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岗位职责(共6篇)

第1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2022年5月19日)

       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要增加投入,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资金整合,防止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要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脱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2022年2月12日)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问责方面查了一些典型,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12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12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今年,地方领导班子开始换届,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12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12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22年10月15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22年10月8日)

       我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组织的责任。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有的干部自己分得很清楚,是党还是政,是管业务的还是管党务的,自己给自己定位了。有的干部在纪委当常委、委员,认为只是挂个名、弄个待遇。其他方面这类情况也不少见。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担任职务就要履行责任,这是党交给你的一份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14日)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月22日)

第2篇:纪委职责依纪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职责依纪监督执纪问责

       3月22日晚,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专栏刊发《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文,四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

       文章指出,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检干部要转变观念、把握大局。我们要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树木和森林”,就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我们党始终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只有把我们党建设好,才能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建设,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利实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治国理政、兴党兴国的新高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他所列举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等等,都是从当前现象和案例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如果我们8700万党员的党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怎么能够带领13亿人民应对复杂局面的挑战、实现奋斗目标?

       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现在存在一种倾向,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纪委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也不知纪律为何物。纪委不能不知不觉退到法律的底线上,比如把有的干部档案造假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就是欺瞒组织;买官卖官也不仅是行贿受贿,这首先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就是对抗组织调查。纪委就是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也只有这样才叫名正言顺。

       纪检干部要转变观念、把握大局。我们要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树木和森林”,就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中央纪委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称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职能定位的深化,有实实在在的内涵。纪律审查也要服务于目标任务,创新方式方法,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我们的方法,才能真正实现抓早抓小,跟上中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

       纪律检查工作就是政治。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的论述,认清形势、深化认识、创新方法,把全面从严治党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担起来。

第3篇: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作者:肖培 《光明日报》(2022年12月02日 04版)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贯彻执行好《条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尊崇党章,聚焦中心任务,准确把握这个职责定位,保证纪委履职尽责的正确方向。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在党的历史上,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

       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的一大党纲只有15条,其中2条规定党内监督,6条明确党的纪律。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首次设立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28年,党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不断推进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 1 监督组织制度创新。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改为监察委员会,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改革开放后,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7年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纪律监督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监督制度。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十年磨一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22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形成了包含六类主体、十项制度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使党内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突出的是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又发挥纪委专门监督作用。这次修订《条例》,把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坚持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

       2 本任务,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二、把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化具体化

       总结实践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制定到颁布,历时13年之久;从颁布实施到这次修订,又过去13年,这期间党内监督的理论、实践和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党内监督摆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深化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强化纪委监督权威,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在“常”字上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实现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常态化,完善党内监督法规、扎紧制度笼子,党内监督难题正在一道道破解。《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理念新实践,规范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监督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派驻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开展约谈函询、规范执纪审查、加大通报曝光、强化纪委内部约束等具体制度,为纪委有效履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发挥“探头”作用,实现监督全覆盖。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专”就专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要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负责任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把好选人用人的廉洁

       3 关等提出明确要求。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必须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信访举报是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干部怎么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上与干部有关的传言、绰号、顺口溜,都是民意的反映。《条例》借鉴我国古代“风闻言事”制度,要求善于从群众反映中捕捉问题线索,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或提醒干部本人,或向党委提出处置建议。选对人、用好人关系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条例》总结最新实践成果,把“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握政策和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用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体现忠诚。对执政党而言,面对的突出挑战就是要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纪委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坚定性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纪委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任务。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融为一体,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与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结合起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纪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检干部背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重托,“监督”二字考验着政治立场、担当精神和工作作风。要锤炼党性、弘扬正气,始终做到坚定、坚强、坚韧。立场要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含糊动摇,同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做坚决的斗争。党性要坚强,始终保持对党章和组织的敬畏,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善于监督,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利益所惑,坚决捍卫党的纪律。品格要坚韧,辩证看待矛盾和问题,始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韧者持恒、滴水穿石,以坚定的党性原则、顽强的工作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第4篇: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讲话稿

       强化监督执纪严厉追责问责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同志们: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6周年,为庆祝党的96周岁的生日,县委统一部署,在全县各级党组织开展系列纪念活动,回顾党的历史,讴歌党的功绩,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下面,按照本次主题党日活动安排,结合昨天中央纪委召开的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讲几点意见。既是作为一次主题党日活动的党课,也是贯彻昨天的会议精神、特别是王岐山同志的讲话精神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责任意识

       一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突出位置,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推进。2022年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延安主持召开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同来自陕西、甘肃、宁夏的24位市县委书记一起,共商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大计。习总书记提出提出要夯实管党治党基础,特别要有一个覆盖全面、功能健全的基层党组织体系,有一支素质较好、作用突出的党员、干部队伍,有一套便利管用、约束力强的制度机制,有一个正气弘扬、歪风邪气没有市场的政治生态。2022年6月18日,在贵州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总书记指出,在扶贫攻坚上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责任,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可持续的措施,特别要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下更大功夫。2022 年 12 月 2 日,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2022年7月20日在银川召开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再次强调,要用严格的制度来要求和监督,抓紧制定考核评价指标。2022年6月23日,在山西太原市召开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和督查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对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对挪用、贪污扶贫款项的严肃处理。扶贫工作必须务实,脱贫过程必须扎实,脱贫结果必须真实,脱贫计划不能脱离实际随意提前,扶贫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决不能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

       二要深刻领会中央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决策,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为打赢扶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2022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2022年2月,中央纪委启动多轮次、滚动式重点督办,把压力传到末梢、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同时开展第一批重点督办,覆盖20个省区市,涉及扶贫领域问题线索60多件。2022年3月,王岐山同志在全国“两会”期间强调,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就决不客气,要求将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任务。2022年4月,中央纪委召开工作座谈会,赵洪祝同志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开展第二批重点督办,覆盖18个省区市,涉及扶贫领域问题线索50多件。2022年9月,中央纪委召开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督办工作部署会,要求坚决整治扶贫领域违纪问题。2022年10月,中央纪委开展第三批重点督办,覆盖21个省区市,涉及扶贫领域问题线索40多件。2022年1月,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2022年3月,中央纪委开展第四批重点督办,涉及扶贫领域问题线索40多件。2022年7月3日,也就是昨天,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王岐山指出,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重点查处贯彻中央脱贫工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纠正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做表面文章的问题,树立起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鲜明导向。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扶贫工作不务实不扎实、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使脱贫成效让群众认可,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三要深刻领会省市纪委关于运用大数据监督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我省全面启动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同志在全省动员会上指出,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保障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我省推进科技监督的成功探索。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的任务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组织、向扶贫一线、向群众身边延伸。王立山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谋划,点面结合、有序推进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要聚焦扶贫政策精准落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推进实施等重点内容,真实、全面、准确采集数据信息。要抓好问题线索核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突出重点,强化责任,保证质量。要严格把握问题处置政策,在对核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还要注意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并举一反三,源头控管,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他还要求,要强化巡查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应付的,要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弄虚作假、核查不力、执纪不严的,要坚决查处,并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立兵就贯彻落实全省动员会精神,做好我市的大数据监督检查精准扶贫工作多次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紧跟赶趟,对标看齐,坚决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将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对通过大数据比对出来的问题,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

       这些重要论述和做法,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和中央、省、市纪委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们党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的坚定立场,同时也向全社会释放了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的强烈信号。我们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清醒认识中央和省、市、县委惩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监督,严格执纪,严厉问责,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找准工作定位,进一步提高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效

       当前,全县脱贫攻坚战已进入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从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近年查处的典型问题看,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违纪人员既有村干部,也有乡镇、站所干部,还有有关职能部门干部;腐败问题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低保、危房改造、救灾救济、易地搬迁、扶贫贷款、养老保险、涉农补贴等各项资金。个别乡村和基层干部违规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在退耕还林、危房改造中虚报冒领;在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政策落实中暗箱操作、损公肥私、贪污挪用;在办理低保、精准扶贫贷款等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甚至欺压群众;个别乡村想方设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胡支乱花,“四风”问题禁而不绝,还有的甚至从残疾人、重症病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口中夺食,把“雪中送炭”变成“雪上加霜”,等等。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对此务必要高度警醒,切实提高认识,找准职责定位,突出工作重点,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细发现问题线索,依纪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切实斩断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真正让群众从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得到实惠。具体做到几个严肃查处:

       一是严肃查处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查处对中央、省、市、县重大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搞变通、兑现打折扣、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在落实扶贫政策时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未落实公开制度等问题,以及在开展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扶贫对象识别和扶贫目标确定不精准,扶贫内容、扶贫措施不精准,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不作为引发严重后果等问题。

       二是严肃查处扶贫领域“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查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扶贫项目落实、扶贫资金监管和扶贫领域违纪问题查处中“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或者对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走过场以及责任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严肃查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

       四是严肃查处其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在低保、五保、危房改造、救灾救济、易地搬迁、扶贫贷款、贫困地区涉农补贴等各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等贪污侵占问题,私存私放、挥霍浪费、长期滞留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是严肃查处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结算报账等环节中贪污贿赂、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及其他乱摊派、乱收费等问题。

       六是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吃拿卡要、办事不公等问题。重点查处扶贫工作中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办事不公、态度恶劣、吃拿卡要,索要“好处费”、“雁过拔毛”等问题。

       七是严肃查处在扶贫工作中各级主管部门对包保单位、包保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查处各级主管部门对包保单位履行督促、指导、协调等职责监管不力,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驻村情况、落实帮扶措施情况监管不力,对包保干部包保贫困户情况监管不力等问题。通过严厉的监督执纪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严抓细抓实,督促各地各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履职尽责、敢于担当。

       三、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5月2日,在全省市州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开班式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寄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本领、勇于担当,把执纪执法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成为执纪执法的行家里手,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出色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任务。

       一要提高学习和运用党章党纪的能力。党章党纪是我们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度,标准、手段和方法,每名纪检干部都必须全面掌握,用足用好。具体来讲,党章是我们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法;《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是我们监督执纪问责的实体法;中央纪委关于监督执法工作规划等就是我们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法。我们要不断提高学习和运用党章党纪的能力,用严格的执纪审查程序,做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善于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调动各方面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有序推进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谋划,点面结合、要聚焦扶贫政策精准落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推进实施等重点内容,真实、全面、准确采集数据信息。要抓好问题线索核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突出重点,强化责任,保证质量。要严格把握问题处置政策,在对核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还要注意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并举一反三,源头控管,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三要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过程监督,开门收集排查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视巡察、专项检查、大数据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善于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关注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置到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明精准扶贫工作纪律的通知》《浠水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办法》等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尤其是对群众反映扶贫领域的突出问题,有多少件就办多少件,持续开展多软次、滚动式重点督办,强化跟踪问效,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要坚持严厉追责问责。要严格实施“一案双查”,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查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领域典型问题。对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坚决实施“一案双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或者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处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的责任。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移送、不报告的,也要严肃问责。尤其是对在审计、专项检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及时移送、报告,甚至推诿扯皮的,坚决实施“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注重运用好“四种形态”,对扶贫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早处理,防止小错误变成大问题。

       同志们,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责任感的检验。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集中考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迅速行动,主动作为,主动融入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5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规矩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规矩。各级党委在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上负主体责任,必须增强管党治党的意识,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完善违纪问题发现机制,发动群众监督举报,提高违纪行为发现率。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6篇:“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2022年9月2日 14:27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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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夏蓉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王岐山同志指出,“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三转”的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对于深入推进“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屡见不鲜,纪检监察机关成了“万金油”,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都在明显下降。因此,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要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也就是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包括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就是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破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把协调等于牵头,牵头等于主抓,主抓等于负责,监督等于把关”等习惯做法,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从“四面出击”向“定点突破”、从“包打天下”向“术业专攻”的转变。

       要突出重点。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监督,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要突出巡视重点、聚焦“四个着力”,发现问题、用好成果、形成震慑。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巡视组要收缩巡视范围,巡视重心由“相对全面”回归到“四个着力”,发现和反映违纪违法线索,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派驻纪检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纪检监察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派驻机构纪检组长只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各派驻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要创新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实现由“四面出击”到“定点突破”的方式转变。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绩斐然,与转变方式密不可分。巡视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实行“三个不固定”,切断利益链条。将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加快巡视频率,有效地提高了巡视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同时创新约谈方式,通过一对一的约谈,发挥触动和警示作用。去年,中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约谈了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这种一对一的约谈方式既是一种提醒、督导、激励,更是转变工作作风的见证,是“治未病”的方式创新。

       执纪——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

       纪律检查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执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通过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执纪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执纪理念上还没有树立起科学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如少数人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急功近利等。在执纪方式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安全防范措施还不够规范等。因此,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不仅是推动科学执纪的需要,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要按照“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的要求,既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又要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要严格。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以数量、等级来衡量工作成效,不定指标,做到有多少腐败案件就要查处多少。要建立科学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要从严、慎重使用办案措施。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处理,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同时要落实“快查快结”,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破除以办大案论英雄、大而全办案思想,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使案件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最大的亮点或关键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22年全国共问责2146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

       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上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在行政问责上,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

       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守土尽责”,问责程序“一个不少”,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

       (作者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社会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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