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日期:2022-7-17 作者:
【实施时间】2000-12-06【发布单位】建建质〔2000〕38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司质量技术处。二○○○年十二月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2)。(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作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 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请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表》见附录3。
三、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 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 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促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行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监督记录表 格见附录4。(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见附录5)
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四)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
八、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四)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②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7、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附录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略)附录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略)附录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略)附录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略)附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略)Copyright © 2022-2022 TENCENT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常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常
德市房地产信息网全程网络营销
第2篇:调研报告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材料)
4调研报告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总工办陕农汉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法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要求:
一、就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全面执行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模式。(主要解决互相压价)
银川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的工作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取不合理的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恶意竞争的行为采取质量监督的方法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合理价格能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真正按要求全项目检测而不是投机取巧,偷工减项,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流于形式。同时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查检测核实。(此文主要针对送检不能被严格执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履行法定质量检测责任和检测合同任务的情况。以及所承担检测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查抽查结果,如果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应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此文主要针对多次发生检测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行多次检查,没有发生的可不查或少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绩、信誉、检测工作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如果某一项检测工作做的不好可检查催促改进或暂时取消此项资质)。大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不良记录管理,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严格依法行政。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威性和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主要防止在这家检测不合格,而去另一家检测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检测责任。市建设局所属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从工程监督注册,工程检测实施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主要保证马海琼签订的合同能够全面落实,防止互相争抢挖墙脚,同时也能够得到市质监站的支持)。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责任和检测合同的履行情况。抽查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检测责任和检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个人的检测责任制度。确保检测项
目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在岗到位。
三、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节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抽查力度。(比如室内环境检测无强制要求,保温的钻芯检测可有可无等)要求如下:
1、加强实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此文主要解决质监站备案迟,工程质量失去监督的工程结构部分。以及实验报告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别)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当发生质监站备案迟应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实体检测的方法来对未备案监督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当砼试件(块)不能真实反映砼强时(购买试块以及无效试块)以及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如水泥品种)应采用工程实体检测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当钢筋从工程实体中截取时应得到设计人员同意并及时复原)。
2、加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实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可杜绝补资料情况)。建设工程检测资料应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可防止事后补资料以及检测与工程进度不同 使检测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测报告上按照其职责签名或签署意见,杜绝代签现象或粘贴复印(此文防止假报告)。检测报告存在有不同或代签的情况,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不容许修改检测报告内容,特别是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修改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此文部分由检测机构代为执法)
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如代表批量不够),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加强动态抽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检测机构对不按规定要求留置,养护和刻画的混凝土试件应拒绝收样,对代表批量不够的检测样品拒绝收样,工程实体检测拒绝检测。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3篇: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治理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全体职工普遍受到教育,行政权力得到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完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纠正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局域网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日至6月底)。各科室要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行为。业务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市场监管和内部财务、购销等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按照职责分工,将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3究分析。二是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河北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11—87904474(传真)87904472;电子信箱:mengzhj@vip.sina.com;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丰路4号河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办公室收,邮政编码:050000。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要积极与上级、同级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报告制度,做好信息反馈。坚持工作报告制度。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向省建设厅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阶段取得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每月集中报告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举措、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及时报省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
五、建立健全防治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协调,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努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运用典型案例搞好反腐警示
-5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组
长:焦印通
副组长:蒋满科、张建明、邵立淼、李智
成员:高光、武春龙、王啸天、张斌、李宁、王兆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孟志军
第4篇: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加快质监报监审批速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保证检测报告真实、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均应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机构登记,并进行人员资质设备和检定证书的审查,未办理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已办理登记的检测机构,在登记有效期内办理质监报监手续时不再审查相关材料。
第三条 检测机构在登记确认的检测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检测员证。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七条 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质量报监手续时应将检测合同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第5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19-JG27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2022-12-24发布 2022-12-24实施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电厂还能够工程质量监督,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技能[19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质量监督受监的范围是公司基建工程建设的全部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电厂基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成立某电厂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受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某电厂的双重领导。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办公室挂靠安质部。
第五条 某电厂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指导、委托,对基建工程质量具有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权力,具有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权力。
第六条 某电厂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理办法。
(二)结合某电厂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三)按照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要求和委托,配合中心站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四)按照某电厂基建工程质量监检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五)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及时组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六)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按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等资料。
(七)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八)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九)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现场设备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十)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的权限
(一)在资质核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上级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拨款。
(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依据
第八条 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五)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六)工程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八)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九)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十)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及管理规程。
(十一)引进国外工程材料、设备的有关规范、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十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作例会
第九条 质量监督工作例会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性会议。各参建单位每月上下旬各召开一次。
第十条 参加工作例会的单位及人员为某电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负责人、各专业质量监督员;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及质检部门的负责人;质监中心站驻某电厂工程专职质量监督代表;质监站聘请的其它专家。必要时请质监中心站领导及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工作例会由某电厂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主持召开。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倾向性质量问题并制定对策;检查各单位质保体系的运作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施工中关键的质量控制点的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检查上月例会安排工作落实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任务;安排学习有关质量监督检查的规范,上级文件及指示等;交流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各有关方面对工作例会形成的各项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质量监督检查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200-500元/次。
第十九条 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执行标准或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将视情未按质监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质量监督检查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优。
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对不能按时向建设单位报出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的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罚款各参建单位每周五下午对本单位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建设单位安质部。
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核减工程合同款项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某电厂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之行为由某电厂安质部考核各施工单位,由公司考核管理部门对司属责任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6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鲁建管发〔2022〕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www.xiexiebang.com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思考
作者:刘献珍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22年第18期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建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检测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是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本文简单的探讨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2)06(c)-0033-0
1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人们的进步,而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都离不开建筑这个重要载体,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建筑的质量要求也是更加的严格,可以说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受到了应有的重视。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主要是根据相应的、具体的、切实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以及相关数据来完成评价的,换句话来说,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出来的数据是不是具有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会直接的影响到对建筑工程的评价,更会直接的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的、积极的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监督以及管理,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以及所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才能够解决问题,进而才能够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向前发展,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
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现状
1.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
因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是一门新兴的行业,其专业的人才、企业的结构以及企业的制度都还不够完善,而且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还不够正确、到位,所以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已经获取了检测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在管理、技术以及相关的检测设备等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而工作的质量也同样存在着差异性。
1.2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不够正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通过相关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来检测出建筑工程是不是存在着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利益的有效保证。然而,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资料能不能过关的最初阶段,甚至愚蠢的认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仅仅只是表面性的给
与建筑工程一份合格的报告而已。而这种不正确的认识,不仅仅严重的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更从本质上抑制了建筑业自身的向前发展。
1.3 在市场当中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
在展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陋习,而这些都严重的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虽然看似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只是展开检测的企业、单位与被检测的企业、单位,但实际上,两个企业、单位之间又同时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潜在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检测企业、单位往往经不住经济条件的诱惑,从而不能够公平的、公正的把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关口,出现一些帮助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发展措施
2.1 强化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使试验室管理信息化得以实现。较常规管理手段,强化了管理效能,提高了工作效率。业务分工明晰,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量统计准确方便,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数据共享,过程台账无纸化,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成本控制,人员量化考核等手段。与此同时,各种资源如人员、仪器、设备、财务等也被纳入有效的管理之中,从而提高试验室管理的整体水平,提高了经济效益,树立了试验检测机构的新形象。
2.2 提高检测质量意识
必须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大力推行检测行业类的标准规范与国际接轨,采用及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引进及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的仪器设备,加强人员的技术学习。我国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是通过质量体系的运作来保证检测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摸索,尽快缩短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差距,以降低检测行业在政策变动上所带来的风险。
2.3 树立服务观念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因为长期以往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以及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对立起来,所以使得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这个角色定位。正是因为这样必须改变观念,要将检测工作定位就是服务,一项特殊的技术服务,要讲究信用、态度和服务质量,不能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某些客户的需要,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只有这样,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检测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
2.4 重视人才
社会在发展,竞争也会随之变得更加激烈,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这一点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来说,也不例外。然而就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
目前的形式来说,极度缺乏的就是全面的、专业的人才,这也是严重抑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因为这样,大力的培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才,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发展过程中的途径。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另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稳定的职业检测团队,以迎接今后更严峻的挑战。
2.5 正确的现代企业管理观念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从事业单位属性向企业属性的转变,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过去传统的附属地位向独立法人企业、单位的转变,都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定位,那就是技术型的服务性企业、单位。正是因为这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必须及时的、全面的建立好现代企业的管理观念,并且积极的借鉴、利用企业管理的先进手段、方法来协助自身的向前发展。只有真正的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观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才能够获得持续的、真正的发展。
3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新兴的行业,其工作的性质不仅仅是对自身企业、单位负责,更应该秉持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来展开科学的、真实的以及公正的检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积极的、主动的树立好全面的、综合的质量意识,并且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发展,也才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韦炜.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2.[2] 于文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亟待规范[J].工程质量,2022.[3] 黄菊英.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研究[J].科学之友,2022.
第8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www.xiexiebang.com)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附件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可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安全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总结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工作汇报
检测机构自查报告
检测机构工作计划
检测机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