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围标串标概念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
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
围标
串标(狭义)串通投标(广义)性质和目的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参与各方
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间起到穿针引线作用)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或投标人之间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参与投标人家数 三家以上(含三家)
往往参与家数占合格投标人绝大多数以致胜算较大 二家或二家以上 一家或一家以上 参与方关系模型 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围标人在模型中处于沟通中心位臵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等
一般串标人不具备全局影响力,仅对模型中互邻方影响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
操作痕迹 投标文件相似性
哄抬报价(平均报价相对概预算偏高致使计算标底上升、中标价提高)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文件出现同名等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报价普遍偏离预算或比较集中 投标文件相似性 出现阶段 正式投标阶段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主要获利人 围标人 串标投标人 串标投标人 主要损失方 招标人
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 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 防范措施
设臵拦标价(最高限价)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严厉惩罚恶意低价中标后弃标者 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健全配套法规,加大涉及串标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使串标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形成威慑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标情形问题关键在招标人自身或代理机构,下面主要讨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尤其围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2)仅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简化资格预审环节,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4)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资料以发票为凭,登记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组织者自行补登。
(5)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6)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加收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几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针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可以增收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使对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的处罚具有可行性、现实操作性,真正起到打击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作用。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
3、优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臵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标低,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只要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并适当分散,围标者一般难以做到),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奕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奕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4、健全配套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了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法》第22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对此我们需要做深入研究。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对恶意低价中标者应加大惩罚力度并严格执行――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是根治围标行为的前提。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提供线索。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使得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总之,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国家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但尚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完善相关法规和围标、串标罪行认定程序,使监督机构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有据可依并具有可行性。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等,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第2篇: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 17
第3篇:什么叫串标、陪标、围标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
度的长期合约性质,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看 《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围标---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串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第4篇:围标自查方案
篇1:60种围标方法
60种围标方法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篇2: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黄金山新区还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管理自查报告
招投标是投资管控的重要手段,抓好了工程招投标工作,投资管控工作就掌握了关键、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归按招投标程序办事,确保还建项目招标工作始终置于黄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根据工作安排,对2022年以来还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内容: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1)招标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齐全、规范;(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0、2022年公司共签订主体和配套工程类合同24份,合同总金额约8.2亿元;其中,主体工程全部实行,部分附属配套工程进行公开邀标,对土方平整类工程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优先由有关村施工。还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主要体会
(一)、以工程标段划分为招标工作的切入点
标段划分指把准备投入建设的某一整体工程或某一整体工程的某一期工程画分为若干工程段落并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标段划分的合理与否对招投标的成功与否有很大影响。一期招标工作以工程标段划分为切入点,结合工程总平面条件、工程项目性质、投资额、网络进度、管理协调等因素,确定标段范围,尽量做到标段间无缝搭接,为工程顺利开展作好准备。
1 标段的划分可结合投资计划、资金状况和造价控制手段来划分标段,原则是保证满足工期计划,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便于施工管理。原则上采用岛式标段划分,对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复杂的标段实行总包,既可以避免因各专业不协调、配合不当,造成的返工浪费、工期延误,同时有利于承包商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减少索赔的发生;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专业标段划分方式。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承包商的技术优势,同时还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水平,降低工程造价。
1)通过细分标段,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标段细化后,加大了招标人对工程的直接控制权,并通过价格竞争最大化的方法更经济的发包工程,取得相对合理的项目造价。
2)通过细分标段,达到在现场形成互相赶超的竞争态势。标段细化
后,现场承包商会增多,在施工现场内形成了完全竞争态势,避免了某一承包商完全垄断现场项目。促进了工程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3)标段划分较多,自然接口增多,交叉作业的可能加大,进而增加了协调和管理工作。面对这样的弊端,我们在招投标阶段尽量利用施工
2、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合理的报价方式
一个项目由多个子项组成,划分子项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照图纸设计专业划分,也可以按照施工区域划分,还可以按照建筑功能来划分。一个招标项目根据某一个标准被划分成多个子项,分别就子项的情况确定该子项报价方式。
我们采用的报价的方法包括:固定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暂定价承包、预算下浮承包四种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使用较多,暂定价承
包和预算下浮承包只在少部分子项上采用。
1)固定总价:该种方法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包括工作量和价格)。工程设计较完善,图纸齐全、清楚、详细,在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这种情况推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由各分项工程总价构成。承包商根据工程图纸及标书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项或不正确,则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的总价中,结算时也不会再做调整;
2)单价:承包商按规定承担报价中单价的风险,对单价的正确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此种风险分配比较合理,单价结算又分为固定单价结算和可调单价结算等形式。招标人要承受的风险是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和设计变更,单价结算的特点是单价优先,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是虚拟数字,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和投标人所报单价计算。对没有施工详图或施工图且工程外部条件尚不清楚的采取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一期主标段中中高压管道部分就采取了单价承包方式;
3)预算下浮方式:该报价方式是在没有图纸,项目技术情况不明朗,材料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用,即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套用相应的定额和费率上报的项目预算经过项目法人的审核后确定的审核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下浮的方式,下浮率为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自行上报。为保持投标的相对公平,投标报价时该价格为招标人给定,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乘以自报下浮率计入报价。
4)对材料标准不确定的项目,对材料价格部分可采取暂定价,按照实际的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质量,满足工程要求,也减少了投标人的报价风险。
总得来说,选择什么样的报价方式也就明确了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对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不能一味的将风险完全推给投标商,也就是说不能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总价承包,否则当工程承包价低于成本时,容易出现合同执行难和进度难以保证等问题,从而损失工程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3.建立规范的评标体系,合理细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招标成功与否。确定定标的指标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有很大影响,如果仅选择低价不分析报价合理与否,工程实施过程中争执较多,工程质量同样难以保证。纯低价中标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承包商没有利润,自然不会很好地履约。
1)在一期项目中我们建立了综合评标体系,从报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资信业绩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将建设工程评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投标人资信业绩、工程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成熟度和工程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三部分的权重。
2)针对于技术服务类项目,我们相对降低报价所占比重,提高其他评标因素的比重。这样可以吸引投标商在监理的人员甄选上下大力气,同时更加注重监理大纲的编制,从而达到我方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尤其呼应了公司一直提倡的“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方式,作为独立于
业主和承包方的第三方,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秉公执法就是需要高素质 的监理人员和适用的监理大纲为保障。
3)对于技术相对成熟,施工难度小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制定评标办法时,会将报价的比重提高到一定比例,从而更好的利用招标这一手段达到降低投标商报价的目的。这极大的鼓舞了投标商充分考虑自身的企业定额,合理降低报价进行投标,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投资的目的。
4、做好潜在投标人资质审定,降低工程招标风险
确定资格标准,既要保证在工程招标中形成相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则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投标单位,同时又要保证参加投标的投标商满足工程需要,在资格预审期要对投标人有基本的了解和分析。从资格预审到开标,投标人会越来越少。必须保证有足够量的合格投标商参加开标,篇3:浅谈招投标中的围标问题及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修订版的出台,更加扩大了公开招标的实施范围和突出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围标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而所谓的围标是以投标人为主,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获得承包项目为目的,获得中标的现象。围标现象严重的违背了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背离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破坏了投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为滋生腐败提供了适合的土壤。围标之所以如此难以禁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职责,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再加上监督和处罚的脱节,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并且由于各地的诚信档案未能连轨,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围标”行为界定,划清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加重违法行为处罚,增加违法风险成本,增强社会监督机制等。
第二:完善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标行业人员包括:各单位负责招标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的人员、招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等。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招投标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第四: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结语: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篇4: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耿村洗煤厂2022年1月至今招标项目
效能监察自查报告
二零一四年六月份,耿村洗煤厂按照(义)监通字第2号义煤公司效能监察通知书的要求,对2022年元月以来物资供应采购和技术服务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效能监察。我厂对招标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部门:此次自查工作由经管科组织实施。
自查内容: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1)招标管理和监督是否规范;
(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8)是否存在中标价严重超概算的情况;(9)是否存在超出公司权限进行招标。
自查日期: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12日;
二、20
13、2022年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3、2022年公司共签订工程类合同8份,合同总金额55.45万元;设备大修理类合同14份,合同总价81.37万元,物资自购类2份,合同总价10.5万元,维保及环保类合同2份,合同总价4.8万元。详见附表一
对于耿村洗煤厂工程类、设备大修理类、物资自购类、维保及环保类合同由我厂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合同。2022年1月至今我厂各类项目的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规范招标工作情况。
2022年至今我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义煤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义煤公司工程维修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度,我厂严格合同准备阶段调研制度、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在合同准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证书、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代理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对于对方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其洽谈和签订合同。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严格合同会签制度。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合同会签表及合同打印出纸质版经申请项目单位领导、经管科、财务、党务、分管领导、厂主管领导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我厂公章。会签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我厂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4、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五、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厂在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和履行后管理过程中,由于部分工程项目工期紧,招标准备工作时间短,导致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市场调研工作不够精细,降低了我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同时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针对以上问题,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招标管理中将严格合同签署前调研制度,提前准备,提前计划,优化招标管理流程,提高合同准备阶段效率,杜绝各项风险。
耿村洗煤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第5篇: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的劳动合同、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
(三)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其他投标人废标范围的;
(五)向其他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六)对第七条中涉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诚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评标的,对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建立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当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人不得以
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王秀峰 周青 周英才
〖摘要〗 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围标串标的本质是非法逐利。根治的方法就是杜绝非法获利渠道,追讨已获非法利益,并且惩罚当事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实行电子远程招投标等等措施有望根治围标串标。〖关键词〗 招投标 围标 串标 治理 诚信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或者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 自己与自己竞争, 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 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围标的特征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合,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较易预防。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的特征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串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的出现使得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的一个形式,不仅没有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在公众心目中的纯洁和神圣,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心,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招投标的普遍推行,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毒瘤,如不有效遏制,将严重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如何防范与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建议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体系
围标串标的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我国我省我市都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2年11月15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公布。2022年0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2022年4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相比较,山东荣成市、浙江义乌等城市步伐较快,已经开始试行、示范。有理由相信在不久以后,社会征信体系会覆盖全国范围。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就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级,记录在案,就是要让守信者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各方面都受到各项优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级别为C级的,将被列入黄名单,为期两年;信用级别为D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5年,限制或禁止经济活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信用证既像身份证又像驾照的分,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不吃亏,不守信、耍滑头、违规的人没了空子钻,躲不了惩罚。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一定要政府先行。政府向社会公开并在各个部门之间打通数据,达到互联互通的能力是独有的。政府拥有的大数据也“最具有价值”,较少出现互联网所产生的大数据中“渣滓”多的问题。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后,进一步建成全国跨地域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在招投标、交通、医疗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缺失诚信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2、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地方保护又称地域封锁,是滥用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来竞争者的行为,其结果就是人为地分割市场,阻碍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行业保护又称为行业壁垒、部门垄断,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其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其他行业竞争者参与的行为。可见,两者都是垄断——权力部门的垄断。垄断必然会产品垄断性价格,权力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垄断性价格,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权力垄断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从而使市场供求规律和优胜劣汰机制完全失效。并且,权力垄断凭借权力的强制力,衍生一定的“特权阶层”,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只要存在权力垄断就不会有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与招投标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所以,在招投标
2 活动中必须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让政府权力部门只负责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而不能参与游戏活动。
招标公告应该发布在全国的、指定的大型媒体上,以保证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看到。参与投标的企业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越高、操作越难,每个投标企业都有机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竞争,能够更好的实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公平的、通过正常的竞争,面向所有招标单位提供服务,就可以减少招标代理与招标人及其他招投标参与者的串通可能。
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也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整合全国范围的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采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会强化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与地域的不确定性,评标专家不受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的限制,熟面孔会减少,有助于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专家的影响,专家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大大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快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推广使用。
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很多,仅就与治理围标串标有关的举例如下:
1)在开标活动之前,任何人都不知道投标单位共有多少家和他们是谁,完全避免围标串标操作的可能性。
2)实现全国范围电子异地远程评标,有助于打破地域差别和时空限制,评标专家名单保密性好,减少人为干预。减少专家路途往返时间和费用,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
3)系统在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的同时,也能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可以严格设置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并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提供追查的证据。
4)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减少了潜在投标人聚集、信息传递和串通的机会,严防围标串标。还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5)满足招标项目后续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投标活动中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3 6)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不仅大幅度降低纸张资源消耗,减少标书制作成本。同时电子投标书可以被系统自动分析生成提醒评委的信息,比如,①两家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所生成的电脑信息或加密锁等信息基本一致的;②电子清标辅助校验发现招标方与投标方或投标方之间加密锁及电脑机型号相同的;③使用盗版计价软件不显示加密锁号的;④投标文件正副电子版都无法打开的等等;以上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均为废标。
7)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成专用标书模板,可自动编辑和生成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文件格式统一,利于监管。针对招标人需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专用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招标人人为设置招标门槛、量身定做甚至操纵招标的现象,打破了招投标人之间的利益链。
需要注意的是,①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要能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和协调;②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要采用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4、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围标串标的主要受益人除了中标人外往往就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由于他们收受了投标人的大额贿赂,才敢铤而走险,合伙作案。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招标负责人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有的项目招标负责人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对评委“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若不是招标负责人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招标负责人派人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就是让所招标的工程始终有人负责。不仅是中标人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而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也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让国家或集体投资的钱、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招标负责人自己切身利益建立正面联系或者叫做阳光联系。招标负责人如果敢于收受投标人给予的种种好处,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串通“内定”工程中标人,干预招投标合法过程,导致出现违法问题,一旦发现必定给予追究和惩罚。
5、控制围标串标欲望,轻则获制,重则获罪
围标串标欲望和围标串标需投入费用成反比,投入费用越大,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欲望也就越小。投标人数越多,保密工作做得越细,围标串标的费用也就越高,他们的欲望就越小。
围标串标的发生概率和法律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的大小更是有直接的关系。当惩罚损失超
4 过围标串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串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串标。当围标串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串标的欲望就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串标的监察惩罚力度是降低围标串标发生的重要举措。现行法律规定,围标串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 第223条)。”实践中看,处罚还是偏轻了,震慑力不足。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发包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部分代理机构有的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业务;有的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打开市场;还有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实就是成为了串标的参与者或组织者;再有的甚至采用零代理费用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后,又与其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补偿等等。所以,必须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是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不足。循规蹈矩的代理机构必须得到鼓励和支撑,才能生存下去。只有奖优罚劣,才能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逐步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总之,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重在切断利益链条,明确监管职责、操作细则,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卓有成效的反腐败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迅速推广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为此提供了有效的一种具体方法,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够迎来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招投标状态。
5 作者基本情况:
1.王秀峰(1977.4——)
工作单位
融·空间设计机构 联系方式*** 2.周青(1984.5——)
工作单位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3.周英才(1957.4——)
工作单位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0351-3340367
第7篇: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
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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