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养犬申请、养犬证明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办理流程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养犬的申请报告;
2、个人养犬,需提供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单位养犬,需提供单位证明及饲养人、看管人情况;
3、所养犬只的二寸彩色照片2张;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
(二)办理流程: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经同意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 → 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派出所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三)办理时限:符合准养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养犬申请报告
滨湖区派出所:
我单位因地处滨湖金融区建设工地,人迹罕至,偷盗较为严重,现养了二只犬龄为0.4岁、品种为雪獒,身长为1M的护卫犬,已在购买前打了疫苗(附证),现申请办理养犬证,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〇XX年XX月XX日
证
明
滨湖区派出所:
我单位因地处滨湖新区金融区建设工地,夜间人迹罕至,偷盗较为严重,需饲养二只护卫犬,震慑偷盗,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2篇:养犬许可
【养犬许可(个人申请养犬需提交的资料)】
1、经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杭州市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若养犬登记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符,须提供养犬所在地房产证(养犬登记地址用户为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户口本);
5、1寸犬照(2张);
6、农业部门出具的有效《犬类免疫证》。(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杭州是这样界定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如下:重点限制养犬区为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溪、西湖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其他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属农村籍且有独立农居房的,按一般限制养犬办法处理;一般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
重点限养区范围是: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湖、西溪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重点限养区外为一般限养区(不含萧山、余杭)。
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种共33种,都为小型犬: 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迷你型、标准)、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比格犬)、迷你杜宾犬(小鹿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尖嘴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史宾格犬。
此外,这33种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可养范围内,但成犬的高、长必须在45厘米、60厘米以内。
拉不拉多、萨摩耶、松狮、金毛、大麦町犬等中型犬,不能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
另外,有33种烈性犬在一般限养区公寓楼也禁止饲养: 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养犬(苏俄猎狼)、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中华田园犬。
此外,这33种烈性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禁养范围内。
第3篇:文明养犬自律会工作计划
社区文明养犬工作计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人日渐增多,但是,人们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犬便破坏环境卫生,犬伤人、犬吠扰民、引发邻里纠纷等,为此,特制订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章程如下:
一、监督和管理:
1、首先成立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组织,完善社区养犬自律会的各项规定,充分体现居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养犬自律会吸收本社区持证养犬人自愿登记为自律会会员,实行自律会自我管理负责制。
2、自律会依据文明养犬管理规定的条款,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依法养犬、文
明养犬工作、3、自律会协助社区警务站督促会员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为会员养犬免疫
提供服务,并参与因养犬引起居民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规范养犬行为
1、首先向居民发出倡议:文明养犬,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户外遛犬时应主动将狗拴上,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2、社区将与养犬户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并建立犬只的详细档案,按规定组织犬只登记、免疫和开展相关的社区文明养犬活动等。
3、将所有签订承诺书的养犬户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居民监督其行为,年终进行评比,对一贯坚持文明养犬的居民进行奖励,对有不文明养犬行为在社区宣传栏进行曝光,一年之内被曝光3次以上的,取消会员资格。
Xxx社区
2022年2月
第4篇:养犬义务保证书
篇1: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四、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有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六、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七、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八、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九、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保证人(姓名):(签印)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品种篇2:石家庄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二、按时年检犬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犬只准养证。
三、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五、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七、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八、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九、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十、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保证人(姓名):(签印)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品种篇3: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文明养狗公约
1、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
2、外出遛狗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3、外出时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
4、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睦邻友好、不让狗狗居家时扰民。
6、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不遗弃所养的宠物。
7、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绝不遗弃狗狗。(狗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狗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院落名称: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 房号: 房主姓名:目前是否养犬:
为切实维护广大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根据国务院《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关于禁止市民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养犬证》和《家犬免疫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
二、养犬人应到祥和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建立《乌鲁木齐市犬只登记册》,养犬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接受本小区内全体居民的监督。
三、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四、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居民、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五、养犬人应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不遗弃;提倡对犬只节育或施绝育手术,反对无序繁殖。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进行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八、本人做为祥和社区居民,承诺遵守“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居民/养犬人(签字):祥和社区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小组 年 月日 年 月日
祥和社区居委会:(签章)
年 月日市民文明养狗公约(倡议书)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快乐,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也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社会问题。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把滨州营造成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和谐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狂犬病的发生和扩散,让犬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尊重和保障不养犬人群的合法权益,特提议制定《乌鲁木齐市民文明养狗公约》,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1、为了人与犬的健康,按照犬防疫的有关规定,坚持每年为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善待犬只,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打犬只;
3、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如犬发生疾病或身体受到意外损伤,应及时为犬提供医疗,决不遗弃犬只;
4、遛犬、携犬出户时,市民应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除狗粪)。有攻击性犬只及大型犬进入公共场所需戴防护嘴套,不得携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5、犬只出门犬主需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用具,不得纵容犬在自家户外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排泄物、呕吐物,犬主应当负责予以清理;
6、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
7、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的犬只,可送到流浪犬收容机构,以杜绝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犬只的产生,减少、杜绝其对人们的伤害,从而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8、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犬只饲养者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进行处置,主动承担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了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好,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文明养犬”的队伍,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乌鲁木齐而共同努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5篇:文明养犬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益处,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为繁荣边贸旅游明星城,建设“三优”文明城,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因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为此,我们倡议如下:
一、文明养犬。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乘坐电梯时,尽量抱起犬只,如同乘人害怕犬,请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二、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皮)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
1 卫生。
三、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四、安全养犬。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合法养犬。自觉遵守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饲养禁养犬品种及超过限养犬标准的大型犬。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黑河市文明办 2022年7月12日
第6篇:养犬管理办法
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
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
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5)其它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 犬、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 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第7篇:养犬的登记
养犬的登记
第十条 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第十一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登记前,应当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注射疫苗,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超过3天的,应当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办证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三)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的办证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办证场所的防疫工作。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办证机构发放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养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登记信息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不予登记的,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养犬人,并说明理由。
第8篇:规范养犬总结
区XX局规范养犬工作总结
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是市、区政府近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局严格按照区两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接到《通知》后,区XX局领导非常重视,在年终考核多、工作任务重,专门抽出一名局班子成员和4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全力配合社区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争取各项指标全面完成,确保我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能够顺利通过验收。
责任明确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与所分包社区联系,到社区报到,全力配合社区开展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我局积极主动与所分包的社区进行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明确由XX(负责联系XX社区)、XX(负责联系XX社区)两名同志脱离现工作岗位,继续留在社区配合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分包的两个社区宣传率、入户率、登记率均达100%。截止12月1日,南关社区登记犬只只,其中已经办理养犬证的户,未办理养犬证户,办证率%;豫丰社区登记犬只只,其中已经办理养犬证的户,未办理养犬证户,办证率%。在治理过程中难点有以下两个:一是XX社区XXX(养犬8只用于出售),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处理。由于该户居民无其他生活来源,我局与办事处协商计划给予其一定的贫困补助,尽
快使其配合处理工作。二是XX社区一户居民饲养有大型犬藏獒一只,该情况已由社区上报区执法局进行处理。
在治理过程中,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工作都能够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也存在极个别的居民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这次坚持不办理养犬证明,再过一段时间就不会再有人管,因此建议上级将这项工作作从突击治理逐步过渡到一项日常工作来,彻底杜绝我区无证养犬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XX书记提出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五个一”,即:犬只登记要力求不漏一户;超出规定养犬户登门告知要力求不遗一家;在公共场所违规溜犬要力求不现一只;对顶风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力求不放一起;重点实验区和规范试点区治理达标要力求不留一处,工作要体现高标准。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的责任,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推进规范养犬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深入。
第9篇:规范养犬倡议书
规范养犬倡议书
为保护小区环境卫生,美化净化居住区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高全体居民整体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明珠社区居民议事会向全体居民倡议:
一、饲养观赏犬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平台等公共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
二、养犬须按照限制养犬规定办理“养犬管理规定”、“犬类免疫证”,严禁无证违反规定养犬,无证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到户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随身携带犬证;
(2)佩带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不得散养;
(3)社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
(4)时时清理犬的粪便,保证环境卫生;
(5)不得带犬进入绿地花园的场所,犬不得占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
(6)携犬外出,尽量避开老人和孩子;
(7)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8)社区内遛犬应避开人流密集地点和时间;
(9)禁止犬在园区内聚集、追逐、狂吠;
(10)犬咬伤人时饲养人应立即带受伤人到附近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兽医院防疫机构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用及一切损失由饲养人承担;
(11)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禁止随意遗弃。
明珠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10篇:文明养犬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
各位爱犬人士: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全社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社区环境的影响也日渐突出。为了我街居民能和动物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为了我街居民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街道在此呼吁---请文明养犬、责任养犬。请我们每一位养犬、爱犬的人士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请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2、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的同时也是对其他居民健康负责的行为。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牵引带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请注意社区内禁止犬聚集、追逐、狂吠。爱它,就请牵着它。
4、管好自己的狗狗,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据调查显示,狗狗粪便污染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请勿让爱犬在社区的楼道、大堂门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6、绝不遗弃狗狗,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狗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如果因其他原因实在无法继续饲养,请为狗狗找好其他有责任心的主人对其进行领养。
7、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
8、如果您能力有限,请做好您狗狗的绝育工作,减少现在流浪狗狗大量产生这一现象的出现。
9、关爱生命,请广大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切实救助和收养在您周围的流浪动物。
为了我们心爱的狗狗,为了能改变反对养狗的人的看法和态度,请大家支持。犬主责任还有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尽述。我们身处拥挤的都市,承受着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您抱怨人们不够宽容的同时,可曾想到自己的爱好是否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爱犬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希望所有养狗的人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11篇:鹤壁市养犬条例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引导市民养犬,应广大市民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草形式反馈。
邮寄地址:鹤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458030
电子邮箱:hbzffzb@yahoo.com.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6日。
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
附: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公安、部队、动物园等单位养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发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犬证和犬牌,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狂犬、野犬等。
(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进行犬类狂犬情监测等;
(二)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管理,进行人类狂(三)建设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疫情监测等;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做好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
第二章 养犬管理与防疫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饭店禁止养犬。生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范(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第十条 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家犬免疫证。
养犬人持家犬免疫证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养犬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程序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另行规定。并领取养犬证和犬牌,由公安部门建立犬只养殖档案。
第十一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养犬的登记、年检、免疫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犬只死亡、失踪或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持畜牧兽医部
第三章 犬只看护管理 具的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但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养犬续的除外;
(二)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证(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游泳馆、浴池等公(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行人;
(六)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七)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八)依据防疫程序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所;
第十五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将所养犬及时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扑灭措发现狂犬病疫病的单位、公民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报告;有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对死亡犬进行深埋或焚烧处理,对放弃饲养的犬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相关的证件、证明。牧兽医部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向居民委员会、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携犬进入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该场所、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部门对烈性犬、大型犬予以捕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类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即清除,损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以50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批评教育令养犬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社区养犬工作计划(共3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
街道养犬管理工作汇报
文明养犬承诺书
金华养犬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