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公司滴滴出行方案
公司外出打车出行方案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因公出行打车的使用流程,制定如因公出行打车管理规定:
一、当以下情况出现时方可打车外出(使用“滴滴打车企业版”打车)
1.确有急事需立即办理但是乘公交已经来不及的情况。
2.市内出差时遇到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需第一时间赶到某地的情况。 3.外出办理公务使用公交不方便的情况。4.董事长特批可以使用滴滴打车的情况。
二、企业滴滴打车使用程序
1.审批流程:当以上所列情况出现必须使用滴滴打车时,需事先逐级请示后待钉钉审批(钉钉需加入此流程)。 2.使用流程:需要用车者直接通过手机滴滴企业版APP,填写企业名称和管理员手机号即可注册成功(目前一个手机号只可以注册一家企业,而且一个手机号也只能归属一家企业)
三、滴滴打车企业版的充值,缴费由行政人员负责完善手续办理,定期打印消费明细,由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
四、常见问题 1.用车价格,滴滴企业版计价规则与滴滴出行APP计价规则一致
2.员工如何使用,下载滴滴企业版APP,符合用车规则的员工,APP可自动识别默认企业支付
第2篇:滴滴打车出行调查报告
滴滴打车出行调查报告
导读:本文 滴滴打车出行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打车软件市场竞争格局
1、两大巨头引领打车软件市场
自2022年首款打车软件问世,我国打车软件种类已达30多种,但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知名度的打车软件只有快的打车、滴滴打车、大黄蜂打车、打车小秘、摇摇打车等少数几款。经过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烧钱大战,迅速成为打车软件市场的两大巨头。调查显示,50%以上的司机和乘客同时使用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两款软件。在司机群体中,使用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司机占比分别为71.5%和63.9%。在乘客群体中,使用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比例分别为62.4%和56.0%。
2、人际传播为打车软件主要传播渠道
3、返现额度为选择打车软件的深层次因素
4、司机的品牌忠诚度高于乘客
目前,70%以上的司机和乘客愿意安装多款软件。其中,愿意安装多款软件的乘客占比达75.2%,略高于司机。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机和乘客换用打车软件的比重均低于安装多款打车软件意愿的比重,这说明大多数用户对打车软件存在使用习惯,并非会随意换用打车软件。而横向比较换用率,15.6%的司机换用过打车软件,48.4%的乘
客换用过打车软件,折射出司机对打车软件的品牌忠诚度更高。
对于司机而言,“不容易接单”是换用打车软件的首要因素,占比达85.4%,而“奖励更高”并非主要因素。可见,尽管打车补贴可增加司机的收入,但并非长期固定补贴且额度不大,司机更加关注的是接单。
对于乘客而言,“新软件返现额度更高”是换用打车软件的首要因素,占比达40.4%,其次是“以能*车为目的”(26.9%)和“新软件操作更方便”(24.5%)。这说明待打车补贴取消之后,能够*车将成为打车软件市场的王道。
二、打车软件使用行为分析
1司机对打车软件的使用行为分析
1.1年轻司机更倾向于全程开启打车软件
调查显示,59.7%的司机会全程开启打车软件,40.3%的司机会在空驶时开启打车软件。随着年龄的增加,全程开启打车软件的司机占比越低。其中,年轻司机对打车软件的使用频率更高,18-24岁司机全程开启打车软件占比达76.5%。
1.2打车软件对高峰期打车难的影响有限
长期以来,高峰期一直是打车难问题最凸显的时段。打车软件的问世虽不能解决出租车供小于求的根源问题,却有利于优化出租车资源使用。2022年2月27日,上海交管局出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引起了大众对打车软件是
否加剧高峰期打车难的疑惑。调查显示,53.5%的司机使用打车软件不区分高峰期和非高峰期,而在收到打车软件提示的同时,如果有行人招手,60.1%的司机会优先选择行人。可见,打车软件对高峰期打车难的影响非常有限,招手行人更有吸引力。
1.3超四成司机认为用打车软件抢单容易
在打车软件补贴的激励下,司机工作热情提升,不仅向乘客推荐打车软件,还仔细研究补贴政策和抢单秘诀。调查显示,8.2%的司机认为打车软件非常容易抢单,34.6%的司机认为打车软件抢单比较容易,34.0%的司机认为打车软件抢单一般,17.5%的司机认为打车软件抢单比较难,5.6%的司机认为打车软件抢单非常难。
2打车软件乘客使用行为分析
2.1打车软件吸引力远胜电召,成为乘客自发选择的主要平台
虽然国内一、二线大城市的电召平台已有多年发展历史,但使用效果并不理想。根据北京96106出租车呼叫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该呼叫中心日叫车次数约1.6万次。据可查资料显示,截止2022年2月10日,快的打车全国日均订单量已达128万,单日订单量为162万,其中使用支付宝钱包付车费的日订单数突破60万;截至2022年3月底,滴滴打车覆盖178座城市,日均订单量突破了521.83万。相比之下,打车软件的使用率远高于电召。
2022年3月,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系统的建设投入,优化电话约车服务流程,实现对电召服务的记录和跟踪,并分两批在30个
城市开展试点示范。据悉,投资额在8亿到10亿之间,地方财政配套更是在20-30亿之间。但由于电召方式需乘客支付额外费用,用户使用率并没有因此上升。以南京为例,电召费用为5-8元,2022年的叫车率始终不足一成。虽然深圳仅需支付2元电召费用,但试运行前3天接到电召订单总量仅有6447笔,完成量2774笔,成功率不到五成。
在媒体进行的公众调查中,很多乘客不接受电招平台的原因为:“原来可以不花钱的事情,现在非要5元钱。”“我明明可以不加价就轻松叫到车,现在变得必须要加钱。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做。刚习惯用手机软件来叫车的,现在我宁愿去路上叫车。”
调查显示,在近一个月,50%以上乘客软件打车占总打车量的比重在40%以上,其中,27.9%乘客软件打车占总打车量的比重在50%以上。软件打车已成为乘客主要出行方式,乘客初步形成了软件打车的消费习惯。
2.2乘客软件打车成功率相对较高
随着前段时间打车软件风靡一时,很多诸如出租车没有按约定时间前来、支付不成功的报道也大量涌现。但据调查显示,一线城市的乘客使用打车软件的下单成功率为83.7%;二三线城市虽然稍低一些,但是也在70%以上。这说明,乘客使用软件打车的成功率相对较高,下单问题并没有报道所说的那么严重。
另外,乘客下单不成功的主要情况为出租车没有按约定时间前来。关于这一点,外在影响因素较多,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等各方面共同
协调努力解决。
2.3移动支付为主要付款方式
根据《2022年通信运营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3G用户总规模突破4亿人,在移动用户中的渗透率达到32.7%,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亿人,手机支付用户在手机网民中占比由2022年13.2%上升至25.1%。可见,3G网络已进入普及阶段,手机支付用户呈高速增长态势,为打车软件应用和移动支付提供了较好的客户基础。调查显示,在打车族中,3G手机用户占比达89.1%,其中,51.7%的3G手机用户选择了移动网络。在而支付方式方面,85.6%的乘客采用手机移动支付。
第3篇:滴滴出行商业模式分析
滴滴出行商业模式分析
一、定位
这是移动互联网端一款经典的定制服务的智能系统: 客户的需要(市场差异化需求)
多个可提供此类服务的商家竞抢(无差异化服务) 商家上门,提供完服务过程后 客户支付并评价
二、模式分析: 乘客打车产生订单,滴滴将订单发送给合适的司机。
(推荐算法要准确、匹配效率要高、计算要快、推送要及时、提升用户质量和活跃度)
三、特点
1、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提供的服务/产品无差异。 2、免费的用户平台
3、有微信支付等平台作为后盾支撑(微信里直接有滴滴出行)4、风投资金的投入保证了资金支持
5、前期砸钱培养用户(乘客和司机APP安装量和使用率)
四、优点
1、用户群体大(网罗消费者和商家)2、定制服务最大限度匹配乘客与司机的需求,有利于降低交流成本,减少时间和资源浪费。
3、线上交流和支付,线下提供产品和服务,用户体验好,提高服务效率。
4、用户有经常使用的习惯(用户粘性高),投资回报率高。 5、精准营销(用户及消费者)6、智能匹配系统 7、需求预测系统 8、运能测试系统 9、用户画像系统 10、11、滴米系统 靠什么赚钱??
滴滴打车利用大数据分析挣钱的商业模式
第一种是按工作日、节假日切割,分析用户历史出行记录,提取用户节假日出行数据,挖掘、预测用户常去位置的潜在信息点,描绘用户的消费需求,为广告主提供精准人群曝光、覆盖服务,赚取精准广告费用。
第二种是通过调配乘客与出租车司机间的信息连接效率,在乘客端和司机端赚取信息服务费。
五、滴滴的营销推广策略
1、线下推广 机场、车站、加油站等地设立服务区,帮助司机免费下载安装APP,指导使用,并结合线下宣传和海报。
2、口碑营销(用户体验好)
主要的传播推广方式,用的人多了,口口相传。
六、缺点
1、前期投资较大
成本结构分析:
初期成本:软件研发成本、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开发与维护费用
后期成本:软件推广费用、软件发布费用、软件维护费用
2、消费者有临时改变和取消交易的可能,给司机带来风险。 3、监管不周,影响行车安全。4、给不会使用软件的人叫车增加难度 5、违规使用
6、依托于移动互联网,(手机软件下载中心)
七、改进建议
1、按键抢单。服务客人的过程中不能接受抢单。
2、制定监管规则和政策。
3、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普及使用。
第4篇: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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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 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 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 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 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 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 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 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 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 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 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是共享经济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表现。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制度层面对于滴滴快车这种交通形态并没 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相关部门对于滴滴快车的态度亦模棱两可,时 而暧昧。由于乘客、快车、滴滴出行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乘客、快车车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解和争论,现实中也产生大量 的争议和纠纷。由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半年以来的快 车使用经历,现将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和 探析,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对滴滴快车的定义与定位
作为滴滴快车客户端的研发和所有者,也作为滴滴这一注册商标的拥 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显然是最早、最 直接与乘客发生联系一方。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滴滴出行对滴滴快车 的定义和定位出发,开始逐步理解并推导出在快车运营过程中乘客与 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打开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不难发现,在其“法律条款”一栏,除
《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外,还有《出租车用户协议》、《专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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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顺风车服务协议》、《代驾服务三方协议》、《巴士使用条款》 等五项,然而,并无《快车用户协议》或《快车使用条款》如此直接 针对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或用户协议,经过仔细对比,从其他几项协 议或条款的内容中也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涉及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而《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内容则比较宽泛、原则,也很难看到快 车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的“用户指南”一栏,关于快车的乘车指南也 仅有《计价规则》一项,而《计价规则》本身仅仅是描述了滴滴快车 的计价标准。根据《百度百科》 对滴滴快车的定义显示,“滴滴快车” 2022 年 5 月 7 日起正式登陆滴滴打车 APP,该服务属于非营利性搭车 服务,乘客的所有付费,都归车主所有,软件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滴滴社区的滴滴使用及帮助版块,对于“什么是滴滴快车”这一 问题,帮助板块管理员的最新回复为: 滴滴快车是为所有出行人群提 供高性价比的点到点出行服务的产品。因此,从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 本身,并无法直接理解和知晓滴滴快车的属性和具体含义。似乎,对 于快车,滴滴出行内部在定义与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 和模糊化处理。
(二)滴滴快车与类似商业模式的比较: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快车本身,使用过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别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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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 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 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 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
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 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 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 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 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然 由
而后,商场与
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 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 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 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 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 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 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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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 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 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 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 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 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 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 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 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 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 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 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 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 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 快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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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诉讼 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 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 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 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 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 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同时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 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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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 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 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 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 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 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 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 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 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 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 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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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 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 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 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 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 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 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 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 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 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 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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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 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 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 uber 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 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 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 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如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
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 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 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 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 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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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 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 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 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 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 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 务进行斡旋和协调。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 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 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 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 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 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 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 Uber 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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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 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 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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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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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是共享经济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表现。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制度层面对于滴滴快车这种交通形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相关部门对于滴滴快车的态度亦模棱两可,时而暧昧。由于乘客、快车、滴滴出行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乘客、快车车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解和争论,现实中也产生大量的争议和纠纷。由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半年以来的快车使用经历,现将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析,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对滴滴快车的定义与定位
作为滴滴快车客户端的研发和所有者,也作为滴滴这一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显然是最早、最直接与乘客发生联系一方。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滴滴出行对滴滴快车的定义和定位出发,开始逐步理解并推导出在快车运营过程中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打开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不难发现,在其“法律条款”一栏,除《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外,还有《出租车用户协议》、《专车使用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条款》、《顺风车服务协议》、《代驾服务三方协议》、《巴士使用条款》等五项,然而,并无《快车用户协议》或《快车使用条款》如此直接针对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或用户协议,经过仔细对比,从其他几项协议或条款的内容中也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涉及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而《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内容则比较宽泛、原则,也很难看到快车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的“用户指南”一栏,关于快车的乘车指南也仅有《计价规则》一项,而《计价规则》本身仅仅是描述了滴滴快车的计价标准。根据《百度百科》对滴滴快车的定义显示,“滴滴快车”2022年5月7日起正式登陆滴滴打车APP,该服务属于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乘客的所有付费,都归车主所有,软件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滴滴社区的滴滴使用及帮助版块,对于“什么是滴滴快车”这一问题,帮助板块管理员的最新回复为:滴滴快车是为所有出行人群提供高性价比的点到点出行服务的产品。因此,从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本身,并无法直接理解和知晓滴滴快车的属性和具体含义。似乎,对于快车,滴滴出行内部在定义与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和模糊化处理。
(二)滴滴快车与类似商业模式的比较: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快车本身,使用过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别扮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然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快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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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时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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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如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同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务进行斡旋和协调。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Uber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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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推荐)
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是共享经济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表现。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制度层面对于滴滴快车这种交通形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相关部门对于滴滴快车的态度亦模棱两可,时而暧昧。由于乘客、快车、滴滴出行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乘客、快车车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解和争论,现实中也产生大量的争议和纠纷。由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半年以来的快车使用经历,现将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析,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对滴滴快车的定义与定位
作为滴滴快车客户端的研发和所有者,也作为滴滴这一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显然是最早、最直接与乘客发生联系一方。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滴滴出行对滴滴快车的定义和定位出发,开始逐步理解并推导出在快车运营过程中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打开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不难发现,在其“法律条款”一栏,除《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外,还有《出租车用户协议》、《专车使用条款》、《顺风车服务协议》、《代驾服务三方协议》、《巴士使用条款》等五项,然而,并无《快车用户协议》或《快车使用条款》如此直接针对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或用户协议,经过仔细对比,从其他几项协议或条款的内容中也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涉及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而《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内容则比较宽泛、原则,也很难看到快车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的“用户指南”一栏,关于快车的乘车指南也仅有《计价规则》一项,而《计价规则》本身仅仅是描述了滴滴快车的计价标准。根据《百度百科》对滴滴快车的定义显示,“滴滴快车”2022年5月7日起正式登陆滴滴打车APP,该服务属于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乘客的所有付费,都归车主所有,软件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滴滴社区的滴滴使用及帮助版块,对于“什么是滴滴快车”这一问题,帮助板块管理员的最新回复为:滴滴快车是为所有出行人群提供高性价比的点到点出行服务的产品。因此,从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本身,并无法直接理解和知晓滴滴快车的属性和具体含义。似乎,对于快车,滴滴出行内部在定义与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和模糊化处理。
(二)滴滴快车与类似商业模式的比较: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快车本身,使用过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然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快车司机 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时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如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同时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务进行斡旋和协调。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Uber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第7篇:滴滴打车新的运营策略之伙伴计划
创品思维专注互联网品牌推广
滴滴打车新的运营策略之伙伴计划
2022年4月20日,“2022滴滴出行品牌伙伴计划发布会”的举行。介绍了移动互联网营销新玩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互联网出行”渐渐取代传统的出行方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用户的每一次出行都清晰的呈现在滴滴出行的大数据资源库中。
据统计上班族打车需求最多“打车王”一年打了1682次车。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大数我们了解到,2022年,上班族打车需求最多,其中一名销售人员一年打了1682次车,被大家亲切的誉为“打车王”;2022年 “最勤快”的滴滴车主,平均每天与23个乘客遇见,全年累计接8563单。解放路成石家庄最堵道路最爱去和谐广场、石家庄大学的学生最爱打车、青岛人最爱来石家庄旅游等,每一个人过去的每一次出行编织出了强大的大数据网络。
滴滴发布品牌伙伴计划 引领移动互联网时代新营销
20日,在当地百余名合作伙伴的见证下,滴滴出行市场负责人刘英硕正式发布了滴滴品牌伙伴计划,并详细阐述了滴滴快捷出行品牌伙伴计划的起源、资源以及合作模式。刘英硕介绍,目前消费者时间碎片化、注意力分散化,生活所需也越来越多的搬到了网上,如何打造去中心化的营销模式,是移动互联网下的新命题。滴滴作为互联网“独角兽”,连接的不仅仅是人和出行,还有商场、景点、交通枢纽、校园等多种多样的场景,滴滴与这些场景中的商家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联合营销,这也是滴滴品牌伙伴计划的初衷。
滴滴目前的市场占有率和城市覆盖率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还可以根据合作品牌的调性灵活进行资源个性定制和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人群的投放灵活组合。滴滴app内弹窗、文字链、一键呼叫、积分商城、滴滴红包等多种合作资源的玩法和成功案例,既提升了品牌形象,也形成了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全路径渗透模式。石家庄市场负责人刘英硕表示:“让我们用资源的个性定制和灵活的融合推广共同创造有创意,有逼格,有调性的活动。”
滴滴“月票”发行出行优惠多 想去哪里就去哪里
近期,滴滴还推出了套餐业务,为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实惠。滴滴套餐电子折扣券包,融合了多张滴滴快车券,乘客在有效期内乘坐滴滴快车,可以享受一定数量订单的固定折扣或直接抵扣,折扣券分为工作日套餐、周末套餐、商圈套餐等多种组合形式。
滴滴携手网易旅游山东 为美好出行 现在就出发
2022年,滴滴出行与网易旅游山东达成战略合作,依托滴滴出行的优秀大数据资源和流量,网易品牌价值和极具成熟的落地资源,曾先后组织了石家庄三十家景区“踏出家门尽情撒野,快车旅游滴滴买单疯狂立减”活动,受到业界及行业的追捧和肯定。2022年,双方将继续深耕市场战略合作,推出系列的大动作,做好分享经济,实现全面融合。
新时代、新形势、新融合,滴滴出行石家庄品牌伙伴计划与各行业品牌伙伴强强联合,创品思维专注互联网品牌推广
滴滴出行,一起遇见美好!滴滴打车不断的在完善自我,一个个的策划方案的执行才赢得了今天的地位,滴滴打车覆盖率已经很高!
其他企业品牌也是需要不断完善,创品思维专注互联网品牌策划,品牌定位、品牌推广、品牌策划,强强联合你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
第8篇:共享型经济的典范——滴滴出行顺风车还能风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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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型经济的典范——滴滴出行顺风车还能风靡多久? 2022-8-6 18:09 阅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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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网约车风靡全国,给予全民乘客出行便利与实惠的同时,也暴露出行业的安全隐患,并怼惨了出租车行业。滴滴出行平台造就了行业颠峰时期,但还是游离于合情不合法之间。现就行业现状浅谈如下:
一、网约车挤压了出租车生存空间:便利、实惠、舒适、大众平台优势不是传统出租车行业能比拟得。
二、顺风车的经营模式: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重新整合的共享型经济模式强势出击,不但让乘客享受优惠与便利,也让滴滴平台偿尽了甜头。车主较自由收入很可观:专职车主月收入在5000-10000元左右,兼职车主补贴家用与分摊油费。
三、风险的控制:刷脸的改进不是终极风控,大部分滴滴出行顺风车车主没有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营运证。出租小车是车程达到60万公里、达到八年营运年限就得报废。所以,兼职车主不会注册办理合法运营手续,专职车主车价过12万元在一二线城市跑滴滴还行(但车价也不能太高),在三四线城市及县乡区域不划算。
四、生存空间:国家层面不会让滴滴出行合情不合法长期经营,新生事物都是从法制至法治转变。同行业层面:引进美团等财团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可控良性进化。乘客层面:乘客诉求是更加便利、实惠、舒适,并准时安全送达。滴滴出行要求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控制力,利益最大化,资本运作,合理退出。车主层面:滴滴出行能否让车主活得更好些,乘客能否让车主多点人格尊严?多点文明礼貌!综上所述,滴滴出行总裁柳青也表态,滴滴车主月收入在五、六千元是常态化。月收入在5000-10000元的群体不会跑滴滴,最终留下的是月收入2000-5000元的低素质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在跑滴滴,以及原先跑出租车的老司机重操旧业。未来轨道交通全面展开市市通、县县通,国家打开经济发展壁垒、打通行业壁垒,滴滴出行顺风车还能风靡多久!
滴滴快车司机岗位职责
滴滴车务岗位职责
滴滴整改措施
滴滴司管岗位职责规范
运营主要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