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征信管理
单
位______________ 姓名(签名)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考试》试卷
(征信管理
白雪)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共20分)
1.对于无法及时更正的错误数据,征信中心会在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A.异议标注,说明错误数据的真实情况 B.金融机构应视同错误数据已得到更正 C.删除该笔错误数据 D.暂时不做任何处理
2.()身份证录入规则是只需录入证件中的编码部分(括弧不需要录入),证件中含有英文字母的应填写为大写英文字母。
A.少数民族
B.港澳台
C.军官证、士兵证
D.外籍客户
3.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A.5000-10000元
B.10000-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4.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B.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C.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D.人民币帐户管理系统
5.金融机构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A.贷款卡号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贷款卡和密码
D.贷款卡号和企业名称
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起开始采集信贷信息。
A.1999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交易信息 B.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交易信息
C.2022年1月1日尚未还清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交易信息 D.2022年1月1日尚未还清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交易信息
7.个人信用信息是由()。只要在商业银行开立过结算账户或者是与银行发生过信贷交易的个人,都加入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A.商业银行申请的B.个人主动申请的 C.征信机构主动采集的,不需要个人申请
D.以上均不正确
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由()负责创建。
A.征信中心
B.金融机构总部
C.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
D.征信分中心
9.《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C.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0.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处以()的罚款。
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1.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应处以()处罚。A.5000-10000元罚款
B.10000-20000元罚款
C.10000-30000元罚款
D.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12.金融机构登记、上报虚假信息,应处以()处罚。A.警告并责令改正,5000-10000元罚款 B.警告并责令改正,10000-20000元罚款 C.警告并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元罚款 D.警告并责令改正,处10000-50000元罚款
13.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需要取得()授权。
A.借款人书面授权
B.担保人书面授权 C.借款人配偶书面授权
D.贷后管理内部授权
14.()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A.征信管理局
B.反洗钱中心
C.征信中心
D.清算中心
15.借款人营业执照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A.暂停使用
B.不做处理
C.注销
D.收回
16.对暂停和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以下哪项信贷业务操作()。A.贷款展期
B.信用证开立
C.提供担保
D.贷款归还
17.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A.人民法院
B.财政部门
C.人民银行
D.商业银行
18.各商业银行具有()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A.储蓄存款
B.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
C.企业贷款审批
D.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9.个人基本信息是指()。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
20.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信贷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A.不再具有
B.仍然具有
C.部分具有
D.未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10道题,共20分)
21.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口令控制制度应包括()。
A.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B.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C.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由用户管理员本人保存 D.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22.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包括()。
A.用户管理员
B.数据上报员
C.信息查询员
D.异议处理人员
2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A.借款人有法律纠纷
B.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C.借款人解散
D.借款人有重大拖欠工资行为
E.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24.金融机构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进行。A.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
B.组织机构代码
C.名称
D.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25.商业银行不得向()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信息。A.国外征信机构
B.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C.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D.小额贷款公司
26.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A.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B.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C.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处理
D.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27.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A.个人贷款
B.贷记卡
C.准贷记卡
D.担保
28.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B.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C.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D.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29.()的个人有信用报告?
A.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
B.开立了个人结算帐户 C.有出国留学经历
D.开立了炒股帐户
30.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人为少数民族姓名和外籍客户姓名时的录入规则是()。
A.少数民族客户无论身份证上姓名中有无分隔符,要求一律不填写分隔符 B.只填写姓名的前30个字节
C.外籍客户按护照上的登记姓名依次录入其英文拼写或发音,分隔符前后单词的首字母用大写,其余小写,同时将分隔符省略不填
D.少数民族客户身份证上姓名中有分隔符,要求一律不写分隔符
三、判断题(20道题,共20分)
31.商业银行在报送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数据时,应报送因年费产生的逾期信息。()3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下级普通用户进行停/启用操作。()
3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34.贷款卡换发后卡号随之改变。()
3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36.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和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37.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3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出质人办理。()
39.未按时还款的信息,即逾期记录,只要后来还清了借款,就不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40.征信服务中心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删除。()
41.商业银行审查个人贷款申请时,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只需借款人的书面授权即可。()
42.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需要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4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
44.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45.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46.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4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可以互相兼职。()
4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员用户不得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49.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50.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四、填空题(10道题,共20分)51.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凭()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2.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管理员用户),以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53.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常用户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5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55.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6.对因第3方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可以附注101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和()两种。
5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各用户至少()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59.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60.个人信用数据库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五、简答题(2道题,共20分)
61.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哪些情形,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2.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第2篇:征信管理题目
征信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
1.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2.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任。(√)3.征信管理员用户原则上只设到支行一级。(√)
4.征信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5.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征信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6.征信查询用户新建、变更资料和权限停用或启用;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二、选择题:
1.经办机构应取得(),方可对客户征信状况进行查询。(B)
A.客户口头授权 B.客户书面授权 C.有权人同意 D.部门负责人同意
2.()指对贷记卡申请人的信用行为和征信情况进行客观调查,并且,调查人员需在取得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开展。(B)A.行为调查 B.征信调查 C.用卡调查 D.安全调查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____征信中心承担。(A)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联 C.中国银监会 D.中国农业银行4.2022年8月开始,个人信用报告版本的____报告将关闭,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____报告。(C)
A.专业版 升级版 B.专业版 标准版 C.标准版 专业版 D.标准版 升级版
三、多选题:
1.关于客户信用记录调查,以下表述正确的包括(ABD)。
A.调查人员应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调查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状况
B.贷款申请阶段,经办机构应取得客户书面授权,对其征信状况进行查询
C.客户申请贷款时信用卡最近24个月存在连续2次未还最低还款额,不符合准入条件
D.对申请贷款超过一定额度但不存在信用记录的客户,调查人员应通过居访、走访客户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合作伙伴等方式,对客户信用状况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3篇:征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巫溪县支行
征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征信活动,保障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征信,是指依法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行有关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征集和使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
第五条 本行信贷部和会计出纳部负责对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部室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信贷部和会计出纳部负责对涉及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行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指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及唯一编号、出生日期、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家庭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商业信息。指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及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等,主要包括个人在贷款、担保、信用卡、保险等活动中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实际履约行为记录;
(三)公共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信息;
(四)特别记录。指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其他信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当事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保险、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从事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其他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性取向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而形成的企业实际履约行为的记录,以及企业及其他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等记录;
(四)政府记录信息:主要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掌握并依法公开,且与企业及其他组织相关的信用信息;
(五)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身份识别标志将采集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基本情况、优良信用情况、不良信用情况等,及时、准确、分类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追加、减少和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禁止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将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加工制作成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
本行制作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臆测。
本行制作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本行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本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披露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当事人要求提供;
(二)有向被征信当事人提供信贷、赊购、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当事人授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未经被征信当事人书面同意,本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披露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保密但被征信当事人自愿提供的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或者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债务拖欠信息、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纪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前款所指的禁止披露或者使用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及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不良记录的范围及具体期限,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就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的使用与用户进行约定,明确不得向用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本行提供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仅作为用户判断被征信当事人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根据被征信当事人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二)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的用户。
第二十条 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
本行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当事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与被征信当事人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办理贷款、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等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征信当事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本行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被更正的,本行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一份信用报告。被征信当事人每年可以无偿获得一份异议信息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信当事人对其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征信当事人对其基本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本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而被征信当事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当事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七条 用户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本行提出。本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信当事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行就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制定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当地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行发生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鼓励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使用征信信息,本行应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授权,擅自从事信用征信的,由本行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因过错侵犯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加强征信管理
企业征信管理
各信用社(营业部):
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石家庄中心支行近日对全省部分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组织了交叉现场检查,此次检查抽查了我市部分联社,从抽查情况看,在数据报送完整性、质量准确性和上报及时性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征信工作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参考,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系统功能作用的发挥,所以各社要高度重视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联社加强了对各信用社(营业部)督促和管理,杜绝各信用社因主观原因迟报、错报、漏报数据的现象发生。联社拟从2022年1季度组织一次培训,按季对信用社征信业务进行抽查。
一、企业征信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是否对无贷款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是否对持有被暂停、注销及未年审贷款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2.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按规定查验借款人或担保人贷款卡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信息。
3.是否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其他企业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
4.是否将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按规定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是否有错登、漏登现象,是否及时修改或补登。
6.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报送有关要素、数据是否完整和真实。 7.借款人大事记、欠息、被起诉等信息是否被及时、准确录入。
8.对抵(质)押物说明是否规范登录,对担保业务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和数据上报。
9.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信贷信息发生变化时,将变更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信息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0.是否按照反馈报文的要求,及时对存在错误的信息记录进行纠正,重新上报。
11.是否在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该贷款分类。 12.是否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本机构各级用户的职责和操作规程,是否定期检查用户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13.是否将本机构用户名单报联社授信审批部备案。本机构各级用户发生变更时,是否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联社授信审批部备案。
14.是否制定相应的查询管理办法或制度;是否建立查询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与查询目的相关原始文档资料。
15.在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时,是否得到
借款人的书面授权;
16.在对借款人办理新发生信贷业务时,是否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卡原件和留存复印件,是否有借款人书面授权委托书进行查询。是否在借款人所有信贷业务解除后,仍然对该借款人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查询。
17.金融机构是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18.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异议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建立异议申请授权委托制度,异议申请查询是否规范,是否建立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
19.金融机构接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异议申请时,对确属错误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正确数据;是否按照辖内金融机构间异议处理协议处理异议申请;是否存在推逶现象(如在接到异议申请时,直接将异议申请人推逶到当地人民银行或不予受理)。
20.用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的计算机是否实行专机专用;是否安装和下载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同互联网同机使用。是否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和网络访问安全管理。
2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
22.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审查机制,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 23.金融机构是否定期对本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使用、运行及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内部监督检查以确保用户所有行为符合规定;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24.是否有其他违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考核
1、以上条款违反一次罚元(第1条除外)
2、无卡、暂停卡、注销及未年审卡发生新的信贷业务按人行规定每卡罚万元。
3、将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按规定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月底征信和五级分类发生额和余额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每次罚款元。
4、每日查看反馈报文,有错误报文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的每次罚款元。
授信审批部
2022年12月31日
第5篇: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导读:本文是关于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您!
工作总结一年来,在总、分行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位同事的热心帮助和关心下,本人收获颇多,感想颇多。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加强理论学习,是确保征信管理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指向明灯,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在工作中,我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以先进理论指导具体工作。在总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讨论会上,精心准备,总结交流心得体会,得到领导肯定。结合征信立法工作,加强调研,在调研中深入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关党委将本人撰写提交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创征信管理新局面系列调研”之《征信立法研究报告》作为人民银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推荐给中央国家工委。
二、积极参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获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原则通过
积极推动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一直是近年来总行征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淀,征信立法的条件正越来越成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22年1月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专项工作的工作安排》,总行于年内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总行领导运筹帷幄,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果断决策,全局上下协同作战,殚精竭虑,《条例》的立法工作正稳步加快推进,现已取得重大进展。
本人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先后参与了对地方信用立法、信用服务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的调研,直接执笔或参与撰写了相关调研报告;多次对征信的概念内涵、行业发展模式、业务种类、业务管理方式、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的调整,对2022年上报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及近几年来形成的数个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参加了征信管理局、条法司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征信立法专题讨论会及内部改稿会;积极听取和学习了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制定中诸如征信的概念和边界、征信管理的出发点、征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征信管理的手段、方式等诸多重要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较准确地领悟和贯彻落实了总行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所提意见较好的被《条例》采纳吸收。12月5日,《征信管理条例》已经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着力就相关重点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
一是开展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调查。为理清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参与完成了《地方征信立法的分析与评价》研究报告;二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撰写了《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以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为视角》,得到局领导好评;三是为摸清各类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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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设计促进征信服务市场发展的制度措施,完成了《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签报苏宁副行长,并送条法司、人事司阅;四是通过国际金融公司了解国际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问题的做法,组织重点出口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就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结合美国、欧盟处理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完成了《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和《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两篇成果入选征信管理局即将出版的《征信管理专题研究报告》和《世界版图下的征信业——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征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两部书稿,目前两部书稿已交金融出版社审稿;五是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采它山之石以攻玉,在处领导的直接指导和亲切关心下,组建了国外征信理论与实务研究小组,完成了《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研究与启示》,被《参阅件》采用。
四、积极关注征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根据领导指示,提出完善建议
xxxx年以来,根据局、处领导的指示,本人密切关注征信系统和征信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就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个人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征信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有关有关诉讼案件,向有关分支行提出了妥善处理诉讼案件的建设性意见;直接与当事人积极友好地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了公民来信和投诉事件;根据苏行长对征信中心《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及解决其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研提了意见和建议签报苏行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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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涉及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关于异议处理、投诉、诉讼情况的报告制度,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投诉和诉讼案例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签报,近期即将以行发文发布。
五、其他工作
一是日常公文办理。本年度较高质量地办理
办结签报、会签文件、请示件、通知、公民来信等各类公文数十件,提高了公文处理水平;二是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征信管理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三是着手研究《条例》出台后的释义和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如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明确准入及监管措施,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又如按照征信分类监管的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系列征信机构业务操作规范及指引,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再如制定征信活动异议处理规程,明确征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多次参加征信管理有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了征信管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一点感想
征信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工作推动难,每前进一步,无不凝聚着领导和同志们的辛勤和心血。但是,征信工作又有着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工作每向前推一步,都意味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谐做出了一份难能可贵的贡献。作为征信管理战线的一员,我以从事征信管理这一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为荣。要常怀感激之情,常葆进取之心,常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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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之念,常修为人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省自身之过,常除非分之想。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精神,团结同志,不折不扣地完成本职工作,开拓创新,为征信管理工作美好的明天和无限广阔的未来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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