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自查报告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自查报告》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市环保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办税〔〕号)和市环保局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税函〔〕号)要求,我县对其中涉及的调查内容一一进行自查,现将我县排污费征收情况的自查结果作如下报告:一、排污费征收的基本情况我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征收,其中涉及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及噪声超标排污费。
采取排污企业提前向我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有关材料,我局再对其进行审核的方式进行征收。
在核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根据排污企业的运营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于长期经营生产的排污企业,我局对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进行核定,以月或季度征收;对于短期间断性生产的排污企业,我们以排污次数或排污时间进行征收;对于工程项目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批次进行征收。
二、近年排污费的收缴情况我局年征收排污费万元,其中包括污水排污费万元百度范文排行,废气排污费万元,噪声超标排污费万元,共家企业;年征收排污费万元,其中包括污水排污费万元,废气排污费万元,噪声超标排污费万元,共家企业;年征收排污费万元。
其中包括污水排污费万元,废气排污费万元,噪声超标排污费万元,共家企业。
三、对我县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及建议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县还需扩建或新增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税的征收中,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外,应增加对有毒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征收,从而能进一步减轻环境负担。
四、工作措施(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
环境保护税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成立环保、地税、财政局环境保护税联合开证工作领导小组,热门思想汇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环保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部门协作,高质高效完成调查。
我局将于地税局、财政局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部门基础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有效,为环保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自查报告》是篇好范文,讲的是关于排污、征收、环境保护、企业、工作、进行、噪声、我县等方面的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第2篇: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一、新安县排污费征管现状
(一)排污费征收基本情况、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基本情况:缴费企业119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以及《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征收。2022年7月以后按照豫发改收费(2022)256号文件要求征收。征收方式:企业申报、环保局核定、银行代收,施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二)2022-2022年排污费征收情况
2022年共征收:1890.7762万元;2022年共征收:3457.0617万元;2022年共征收:3275.1616万元。
(三)新安县大气、水污染现状
县环保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围绕创建省级生态县为主线,全力推进蓝天、碧水、生态、减排、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六大工程,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强化环境监督,全面提升县域环境,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2年至2022年”期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监测项目日均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尤其是2022年优良天数达到250天,比2022年增加45天;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稳定
在100%;涧河党湾和金水河尚庄出境断面水质分别由2022年的95.6%和97.8%提升至目前的100%;完成市定任务215天,PM10平均浓度为92微克/立方米,比市定的106微克目标低14微克,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比市定68微克目标降低17微克。
(四)固体废物
1、污泥处置工程已建成运行。
2、全县42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洛阳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场二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县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排污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企业按环保要求自行处置,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签处置合同。
(五)环境噪声
我县环境噪声主要是开发区机加工企业和县城工地施工噪声,针对企业噪声污染我们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加装降噪设备以及密闭厂房车间,县城工地噪声则要求禁止夜间和中午午休时间施工,配合施工申请书等方式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我县财政、企业治理污染投入情况为:2022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2年 万元。
2022年至2022年我局采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手段,顺利完成2022年至2022年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一是结构减排。累计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铝炉、石灰窑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生产线141个(条)、对170家污染严重或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环境专项治理,对172家“小散乱差”企业实施关停,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工程减排。万基控股集团、香江万基铝业、中联水泥等企业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22年,关停了万基控股集团的2台13.5万千瓦时发电机组,并对万基控股集团的4台发发电机组和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相继建成投运了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并对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洛新污水处理厂实施了提标改造,水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三是通过管理减排。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采取疏堵结合,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十二五”期间完成审核企业14家,40家企业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逐年上升。我县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实现年均分别减少2.16%、2.92%和2.12%。四是强力开展综合整治。2022年至2022年期间共开展涉及大气、水、生态等领域的环境综合治理40余个,涉及企业300余家,有效解决了一批重点区域、行业的环境突出问题;五是丰富日常监管手段。2022年起,在我县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及时、准确掌握排污信息和实施污染源治理、总量控制提供了数据支撑,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排污单位管理情况
(一)排污单位认定、申报方式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环保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企业每月按时自行申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环保局监察部门进行核定。
(二)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监测设备管理方式 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县在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市局监测科验收。在线监控设施与市局、省厅联网,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县、市、省三级联网并随时抽查的方式共同管理。
(三)未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管理方式
每年排污企业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由新安县监测站进行监测,并通过监测报告和我局不定时监督检测结果比对,看是否达标排放。
(四)以前未发现排污并未征收排污费的,发现后处理方法及初次排污时间的认定方式
对以前未发现的排污企业,自发现之日起进行排污申报,并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该企业有排污行为后,由环保监察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按次排污单位的管理方式
排污企业只要排污,就应该申报,按次排污的单位可根据生产月份或生产天数,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由环保局监察部门按月核定,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三、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一)排污税的征收中,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外,应增加对有毒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征收,从而能进一步减轻环境负担。
(二)成立环保、地税、财政局环境保护税联合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环保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有效,为环保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监督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监督核实制度。
新安县环保局 2022年7月21日
第3篇: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驻集中、省直各单位:
环境保护税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种,社会各界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有利于节资减排,实现经济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此,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财政局要肩负起《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牵头职责,县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确保《环境保护税法》于2022年1月1日如期顺利实施。
一、成立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栾伟江同志为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的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广播电视台、县信访局、县农业局及其他县政府直属和在集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渠道,共同完成我县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交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22〕371号)以及《全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22〕53号)制定的开征环境保护税时间表、路线图,县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团结协作,畅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环保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县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三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紧密配合。
(一)财政部门职责。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地税、环保局加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动,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牵头持续做好全县污染源排污费征收情况调研工作。开征环境保护税后,应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二)地税部门职责。县地税局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环境保护税法》进行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县环保局。对县环保局移交的排污费缴费人信息、征收数据等进行识别,建立纳税人名册和税源数据库。对县环保局排污收费之外的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县地税局要主动对接环保局,提请县环保局纳入监测管理。定期牵头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和研讨准备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三)环保部门职责。县环保局应与县地税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配合机制,完成排污费缴费人信息、目前在用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等档案交接工作,协助县地税局建立档案资料、税源数据库和纳税人预识别,在数据移交之前,应对拟交接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保证移交数据的质量。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交接的档案应包括20xx年以来排污费缴纳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核算方式、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等。对县环保局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县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复印。县环保局可以向县地税局提供合理化建议,共同研讨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协助制定应急预案及政策培训辅导等准备工作,推进我县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其他部门职责。县委宣传部应协助做好开征环保税的对外宣传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应协助做好应对预案的制定把关,县农业局应协助提供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情况,其他成员单位应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税权设定,落实改革目标
县财政局、地税局和环保局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法》的学习培训,帮助各部门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省级税权建议以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准备出台的配套办法意见征求工作,及时将地区意见和基层征管经验报市级部门,提高我县相关配套办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参照省、市级地税和环保部门签署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签署我县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细化双方任务分工,强化日常工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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