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 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22)3 号)及省、州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 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 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 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部 门为被吿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 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备案。
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 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 部门、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 应诉承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 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
2 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 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 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 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 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 2 日内由县 司法局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司法局报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长签批,应诉通知及时 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 送县司法局。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 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 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 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向县 司法局提交诉讼案件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及目录等相关应诉 材料。
应诉承办单位应在开庭日期前2日向县司法局报备出庭 人员名单及开庭准备情况。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 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一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 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 责人出庭的案件,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 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街道、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 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政府 负责人出庭。复议机关单独被告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作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 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 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的行 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应从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熟悉、研究、分析案件情 况,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 议;(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 等材料。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 理由。
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 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 或者上诉建议,并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 一级人
5 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 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 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吿人民法院。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 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 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 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应诉机关应制作应诉工作报告,总结分析 行政应诉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 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6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 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 30 0 内,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 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 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 判文书。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 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股室)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 书之日起 5日内,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行政负责人 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 责本乡镇、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应与相关管辖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 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将应诉经费纳入 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选配熟悉法律业 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考评制度,把行政应诉的备案、统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本 乡镇、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 2022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月 日。
行政应诉工作总结
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应诉委托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规定
宝英行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