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实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功能的核心。它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管理运营和到期清算中都要肩负重要作用。从整体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定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基金的策划人:基金管理人根据自己的专业分析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结合经济社会和产业领域发展的需要,设计具有特定投资方向和明确标的物的基金方案,提供给潜在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的牵头发起:基金管理人要牵头组织基金的融资募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设立工作,包括组织基金募集路演、确定出资意向、组织对设立文件条款的谈判、组织投资者创立大会,完成投资者出资和法律文件签署,同时帮助投资者选择确定基金托管人,组织投资者与托管人签署合作协议。
基金的管理运营:这主要是根据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寻找调研项目提供给基金作投资决策,在通过投资决策后,协调基金托管银行划拨投资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要向被投资项目派出产权代表,代表基金履行投资人权益,并给项目提供增值服务。在每个财务年度,基金管理人要提交基金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并接受基金董事会的评估和监事会的审计。
第2篇: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XXXX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本制度所列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3、以技术、资金、产权等形式参股、兼并或收购已有企业;
4、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各类基金;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投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九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其所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审批。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下。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应有股东审批的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第五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经过投资立项、评审过会、授权签批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相关职能部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必要的尽职调查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拟投资方式、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回报率或投资收益等,报公司综合部,申请立项;并发起合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部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查立项(同意、修改、暂缓或否决)。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并给出合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核。并给出审查意见(同意、修改、暂缓或否决)。
第十八条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公司总经理或股东决策。未通过项目,退回原职能部门修改或否决。
第六章 对外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应当交由综合部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向总经理或股东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作出长期投资决定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有关投资的协议等,由公司股东决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委派人员应积极参加被投资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面了解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投资后评价。一般在项目运行一年后三十日内,由综合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项目投资后评价报告,并报总经理或股东备案。投资后评价重点包括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回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综合部。综合部的职责为:
1、建立长期投资资信档案;
2、跟踪反映被投资单位的变动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3、年末编制投资项目分析报告;
4、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或相关基金运营不善,造成清盘;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时。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第八章 对外投资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相关人员或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经营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兴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3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基金的构架、设立与计划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基金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不参与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 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三、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上述初步设想供决策参考。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基金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及国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上述初步设供决策参考。
北京文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2022年4月12日
第4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
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
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条摘要: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22〕13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5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 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创造价值的方式有很多,成功的价值创造计划往往综合了多个战略,包括提供绩效、重整企业等等。但无论何种计划,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际上,相对于简单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的金钱,私募股权基金所提供的一系列增值服务更为重要,更为促进企业的发展。能够给企业带来钱以外的战略资源和价值的,才是企业应该选择的。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非常之多,包括帮助企业规范运作,走向正确的方向,进行资源整合,开拓市场渠道,提供合作伙伴资源,解决疑难杂症,协调公共关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帮助企业二次融资或上市融资。
1、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由于民营企业在公司管及制度上的缺陷,其往往不会制定中长期的企业发展规划,对于企业如何发展、如何有效竞争、如何开展营销、如何进行技术开发大多没有一个具有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谋略。私募股权基金有着自身的优势,其拥有一些专业高端人才能够为被投资企业制定各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帮助被投资企业对自身的市场定位、资源整合、战略措施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往往缺乏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家族式管理的痕迹较为明显,而且常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在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时,其本身就非常注重被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构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在公司治理结构及架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帮助其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构架。
3、规范财务管理系统。民营企业在管理规范性上的欠缺,不仅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同时也反应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往往不高,监控往往也不规范,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为被投资企业在财务管理层面提供的服务包括规范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的建议,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认为风险并帮助企业树立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财务管理理念。
4、企业提供再融资方面的服务。私募股权基金利用手中的资本市场的资源,主动联系相关的投资者,帮助被投资企业筛选并找到合适的投融资伙伴。有些私募股权基金还要求在融资之后被投资企业只能聘请其作为第二轮投资的财务顾问,牢牢抓住企业的融资控制权,以防止在二次融资时以自身权益被稀释。
5、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一般而言,被投资企业的强项集中在自身的技术或创新能力,而在资本市场筹划方面的能力则大多比较薄弱;于此相反,私募股权基金由于长期在资本市场打拼,对于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资本运作的能力方面要远胜于大多数被投资企业的企业家,因此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增值服务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当仁不让。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还包括很多,由于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因此能够在市场拓展、降低采购成本、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寻找合作伙伴、品牌战略等各个方面给被投资企业以大量帮助,民营企业均有机会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帮助与支持。
二、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参与企业管理。
股权层面的安排。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大多数都会选择非控股投资,即选择做小股东。一般而言,非控股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都不会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40%。
1、设置可转换优先股。所谓可转换优先股即持有该股的人在 特定条件下可以把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设置可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更为灵活的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来确定究竟是持有优先股还是持有普通股。
优先股的有点在于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以及剩余资产分配的优先权,其一大特点就是固定收益,因此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差强人意时,优先股比普通股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同时也会失去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而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设置,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选择的机会。另外,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可转换优先股也是基于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一种缓冲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优先股做出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也没有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出现。不过优先股的设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任然被广泛运用并且得到认可,但这主要停留在意思自治的层面,与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对优先股所作的一些列权利义务安排仁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设置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条款是公司法中常见的一种可转换证券上的条款,用于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因此反稀释条款可以被看作是对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的保护条款,保障前期投资者不因后来的廉价出售股权而导致股权被稀释。
常见的反稀释条款主要有两类:棘轮条款与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棘轮条款————当企业经营不好,不得不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售股权或更低的作价进行融资时,前期进入的投资便可能贬值,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附加棘轮条款。反稀释条款包括棘轮条款。棘轮条款是对投资者有利的反稀释工具,也是投资方最常用的反摊薄保护形式。稀释是指融资后导致每股净账面价值下降,反稀释则意味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
棘轮条款的主要意思是:如果以前的投资者收到的免费股票足以把他的每股平均成本摊低到新投资者支付的价格,他的反稀释权利被叫做“棘轮”。棘轮是一种强有力的反稀释工具,无论以后的投资者购买多少股份,以前的投资者都会获得额外的免费股票。有时棘轮也同认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结合起来,在实施认股权时附送额外的股票或在转换时获得额外的股票,以保证创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不会因为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而被稀释,进而影响其表决权。作为一种财务工具,棘轮条款是目前国内对赌协议的原型。
a、完全棘轮条款
在完全棘轮条款的情况下,投资商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例如投资商以每股10元钱的价格投资100万元购买了10万股优先股,稍后企业又向一家战略伙伴以每股5元的价格发行5万股换取25万元的资金;按照全棘轮的算法,投资商的股份应该从10万股调整到20万股。这样即使被投资企业以低价出售很少一点股份,投资商的股份比例也会大大增加,这对公司创办人和原始投资人有很大的影响。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写成的《美国风险投资示范条款》的募股说明书(Termsheet)中,采用完全棘轮条款(full-ratchet provision)。
b、加权平均价格条款
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新一轮的融资作价低于前一轮投资商投入的资金,除非企业中途取消融资或者前一轮的投资商放弃反棘轮条款,企业创办人就可能失去大部分股权。所以,企业家应该要求以更合理的加权棘轮条款,也就是以所有股权(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重新计算投资商和创始人的股份,这样创始人的股份稀释就没有那么严重。还可以要求投资商所有的可转换债权全部与普通股同样计算,这样万一以后以较低价格增资扩股,创始人的股份也不会被稀释得太多。
例如,当初创业投资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投资10万元,投资公司与企业创办人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1000元,如果用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至111万股;如果用加权棘轮法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0元/110000股),投资公司拥有10.89万股(10万元/每股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公司10.89万股+创办人10万股+新发1万股)。
3、为优先股设置表决权。在一般意义上,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为了有机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会要求获得特殊性的权利,即要求其手中所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与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而不论其是否已行使转换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手中持有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前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确保其选择行使转换权时的利益在转换之前得到充分保障。
4、管理层的股权安排。通常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时会同时安排相当一部分股权份额由企业管理层持有。利用股权激励,鼓励管理层除了保持自身良好的声誉和业绩外,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分享股东一部分剩余的办法,激励其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给管理层自身带来可能的高收益。当然管理层也要承担企业亏损带来的损失,以此来实现管理层与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性。
事实上根据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在企业经营层已经拥有一部分企业控制权的同时,给予一定的与剩余控制权相适应的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对于管理层的股权或期权安排在我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于目前的国内被投资企业尤其是民企,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管理层员,我国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很多时候,管理层实际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在这种股东与管理层重合情况下,对管理层的股权或期权安排不应再一味地给予管理层股权或者期权,也应在给予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在给予管理层期权奖励的同时,如公司经营不善也应相应限制或剥夺其企业管理权。
5、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除了在管理层层面的股权安排,在股权层面安排员工激励的举措同样重要。ESOP是一种员工福利计划,通过让员工低价获得期股的方式激励员工在较长时间内努力工作,从而以更高的价格兑现期股权益。ESOP实际上还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因此无论对公司还是员工都有一定的正面左右。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如果说股权安排是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控制与管理的基础,那么安排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效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途径与方法。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地把握被投资公司的战略方向、重大决策以及财务经营情况,其核心内容是围绕如何把握或分享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管理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公司控制权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二是公司的经营者,即管理层。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都会选择做小股东,其在对公司所有权控制相对而言比较弱的,因此在经营管理层面控制权的争取就显得很重要。
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部分参与权及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包括占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推荐或更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1、参与董事会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对外投资、资产重组、重大资产购置、企业经营层的选择及薪酬制度、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等重大事项中都会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中。
2、PE懂事的一票否决权。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可以随时了解并参与董事会的运作,但仅仅拥有一个或少数董事席位并不能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确保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一票否决权体现了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参与被投资企业控制管理的一种理念。“只是帮助企业进行重大决策,而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只是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而不是“应该怎么做”。否则不仅企业管理团队的创新精神会受到抑制,而且会扰乱企业的整个决策与经营程序。
3、参与公司监事会。
4、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并获得经营管理层的更换权。私募股权投资后,往往利用自己广泛的社会资源帮助被投资企业聘请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水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帮助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走上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轨道。
国内常用的是设置目前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应激励制度,弥补原有民营企业管理上的缺失的内容。
5、审查财务报表及对财务权的其他控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本的高风险性,其在财务方面面临较大的风险。要求被投资企业按期提供月、季、年度报表,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某些瑕疵,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探讨补救措施。
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也会要求推荐其自己的人员用以更换被投资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人员,将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在手以避免所投资进的风险,增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日常联络与沟通工作
要消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及时且稳定的沟通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应当进行的重要任务。
1、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
2、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走访
3、每季度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
4、须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预案提出本人意见。
5、不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建议书》
三、面对危机的处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出现了下滑或发生了困境处于危机情形,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私募股权基金会希望获得更多的控制权以确保其利益。这些控制权包括现金流权、投票权、董事会权、清算权以及其他一些控制权。私募股权基金具体做法:
1、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时控制权的转移。在投资协议中直接约定企业控制权转移的相关条款,也可以称为企业下降条款,即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状况恶化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该采取何种行动的条款。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或运营数据下降到一定的数值,就代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家就应将企业的控制权,包括董事会控制权转移给私募股权基金。事先约定企业下降条款的有点在于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在一个明确事先约定好的时间点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事前约定的控制权转移的临界点很可能不准确,有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并没有下降到临界点以下,但实际上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了。
2、要求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回购。
该种措施的可行性基础在于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是以优先股或者优先债的形式来进行投资,并且已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经营不善时的回购条款,如约定当公司的前景、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于变化时,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回购已经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购买价格等于原购买价格加上已承诺但尚未支付的红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后企业无法回购全部优先股而要面临破产,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所持证券的优先性,任然对被投资企业的破产享有优先权,可以将自身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3、强制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这种做法是更为直接的,当然直接通过清算或者破产来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缺点也存在,即代价可能比较大,直接意味着自身的投资失败。所以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认为被投资企业任然具有发展的可能与前景,则不必直接运用清算来实现目的,相反,其可以利用回购清算权作为手中的筹码,与企业家进行磋商与谈判,软性地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第6篇:私募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投资者和股东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公司执行董事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所管理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方面。
第七条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第九条公司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一)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三)公司内控人员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及管理部门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十六条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并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公司基金进行委托募集的,只能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控制,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组织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构成。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体系分为《公司章程》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专业委员会、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岗位员工四个层次。
第二十六条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包括: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依据《公司章程》行使相关职责与权力,指导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设置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及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及投资经理授权,决定基金经理及投资经理的任免。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内部控制的组织与决策,履行内控的监督与检查职责,对公司进行独立监控,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是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指定风控高管人员,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预防风险的存在。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包括:投资交易部、研究策划部、市场管理部及运营管理部等。
(一)投资交易部职能由投资策划、基金经理、交易人员等岗位职责组成,各岗位人员根据不同授权,分别行使不同职责,业务处理上需将公司基金业务、自身证券投资业务进行适当隔离,以防范公司自身证券投资与基金管理业务的利益冲突问题。
(二)研究策划部及市场管理部负责各项综合金融业务的推动、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运营管理部: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信息技术处理以及风控管理等,岗位职责涵盖人力资源、后勤保障、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共关系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制度体系由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管理制度组成,是各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和规则。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公司总经理审阅和批准修改。
公司基金管理的运营工作,包括基金清算(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和基金会计,主要以外包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公司制定相应的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含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各种因素,风险来源于公司管理及各部门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相应地,风险控制应涉及到公司管理及每一个部门的各个业务岗位。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风险,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人员流失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与控制,主要通过公司内控制度及《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三十二条内部风险控制的建立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一线岗位以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直接参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财务会计等业务的重要岗位,要尽可能设置双岗,属于单人单岗或一人多岗处理的业务,要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出现问题,部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均要承担责任。各部门的经理要对发生在本部门岗位职责内的问题负全责。
第二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监控防线。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在关键部门和重要业务之间要有书面凭据的传递制度,相关人员要在书面凭据上签字并加盖时间戳记。
第三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通过指定风控人员的具体工作掌握公司的整体风险暴露状况,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反馈的监控防线。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流程和职责分配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第三十四条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订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技术防范措施。其主要包括:
(一)明确所有有关法规与行业最佳操守。
(二)明文规定各项工作流程和员工行为规范。
(三)向员工宣传有关规定。
(四)对常见的风险及对策进行分析。
第三十五条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规定和防范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等。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定风控人员在事中监控环节中承担主要的监督与检查职责。第三十六条事后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控人员对公司各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跟踪分析,对各部门、岗 位、工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的合理性作出评估,形成相关报告,提交风险控制委 员会。
(二)相关部门与业务人员应通过自查、自咎对各项制度与业务流程的缺失 和局限性提出完善建议。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相关报告制定改进措施,组织对业务流程和部门 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并落实执行。
(四)相关部门和岗位严格遵照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改进建议完善自身的业务 流程。
(五)风控人员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对其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的改进 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责任部署应做到合理分权、相互制约、落实重点、人人有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工作的原则,为公司总经理的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公司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
第四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定风控岗位人员,指导与组织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风控人员为掌握内部控制的情况应实施必要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监督措施,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第一线。各部门及其员工应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并结 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最新动态对本部门的合规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提 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二条后勤保障部门必要时需建立有效的技术系统如电话录音系统、电子邮件过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来配合公司有效实施内部监控制度,并重点加强对基金投资、受托资产管理决策和交易执行的监督。第六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财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等。第一节投资管理业务的控制
第四十四条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基金投资业务控制、公司自身证券投资业务控制以及项目投资业务(综合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所有投资管理工作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控制指引下,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执行。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执行由基金经理负责下达交易指令,并提供交易台帐和项目收益情况表;策略研究人员根据基金经理需求,被动或主动提交上市公司调研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以及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与绩效评价等,给各方人员以支持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人员负责监控交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对投资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并及时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体现出合法合规、集体决策、相互独立与监督等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是指基金的投资管理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的最佳操守执行。
(二)集体决策原则是指基金的投资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及投资限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三)投资管理环节相互独立体现在公司将严格执行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基金清算、绩效评估等环节相互分离的制度,以此来实现风险隔离的目标。同时,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相互制衡,强化环节与流程的监督与检查,注重技术防范。
第四十七条公司制订《投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对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实施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合规性控制主要包括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基金会计与清算、绩效评估等环节。第四十八条公司对研究业务控制的要求如下: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研 究策划人员独立于负责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相关部门。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独特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股票分类制度与股票库制度,并予以持续、及时的维护。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第四十九条基金投资决策工作分为授权与决策两个方面,其基本要求如下:
(一)基金投资决策和形成过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授权,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原则上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投资决策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 限额度内。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并实施明确的基金及基金经理绩效的评价体系与 考核标准。
第五十条交易业务的控制重点在于监控与考核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的情 况。交易业务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并建立独立的集中交易室,投资指令必须在集中交 易室完成。
(二)集中交易室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
(三)集中交易室按照授权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确认指令合法、合规与完 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 规定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日志),交易记录及时反馈、核对并 存档保管。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如投资指令是否合规、及时并严 格的执行,以及交易员实现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考核评价等。
《投资管理制度》应就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 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第五十一条基金的会计工作包括基金清算(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和基 金会计等,主要以外包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需对第三方服 务机构的工作进行配合,并履行相关稽核工作,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 实完整。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 者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 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五十三条基金的绩效评估工作遵循绝对收益的行业特点,需确保绩效评 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基金经理的绩效评估同时纳入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管理。基金的业绩评估主要运用基金净值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基金的α值,基金 区间收益率与基准指数区间收益率之差)两种指标进行定量评价。第五十四条公司自身证券投资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不同基金/投资 经理独立操作,并与基金管理业务严格分开。
自营证券投资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从人员结构、帐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从而保证公司资产与基金 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第五十五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自身证券投资的账户开立、清算工作及资 金划拨与核算,同时负责办理、保管,投资活动中所有的原始材料及凭证。公司自身投资管理需严守商业机密,禁止无意或故意对外泄露本公司投资结 构、投资计划及盈亏状况等。严禁交易人员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进行有价证券的 买卖活动。
第五十六条公司项目投资业务控制通过制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明确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并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其他与投资管理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基金的登记注 册业务、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与客户服务等,其原则与要求主要体现在各项监管 规则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营销管理制度》等制度体系之中,由各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第二节电子信息系统管理的控制
第五十八条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并体现在公司各项相关规 章制度之中: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通过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三)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 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四)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五)负责信息管理的人员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灾难和技术事故发生时的 应急计划。
(六)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相关责任等职能部门。
(七)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及时保存 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八)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配置经国家认可的计算机病毒检 测、清除工具,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并升级黑客防范与病毒防范系统。
(九)确保与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的正常运转。 第三节公司财务系统的控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财务系统的控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并体现在《财务管 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之中:
(一)公司财务核算独立于基金会计核算系统。
(二)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控制 系统。
(三)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 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四)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 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五)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主管全权决定。
(六)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 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 止会计数据的损毁、散失和泄密。
(七)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第四节监察稽核业务的控制
第六十条公司对监察稽核业务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并体现在公司内控 及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所指定风控人员原则上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但当 公司会议涉及对其工作绩效考核、报酬等需要回避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调 阅公司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
(二)风控人员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外,并对公司各项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解释或纠正在理解和执行中的误解、偏差与 疏忽。
(三)公司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四)公司应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风控人员的具体 职责,严格监察稽核的组织纪律,不断提高监察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严格内部监察与风控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风控人员的权威 性,不断提高监察与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稽核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七)严格风控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 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稽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 励。
第五节公司行政管理与信息传递的控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行政与人事控制应遵循以下要求,并体现在《行政管理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之中:
(一)确保人事及劳资管理、职务授权管理、印章管理、后勤保障、设施保 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层的有关要求。
(二)重要档案与信息采取电子化与有纸化的双重备份,并实现异地备份。
(三)建立完备的信息、资料、档案查阅制度。
第六十二条信息传递控制应遵循以下要求,并体现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之 中:
(一)运营管理部为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 息的收集、再整理、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业务信息资源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报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业务部 门应当及时与运营管理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四)所有内部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守秘密的交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授权总经理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7篇:0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管理制度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工作,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为资产委托人争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托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二)把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准则;(三)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涉及的部门与个人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四)严格遵守产品合同以及公司章程;
(五)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投资禁止与限制制度;
(六)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
1 第二章 投资管理原则及管理架构
第一节 投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的投资理念是以企业的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挑选高质量的证券,做中长期投资布局,把握市场脉络,以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较高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在投资风格上本公司坚持的原则是:深入进行基本面分析,注重价值投资与成长投资的融合;均衡配置资产,严格控制风险;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第六条 本公司的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决策制。
第二节 投资管理架构
第七条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包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风险控制委员会三大职能部门,其中投资管理总部下辖研究部、投资部、交易部三个具体业务单元,具体管理架构如下: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投资管理 市场营销 基金运营 风险控制 研究部投资部交易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基金运营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监督稽核部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常设议事机构,是公司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和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组成;委员会主席负责会议的召集。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也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决定投资理念和方针; 图1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3 2、审议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决策建议,并作出独立分析和研判; 3、审议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4、审议并确定拟重点投资的证券; 5、确定投资绩效基准;
6、审定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报告;
7、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讨; 8、其他相关职责。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和决定有完整和规范的记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九条投资总监
(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投资研究总部的工作;(二)监督研究工作的开展;监督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投资行为;协调不同基金的投资行为;
(三)组织召开投资研究总部内部的日常例会;
(四)负责监督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则进行,并对基金组合的流动性情况进行监督;当流动性指标预警后,监督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对资产流动性的调整。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时,领导相关人员制定资产流动性调整方案;
4(五)协调部门的内外关系;
(六)公司和投资研究总部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决策程序的基本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各种投资研究分析和讨论等集体活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和研究员等。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股票的讨论;行业投资策略的讨论;每周研究例会;其他投资研究事务。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组
基金管理组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执行机构。基金经理须遵守基金契约及本公司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基金管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资产和行业配置报告;(二)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和研究员提交的股票买卖名单构建投资组合;
(三)根据上述决策,制定具体的投资操作方案,然后在权限范围内将投资指令下达到集中交易室;超越权限的指令须经由投资总监或者投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研究持仓和准备买卖的股票,并承担必要的书面研究任务;
5(五)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研究部
研究部是本公司策略、行业和股票研究的内部执行机构,由研究总监、策略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构成。
研究部的主要职责是:
(六)建立与维护研究池和风格池;
(七)对研究池中股票的重大变化和定期财务报告进行点评,并评估投资建议是否相应发生变化;
(八)制定和维护月度股票买卖名单,并定期提供给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九)发现重大投资机会并向投资团队推荐,主要体现在行业投资策略和专题研究两种方式;
(十)重点股票推荐,包括重点股票研究报告的撰写和推荐、对重点股票推荐表现的跟踪、重点股票推荐被采纳情况三部分;(十一)进行必要的上市公司调研,并向投研团队汇报调研信息;(十二)规避重大投资失误,包括公司旗下基金和组合已有重仓股的暴跌;市场中出现的未被发现的行业和个股的重大投资机会这两种情况;
6(十三)研究部实行小组制,由分管组长组织组内具体研究内容,协调研究工作,提供小组的月度推荐报告和股票买卖名单。(十四)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是本公司基金交易指令的执行机构。集中交易室应该遵守本公司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集中交易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优的交易价格。如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建立交易预警系统、监测系统和反馈系统。配合稽核监察部对基金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三)严格执行公平的交易原则;
(四)制定集中交易室管理规章和业务流程,包括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五)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第十四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7(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同一投资组合对同一个证券进行同日相反方向交易;(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对同一证券进行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经审批后除外,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十五条基金投资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8(一)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指数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的比例限制;
(四)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五)违反基金契约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基金投资权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二)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四)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第十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第十九条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股票合计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20%。第二十条 若某只基金持有单个股票的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或2亿元,需经投资总监审批。
第二十一条某只基金所持有单个股票的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或5亿元,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10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决定基金资产运用的人员(包括投资研究总部所有人员),与基金投资标的的发行公司如有利害关系时,应遵守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基金的投资决定。
第四章 A股市场基金投资程序
第一节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程序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三个层面。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听取分管投资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向及市场投资趋势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判断,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基金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间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股票资产在各行业中的配置比例,并对《基金资产配置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论证,最终形成投资决议。
第二十五条基金投资决策应于研究报告充分分析讨论之后进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参考股票买卖名单,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当投资项目的资金额超过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时,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给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债券投资决策程序是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的投资决议,提出债券投资需求,在利率趋势分析、债券市场分析和债券内部收益率分析的基础上,写出债券投资建议书。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建议书,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第二节 投资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资操作程序包括股票二级市场个股投资程序、债券投资程序、国债回购融资、新股及在融资认购程序。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基金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及本制度第三章投资的禁止和限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二级市场个股投资程序
(一)某只基金所持有单个股票的投资金额未超出第二十七条所规定金额中的投资程序:
1、该项投资由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全权负责; 2、该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制定投资操作方案;
3、该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下达投资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4、交易室详细记录指令并严格执行,执行后将执行结果反馈给该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
5、由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和相关研究员负责该个股的后续投资决策。(二)单个股票的投资金额超出第二十七条所规定金额,但未超出第二十八条所规定金额的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报投资总监审批;
12 2、审批通过后,由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下达投资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3、交易室详细记录指令并严格执行,执行后将执行结果反馈给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
(三)单个股票的投资金额超出第二十八条所规定金额中的最小值的投资程序:
1、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该股的最高投资额度;
2、由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将结论反馈给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 4、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下达投资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5、交易室执行后将执行结果反馈给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 6、该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和相关的研究员负责该股的后续决策。第二十九条ST股票的投资程序
被纳入到核心股票池的ST股票的投资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最高投资比例上限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新开仓必须由分管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并报投资总监批准;(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的,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13 第三十条 债券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月各基金的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债券分析师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债券市场的风险判断和通货膨胀的预期,制定久期策略;
(二)债券分析师根据月度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的久期策略,进行类属配置。主要根据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结合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的不同市场特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进行最优化的配置,决定类属资产的权重配置;
(三)债券分析师进一步根据收益率曲线策略,制定相应组合的投资策略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率。通过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根据组合的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策略;
(四)债券分析师制定个券选择策略。通过利率预测策略,信用风险分析策略,流动性分析和敏感分析策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五)债券投资分析师最后制定债券的投资组合,完成债券投资建议书;
(六)基金经理根据债券建议书,制定债券投资方案,然后下达投资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七)交易室执行债券投资交易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
14(八)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负责该投资的后续决策,但需征求债券分析师的意见;
(九)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须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三十一条 回购融资融券程序
(一)回购融资由各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资金情况进行申购,拟用于新发行股票(IPO)认购和增发新股认购的国债回购融资需经投资总监审批;
(二)各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将回购融资或融券的指令下达集中交易室;若超出其权限范围,须拟定回购融资或融券申请报投资总监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制订回购融资操作方案,将投资指令下达到集中交易室;
(三)交易室执行回购融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 第三十二条新股、再融资、定向增发等认购及投资的程序(一)新股、再融资、定向增发等认购权限
新股及再融资认购由各基金经理组和投资经理组根据本基金和专户组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约束下,基金经理根据自己组合的资金情况进行申购,不得违反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新股、再融资、定向增发等认购程序
研究员对拟配售的个股进行分析,就其所属行业特点、经营业绩、发展前
15 景、发行价格高低、相同板块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表现等方面作出预测并向基金经理组提交认购建议书,由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根据本基金和专户组合的资金情况进行申购。
(三)新股、再融资、定向增发等认购须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制度、规则。
第五章 股票池管理
第三十三条股票池包括禁选池、研究池和风格池。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基金契约的相应条款,区分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股票名单,构成禁选股票池,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证券;
(二)本公司、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或重大利害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三)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并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缺乏明显的可研究价值的证券;
(四)基金合同规定禁止投资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研究池的建立:首先要符合基金契约和产品特征。投资研究总部根据基金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研究池方案,最终分解到研究员负责跟踪和研究。研究池股票的入池和出池需要分管研究员提交入池报告并提出入池申请,并经研究总监审批之后进出相应的基金或者专户的风格池。16 基金和专户的投资股票必须来自各自的风格池。
第三十六条分管研究员对研究池股票的研究分为日常跟踪和定期跟踪。定期跟踪指研究员对这些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等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并评估投资建议,重要的公司公告需要在晨会上及时点评。日常跟踪指研究员对研究池股票的不定期调研、电话会议、参加路演等研究活动跟踪其基本面变化。
第三十七条在研究池的基础上,研究员每月定期维护股票买卖名单。买卖名单是由研究员定期从股票观察名单中根据估值和成长性考虑建议当期可以投资的行业组合,供投资人员构建组合参考。
第三十八条研究小组在每个研究员的股票买卖名单基础上,提供月度小组股票买卖名单供投资人员参考。
第三十九条研究池每年集中评估两次,分别为中报结束和年报结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管研究员结合财务报告的信息,剔除不符合要求的研究池股票,增加符合要求的原先不在研究池的股票。
第四十条ST股票的研究:原则上ST股票属于财务状况恶化的绩差股,不属于本公司投资范畴,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一)基本面发生根本性改善而具备投资价值、但是由于证券法规规定还没有到摘帽的期限的ST股票;
(二)该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可预测性,符合本公司投 17 资理念和投资风格;
(三)研究员判断该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面增长潜力、财务质量和估值水平等诸多要素均达到核心股票的要求;
符合上述要求的ST股票可以通过正常的研究流程纳入研究池和相关的风格池,并特别说明ST股票历史财务数据对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新股一旦上市交易,研究员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论证,决定是否进入研究池,其流程参见股票入池程序。
第六章 基金组合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是基金风险管理的常设机构,由金融工程组组长和相关金融工程分析师组成,向投资总监负责。
第四十三条基金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周转率指标;(二)基金投资分散性指标;(三)基金回报率指标;(四)基金投资风格指标;(五)基金行业资产配置比例指标;(六)流动性风险指标。
第四十四条 基金组合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中各岗位职责:(一)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
1、负责设计、参与建立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后续的 18 系统维护和改进;
2、每日监测基金的风险状况,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督察长报告;
3、每月提交《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报告》,提交投资总监; 4、在每月的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会议上作分析汇报。(二)投资总监:
1、每月负责组织召开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会议;
2、每月听取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关于《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报告》的汇报;
3、日常行政管理中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报告中指出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求基金经理限期改正,对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基金经理注意。(三)基金经理:负责日常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第四十五条基金组合风险月度报告和会议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根据“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的数据,运用数量化分析手段对基金的收益、风险和基金风格指标进行分析,每月月初完成上个月的《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报告》,提交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在每月初提议召集召开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会议。会议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相关人员构成。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的主要目的是对上个月基金投资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总 19 结,对投资风险进行讨论,并提出风险控制计划。会议按以下议程进行:
(一)由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组组长作《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报告》发言;
(二)基金经理对报告中引用的数据和结论的出处与金融工程分析师交流看法;
(三)在基金绩效与风险管理组成员退席会议的情况下,基金经理对上个月的投资情况以及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简单陈述;
(四)参会人员对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讨论;(五)基金经理简述下个月基金风险控制计划;
(六)由投资总监作总结性发言,总结与会人员对投资风险的共同看法,对基金投资中存在的合规性问题要求基金经理限期改正,对个别基金投资可能风险过高的现象提醒基金经理注意或要求其作资产调整;
(七)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签字后交稽核监察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系统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系统是应用电脑程序对基金绩效与风险进行计算的系统。它由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系统设计与维护。它将交易数据经过数学模型处理,提炼成风险指标,金融工程分析师无权修改原始数据,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但可以对加工后的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为基金评价提供有效指标。
第七章 代理投票制度
第四十七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代理投票制度,尽职行使基金持有人委托的各项权限,为基金持有人创造价值,避免因疏忽或者滥用代理行使权利而造成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人员在职务范围之内代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超过权限的代理权利,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代理行使权利制度从事日常的投资行为。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越权投资。
第五十条代理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投票。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持有人,负责被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各种流通股股东应该享有权利的维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代理投票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多种形式。投资管理人员启动代理机制,填写代理结论并签字,经稽查监察和投资总监签字后,由部门秘书按照公司的规定盖公章,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投票方式行使权利。
第五十二条现场投票可以由投资管理人员亲自执行,也可以由投资管理人员委托本公司具有相同权限的人员代为投票。网络投票由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启动,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第五十三条代理投票的委托授权原则上只能采用非全权授权方式,不 21 得采用全权授权方式。
第五十四条代理委托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向非本公司成员进行全权授权。
第五十五条代理行使权利涉及其他岗位人员的(例如研究人员),由投资管理人员启动代理机制,交由其他岗位人员提出建议并签字再继续执行。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可以对代理行使的权利进行判断。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没有影响的非实质性代理权利,可以选择弃权。但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存在影响的代理权利,投资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代理义务。投资管理人员应该对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一旦工作失误,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本公司的处罚。
第十章 佣金分配
第五十七条XXX研究部负责选择外部研究机构,第一个选择标准是研究和服务能力。最重要的是外部研究机构具备优秀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研究服务体系,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以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二个选择标准是符合必要的合规和财务要求:资历雄厚,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22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第三个选择标准是健全和便利的交易硬件设施:外部研究机构应该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XXX旗下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能够提供交易及信息服务。
第六十条XXX对外部机构研究水平从三个角度评价:一是基础性研究服务,包括如下六个维度:1、股票研究报告和财务预测模型质量;2、投资观点推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行业研究报告质量;4、宏观报告和策略报告质量;5、协助调研和帮助提供信息的情况;6、其它:包括专题研究和委托课题的质量;二是安排专项性研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接触、政府决策部门和民间咨询机构的沟通;三是委托课题和其它。
第六十一条为公平公正评价卖方研究,XXXX设计了卖方分析师评价表,每月进行打分,作为基础性服务的主要参考因素。其基本要求是:1、研究员对自己分管的行业的卖方分析师进行打分;2、基金经理不分行业打分,但每次给分的卖方分析师数量不能超过5人;3、研究总监对策略研究和销售服务打分,每次给分的卖方人员不超过5人;4、每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权重,并每半年评估一次。
第六十二条券商交易单元佣金分配的原则是:1、每年单一券商的席位交易量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单一基金交易佣金总量的30%;2、席位交易量分配必须以卖方提供的研究投资支持的服务质量为主要标准,注重与卖方的长期合作关系;3、席位交易量分配的责权利按照我方与各个卖方签订的研 23 究服务协议为准;4、按照总量分配而不是单个基金交易量分配,内部投研团队整体对外部卖方进行统一打分评估,再具体分配到单个基金;5、月度打分,月度分配,及时快速反映当月卖方研究支持的评价。
第六十三条XXXX严格根据卖方研究服务的打分结果交易佣金。具体操作如下:券商研究机构研究服务质量评分每月进行一次,由研究员、基金经理及研究总监全体分别对各研究机构进行打分排序,由XXX的投资研究管理平台自动汇总,计算综合排名,评分结果作为基础性研究服务质量的依据,然后对其专项性研究服务和委托课题及其它两个方面评价,综合得出佣金分配比例。
第六十四条研究总监根据上月券商研究服务质量评分结果,决定下月的佣金分配比例,并在综合考察年度券商的综合排名及累计的交易分配量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得总的交易量的分配符合综合的研究服务排名。
第八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24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六十八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七十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十一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七十二条投资管理人员应该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25 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七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七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七十七条本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第七十八条未经本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本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26 第八十条本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投资研究总部负责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私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案例
私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销策化案例 公司性质:公司是私募性质,私募就是不公开的形式。
第一、从法律上
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局,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
第二、从监管上
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
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
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
第三、从投资限制上
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
第四、从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
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
第五、从税收上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第六、基金的业绩报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资人收益
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
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
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
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营销方式:
1、电话+QQ群;营销方式。以电话营销为主,QQ群为辅。
2、以诚意金,管理费,信息费,分成制,为公司赢利方式。
诚意金:跟客户合作之前,先让客户交资金量的3%或5%诚意
金,根据客户的资金量大小适当收取。(指定说交多少钱)此诚
意金是做为客户跟公司诚信合作的一种体现,为避免客户第一次
合作赚了钱不分钱的现象。此诚意金不包括分成。
管理费:公司帮客户操作:资金和账户管理的费用,对于客户想
把账户委托公司操作;要先收取资金量5%的管理费做为定金,此管理费不包括分成。
信息费:对于客户资金量小的,不想做分成,想做会员的客户,公司为客户提供每支股票而收取的信息费。每支股票收取资金量
3%的信息费作为合作基础,合作其为6个月,6个月时间提供5
支股票,每支收益在10%以上。信息费可以一支一支交,也可以
一次交清。根据客户要求,如果三个月时间把5支股票做完,后
面三个月客户再做股票需另外交信息费。
分成制:客户资金量在200万以下以三七分成为,200万以上二
八分成,账面资金每增值10%就做一次分成,做一支分一支,一
般每月10%以上收益。客户资金低于20万不做分成,四 六,或
五 五分,根据个人业务能力去谈,资金量尽量向高的谈。
某某先生(女士)你好,我是的,我姓某最近股市正处于在宽幅震荡的行情 你股票近期做的还好吗?(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仓位,手中现有的股票)
某某先生(女士),你有多少资金在股市里操作,如果资金量还可
以的话,我们可以做分成,资金太小我们不做的,但是可以做我们的消息票。分成是三七开,你拿利润的70%,我们得利润的30%,合作期一年,最底收益翻一倍.我们是每做一支分一次,如果你非常忙的话那我们也可以考虑每月分一次,(或帐面收益每达到10%分一次)你股市里一共有多少资金?(客户说有100万)哦,是这样的:某某先生(女士),在合作之前呢,我们公司还要求你交帐户和5万元钱的诚信金,这个诚信金在我们老师带你操作最后一支股票的赢利中就扣还给你了。交帐户是因为有利于我们第一时间帮你在最低最好的点位买到即将拉升的股票。你如果觉得可以的话,我就告诉你一个帐号,你把钱汇过来,把股票帐号告诉我们,我们马上就可以帮你操作了,我们老师马上就要布局一只短线大牛股,类似000503和(600855)这样的个股,你看你哪个银行比较方便一些?也可以面谈之后在做决定。
(对于能交钱不想交帐户的)
某某先生(女士)按规定你是必须交帐户的因为这样我们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仓位和买卖点也能把握比较好 如果我们电话通知你难免有很多弊端 到时不能及时带你在最好的点位买进及卖出,(看客户怎么说,确实不想交)如果你现在确实不想交的话,我先向总监申请后在给你电话吧(挂电话五分钟后打过去)我们总监说了你可以不交帐户,但是我们老师让你买多少股你就得买多少股,让你怎么操作你就怎么操作.做一只分一次,每次到公司分成的时候你都要带上交割单。.(对于能交帐户不愿交钱的)
某某先生(女士)这个诚信金是必须交的,因为你是个人我们是公司,如果你不交钱,我们就带你操作,赢利后你不愿意和我们分成又把密码改了我们怎么办?(客户一般这个时候会向你承诺很多)XX先生(女士)你说的这样我做不了主,我先向总监申请在给你回话吧(挂电话五分钟后打过去)我刚才向总监申请了,总监说我们可以先收你一半的保证金,但是带你做完一支票后你要把另一半的保证金立马打到我们公司指定的帐户里。后面也都是做一只分一次。
公司管理规定
时间:朝九晚五,一周工作五天,双休。加班自愿。
待遇:公司为起步阶段,暂时实行:高提成无底薪制,提成公司利润30%,每月发两次提成,定在16号和30号。公司提供午餐,可预支工资。根据业绩情况,每周有一次活动。聚餐、K歌、BOSS等。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部岗位职责
私募公司岗位职责
公司投资管理部各岗位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投资经理助理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