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1、为确保司法所的工作能正常开展,司法所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2、司法所工作职责分为所长职责与司法助理员职责;
3、司法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
4、司法助理员协助所长工作,侧重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并负责做好所内事务(包括记录、考勤、文书、统计档案、固定资产保管、安全保卫、卫生、后勤等)和所外事务(包括外出调查、送达各种文书、调解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讲法制课等工作);
5、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司法所各项工作任务 。
司法所长职责
1、管理指导全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
3、经常进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工作的落实,以及抓好司法所的全面建设和所有关人员的管理教育;
4、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5、指导管理好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6、抓好解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了解报告群众对现行的法律、法令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互通情报,当好政府的“参谋”;
8、承办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1、指导人员调解工作。镇、村(居)全部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要达到“六统一”、“五有”和“四落实”,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5%以上;
2、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使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做到无违纪、无投诉;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刑释解教人员100%建档,衔接率85%以上,安置率90%以上,帮教率95%以上,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5、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积极为镇人民政府当好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依法参与信访工作和积极协助镇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当好助手;
7、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和“法律进农户”活动为载体,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8、按照司法所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责,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每月坚持集中组织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
3、制度学习计划,按照计划自觉完成各项内容,人人有学习笔记,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提倡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积极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技能。
诚 信 制 度
1、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司法职业道德;
2、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3、履行职责必须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4、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请示报告制度
1、司法所工作中发生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立即报告;
2、司法所应当将全年、半年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书面形式按时上报区司法局,同时报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3、司法所年终应当向区司法局述职;
4、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不能答复和处理的,应当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汇报,所长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5、司法所请求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的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2、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3、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5、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
6、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
7、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8、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业务例会制度
1、每周一上班时,安排本周的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学习情况和部置下月工作;
3、每季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学习党规党纪,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全体司法行政人员必须端正会风,做好会议记录,不迟到,不早退和不缺勤,特殊情况必须先请假;
廉洁自律制度
1、公共财物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具体的使用人和保管人,不得挪为私用。
2、不得违规收受财物;
3、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饮酒;
4、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内部管理制度
1、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对司法所工作全面负责。搞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协调内外关系,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2、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应当仪表端正,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简言,按待群众热情周到;
3、每周一到周五必须按时上下班,双体日实行轮流值班制;
4、因事(病)不能上班,要先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岗,两天内由所长批准,三日以上提请局长批准,不得无故缺勤,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鼓励在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创新;
6、工作时间不准闲谈议论、大声喧哗、严禁下棋、打牌、上网玩游戏和聊天;
7、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保持办公室卫生清洁,物品存放有序,爱护公物;
8、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效用,节约用电、用纸和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
9、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贪依法办理各类业务,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10、交通工具和其他办公设备要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护;不得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将车借给非本所人员驾驶,违者责任自负;
11、未经所长许可,不得以司法所名义招待来客。
司法所网络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必须登陆政法网,查阅和上传相关工作信息和动态;
2、明确专人负责计算机的使用、维护、保密管理、防范工作;
3、接入四级网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确保政法专网和内部工作信息的保密安全;
4、用户终端设备要经常运行反病毒软件,凡感染计算病毒的计算机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与专网接;严格执行数据上网审批制度;
5、严禁在接入四级网的计算机上运行未经认可的各类应用程序;
6、严禁利用网络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使用人员应按照正确方法进行操作,要加强对计算的爱护和管理,因人为因素造成计算损坏,由本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7、不使用计算机时要及时关闭,并拔下电源插座,防止因漏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等事故,否则责任自负。
司法所工作纪律
1、不得私立章法;
2、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4、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5、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6、不得泄露当事的个人信息。
司法所工作原则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2、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4、胸怀大志,服从大局;
5、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6、坚持原则,妥善处理。
第2篇:司法所岗位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三、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七、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力争在上级要求的期限内,本所人员全部达到法学大专以上学历。
四、按时参加本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工资5元,无故缺席一次者扣10元。
五、在集体学习期间,要认真听、记,不得交头接耳和随便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岗位责任制度
一、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实施工作计划,行使所长授权的部分职权,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协助解决干警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司法所干警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勤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好所长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管好印章、财物、卷宗等资料;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县局处理。
四、报县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请示、报告、研讨制度
一、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发现有群体性矛盾激化苗头的;本所所要作出的重大举措或集体重大行动的,都要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请示。
二、对年度、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群体性矛盾激化、上访事件,本所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必须上报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县局进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四、需由所务会议研究拟定的:本所工作计划;讨论分析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或论证;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部署或本所其它重要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外地出差要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财务管理按要求实行所长审批。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通讯设备要有通话登记,反对公话私用,提倡长话短说。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文印要由专人负责,司法所印章与法律服务所印章不得混用。
六、交通工具要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违者责任自负。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发现借给他人使用的、酒后驾车的、公车私用的,将扣留车辆,除所长写出书面检查外,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病、事要请假。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每位干警,必须参加所属乡镇签到、学习、考勤,每月签到次数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四、请假批准权限:请病、事三天以内,由所属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分片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经所属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请病、事假一天扣10元(住院治疗除外)。病、事假年累计45天以上,有病住院累计超过90天,不得评先晋优。
六、局定期与不定期实地或电话抽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款30元,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在岗的,除通报批评外,并给予2倍扣款,连续三次给予3倍扣款,视情节给予处分。
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年累计旷工在30天内,或病事假在三个月以上者,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先、评优:
1、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者,有病住院超过90天者;
2、旷工年累计超过3天者;
3、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任务者;
4、违反法规制度,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九、探亲、婚、产假、工伤、丧请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每月考勤情况由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局基层管理股存档。否则不予拨发工资。
十一、无故长期不上班者,除停发工资外,依照公务员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理各项业务要认真登记,做好受理事项的详细记载。
二、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三、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交接要有登记和履行手续。
四、所有档案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五、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为五年或长期。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县局批准后销毁。
六、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要及时收回借出的卷宗。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
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
诚信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案件,不得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欺骗性承诺。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立场。不得迎合当事人或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实施非法或欺诈性行为。
五、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守信。
六、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格的尊严,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机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歧视弱势群体。
司法干警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接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了解、掌握和做好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
七、协助乡镇表彰奖励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对辖区内的两劳回归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
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三、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
四、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交往、去向、思想情况清的“五清”。
五、对帮教对象要做到要做到有困难时必访、有挫折时必访、有疾病时必访、有婚丧时必访的“四访”。
六、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七、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推荐给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导致其重新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级帮教制度
一级帮教:对表现差,随时随地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并配合公安派出所严密控制,及时打击重新违法犯罪。
二级帮教:对表现一般,思想基本稳定,但有继续违法犯罪趋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会同乡镇村干部、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三级帮教:对表现好,思想稳定,工作落实,家庭和睦,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较少的刑释解教人员,会同村干部、调解组织、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第4篇: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所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
二、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领导全所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全所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建设,抓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制定司法所的各项工作目标、计划,完善司法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审核。
六、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组织全所人员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七、积级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九、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全所工作人员的监督。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业务,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组织好乡村(社区)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志愿者的培训。
二、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任务。抓好本乡镇(街道)普法队伍建设,普法阵地建设,落实好普法教材和普法资料,组织开展好各项集中宣传活动。
四、定期上报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工作总结,典型工作经验,整理收集上报好各类普法资料。
五、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做好检查结果的情况通报。
六、与市、区司法部门加强联系,与乡镇(街道)各部门加强沟通,与辖区各单位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司法所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技能和整体工作水平。
二、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三、为保证学习效果,每周安排半天时间开展集中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司法所有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不得缺席。
五、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对学习情况做好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所里组织的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经所长批准。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每年开展培训在两次以上,其中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并制作接待记录,法律咨询录入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对申请法律援助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解决该事项的其他途径。
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社会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六、参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法律援助活动和完成其它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七、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
八、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方案。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积极落实。
三、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对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
四、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
五、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满释放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现象。
六、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见面谈话,并不定期进行入户回访,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作好谈话记录、工作日志。
七、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和帮教,做到不漏管、不失控,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八、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九、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及完成任务的措施,并直接负责监督和检查落实。
二、帮助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三、培训人民调解员,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登记备案;
四、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特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矛盾纠纷。
五、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人民调解工作。
六、协助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
第5篇:司法所工作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具体承担着9项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对调解人员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协助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考核和管理,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教育;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经验,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六、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本乡镇(街道)政府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推进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乡镇(街道)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指导辖区内村(居)委会建章立制,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
七、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配合、参与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所植根乡镇、街道,贴近基层,网络健全,组织严密,工作便利,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前沿,人民群众就涉及司法所职责范围的事情,可以到司法所咨询,寻求服务和解决。
第6篇: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检查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
三、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七、参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
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7篇: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力争在上级要求的期限内,本所人员全部达到法学大专以上学历。
四、按时参加本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工资5元,无故缺席一次者扣10元。
五、在集体学习期间,要认真听、记,不得交头接耳和随便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岗位责任制度
一、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实施工作计划,行使所长授权的部分职权,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协助解决干警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司法所干警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勤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好所长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管好印章、财物、卷宗等资料;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1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县局处理。
四、报县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请示、报告、研讨制度
一、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发现有群体性矛盾激化苗头的;本所所要作出的重大举措或集体重大行动的,都要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请示。
二、对年度、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群体性矛盾激化、上访事件,本所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必须上报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县局进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四、需由所务会议研究拟定的:本所工作计划;讨论分析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或论证;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部署或本所其它重要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外地出差要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财务管理按要求实行所长审批。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通讯设备要有通话登记,反对公话私用,提倡长话短说。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文印要由专人负责,司法所印章与法律服务所印章不得混用。
六、交通工具要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违者责任自负。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发现借给他人使用的、酒后驾车的、公车私用的,将扣留车辆,除所长写出书面检查外,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病、事要请假。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每位干警,必须参加所属乡镇签到、学习、考勤,每月签到次数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四、请假批准权限:请病、事三天以内,由所属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分片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经所属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请病、事假一天扣10元(住院治疗除外)。病、事假年累计45天以上,有病住院累计超过90天,不得评先晋优。
六、局定期与不定期实地或电话抽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款30元,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在岗的,除通报批评外,并给予2倍扣款,连续三次给予3倍扣款,视情节给予处分。
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年累计旷工在30天内,或病事假在三个月以上者,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先、评优:
1、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者,有病住院超过90天者;
2、旷工年累计超过3天者;
3、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任务者;
4、违反法规制度,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九、探亲、婚、产假、工伤、丧请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每月考勤情况由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局基层管理股存档。否则不予拨发工资。
十一、无故长期不上班者,除停发工资外,依照公务员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理各项业务要认真登记,做好受理事项的详细记载。
二、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三、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交接要有登记和履行手续。
四、所有档案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五、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为五年或长期。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县局批准后销毁。
六、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要及时收回借出的卷宗。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
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
诚信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案件,不得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欺骗性承诺。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立场。不得迎合当事人或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实施非法或欺诈性行为。
五、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守信。
六、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格的尊严,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机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歧视弱势群体。
司法干警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接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了解、掌握和做好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
七、协助乡镇表彰奖励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司法所工作人员先进事迹
司法所工作人员学法心得体会
司法所岗位职责
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司法所助理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