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调研报告(共8篇)

第1篇:森林公安调研报告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一)队伍建设现状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原为XXX公安局林业公安股,股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业务受县公安局指导。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禁牧政策以来,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县政府于XX年X月将原林业公安股改为森林公安分局(正科级),编制XX人,隶属关系不变。XXXX年XX月份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办与森林公安分局合署办公,两套班子一套人马,主任由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兼任。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有人员XX人,入警X人,干部身份XX人。党员X人。从年龄结构上讲,40周岁以上有X人,30—40周岁有X人,30周岁以下有X人。从文化层次上讲,大专以上有X人,中专有X人,高中X人,已达到公安部XXX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民警达到60%的目标。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资按公务员系列套改,警衔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财政预算,按时兑现。干警每年一次休检和人身保险没有

       1 落实。

       从90年代后期以来,XXX就十分重视林业工作,特别是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后,林木管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兼顾防火办工作,一年80%的时间放在防火上。工作压力大,基本没有休假日,即使在重要节假日期间,也要坚守工作岗位或在外办案,而且节假日工作期和防火值班期,因财政困难,也没有补助,同时,由于长期深入农村办案,生活没有规律,积劳成疾,大多数老干警均有肠胃方面的疾病,身体状况不良。

       森林公安分局现有人员中,家庭单职工有X人,占全体人员的20%;家庭双职工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基本接近,但家庭单职工生活水平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属困难职工。

       XX辖XX乡镇,总户数XX万户,XX万人,全县总土地面积为XX万亩,截止XX年底共有森林面积XX万亩,占总面积的XX,林草覆盖率大。干警人均管辖面积XX万亩。

       (二)基础装备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分局(防火办)共有办公室X间XX平方米,人均XX平方米。值班室X间,局长办公室X间半,微机室半间,其余两间为干警办公室,办公桌椅X套,文件柜X个,附属设施及办公室用具短缺。

       装备建设:全局装备用车X辆(捷达警车一辆、桑塔

       2 纳一辆、防火指挥车一辆),电话X部,电视机X台,电脑X台,传真机X台。

       (三)经费情况

       森林公安机关职工工资待遇由县财政预算,办案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专项资金。“天保工程”启动后,森林公安机关经费由县林业局按X人拨付X万元。办案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罚没款收入的返还,在无其它来源。日常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办公条件、交通、通讯等装备极为落后,给正常工作带来不便。

       二、森林公安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主要职责 (一)性质: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和林业部门的专门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值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地位: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同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国家机器之一;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是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中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

       (三)任务: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

       3 犯罪活动。

       (四)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并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内部执法单位,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查处委托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防火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部门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

       3、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4、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各项预防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5、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培训;

       4 6、拟定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检查基层单位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维护管理情况; 7、负责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8、负责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9、坚持森林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10、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四、工作思路(一)森林公安

       1、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高基础设施装备水平。 2、进一步改革完善森林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分局内设刑侦、法制、综合三个科室,下设两个森林警察中队。

       3、尽快解决警衔问题,4、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 5、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二)森林防火

       1、加强防火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2、加大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3、培训专业,半专业消防队队员。

第2篇:森林公安执法依据

       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

       一、林业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权案件 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发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43条;

       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

       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具体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10、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21、非法狩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22、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

       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3、非法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

       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

       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

       38、森林失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森林治安案件

       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22〕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具体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22〕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刑法》第151条;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4条;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 《刑法》第268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刑法》276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

       13、非法狩猎案 《刑法》第341条第2款;

       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刑法》第280条第1、2款;

       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4条;

       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3条;

       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7条;

       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 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

       (二)》;

       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 《刑法》第228条;

       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 《刑法》第266条;

       2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 《刑法》第275条;

       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刑法》第277条第1款;

       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刑法》第338条。

第3篇: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调研报告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一)队伍建设现状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原为XXX公安局林业公安股,股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业务受县公安局指导。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禁牧政策以来,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县政府于XX年X月将原林业公安股改为森林公安分局(正科级),编制XX人,隶属关系不变。XXXX年XX月份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办与森林公安分局合署办公,两套班子一套人马,主任由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兼任。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有人员XX人,入警X人,干部身份XX人。党员X人。从年龄结构上讲,40周岁以上有X人,30—40周岁有X人,30周岁以下有X人。从文化层次上讲,大专以上有X人,中专有X人,高中X人,已达到公安部XXX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民警达到60%的目标。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资按公务员系列套改,警衔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财政预算,按时兑现。干警每年一次休检和人身保险没有落实。

第4篇: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调研报告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一)队伍建设现状

       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原为XXX公安局林业公安股,股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业务受县公安局指导。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禁牧政策以来,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县政府于XX年X月将原林业公安股改为森林公安分局(正科级),编制XX人,隶属关系不变。XXXX年XX月份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办与森林公安分局合署办公,两套班子一套人马,主任由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兼任。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有人员XX人,入警X人,干部身份XX人。党员X人。从年龄结构上讲,40周岁以上有X人,30—40周岁有X人,30周岁以下有X人。从文化层次上讲,大专以上有X人,中专有X人,高中X人,已达到公安部XXX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民警达到60%的目标。XXX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资按公务员系列套改,警衔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财政预算,按时兑现。干警每年一次休检和人身保险没有落实。

       1 从90年代后期以来,XXX就十分重视林业工作,特别是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后,林木管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兼顾防火办工作,一年80%的时间放在防火上。工作压力大,基本没有休假日,即使在重要节假日期间,也要坚守工作岗位或在外办案,而且节假日工作期和防火值班期,因财政困难,也没有补助,同时,由于长期深入农村办案,生活没有规律,积劳成疾,大多数老干警均有肠胃方面的疾病,身体状况不良。

       森林公安分局现有人员中,家庭单职工有X人,占全体人员的20%;家庭双职工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基本接近,但家庭单职工生活水平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属困难职工。

       XX辖XX乡镇,总户数XX万户,XX万人,全县总土地面积为XX万亩,截止XX年底共有森林面积XX万亩,占总面积的XX,林草覆盖率大。干警人均管辖面积XX万亩。

       (二)基础装备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分局(防火办)共有办公室X间XX平方米,人均XX平方米。值班室X间,局长办公室X间半,微机室半间,其余两间为干警办公室,办公桌椅X套,文件柜X个,附属设施及办公室用具短缺。

       装备建设:全局装备用车X辆(捷达警车一辆、桑塔纳一辆、防火指挥车一辆),电话X部,电视机X台,电脑

       2 X台,传真机X台。

       (三)经费情况

       森林公安机关职工工资待遇由县财政预算,办案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专项资金。“天保工程”启动后,森林公安机关经费由县林业局按X人拨付X万元。办案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罚没款收入的返还,在无其它来源。日常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办公条件、交通、通讯等装备极为落后,给正常工作带来不便。

       二、森林公安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主要职责

       (一)性质: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和林业部门的专门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值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地位: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同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国家机器之一;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是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中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

       (三)任务: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四)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并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内部执法单位,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查处委托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防火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部门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

       3、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4、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各项预防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5、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培训;

       6、拟定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检查基层单

       4 位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维护管理情况;

       7、负责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8、负责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9、坚持森林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10、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四、工作思路

       (一)森林公安

       1、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高基础设施装备水平。

       2、进一步改革完善森林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分局内设刑侦、法制、综合三个科室,下设两个森林警察中队。

       3、尽快解决警衔问题,4、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

       5、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案件。

       (二)森林防火

       1、加强防火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2、加大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3、培训专业,半专业消防队队员。

第5篇:森林公安执法主体情况调研[我推荐]

       森林公安主体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临沧森林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机关派驻林业部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的重任。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建立云南生态安全屏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办理了许多案件,发挥了临沧森林公安在建设“森林资源大市、林业产业强市、林业景观美市”中的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0年4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厅联发的《关于对云南省

       1 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林联发字[2000]第16号文件明确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机关,确定了对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1998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根据《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及在2022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22]146号文件规定,除《森林法》第42条外,临沧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办理违反《森林法》第20条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都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进行办理。

       2022年5月9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确定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19种,明确了刑事执法权限。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上,森林公安执法的权利并没有被明确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从法律上看,森林公安的职责虽然很大,但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仅仅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可以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严格讲在行政执法主体上连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不算。这样必然导致职权得不到有效履行。比起其他法律规定的警察职责权限、机构设臵的明确规定,显然有明显区别。森林公安的权力及为有限,主要是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林业刑事案件的侦查。而这两类案件均来源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两个主管部门的授权,森林公安手中将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变成穿着警服的林业工作者,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又极为有限。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处罚权上。根据《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这个授权规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

       3 《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另外,在2022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森林公安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又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应属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森林法》并未明确授权,而又必须再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这道理程序才可以取得有限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在执法中,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由于执法主体复杂导致的民警执法身份问题。从以上国家林业局对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共可分两类:一是依据《森林法》第20条和国家林业局授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时,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4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算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受相应得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可以使用警戒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第二种情况,森林公安机关完全是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不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因此,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机构,也勿需单独承担相应得行政责任,此时森林公安民警的身份应该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的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不能把警察所特有的权限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即把森林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显然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森林公安刑事、治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侦查的权力。也是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规

       5 定: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根据2022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公安负责侦查办理刑法规定的19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按照目前我国的森林公安体制,是林业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称为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因此,除大面积林区少数森林公安局外,大多数情况下,森林公安机关还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条件。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森林公安必须和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下,才能充分行使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治安案件查处的权力。也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但在具体办案中,由于管辖范围和体制的原因,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较少行使治安行政处罚权。而县一级的森林公安机关虽然拥有治安管理裁决权,却缺乏实战能力,无法充分

       6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缺乏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面对使用暴力威胁、妨碍执行公务、殴打护林员等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时无法有效迅速的打击,给予法律的制裁,往往需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由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打击。这样不但影响了打击力度,而且降低了森林公安的执法权威。

       为有效解决当前生态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有利于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森林公安机关,以解决森林公安代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所引发的执法主体模糊的问题。另一个方法就是森林公安不再承担行政案件的查处,专对刑事犯罪进行打击,规范统一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形成精简、高效、权威、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三、解决森林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思考

       执法是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石,是生命线。要把公正执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严密地制定执法工作规范,把每一项执法行为都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突出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制度、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真正取得成效。坚持创新,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新制度。每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法规,每健全一项新的规范制度,都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使培训学习成为增强广

       7 大民警法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不同的执法观念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结果,只有更新执法观念,在思想上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意识,才能有利的打击违法犯罪。

       2、要确立“程序、证据”并重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做法,充分体现民警法制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办案民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立身之本,严格依法办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平等对待各类执法主体,防止发生执法偏差。

       为转变不适应森林公安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学习习惯、工作方法,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履行职能,养成自

       8 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执法队伍。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民警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自觉抑制物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树立森林公安的良好形象,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大练兵活动为契机,立足岗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狠抓一线办案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营造勤学多思、钻研业务的浓厚学习氛围,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为规范执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提高刑侦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信息共享、快速传输和开展网上作战能力。必须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技术能力。总之,森林公安民警必须确实做到“懂林业、懂法律、懂侦查、懂科技”,充分发挥办案部门及民警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中的四大职能作用。

       (三)健全执法制度,实现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的治本之策。围绕森林公安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把制度规范与教育提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办案民警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信息化提升规范化建

       9 设;加强对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执法办案动态管理、全程控制、责任落实,实行领导着力,层层抓制度,层层抓落实,这样在教育整顿中,活动才规范,效果才明显。森林公安机关作为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重要政法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执法,才能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第6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大力强化公安队伍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必须紧紧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三项重点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必须大力强化,稳步推进,才能全面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一、当前公安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不利因素

       警力不足是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我局而言,全局编制218人,实有218人,警力明显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求。为了弥补警力紧张的情况,我局招收了一批协管员和协勤人员,这些人虽然对警力紧张的局面有所缓释,但因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有“临时工”的思想,对公正廉洁执法认识不高,思想不到位,有时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警察形象,是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不利因素。

       民警年龄老化不利于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公安机关长期进人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现有警察老年化严重。特别是多年来,新的警力补充不明显,队伍出现断层,并且专业人才匮乏,整体素质不高,创新意识不够,管理服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跟不上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民警由于年龄老化,无意中淡化了学习,有的不思进取,放松自律,凭老经验执法办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工作。

       学习培训机制不健全,起不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现在各种培训种类繁多,但真正能起到提高民警素质、增强执法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培训少之又少,各单位的培训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而进行的。对于这类培训,举办者没信心,参加培训的民警没动力,反而增加了民警的厌倦抵制心理,效果不好。学习培训起不到提高民警素质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

       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

       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会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案成本加大,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

       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

       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一是执法意识不强,不主动。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又采取;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二是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有的民警受理案件后,不是积极的开展侦查工作,而是能拖则拖,当事人来找一次就出去调查一下,当事人不找就给拖着,一起简单的案件要拖几个月才作处理。三是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四是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

       二、强化公安队伍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强化思想教育,坚决打牢执法根基。坚持“公正廉洁执法”,要广泛开展“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针对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执法为民的宗旨不牢,个别民警法制意识淡薄,执法素质不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等问题,从端正队伍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入手,全面提高民警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下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共同探讨规范执法工作,力争通过广泛的讨论,从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对民警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如何执好法”等问题,从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安执法工作实现新飞跃,迈上新台阶。

       强化道德观念,推动文明执法进程。一切管理措施都要适应以文明管理、文明服务的方式为目标,要通过人性化管理,体现整个社会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坚持文明执法,更好地树立公安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这就要求必须教育广大民警以正确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充分认识文明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性,切实增强文明执法工作在广大群众中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努力实现文明执法在社会活动中的有效化和优质化,不断推动文明执法进程。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在打牢民警思想建设的同时,要狠抓队伍的细节管理和便捷服务,出台一系列工作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一是建立大要案、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每逢大要案和疑难案件,都要召开局务会,通报有关案情,展开集体讨论,通过集思广益,形成共识,明确攻坚方向,保证执法工作的正确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二是规范民警执法档案管理制。根据不同民警的岗位职责分工,为民警建立执法档案,把民警执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评议结果记入档案。通过规范管理,落实各项执法工作的监督职责,促使民警对执法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三是落实执法质量考评考核制度。根据每位民警的执法情况,对执法质量认真进行逐项考核,分出等级层次,同时进行奖优罚劣,与奖优评先、晋升职务、奖惩兑现等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从而保障执法工作向良好的态势发展。

       强化检查力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始终把抓“个案质量评判”作为检查执法质量的“关键点”,将静态执法责任制转化为动态的执法检查活动。一是积极推行“以案析理”活动。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各办案单位每月开展一次“以案析理”活动,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高,对一些典型案例实行个案评议,充分利用“身边人,手边案”,通过弘扬正面典型、剖析办案不足,在民警中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总结经验,推进执法。二是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实行“案卷季度检查制”,即每季度由法制部门组织对当季度案卷进行检查。每次检查都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采取一案一登记、一项一评比的检查方式,对查出的问题逐案登记,并反馈办案单位进行整改。三是认真纠正民警执法错误。在案件审核、个案评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三个不放过”:即存在问题不纠正的不放过,问题原因、责任未查明的不放过,执法过错责任没追究的不放过,以此加大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纠错力度,促使民警规范执法。

       强化监督机制,狠抓执法规范落实。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双管齐下,内、外结合对民警在执法办

       案过程中的各项细节进行管理。在内部监督上,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采取日常督促、实地检查、不定时抽查等方法,监督民警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重点检查民警是否出现同案同责不同罚、违规管理涉案财物、审讯过程中违规操作、对待来访群众冷横硬等现象。在外部监督上,进一步完善案件公开裁决、警民联系、执法办案告知、案件回访等警务公开制度,实施“阳光作业”,公开办事程序、项目、标准及时限等,增强工作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公安执法工作。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要敢于曝光、敢于揭短,并追根寻源。积极通过正反面的对比,在民警心目中形成规范执法的光荣感、不规范执法的耻辱感。

       强化培训学习,努力提升民警素质。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就没有规范执法的理论基础、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规范执法的实践基础。要大力通过岗位培训、岗位练兵、业务骨干培训等方式,促进队伍素质的持续、稳步提升,实现队伍建设的协调、持续、稳定发展,奠定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素质基础。一是走出去,学习先进典型。本着“学习经验,提高自我”的原则,选派业务骨干赴规范执法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取经学习,并做到学用结合,拓宽民警的执法工作思路。二是请进来,传送宝贵经验。要聘请有关专家、领导等行家里手,深入基层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提高民警办案水平。三是抓培训,夯实素质基础。执法培训力求全员普及,并做到学法对象的普遍性、学习内容的针对性、学习时间的经常性和学习目的的实效性“四统一”,使民警的执法素质明显提高。四是抓练兵,促岗位成才。通过不断强化民警岗位成才意识,培养一批技术能手、业务骨干,精心组织不同形式岗位练兵活动,使广大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第7篇:森林公安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部门 名字

       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积极投入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主动参加“大学习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学习实践,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认清了岗位责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实际行动为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在单位组织下学习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十二五”规划,对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充满信心,更增强了热爱祖国,贡献社会的信心与希望。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因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在领导的带领下,走村入户,下乡学习了许多农村工作方法,更是直接与群众直接接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加大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岗位练兵活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森林公安干警更是直接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运用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今年我自学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并就《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适用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现在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负责在办公室监控,一是负责野外巡逻,一年的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作为巡逻员,不畏严寒酷暑,都要随叫随到,毫无怨言。另外一项最本质的工作那就是打击违法开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接到举报,就要第一时间出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宝贵资源。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其次,在工作上,工作经验尚浅,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尽快成长;再次,在工作中主动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相对来说,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的时候少。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尽快成长,把工作做的更好,为人民群众做的更多,贡献做的最大。

第8篇:森林公安实习报告

       森林公安实习报告

       半年以来,我在**县林业局、林业派出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实习期间我坚持认真学习,特别加强了对新工种、新业务的学习。以此同时,我做努力做到了团结同志,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牢记职责,勤恳认真工作,因此我不仅得到了上级领导及同事们的肯定,自己在各方面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一、思想政治方面

       这半年里,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时期亲民爱民的森林公安民警。

       二、组织纪律方面

       半年以来,自己能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待群

       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热情大方得体,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三、在学习方面

       刚进入林业派出所,面对新的业务,我深感力不从心,为近早适应工作,我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从书本上学习,从工作实践中学习,向领导、同事们学习。半年来,我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文书,如:《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程序法》等;翻阅分局以往的案件卷宗从中学习;多次上网查阅政法网、林业网、森林公安网等网站学习取经。同时,虚心向领导及同志们求教,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反思、总结,并做好了相应的笔记,截止今日所做笔记字数不下万字,受益非浅。另外,积极参加培训学习,通过这一系列的刻苦学习,我的收获很大,特别是森林公安业务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一名合格森林公安民警所必须的综合素质。

       四、工作方面

       这半年来,我主要工作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森林公安刑侦工作。二是森林公安秘书工作。

       刑侦工作。刑侦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的尖刀。半年来,我们经常熬夜通宵堵卡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多查处毁林等案件,在办案中我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对领导的超量工作安排我从未吱一

       声怨一句,态度得到了领导的好评。所里近80%我都参与办案,付出了汗水,取得了一定成绩,收获也不小。

       秘书工作。森林公安系统的报告、案件剖析材料,专题材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报表等材料比较多,同时在电脑操作技能上,大部分民警不熟悉,因此所里领导安排我兼任打字及撰稿工作。我按质按量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送材料,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同时自身的写作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特别在制度建设健全,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学获很多。

       通过半年来的工作实习,我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了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森林公安业务生疏,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方法,等知识匮乏,开展农村相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力不从心。

       二、适应能力偏弱。进所里工作后,面对新的环境有点困惑之感,进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三、与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欠缺主动性。半年来与所里领导、同事们的协作、交流不少,相处融洽,但与林业局的部分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甚少,特别是乡镇林业站的领导、同事,有时相逢却叫不出对方的姓名,由此也给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问题,我将积极改正: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牢记,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合格森林公安。

       森 林 公 安

       姓名:

       区队:

       实习日期:

       实习报 告梁丽七区队 2022年2月5日——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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