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工作内容...........................................................................3 工作程序...........................................................................4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9 附
则.............................................................................11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1 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 3 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4 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5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2)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
6 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
7 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
8 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 9 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
10 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工作内容...1 第三章 工作程序...1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1 第五章 附 则...1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2)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3篇:县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22年度全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现势性,为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暨遥感监测工作打好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未规定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22年度全县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同时,为2022年度卫片执法工作摸清底子。
二、工作任务
以202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年末数据库为基础(即2022年现状图),以2022年9月30日为标准时点,根据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重点是对辖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设施农用地及临时用地图斑和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根据年度土地复垦、开发及原有耕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同时结合实地调查农民自主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增耕地情况,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变更界线标注。
对确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导致农用地表土层破坏,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耕种的,按照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提供各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填写《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保证调查成果的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对所有需要变更的图斑,必须在3个不同方位拍照片,要注意照片的清晰度、图斑的整体效果和周围相关地类信息情况,认真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收集相关举证材料和审批文件。对新增建设用地要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对耕地变化情况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市局安排变更调查要做到月清季累,今年要补充月清季累资料作为本次上报变更调查成果资料之一。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所:负责现场核实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审批举证资料及现场照片;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2、地籍股:负责组织各种地类实际变化的调查核实,撰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负责各所提交调查数据汇总。
3、复垦中心:负责组织核实并标注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的范围;将全县2022年度土地整治等管理信息及时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对2022年度新增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提供证明文件。
4、规划股:负责提供年度计划指标及执行情况;对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用地规划进行审定。
5、耕保股:负责提供全县2022年度新增用地批文并及时将日常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负责对新增宅基地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各所提供审批文件。6、监察大队:负责对调查成果进行研判;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变更信息。
(三)时间安排
各单位务必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基础数据汇总及举证资料、电子照片、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上报地籍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我县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地籍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股、所、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籍股,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组织开展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科、所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土地调查条例》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迅速消解预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高效优质完成。
(三)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本次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局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滞后或预调查质量较差导致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暨遥感监测工作成果受到影响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
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土地调查条例》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迅速消解预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高效优质完成。(三)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本次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局土地变更调查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滞后或预调查质量较差导致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暨遥感监测工作成果受到影响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
第4篇: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制度、规范调查和管理,全面组织土地变更调查,实施综合监管,确保全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成果现势性,并科学分析、预测、报告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变化形势,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保障和保护能力,深化土地调查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总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实时、定期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变更调查。
第三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实行综合监管实时变更调查(实时变更调查——下同)与遥感监测实地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下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分析、预测、报告重大土地形势变化,建立全省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统筹更新汇总统计上报制度,准确掌控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的动态变化。
第四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实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利用遥感监测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变更调查,整理建库。查清各类土地的地类、面积等利用现状,明确土地权属和界线,理顺土地权属关系。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1 逐步完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等宗地属性。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庄地籍调查。通过分类汇总分析,掌握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3.土地专项调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主要针对耕地及其后备资源、重点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条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特定对象组织开展。
有关新的任务和要求,按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通知和方案执行。
第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的工作组织、协调和计划,对全省土地实时变更、实地变更进行监管。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确定并公布全省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导检查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所辖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更新维护市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更新维护县(市)、区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实时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组织全省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统计分析、汇交通报。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土地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和年
2 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的接收、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开发维护、数据更新及其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土地调查实行公益性、商业性土地调查分体运行的工作体制: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调查、土地灾毁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系统数据库维护等公益性、基础性的土地调查,由政府出资进行。
涉及单位及个人土地权益的商业性土地调查,通过市场技术服务进行。
第七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土地调查人员须经全省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证并经过备案的达到规定要求(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土地调查工作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处罚从其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土地遥感监测与实地变更调查
第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全面查清本年度以下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情况;
(五)国家和省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 实地变更调查内容与程序
(一)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提取:
按有关技术规定,通过与上年度变更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本年度变化图斑信息,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于10月30日前提交调查使用。
(二)实地土地变更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地类数据流量和流向合理。
1.准备工作:
调查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并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征转用地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验收、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调整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并核实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调整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出情况,并核实其变更调查上图结果;地籍部门负责组织队伍、制定方案、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等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资料。准备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4 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变化或县级行政界线调整须分别在10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确认或备案后,作为年度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实地调查上图: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化图斑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将变更相关属性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并在数据库中量算变更图斑面积。主要内容:
① 耕地变化情况:查明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坡度,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可调整地类;
② 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查明“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本年未批先建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③ 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查明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统计汇总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④ 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
对于遥感监测资料未按期到达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其地类变更图件、文件、数据等资料。包括:
① 图件资料: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土地利用
5 总体规划图;调整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② 文件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使用国有土地的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国有土地的,下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征用审批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补偿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批准文件及验收合格证书;农业结构调整的批准文件;生态退耕的批准文件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调整规划方案;勘测定界报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③ 数据资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一览表;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县级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等情况汇总表。
(三)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方式。各县(市)、区结合实时更新情况,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录入或批量转入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按规定检查封装,生成上报的更新数据包。经市级核查后于12月1日—10日分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
数据库更新前以省国土资源厅掌握的数据库内容作为全省用地管理的依据,严格禁止违反技术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随意变更地类、更改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三章 土地实时变更和综合监管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分别对口负责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并对市县相应变更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凡经国土资源部、省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通过的新增建设用地,从下达本年度批准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凡经省以上(含省)批准的耕地储备出库、异地补充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批准文件、签订合同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凡经省级验收的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对未及时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整理复垦验收的新增耕地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开垦耕地、城镇土地调查实行实时变更管理。凡经各市耕地开垦验收用以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并依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对县(市)、区办理的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7 对县(市)、区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地籍变更调查工作,并对变更调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的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实时变更。并按网上通知及时办理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
组织实施县(市)、区所在地城镇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当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通过系统网络通知相应地块办理实时变更后,由地块所在地区正式履行土地变更手续: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网上通知20日内,组织变更调查依据材料,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形成年度1:1万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生成变更增量包(包括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通过系统网络正式上报土地变更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审查;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复核;
(四)县、市、省同步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四章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与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省级检查于每年12月1日-20日同步滚动进
8 行。
实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级检查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对实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省级核查,在内业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20%的疑问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以及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特别是对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级单位要分别进行外业抽查(具体复核抽查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三级检查情况(全省检查总量不少于1/4),在每年召开的全省变更调查统计汇总会议上全面报告全省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审查;特别对实时变更调查的勘测定界结果要进行全面复核;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不少于20%的实地检查。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县检查结果。县级自查报告工作由各市安排。
负责所辖地区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的汇总统计验收。第十八条 变更地块的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审查核查要求:
(一)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实时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涉及地类、权属变更案例,应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二)市级国土资源局全面审查涉及变更的具体案例成果时,要求变更填表、落图、面积量算和权属变更等项作业质量达到相关精度或规范要求。
(三)用地单位应具有土地证书,并在证书宗地图上标示具体
9 用地位置。持证要求: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国有土地的,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勘测定界成果的地类认定要符合国家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和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县(区)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经批准调整后的行政界线,及时补充完善相邻乡(镇)、村间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手续。
宗地和地类界线变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勘测认定工作。
承担勘测定界任务的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并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确认,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国土部门加强对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查,对地类和权属审查认定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并加盖地籍审核专用章进行确认。
(五)填写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变更工作的需要。填写的变更后地类、变更面积、权属等内容必须与实地情况相符。
(六)地类认定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的土地,须具有相应的批复文件或相
10 关证明材料;征收、征用的须已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农用地转用的应具有《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偿方案》的批复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须经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具有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生态退耕中的退耕还林案例应符合《退耕还林条例》要求,并具有退耕还林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在地类、权属认定中,对原土地调查中错调、漏调的地块,按客观实际进行更正,必须依规定附具充足的证明材料,经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确认,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变更调查手续,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地类变更申报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地类变更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须与相应证明性资料一一对应,按顺序装订,不得缺失;
2.变更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须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址点坐标并骑界加盖勘界测绘单位和土地所有者、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测定界成图时间;
3.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必须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的位置、地类要清楚、准确;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的变更图斑位置、规划用途地类要清楚、准确,标明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应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11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须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准确标明所在位置、范围;
6.所有提供的批复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批复文件;
7.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是正本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地类变更,不予批准变更: 1.不符合用地审批手续的; 2.申请变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3.违法用地未经查处同意保留的; 4.不符合本要求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第二十条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会审于次年初定期进行。汇总统计遵循以下原则:
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准。
2.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4.数据录入后发生修改后重新录入的,要重新生成汇总表,保证一览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一致。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成果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通过核查验收后,省市县统一更新本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根据全省土地变更情况,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分析预测报告;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
12 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五章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具体成果名单详见每年国家下达的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省级土地调查成果应满足国家发布的有关成果要求,市、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省发布的成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省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市场商业性土地调查成果由相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未经备案或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能做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调查成果档案,确保各类成果及时归档并用于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按规定要求进行“月清季累”。作为土地征收、征用、开发整理复垦、执法监察等工作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后
13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公开查询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省级成果公布使用后,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5篇:云霄县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云霄县2022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方案
为准确掌握2022年度我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扎实做好今年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22‟26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掌握2022年度我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的现势性;适应“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满足土地管理日常业务的现实需求,实现监管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管地”的重大转变。
二、工作任务
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22年度末数据为基准,全面查清我县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今年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土地变更调查
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以202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22年度内全县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调查;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新增耕地坡度和类型调查;新增可调整地类变化调查;以及基本农田情况。
(二)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汇总统计
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我县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
据县级成果,并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技术要求与方法
(一)调查底图制作
根据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调查底图,与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最终数据库成果进行叠加套合,通过目视解译,在底图上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并结合我县2022年度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灾毁耕地、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料,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二)耕地变化情况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并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具体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取得配号的可作为本年度补充耕地。
年度内将闲臵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表中加“KB”记录。
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三)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
202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按三种类型区分,即本年批准本年建设
(B)、本年批准尚未建设(P)、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W),本年批准尚未建设的土地仍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认定,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
(四)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唯一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详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五)更新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要求,利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及外业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检查封装,生成用于上报的更新数据包,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1、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各属性,按照数据库变更的技术要求,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2、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汇总统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22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图斑发生合并、分割等变更时,应保持图斑总面积不变。
四、上报成果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2、县、乡(镇)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3、按国家统一下发软件生成的2022年度更新增量数据包。
五、工作职责分工
(一)成立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全面工作:组长林文革,成员李辉斌、陈义生、陈济云、陈汉
三、林镇荣;办公室设在地籍测绘管理股,主任:林镇荣(兼),工作人员:陈文庆、方浩、林兴发。
(二)落实责任
1、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下协调、联系汇报、有关工作要求与业务规定的解释及数据、成果汇总,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责任人:林镇荣)
2、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后勤保障,人员协调,车辆安排,编报经费预算,核拨经费等工作(责任人:李辉斌)
3、规划利用股: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责任人:陈义生)
4、耕地保护与农用地转征股: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并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提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灾毁耕地、经初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的基本农田等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灾毁耕地、基本农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责任人:陈汉
三、蔡如林)
5、执法监察股: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臵、地类、面积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责任人:陈济云)
6、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地踏勘、调查、核对、变更统计,做好与所在乡(镇)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衔接,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分类汇总,进行初步分析及工作底图变更,详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责任人:各国土资源所所长)
六、时间要求
(一)11月15日前:拟定《工作方案》,成立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设计、印制表格,开展业务培训。
(二)11月30日前:机关各股室按《工作方案》所作分工提供数据资料。国土资源所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完成2022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监测工作的外业调查任务,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将变化图斑描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对本乡镇地类变更状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12月1日至10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地籍、规划、耕保、监察、测绘等部门负责人实地抽查4—5个国土资源所外业成果;并由详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供的图件、数据等资料进行详细审核。
(四)12月11日至25日:内外业检查核对无误后,由地籍股负责将调查成果数据汇总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形成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监测最终数据成果,按时保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6篇: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
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现有耕地18.31亿亩
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降为1.4亩;
“十五”期间全国耕地净减少9240万亩
最近,国土资源部完成了全国2005年度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逐级汇总(未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全国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亩降为1.4亩。
2005年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建设占用318.2万亩,其中当年建设占用208.1万亩,灾毁耕地80.2万亩,生态退耕585.5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8.5万亩,4项共减少耕地1002.4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60万亩。
数据显示,2005年当年新增建设用地427.4万亩比上年增加6%。2005年,东、中、西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242.4万亩、57.2万亩、127.8万亩,各占当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的57%、13%和30%。“十五”期间,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加之农业结构调整频繁,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9240万亩,由2000年10月底的19.24亿亩减至2005年10月底的18.31亿亩,年均净减少耕地1848万亩。这是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公布的最新数据。
该报告显示,这5年间,我国建设占用耕地1641万亩,灾毁耕地381万亩,生态退耕8065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293万亩,共计减
少耕地11380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140万亩。全国耕地面积年均净减少1848万亩。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十五”期间,全国共新增建设用地3285万亩年均新增建设用地657万亩。其中,新增独立工矿用地1315万亩新增城镇建设用地618万亩新增交通用地546万亩,新增村庄用地477万亩,新增特殊用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等329万亩。
国土资源部分析人士指出,“十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的五年。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总的来看,“十五”时期我国土地利用变化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投资规模逐年加大,各项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建设占用相当数量的耕地。二是生态退耕数量大,是耕地面积减少较多的主要因素。从各年度的情况看,“十五”初期,特别是2002年和2003年,不少地区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占土地、乱占耕地的势头,两年年均新增建设用地682万亩。2004年以来,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基本刹住了盲目设立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之风,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2004年和2005年年均新增建设用地415万亩,比前两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让我们面对挑战
——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最具冲击力的数字,无疑是“18.31亿亩”。这个数字意味着中国今天的人均耕地只剩下1.4亩(9年前这个数
字是1.59亩);意味着10年间,中国耕地减少了1.2亿亩;意味着“十一五”期间全国要保证1.2亿公顷(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我们只有3000万亩可减耕地的余地。
“我们的耕地已经退到了危急时刻,不能再退了!”一位长期关注土地问题的老同志大声疾呼。耕地过快减少,无疑已成为我们今天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未来5年的耕地保有量已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最高决策层的深谋远虑与普通民众的真切期盼不谋而合,值得期待的是全社会怎样为保护耕地付出艰苦不懈的努力。
有人一直固执地认为,耕地的锐减是发展不可避免的代价。问题不是耕地能不能减少(要建设,我们就不得不减少一些耕地),而是该不该减、该减多少以及该减多快的问题。盲目建设、滥上项目,违规圈地、贪大求全,突破规划、乱占耕地……这些过去人们司空见惯的所谓“发展”行径,吃掉了多少不该吃掉的宝贵耕地,我们已无从精确计数,但可以想见其情其状是相当惊人的。再者,对于耕地减少的大头——退耕还林,我们恐怕也要控制好节奏。毕竟,那是成百上千万亩的耕地,不容有半点盲目性。有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生态退耕面积比前四年年均生态退耕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去年耕地大面积减少的势头有所减缓。退耕还林对于保护生态是必要的,但退多少、退多快,是需要科学确定的。可以说,“十一五”期间,要保住18亿亩耕地,在严格管理、加大耕地保护和耕地补充力度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每年生态退耕量,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仍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会小;加上灾毁、退耕等因素的影响,土地管理尤其是保护耕地工作面临的压力将会非常大。但保有稳定并且充足的耕地数量,是我们整个社会包括经济运行的重大安全保障。18亿亩是我们未来5年必须坚定不移守护的“红线”。面对耕地减少的不可承受之痛,我们必须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除此之外,有何选择?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
土地变更申请书
变更工作汇报
土地整理工作汇报
调查工作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