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总则
为推进本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能力,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富裕。通过共同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村庄村务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依法选举出本村村长以及村干部;
二、村小组干部负责村中日常事务的管理,对群众反映问题采取首问责任制,对于群众问题,能够办理的当天办理,不能处理的要为群众做好解决方案,引导群众去上级部门办理。
三、村干部应大公无私,勤勉尽责,秉公处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维护村民及集体利益,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村民理事会及群众的监督。
四、在村干部人员的基础上,吸纳本村德高望重的族老,成立村民理事会,主要负责村中民风民俗类事件的处理,同时负责监督全体村干部的履职。
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定期把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利用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形式向群众公开。
公开公布细则:
1、财务收支账目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公布一次。
2、村务发展和公共建设项目及时公布。
3、土地利用项目及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租赁、建设、征用等等)发生一起公布一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和扶贫救济粮款发放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5、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6、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布。
7、对群众反映的其他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公布。
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
一、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中发办[2022]32号)、农业部发文(农经发[2022]4号文)、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湛办发[2022]3号)以及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发文(廉委办[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委镇政府、村委会指导意见,制定本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
二、本村资产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本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本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2.本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3.本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4.本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5.本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6.本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
7.本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依法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本村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摊(不包括浅海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四、本村资金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本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林果、滩涂(不包括浅海滩涂)、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林果、滩涂(不包括浅海滩涂)、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或社会组织救助、捐赠村级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由国家及省、湛江市、廉江市、新民镇和其他部门对本村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收入。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财经纪律等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充分体现本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本村群众的权益,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白。
七、依托新民镇建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成功后按规定及时公示。
八、本村集体“三资”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廉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汇编》对现有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制度贯彻执行不走样。
第三章:村民行为规范管理
一、坚持服从党和国家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公德,坚持勤劳质朴的本色,发扬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
二、邻里团结友善,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互谅互让。
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在婚庆、丧葬、祭祀等活动中,坚决杜绝炫富攀比、铺张浪费。
五、鼓励持续学习,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争做能熟练灵活运用现代农耕技术致富的新型农民。
六、支持新农村建设事业,热爱家乡,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七、自觉遵守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领导集体的有关决议和规定。
第四章:村容村貌和民风民俗管理
一、积极配合新农村建设的“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拆除危、旧、弃房情况;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水体污染。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力配合做好本村新农村建设的前期工作。
二、维护本村村容村貌,做到不增加环境污染,家中圈养畜禽的,要严格管理所养畜禽排泄物;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禁止随意丢放,统一摆放到村内的垃圾收集点;每家每户各自负责门前以及村道的卫生管理,及时清理落叶、泥土、漂浮垃圾等,做到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氛围;
三、禁止在节日大量攀比式燃放烟花爆竹,香火纸钱。除必要的民俗仪式外,本村严格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香火纸钱,不仅产生的噪音、废气污染环境,而且形成攀比浪费之风,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
四、禁止违规墓葬,本村村民百年归老之后,严格遵守政府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新建造的墓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座。
五、村中进行民风民俗活动时,应通知村干部以及村委会派人维护现场秩序,民风民俗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利益。若产生纠纷需要服从上级部门的调解处理,如不服从应走法律程序,禁止动用武力的非法行为。
第六章: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
一、定期排查村中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枯井、水塘、水井、水渠、河流、粪坑、化粪池、危房、危墙、道路、桥梁、电路、监控、农药存放处、小作坊等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
二、定期检查村中安全生产环境,主要包括:农田、坡地、林地、河流等,特别注意避免使用高毒农药、环境污染农药、不可还原式生产机械等有害人体健康、损害集体利益的生产工具。
三、本村村民应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循规蹈矩,不做触犯法律法规的事情,家中有困难要向村干部反映,不得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本村村民应以和为贵,做到小事互相退让,大事服从调解,凡事按法律法规行事。
第七章:奖励及福利管理
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
第八章:对违犯规约人员的处理
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
第九章:其他约定
本条根据村中实际自行安排。(最好每年更新)
第2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总
则
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 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三章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予奖励;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和、淫秽书画影音谋介!
第七章:乡风民俗
第一条 : 凡居住在瑞溪镇范围内的农民群众或居民住户,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办酒席。
1、本人和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二婚以上严禁操办酒席);
2、本人的配偶、成人子女以及父母或岳父母、本人直接赡养的老人去世;
3、老人年满70周岁及以上满整十的,可办满十寿宴,但凭寿星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满整十的前后十天内办理。多个子女也只能办一次,不得单独或重复办理;
4、建新住房必须80平米以上,在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审批后,可以控制规模办理。 第二条 严禁操办下列酒席。
1、以封建迷信为借口或封建思想作祟办理“过关酒”、“唱羊戏”、“庆坛”、“菩萨酒”、“阴寿酒”等;
2、子女升学、参军办酒等;
3、“开业”、“钉大门”、“立龙门”、“立碑”、“做老斋烧老灵”、“购买门面”、“搬家酒”、“满月酒”、旧房装修、加层扩建等;
4、其他巧立名目操办的酒席。
第三条 凡居住在瑞溪镇范围内的农民群众或居民住户符合操办酒席条件需要办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是婚事酒席办理:申报人凭结婚者《结婚证》和户口簿在办理酒席10日前向村委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并签订《酒席办理安全责任书》后方能办理。二是丧事酒席办理:由办理人或赡养人在丧事结束后10天内向村委员会申请补办手续,由所在村委会协助办理完善审批手续。三是寿宴办理:由子女或赡养人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镇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在15日前向村委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并签订《酒席办理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并在所在村委会登记备案。四是建新住房酒席:申办人要凭镇村建所和国土所审批的各项手续和所交相关税费单据在15日前经镇村建所和国土所验证并签署意见后,再凭镇村建所和国土所验证并签署意见证明向所在村委员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并签订《酒席办理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并在所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第四条 凡本镇辖区内常住户籍农民违规办理酒席和组织参与吃酒席者,除予以相应处理外,取消低保、五保补贴等各项优惠。凡本镇辖区内外来经商人员和企业主违规办理酒席的,除予以相应处理外,要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送礼的党员、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人大代表处200元的违约金。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正安县瑞溪镇xxx村民委员会 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
第3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代表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民主自治,是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村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和村民代表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组织
(四)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和表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的使用、管理以及生产资料、物资的分配供应,宅基地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等;
(七)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本村实际的决定;
(八)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内容由党(总支)支部、村委会议定,并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三)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必须有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四)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
-3易俗活动。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五日安排半天学习,由党(总支)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提高工作技能,改进工作方法;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一季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议由村主任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四)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村划分
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l人,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
-5务公开情况,报告群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乡(镇)纪委、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村级财务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
(二)对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监督;
(三)对村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对以下村务进行监督:
(一)土地及各业承包;
(二)宅基地发放;
(三)计划生育指标分配;
(四)筹资筹劳程序、用途;
(五)村建设规划落实;
(六)集体资产运用管理;
(七)自来水及农田灌溉用水电价水费;
(八)社会救济及其它。
第五节
和谐促进会
第二十六条
和谐促进会设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治安维稳会,和谐促进会会长由村党总支书记担任,和谐促
-7第二十九条
治安维稳会的职责:
(一)每年宣传3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二)随时了解和掌握村内纠纷的信息和动态,随时向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报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三)村民发生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化解矛盾纠纷,平息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四)随时排查了解村内矫正人员、吸毒人员、上访人员、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随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报告。
(五)在春节、中秋、国庆及国家重大节庆、会议、安保期间,做好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第六节
村
民
第三十条
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六)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七)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维护班子团结,不搞宗族派性活动。执行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不称职票超过半数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民主决策
第三十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党支部(总支)提出或受理议案;
-11理。
第二节
筹劳筹资
第三十九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按照群众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严格管理,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制度。
第四十条
村级范围内筹劳、筹资,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每年承担劳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0元。
第四十二条
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其项目、用途、数额等事项,由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备案的筹劳、筹资的项目和标准,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其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和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完全承担筹劳筹资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其筹劳、筹资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
(九)救灾救济物资的发放;
(十)水费的收缴情况;
(十一)村干部分工及工资报酬;
(十二)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村务公开栏;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广播;
(四)发放明白卡。
第五十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性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三)“一事一议”筹劳、筹资方案于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第五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委会整理公开的内容并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提交党总支、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报请乡(镇)纪委和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批准;
(五)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15后方可盖章证明。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登记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节
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财经制度,履行财经手续。凡是集体财务都要建账设卡,收支要有明细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私分、平调或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
第五十七条
村委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年初村委会要统筹安排做出预算,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上公布;年底公布结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十八条
会计、出纳、保管分别由三人担任。集体开支2000元以上的由村委会研究报乡(镇)政府审批,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村委会审定先批后支,单据要领导、经办人签字方可注帐。不准白条入账,要坚持一笔审批制度。
-17第六十四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都归集体所有,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规定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增加收入,提高地力,不准弃耕、撂荒,严禁在承包地上挖土、建房、建坟、出售黄沙或私自将耕地转为其它非农业用途。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六十六条
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不准退包,承包者有转包要求的,需报村委会批准,签订转包协议,并办理转让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和担负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若遇国家征用或兴办集体公共事业确需变动时,须经村委会研究,报镇政府批准,变动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未批先占、批少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
第六十九条
村委会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土地审批权限,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划分宅基地要从严掌握。每户宅基地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19后动工,否则一律拆除。
第七十三条
新建、翻建房屋包括在主要街道盖门脸房,必须服从村统一规划,不超高、不扩建、不占街道、不影响四邻利益,不得影响交通和排水所留滴水不少于 75公分。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房屋、宅基地的,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到镇、县两级政府报批,并按规定缴纳宅基地管理费,方可办理买卖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自己承包地、果园或采取换地方式建住宅的,一律拆除。
第七十六条
租赁房屋营业的,按租金总额的10%缴纳管理费。
第八节
街道及乡村道路管理
第七十七条
村民要自觉保持街道清洁畅通。任何人不得在街道内长期堆放粪土、砖石、柴草、杂物等。若确需临时堆放的,限 7 日内清除。违者限半日内清除。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街道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影壁、厕所、猪羊牛圈、车棚、煤房、粪坑、高台苫水等。违者一律限1日内拆除。
第七十九条
村民要自觉维护乡村道路安全畅通。不准在乡村道路两侧挖沙取土。违者责令其修复。
-21购药、统一拌药、统一时间、分户操作;
(四)根据不同作物,不同季节,搞好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五)统一组织搞好畜、禽防疫;
(六)积极组织农副产品销售;
(七)统一组织土地开发;
(八)统一护秋,统一维护全村秋收秩序;
(九)统一兴建和管理公共设施;
(十)统一管好生产供水、供电。
第十节
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委会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小组,制定农田水保制度,管理人员要尽心尽责,落实防汛防洪措施,村民须自觉遵守。
第八十七条
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河道治理成果,对破坏灌渠设备的行为,根据情节、程度赔偿损失的1—3倍。看管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使坝、堤、渠、机泵、电器等设施遭到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本人工资。
第八十八条
为了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用水秩序,严禁下列行为:
(一)干扰和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非专管人员操作闸门,启闭机及其它各项设备;
(一)本村村民每人每月收1元;
(二)驻村单位视其用水量,每年收取 1000至 3000元;
(三)经营性企业、摊点(包括饭店、理发店、浴池等)视其用水量,每年收取200至 3000元;
(四)畜禽饲养用水,每只(头)每年收取l至50元 第九十二条
自来水公司要做好自来水设备维护工作每年春季对水塔进行清沙和水泵维修。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修。
第九十三条
村民要节约用水,不得用自来水浇院。第九十四条
村民盖房不得私自挪动、安装自来水管道如有需要,由村委会统一铺设、安装。村边的果园、菜园及空地上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安装自来水管道,否则追究安装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村成立农田水利合作社,负责本村灌排渠道的清挖和整修,田间道路的管理和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与使用,大田、稻田和夏收及经济作物用水的分配和使用,灌渠水费的征收。
第九十六条
农田灌溉用水按以下标准收取水费(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应地制宜制定相应的项目及标准):
(一)稻田每亩收取38.5元;
(二)大田每亩收取22.5元;
(十)威胁、恫吓、侮辱、打骂征兵工作人员,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十三节
林牧业管理
第一百条
爱护林木、抚育幼树,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每个村民应自觉保护四旁林,管好果园,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不准以任何借口毁坏、盗伐集体林木,违者以根节计算,按每厘米50至1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报失,并补种3至10倍幼树。
第一百零二条
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管理,搞好防疫和检疫。
第一百零三条
村民要管好自家饲养的畜禽,禁止在果园、林地、庄稼地放拴牲口或放养家畜、家禽,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 200 至 2000 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畜、禽损坏公私财物,饲养人要照价赔偿;损伤他人身体,饲养人要承担医疗费并给予适当赔偿。但由被害人过错造成上述损害的除外。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户籍管理
-27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第一百一十六条
搞好消防设施建设,严防各种火灾发生。对故意纵火者,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和各种枪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得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调戏妇女。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盗窃、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牲口啃青。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在公路上开
-29社会主义公德。
第一百三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改善村容村貌,不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不随地倾倒垃圾。
第四节
邻里关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邻里间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使用宅基地等方面不得有损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加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不袒护子女。
第一百三十五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和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得仗势欺人,无理取闹,谩骂和殴打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子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好家庭。
-31第一百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设臵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要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已婚夫妻要求生育二胎的,女方必须达到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并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准孕证》、《准生证》才准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优生优育,严禁早婚、私婚,严禁弃婴、溺婴,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生育一胎后,产期满3个月必须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二胎后必须做绝育手术。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等补救措施。任何情况不允许生育三胎。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育龄妇女要定期上站,进行孕检、补环。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得隐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生工作人员,不准在计生工作中拘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一百四十九条
来本村暂住的外来人口,应积极配合各级计生干部工作,如实向村委会申报子女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3334-
第4篇:村 规 民 约
村 规 民 约
第一章:民族团结
第一条:全村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团结、共同繁荣本村经济
第二条:和睦相处,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行要坚决抵制和反对
第二章
第三条提倡科学种田,落实农作物播种和生长期间的各项管理措施,否则,进行批评教育。第四条:加强田间管理、大牲畜进田吃庄家一头(匹)一次罚收三元,猪一元,小牲畜(包括鸡)五角(此规定从农作物下种到收割上场为止)。不得有意打死打伤或圈死进田吃庄家的牲畜,否则,要折价赔偿。
第五条每个村民要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义务劳动,加修水渠、公路、农田线路、载树和其他出工事项。
第六条:积极接受牲畜预防注射和接种疫苗,按时发药打针,严防“五号”病发生,努力减少牲畜死损。
第七条:要合理利用草山,分清四季牧场,按统一时间进出草场,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森林管理
第八条:各村民小组要制定护林公约,完善护林制度,建立护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每个村民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及时完成退耕还林和植树任务,否则、酌情给予处罚。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条:保护国家公路,不准在公路上打碾、堆土、倒粪,不准违规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不准毁坏交通设施,违者按路政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修渠取土,挖石等行为影响交通畅通,凡劝阻不改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爱护环境卫生,积极搞好本村的环境卫生和家庭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各村要制定地点倒垃圾,病死的牲畜一律挖坑深埋,不准乱扔。否则,酌情处罚。第十四条:各户将当年出生的婴儿要及时向乡卫生院申报建卡,积极完成防疫注射和人保工作。
第六章: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村民要讲团结、讲文明,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严禁挑拨离间、滋事生非。第十六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防偷牛盗马和各种盗窃现象;严防赌博、吸毒、贩毒和传播黄色制品,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向派出所和村委会举报。
第七章:婚姻、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每个村民应严格遵守《婚姻法》,禁止非法结婚、早婚、私婚等不法行为,违者一律按乡政府规定的处罚制度执行。第十八条: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抢生、超生、不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村组干部要积极配合乡计生专干的工作,确保计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每个村民要严格遵守《土地法》的规定,不得私自占宅基地、乱占耕地和搞土地交易,违者按《土地法》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积极完成国家集体的各项生产指标和经济任务,确保本村各项社会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五好家庭”、“文明户”和“文明村”,移风易俗,弘扬先进文化,树立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5篇:村规民约
地坝村道路交通安全村规民约
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推动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职业习惯,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坚决做到谨慎、安全、文明驾驶。
二、牢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事故,由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驶,不超员超载,不疲劳驾驶,开车不接听手机。
三、遵守交通信号,系好安全带,不闯红灯。不抢黄灯,不违反交通标志线。
四、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做到按道行驶,自觉礼让行人,不争道抢行,不随意变更车道,不抢道猛拐,不向车外乱扔杂物。
五、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按拉停车,确保停车有秩 ,不违法停放车辆,不影响别人正常通行。
六、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规范,在学校不鸣喇叭,不乱开远光灯,遇路面积水减速慢行。
七、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操作规范。随车携带好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八、教育子女尤其是学龄儿童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听从交通指挥,服从交警管理。如有交通违法,自觉接受处罚,主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没有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十、不在公路上打谷晒粮、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驾车,车辆手续不齐不上路行驶,教育子女不在道路上学骑摩托车、自行车,不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走路走人行横道和路边。
第6篇:村规民约
朱垌村村规民约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学法知法,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理事会和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要疏通。
6、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7、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8、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积极主动参与“三清六改四普及”,搞好门前“三包”,绿化美化环境,义务投工投劳。
10、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
第7篇:村规民约
《
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
3、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反对攀比之风,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破除高价彩礼、奢华办婚、相互攀比、以婚谋财等陈规陋习。
4、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5、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6、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7、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8篇: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是宝地,民风美,人稀奇。建设好,新农村,本条约,要牢记。爱国家,爱集体,跟党走,志不移。讲和谐,创业绩,谋发展,奔小康。勤读书,多学习,重科学,守法律。立新风,树正气,不赌博,禁恶习。电与火,要警惕,搞治安,人心齐。搞建设,经审批,易规划,莫犯忌。爱公物,胜自己,莫损坏,多爱惜。公益事,要积极,讲贡献,不贪利。好青年,勇服役,戍边疆,保社稷。娶儿媳,嫁闺女,破旧俗,创新意。丧事简,不挑剔,葬公墓,省土地。敬老人,尊伦理,爱儿童,细教习。睦邻里,重情义,互帮助,如兄弟。讲文明,行礼仪,宽他人,严自己。讲卫生,美环境,护生态,保长利 倒垃圾,不随意,砖瓦装,摆整齐。此条约,大家立,执行好,都受益。
第9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外修生态,内修人文”,深化“十星”创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工作,将我村建设成为“十星级”文明示范村,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1、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远大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十星光荣”的价值理念,自觉参与“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村创建,和村级道德讲堂等活动。不拒绝挂牌、不损坏十星牌、不偷星。
2、倡导爱国守法。爱国、爱村、爱家、爱业,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拥军优属。不损坏、偷盗集体或个人财物,不乱砍滥伐,不偷采绿松石,不参加黄赌毒活动,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阻碍公务,不非法同居、不未婚先孕、不遗弃婴儿。
3、倡导保护环境。积极参与治“五乱”(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和环保行动,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和宜居村庄环境。不在房前圈养牲畜,养狗、蛇等具有攻击性的动物要向村委会申报备案,并做好看管,出现伤人事件要主动履行尽责赔偿义务。
4、倡导文明新风。厉行节约,坚持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祭扫、文明用餐、文明过节,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待客或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不在室外打牌、不聚众赌博,不随意带火种上山或乱扔烟头,不乱拉乱接电线。
5、倡导团结邻里。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合法宗教信仰,提倡邻里和谐。不排斥、刁难移民和外来人口,不寻衅滋事,不酗酒闹事,不搬弄是非,不打架骂人,不侮辱、诽谤他人。
6、倡导先进文化。尊师重教,积极捐资助学;耕读传家,打造书香门第;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不让适龄子女中途辍学、务工。
7、倡导诚信经营。言而有信,诚实做人。按时归还他人财物和银行借款。在生产销售绿松石、茶叶等产品过程中,不坑蒙拐骗、不掺杂使假。
8、倡导孝老爱亲。赡养老人,关爱子女,夫妻和谐,多抽时间陪伴父母。不搞性别歧视,不搞家庭暴力。
9、倡导志愿服务。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邻里守望、环境保护、科普、文化传播、关爱留守群体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学雷锋,做好人,助人为乐,扶贫助残。当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10、倡导集体主义。树立“村盛我荣、村衰我耻”和“八荣八耻”的价值理念,热爱集体,热心公益,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等集体建设,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灭火等活动,自觉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以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先。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在全村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整改无效的,不得评为“十星级”文明户、“身边好人”和其他荣誉,同时取消该户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资格。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10篇:村规民约
x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2年6月28日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
一、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共同遵循。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网络。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监督组成员从村民代表中产生。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小组(组长由计划生育宣传员担任)。每十五户组成一个中心学习小组,组长由会员小组长担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村民要自觉学习新的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婚育和生殖健康教育。
四、村民享有本村结婚、生育、节育、奖励、处罚、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等情况的知情权,每季度有关情况监事会至少应公布一次。
五、本村育龄人群享有免费的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生育、节育、不育的医学指导和服务。
六、本村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七、婚育新风进万家,每年开展一次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婆婆、好媳妇评先活动,并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八、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市重点高中的奖现金200元;考入重点大学的,村两委奖励现金500元。
九、本村2022年1月1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然可以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十、对计划生育家庭,村两委和村计生协,在申请小额贷款、家禽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方面应给予优先帮助。
十一、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者,移交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本村每半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由村主任通报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和本《村规民约》落实情况。
十三、本《村规民约》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修订,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1篇:村规民约
x x 社 区 村 规 民 约
xx社区第x届村民代表会议20xx年x月x日
xx乡xx社区村规民约
(20xx 年x月x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总
则
为了实现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促进全社区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实现村民自治,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挑拨离间、寻衅滋事,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村民生产生活秩序,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干扰破坏他人生产生活。村民在村寨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大音量音响,影响邻里生活;不阻碍村组干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窝藏罪犯和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加入邪教组织和反动组织,严禁参与邪教、反动活动。
第四条
自觉爱护公、私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道路、活动点、学校、供电、通讯、环卫、消防、展板、路灯等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
第五条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文明出行,不得在公路上晒谷晒粮、堆积粪土、堆积柴火、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不得损毁、侵占道路设施,不阻碍侧沟流水,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六条
严禁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禁性骚扰、猥琐妇女、儿童。
严禁村民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赌博,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用麻将、扑克等形式参与赌博;全体村民应自觉遏制赌酒行为,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所,借交流感情、热情好客、加深印象等为由,以玩牌、猜拳等方式赌酒。
严禁村民制毒、吸毒、贩毒,严禁收留吸毒人员。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销、持有、运输和买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财产,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不准泄露他人信息和秘密,不准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不调戏妇女,不欺负老人、妇女、儿童,不歧视残疾人。
第九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
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家禽家畜践踏、损毁庄稼。
第十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在30天内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十一条
不在户外任意投放毒饵。若需进行投入鼠药、喷洒农药的田、地,必须设立告示牌,否则,造成人畜中毒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广大党员干部应做好法律、法规、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宣传,严禁组织和个人在任何场所乱发信息、微信和乱做宣传。
第二章
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反动、低俗淫秽书刊和音像,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和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四条
红白喜事要厉行节约,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提倡文明祭祀,不搞铺张浪费,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睦的邻里关系,为人处事要诚实守信,团结互助,严禁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友好协商解决邻里纠纷。不搞宗派和非法宗族活动,反对家族主义。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
第十六条
村民要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生产生活和社会
知识,跟上时代步伐,积极谋生,勤奋劳作,严禁好逸恶劳。积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第十七条
服从村庄建设总体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和新建房屋,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批、乡政府审批后,按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实施,不准擅自动工。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组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活动。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在出义务工和义务出资时,不讲条件,不提要求。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非法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凡属于非法获取、占用的土地,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乡、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民所承包的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复耕或依法处理。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乡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用地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审核后上报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法,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
状。
第二十二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划定,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严禁谋田攒埂,严禁乱挖田边地坎、路边路坎。修砍田边、地边,一般应在3—5丈范围内,原则上以历史砍界为准。相邻两户的田边、地边,禁止栽种竹子、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为搞好美丽乡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体村民均有保护环境、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积极开展文明村寨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自觉搞好公共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
第二十四条
严禁毁林开荒,滥砍乱伐,给山林“剃光头”;严禁非法挖沙取石,开山淘沙。砍伐林木需提出申请交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林业部门审批,按照批准要求进行砍伐,严禁少批多伐和不批就伐,如有违法,交由林业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腾冲市野外用火“十不准”》规定,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如有违法违规者,村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在本地或周边地区发生火灾,青壮年且健康的村民应自觉、主动、快速参与扑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户要实行门前三包,房前屋后不能发生“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禽畜
乱放)和“三堆”(草堆、粪堆、垃圾堆),村、组道路两侧不得有“三堆”。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护水资源,保持水环境卫生。不准向河道、沟渠、水塘内和水源地、水利设施周边投放垃圾、排放污水、丢弃或埋死禽死畜。节约用水,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水池边2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物品等)、洗澡,不得用自来水冲塘子、泡木料或随意浪费饮用水。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未婚青年应自觉学习有关婚姻、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姻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九条
自觉遵守我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负有自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提倡优生优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审批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子女。每个村民生育孩次前应主动到乡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杜绝政策外生育(如:违法多生育、早育、无证生育)和婚外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三十一条
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育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的相关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政策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禁止对婴儿非法送养或遗弃。
第三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赡老抚幼。
第三十三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的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父母必须依法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养子女。
第三十五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有16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 服兵役 殡葬改革
第三十七条
村民应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并自觉搞好、监督好家庭成员安全生产、安全用火、安全用电。要教育好小孩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吸烟,不乱放烟花炮竹,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伤害、损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社区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从简殡葬,文明祭扫。
严禁非法买卖墓地,对非法买卖的墓地,由乡政府监督村民小组收回该宗土地承包权,并依法处理。自2022年11月10日起,禁止再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严禁老坟翻新建大幕、豪华墓,一经发现将责令拆除或依法强拆,并对涉事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执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社区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授权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矛盾纠纷。
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由村民小组内发生的纠纷,必须
先由本小组内的调解小组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方可报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村民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社区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社区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限期整改,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根据损失照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100-1000元);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社区里的优惠待遇; 6.收取应承担调解参加人的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按80元计算)。
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住的参照本社区村规民约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社区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社区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原定的村规民约。
xx乡xx社区村民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
第12篇:村规民约
城子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如发生偷盗他人行为,现场抓获并证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给予300元 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
1 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中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在村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确需装、卸货物时,要尽快装、卸,同时要确保不影响道路通畅。
7、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
2 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4、竹子扩鞭到他人地界,则以土地所有为依据,属土地权属者所有。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2、树立文明婚育观念。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3、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夫妻二人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4、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5、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持和鼓励妇女
3 参与村级民主管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通过法定或组织程序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中女 性比例不少于30%。
6、保证妇女财产权益。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嫁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7、增强责任,减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中如有14 岁以下儿童,父母双方应有一方在家抚养关爱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减少留守、流动儿童这一社会现象。
8、反对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拐卖妇女儿童。
(本村规民约最终由村民代表大会解释)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工作汇报
社区村规民约
2022年村规民约(共27条)
农村生产调研报告范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