些人该获得救助,最终由集体决定出了获得救助的人员名单,再没有人到政府为此事上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决不允许作出超过政策范围之外的允诺和表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带回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公共财政开支事项,必须由镇长审核把关。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一些干部乱表态引发的矛盾纠纷。

       尽管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征地、医患等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依然存在,拆迁安臵、征地补偿、山林、水土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此,我们将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抓小、抓早、抓苗头、抓信息,重排查、力调处,维护辑庆稳定,为辑庆人民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深入基层、细排查、勤预防,提早消除各类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强广大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二是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网点,及时了解本地的矛盾纠纷发展动向。根据所得信息,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法制宣传。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我们将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继续推行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各村(居)委、各单位在力量上的整合,工作上的配合,信息上的汇合,形成一盘棋的大调解格局。

第16篇:浅谈律师参与政府信访的社会效应

       浅谈律师参与政府信访的社会效应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历来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而又十分棘手的工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各种不可遇见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大量的涉法类信访事项更是屡见不鲜。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机制,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我市律师在市司法局的组织下着重参与市领导的信访接待,已接待信访群众773批,30000多人次,向有关部门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500多件,解决疑难信访多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一、政府依法行政的促进效应

       律师介入信访接待,积极参与信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优势,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政府的声音用专业的语言传达给信访群众,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馈给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专业优势、法言法语成了沟通信访群众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无形中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自学性。

       信访工作面对的经常是一些对政策和法律一知半解的群众,而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信访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有很大的局限性,解答涉法问题很吃力,而在律师的引导下,许多问题的解决更加规范和专业,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运用会更加自觉和透明,依法行政得到加强,矛盾就比较容易化解。这样,在接待上访群众时,由政府信访工作人员解答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律师解答涉法方面的问题,这既提高了政府信访工作的效率,使信访工作中大部分涉法问题得以及时解决,避免了重复上访;同时律师通过参与信访接待,既可以设身处地向群众宣讲法律,指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又同时提高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难题。比如,在解决一些疑难信访问题时,如何娴熟地运用信访听证程序,通过对各方证据、证人证言的质证、分析,法规的应用来使信访当事人口服心服的接受,信访部门的解决方案,切实解决问题,就必须在有经验的律师指导下,运用专业化手段,进行规范的运作。这个过程中,律师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使政府信访工作还将一些重要信息及时向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为信访部门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进一步促进了信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群众依靠法律的救济效应

       从我市律师参与信访的实践来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另一个重要社会效应就是解决普通群众畏法、避法的心理。本来很多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就可以解决,甚至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的,但他们宁愿上访,也不愿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问题,其中一个瓶颈就是他们不知道或不懂得通过司法途径就可以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发挥律师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耐心细致地为信访群众解答有关涉法问题,使上访人明白自己所访的事情有无政策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解决,从法律的角度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对于需要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可帮助信访群众明确应找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解决办法,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使当事人打消进一步采取过激行动的打算。同时对无理上访户、缠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并且为符合条件的有特殊困难的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能分流相当一部分涉及法律方面的纠纷,缓解上访人员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防止过激行为,减轻政府的压力,对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2022年底,我市律师在陪同市领导接访过程中,接待了一位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丈夫死亡的上访妇女。这位妇女的丈夫通过铁路道口时,被飞驰而来的列车撞死,铁路部门认定这是一起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方面没有任何责任,只能按照上世纪70年代铁道部的规定给予人道主义的300元钱50斤粮票的赔偿。这位妇女十分痛苦与愤怒,无法接受这样的赔偿,但又不知道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就到处上访、诉苦,已经上访了半年之久。参与信访的律师认真听取了该妇女的陈述,详细研究了她提供的相关材料,告诉她这个事信访是不能解决的,但可以通过诉讼打官司来解决。并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帮助她申请了法律援助。后来,这位中年妇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通过诉讼讨回了公道,获得了23万元的人身赔偿。这位参与信访的律师自始自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援助,受到了当事人及信访部门的一致好评。

       三、律师社会责任的强化效应

       首先,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定纷止争。我们知道许多社会上的争议都是由于双方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的与人争利的过程。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的专家,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能够做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诉讼、调

       解都是定纷止争的方式。其次,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救济穷困。对于穷困的当事人,律师有社会义务为他免费或者减低收费提供帮助。律师掌握法律知识是社会培养的结果,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穷困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也是必需的。再次,律师的社会责任就是提高法律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度。这个参与度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也就是政府依

       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一切事务的程度和水平;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自己行为的的自觉程度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这是律师的一个重要社会责任。律师不应该让整个社会处在法盲的状态,只有在一个具有整体法律意识的社会,人民一旦碰到法律困难就会想起律师,这对律师业自身的发展也极为重要,在法盲充斥的社会,一般的案件会非常难办,政府或者有些单位对律师的调查不配合,律师执业环境就会十分恶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给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律师自身形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律师在这个平台上,宣传法律、扶弱救贫、宏扬正义,成为法律的化身,人民群众的依靠;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维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规范政府行为,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助手;在这个平台上律师上传民情民生,下达政策法规,作为政府和信访群众的媒介,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在这个平台上,律师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为民解难,为政府分忧,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总之,律师的社会责任在这里找到了一个释放和加强的最佳平台。

       虽然,律师参与信访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因为体制和其他原因所限,也存在着很多困惑。首先,经费短缺影响了接访效率和质量。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制或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一切活动费用全靠律师个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得,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得到的报酬,目前未能落实,这种“无米之炊”的现状,影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质量。其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没有专项编制、没有规范的制度。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效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作保障。

第17篇:某乡信访积案化解情况汇报

       XX乡信访积案化解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乡党委、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全乡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化解不稳定隐患。乡信访办就今年来对进京赴省信访案件、重信重访案件等突出问题及矛盾纠纷进行了疏理,现将我乡“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排查疏理、分门归类。按照“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的要求,全乡经过认真全面的排查,1—7 月全乡共排查信访积案3 件。属于5 年以上信访案件6 件;属于土地纠纷类案件3 件;现已化解信访积案1件:XX乡森里村拉则屯信访问题。

       2、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每一个信访件都由党政领导进行包案,按照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原则,实行责任制,并限时办结。

       3、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每个包案领导针对信访对象、内容,分别深入基层走访当地干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访谈心等形式,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分析原因,理顺了上访者的情绪。

       4、亲自督办,切实解决。2022年 1 至7 月,通过我乡包案领导多次到基层召开信访问题协调会,有效化解了1 件信访积案,如XX乡森里村拉则屯信访问题。县人民政府以XX处【2022】42号文作出了处理决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XX字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1

       XX行终第80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经过乡、村工作组进行教育开导并再次调解,目前正在签订调解协议书。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各项信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列》,增强为群众服务的责任心,把信访工作继续放在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做好、做实信访工作。

       2、加大积案化解力度。一是切实落实“一把手”亲自抓的机制;二是包案领导要坚持一包到底,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解决问题提供保障;四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对同一个信访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解决,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争取每件信访问题都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加强基层基础。紧紧依靠乡镇、村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和信息网络,着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附:XX乡2022年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台帐

       XX乡信访办

       2022 年8月8 日

       律师信访接待工作汇报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汇报材料(共4篇)

       局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汇报

       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战工作汇报

       乡镇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汇报(共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