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工作汇报(共9篇)

第1篇: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

       1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要求】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第二章 项目决策

       2 第九条【项目单位、审批机关及相应职责】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审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批环节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部门的项目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3 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项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其中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党的机关和人民团体项目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4 第十三条【地方项目审批】地方党政机关建设楼堂馆所,除维修改造项目外,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的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审批】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所需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楼堂馆所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5 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开展初步设计】需要审批

       6 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批机关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重新审批可研报告】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审查内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安排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建制度】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

       8 权利义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双方合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和施工许可等文件,并具备其他必要条件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质量和工期】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概算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及时交付

       9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和各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义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10 第三十六条【职务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之一】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之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全、质量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2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即行废止。

第2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同时,《条例》明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2]

第3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22]123号 【发布日期】2022-05-21 【生效日期】2022-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闽政办[2022]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22〕5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苏增添副省长牵头,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川委办〔2022〕16 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22〕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

       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系统内市(州)、县(市、区)级办公楼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住办公楼的部门人员编制证明材料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

       项目建议书)的范围,且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外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

       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州)级不得超过 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三、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四、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

       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5月18 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政机关’ 控制’ 楼堂馆所"’ 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2022年5月19 日印

       (共印2760)" 份)

第5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22〕49号 【发布日期】2022-06-08 【生效日期】2022-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2〕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22〕5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晓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成 员:杨贵新(省纪委副书记)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谢凤莲(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学贵(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书记)

       高国富(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丁诗建(省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由杨贵新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城市建设工作汇报

       **建设局关于县域经济调研工作的汇报

       近年来, **建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建设,不断拉大城市框架, 并使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逐步配套成型,各项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观,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2022年以来,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实施“两区一带一环”的建设,着重抓好新区凯旋城、植物园、锡林湖南湖两岸、青少年活动中心、规划展馆、湖心岛工程和旧区敖包山景区、贝子庙广场、锡林广场等重点工程,同时,不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及中小企业园区建设等工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中求好

       2022年,我市市政建设工程完成投资16亿元,新建道路工程69公里,铺设“三水”管网169.7公里,新增绿化面积34公顷,完成人行道铺装34万平方米,安装路灯、景观灯4500盏,新建、改造供热管网29.3公里。通过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大力改造,使我市的面貌焕然一新。

       二、景观工程及重点工程建设初见成效

       2022年,我市景观工程完成投资2亿元,植物园、敖包山景区、锡林广场、锡林湖工程共种植乔、灌木9.8万株(丛),地被植物65万平方米,花卉草坪2.4万平方米,为我市人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娱乐场地。同时,为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2022年我市投资1.1亿元,进行中小企业园区、建材园区和绒毛园区等的建设工程,初步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在新区同时开工建设包括城市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新区医院、新区学校等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并完成投资1亿元。

       三、建筑行业稳定快速发展

       2022年,我市建筑业增加值完成9.1亿元,同比增长73.8%,取得了建筑业由多年停滞不前向快速发展的突破。同时,我市不断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培育发展,2022年新注册建筑企业2家,路桥企业1家,资质三级升二级1家。为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房地产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2022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3亿元,开工面积132.7万平方米,全年共办理房屋确权发证1710户,抵押登记1640户,买卖交易5120户,征收房地产契税1700余万元,收缴住房维修基金500万元。在房地产市场低落的情况下,政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房积极性。同时,不断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力度,使我市建

       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建筑业发展有了新的突破。

       五、民生工程初见成效

       2022年,开工建设返迁楼126栋、46万平方米,牧民新居498套、4.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00套、2万平方米;完成经济适用住房52套;并对**地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并为815户低保无房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94.1万元。

       六、2022年市政建设目标及进展情况

       2022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入10.43亿元,主要计划完成新建及维修道路33公里,三水管网铺设17公里,人行道铺装6.77万平方米,并进行市区各街道绿化、亮化工程及供热管网改造等工程。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道路工程完成新建、续建里程7.6公里,沥青罩面工程完成12公里,人行道铺装面积13.56平方米,绿化种植乔木6.5万株、灌木15.9万平方米,种植花卉草坪43.22万平方米,安装及维修路灯1571盏。并同时进行植物园、敖包山景区、锡林湖等景观工程及城市规划展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重点建筑工程建设。截止目前各项城市建设工作累计完成资金12.68亿元。

       在我市城市建设飞速前进的同时,我们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的目标,在今后的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建设局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将

       各项城市建设工作做细做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充分突出民族特色、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全面提升城市价值,并不断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我市的城市发展和经济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第7篇:行风建设工作汇报

       永年县中医院

       行风建设工作汇报

       中医院始建于1986年,占地20余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是集医疗、科研、教学、保健为一体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000年被国家中医院管理局评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我院现有职工278人,其中高级卫技人员10人,中级卫技人员32人,设床位280张,开放200张,床位使用率达90%以上。

       近年来,我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了显著增长,2022年,医院年业务收入创历史性的突破1600万元大关,我院的社会影响力也在逐步增强,这些成绩的取得和我们院领导高度重视行风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2022年,我初任中医院院长,上任伊始,我就狠抓了医德医风及两个文明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激励机制,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管理化轨道。在加强行风、政风建设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行风建设,组织、领导是关键。医院成立了以我任组长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了行风建设责任制,与全院职工签订《文明行医责任书》,制定了《医德医风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和《职业道德文明用语、忌语、礼仪、仪表行为规范手册》,人手一册,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了行风建设的有效开展。

       二、以“病人为中心”改善医疗环境

       我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着力畅通“简、便、快”的人性化流程,制定落实了多种形式的便民措施。如在门诊大厅建立了导医服务台,配备轮椅、担架、热水,推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实行入院一条龙式便民服务;在服务时间上实行“无假日”医院,极大的方便了患者;开通急救电话,实施院前救治,免费接诊;为患者开通

       生命绿色通道,危重和急救病人可先救治后交费,定期到敬老院和所联系的村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得到了患者和社会的肯定。为了给患者提供优美、舒适的就医环境,我院投资80多万元对门诊大厅和病房楼进行了装修和改造,为病房楼新安装了电梯,使病人就诊环境更加优美舒适。

       三、加强监督,从严考核。

       1、采取明查暗访,定期质量考核,电话查岗,征求病人意见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与科室奖金,个人晋级升职,进修学习挂钩;与评比先进挂钩。

       2、认真听取行风监督员所反映的各层面群众的意见,每周院领导行政查房,征询住院病人及其家属意见。在门诊大厅公开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设医德医风意见箱、举报箱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一旦有投诉和举报,即刻处理,给予满意的答复。这些年我院通过狠抓行风和两个文明建设,使医院的管理水平、医疗护理质量,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显著提高,获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我院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医院。

第8篇:效能建设工作汇报

       XX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汇报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22年在全县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在今年的机关效能年活动中,我镇主要做了以下一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为了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镇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到工作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XX镇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全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重点,细化了工作内容及要求,落实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促进机关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镇各单位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

       1、镇政府投入三万余元,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便民惠民服务中心,按照“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要求,所有涉农部门及有关站所全部进驻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运作、管理机制,明确在村一级建立相应的便民服务岗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拓宽便民服务领域,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系统培训,适应工作要求。最大程度地方便了群众办事。

       2、成立了XX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规范我镇村组各类公共资源管

       理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

       3、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对全镇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梳理,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不断优化政策环境。

       4、健全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重点抓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落实。

       4、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尽量精简、合并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说短话,并进一步精简文件,明确公文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

       6、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和能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职业道德与业务培训和现代科技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服务发展的本领、依法行政的本领、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7、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对自由裁量权弹性比较大的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使裁量标准清晰明了,尽量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

       三、查找问题,进行整改

       在全县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之后,我镇及时认真地进行了自查摸底工作,共梳理出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还存有官僚主义作风。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管理意识太浓,服务意识淡薄。

       2、个别机关部门和单位办事效率不高,还存有“慢作为”现象。一些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推来推去,谁也不愿管。

       3、少数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还存有自由散漫习气。有的不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岗现象,有的自觉性不高,在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

       4、个别机关干部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解决的能力不强、办法不多。

       对于以上梳理出的问题,我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措施进行整改:

       1、在教育上下功夫,增强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对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认识力。机关效能建设的关键在于“人”,拥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政机关能不能高效运转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机关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投身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心系群众,执政为民;通过加强作风教育使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规定,做严于自律的表率。三是创建学习型机关。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激励机关干部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加强学习、勤于思考、强化素质、提高能力、干好工作。

       2、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增强制度对规范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有效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规范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基

       础和根本保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抓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努力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着眼长效。

       3、在督查考评上下功夫,增强贯彻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定的落实力。主要是加强对“办事窗口”和对制度贯彻落实上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增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加大对影响效能建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效能建设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责任,该曝光的曝光,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理的处理,努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制度成为各机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XX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2022年11月9日

第9篇:工作情况汇报(建设)

       郑州市美祥特种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厂房

       建设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郑州市美祥特种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项 目 负 责 人(签字):XXX 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XXX

       2022年4月10日

       我单位开发兴建1号厂房工程,在参建各方的互相配合、支持、协调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任务,满足了验收条件,我方对参建各方为本工程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

       现我方将该工程整个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1号厂房

       2、工程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腊梅路与冬青街交叉口

       3、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郑州市美祥特种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单位;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设计单位: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 监理单位:郑州高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公司

       4、工程概况:

       (1)结构层次:钢结构(2)建筑面积:1352平方米

       (3)合同及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合同开、竣工时间为2022.11.1-2022.2.20,实际开、竣工时间为2022.11.10-2022.4.10,工程实际历时150天;

       (4)工程外形尺寸:61.485米×15.480米

       (5)层高:砖混部分层高

       米,钢结构层高

       米;(6)地基与基础情况: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墙体为Mu10烧结多孔砖,基础部分为M10水泥砂浆。

       (7)主体结构情况:主体结构办公楼为砖混结构,由砌体、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应力空心楼板构成,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一层为M10混合砂浆,二层及其以上M5混合砂浆。车间为轻钢结构。

       (8)屋面情况:不上人屋面,SBC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

       (9)工程装饰装修情况:外墙一层为200mm×400mm,二层及其以上墙面为100×100瓷片饰面;阳台、楼梯栏杆为钢栏杆;楼梯间楼地面为水泥砂浆、墙面为888涂料饰面,其它楼地面为水泥砂浆地坪、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乳胶漆腻子打底,888涂料饰面。外窗为塑钢窗,门为木门,刷黄色调和漆。

       (10)工程设备安装情况:工程电气部分采用单相三线制,每层设开关箱,室外引线进入每层开关箱,由开关箱引照明、插座、空调线路至各房间。给水系统上水管采用PPR管材,排水管采用PUC-U管材。

       (11)工程主要功能;本工程为轻钢结构生产车间。(12)工程遗留(甩项)情况:无。

       二、建设工作依据:

       1、《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法四条例;

       2、1号厂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批文;

       3、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设计的工程设计施工图;

       4、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我方与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郑州高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公司分别签定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有关条款,按时按量支付各方费用。

       2、按合同规定,工程各分部分项全部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公司组织施工,我方及施工单位无分包、转包等肢解工程的情况。

       四、参与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工程建设各环节,我方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工作,1、本项目经规划部门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项目占用地进行地质勘探;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完成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经公开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承建;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5、进行工程报建,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

       6、办理开工报告;

       7、工程放线通过规划部门验收;

       8、施工过程中认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9、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己方参建工作的整体评价:

       我公司机构人员专业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整个建设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执行有关工作,本工程为立项和用地已经有关部门审批,经规划部门同意,我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项目占用地进行地质勘探,勘探单位态度严谨,出具了详细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为设计单位提供了科学可靠的技术依据。接受我方委托、根据设计说明和勘察报告,设计单位设计师精心设计,加班加点、不辞劳苦,为我方出具了完整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顺利通过了审查工作。

       结合本工程实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我方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公开招标,中建七局中标承建,中标后,该单位组建了精干的工程项目部,建立健全了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各项措施和计划并严格落实,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严把进场材料质量管和整体工程质量关,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积极解决和处理,做到了“尊纪守法、按章执行、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工程开工前,我单位委托郑州高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合同签定后,监理单位即选派技术骨干组成项目部,对工程实行24小时监督管理,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理,工作一丝不苟,实行预检、旁站监理和复核性检验,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步工序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在工程施工中,我方首先把好图纸会审关,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其次紧紧抓住监理,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开好周二工作例会,做好质量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明确,在质量管理方面,通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给予严格执行和落实,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我方工程部现场代表根据工程需要,昼夜在现场值班、服务于参建单位,在平时的检查中,配合监理、施工方查找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醒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本着为业主负责的角度来落实“信誉第一、质量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企业宗旨,创建筑精品,创一流产品。

       在整个施工期间,我们还得到了监督站技术人员的监督和帮助,监督工程师经常到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在此,我方表示真诚的感谢!

       综上所述,我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等,顺完成了工作建设任务,现该工程在建设参建各方的密切配合下,顺利完工。根据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报告》,我方对工程实体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该工程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符合竣工条件,同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以上为我单位关于1号厂房的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请质量监督站及各参建单位专家给予指导认证。

       郑州市美祥特种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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