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执行员的岗位职责
法院执行员岗位职责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浅谈执行员的定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执行人员包括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但现行法律对有关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当前的执行员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其中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是:执行员应定位于四类人员中的哪一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逐步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行政人员等四类人员的分类管理体制。那么,在四类人员中,执行工作到底应由哪类人员承担更科学、更合理,笔者结合司法实务拟谈谈对执行员定位问题的看法。
一、执行员不应由法官担任
(一)执行员和法官的职责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也就是说,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职责只能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即代表国家,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裁判每个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执行员的职责与法官的职责却不尽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活动,执行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可见,执行员的职责和法官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执行员由法官担任有诸多不利因素
目前,各级法院将执行员和审判员的资格同等看待,即原为审判员,可任执行员;原为助理审判员,可任助理执行员;原为书记员的,不能作为执行员。之所以如此同等看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法院系统曾长期“审执不分”,即由审判人员自行负责执行案件,由此,执行员的资格自然与审判员的资格相对等起来。虽然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分离,但并没有将执行员和法官相区别,执行工作实际上仍由法官承担,且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也没有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等问题作出及时的规范,故此习惯做法仍得以沿袭。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应强调法官与此同时还要担负保全财产、送达法律文书、甚至直接使用暴力手段从事强制执行。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的程序,体现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执行则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权。审判与执行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要求法官负责审判又负责执行,不符合法官专职审判的职能。
同时,法官作为“文官”,不具有显著的强制力特征,这也不符合执行工作“强制性”的特点。据统计,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的不到20%,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采用逃、躲、拖、顶或者私自隐藏、转让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方式对抗执行。这就需要由具有一定强制力和威慑力的角色来进行执行,而法官恰恰不具备这个特征。
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999年,党中央专门下发中(1999)11号文件解决执行难问题。可见,执行难已上升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笔者认为:执行员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应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由法官来做执行工作,首先必然导致角色混乱与重叠;其次,文官角色的法官,无疑缺少了某种程度上的威慑力。
二、执行员应定位于司法警察
笔者主张:执行工作应由司法警察来承担,执行员应定位于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主要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由司法警察进行执行工作,其主要依据是:
(一)执行员并不需要对执行案件进行再次的审理
执行,只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予以实现。执行既不需要重新审查当事人的起诉,也不需要复核认定案件事实的每一项证据;既无须熟悉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也无须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和决定。执行员的任务,只在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为采取执行措施的目的熟悉有关的案情。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执行担保等等,即使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涉及到原判决的实体问题,执行员也并不需要对原判决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就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驳回异议还是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因此,将执行职能分离给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员列入司法警察系列,不但是审执分立的彻底实现,也能够较好地保障执行工作的完成。
(二)应该充分利用司法警察所具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司法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将体现出比“法官执行”强大得多的威慑力,将更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将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依靠司法警察的现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5月4日所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全市、全省司法警察成为一个整体,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作战。最近,最高法院也决定将改革法院目前的执行管理体制,由各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这种执行工作新体制与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相当吻合。可见,由司法警察这样一支编队组织、纪律严明的队伍进行执行工作,既符合人民法院的改革思路,实际实施起来,也将充分体现出司法警察主动、快速、高效的特点,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能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适应执行工作需要
我们在提出司法警察担任执行员,负责进行执行工作的同时,亦应指出在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上,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开展。如:对司法警察的地位、职能的认识不够充分;人员较少,严重缺编,管理尚不规范;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对以上不足,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逐步予以完善:
(一)提高对司法警察地位、职能的认识
提高对司法警察地位、职能的认识,明确其在人民法院中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强制力是其最大的特征,应充分利用这一职业特征和威慑力,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权。
(二)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规格,增编扩员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要求,目前,在各高级法院中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总队,各中级法院设立支队,各基层法院设立大队,但实际上目前仅停留在名称上的变化,其规格、人员编制都没有变化,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规格、增编扩员,尽快实行聘任制法警,加强规范化管理。如果要求司法警察独自承担起执行工作,应适当提高司法警察的机构规格,使之高于本院其他部门半级;另一方面,借鉴公安机关实行聘任制警察的经验,实行聘任制法警,扩大司法警察队伍,充实力量。同时,对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司法警察,授予警衔,实行归口管理,专职法警工作,杜绝“兼职”法警的存在。
(三)建立、理顺司法警察的体制
建立、理顺司法警察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工作体制。加大执行工作的权威性,提高执行工作的抗干扰能力,建立以“公开、规范、监督”为重点内容的新的执行方式,变独自执行为执行组织集体执行,变接触当事人“暗箱操作”为举行执行听证,让当事人当面举证,质证,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的“阳光下执行”,这不但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制约执行权的滥用,遏制司法腐败。
(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建立高素质的法警队伍是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核心。要使司法警察真正承担起更为繁重、复杂的执行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法院的“执行官”,就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但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装备档次,更需要从公安机关、转业军人、警察和政法院校毕业生等途径和渠道中,挑选出一批年纪轻,思想好,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还要对现在司法警察队伍进行整顿,将那些或年纪偏大,或素质较低,或不适宜从事法警工作的司法警察坚决调整出队伍。
综上所述,由司法警察代替法官来担任执行员进行执行工作,一方面能够集中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加大执行力度,在较大程度上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由司法警察独自担任执行工作。此外,建议尽快制订《强制执行法》,使司法警察能够更好发挥其强制力开展执行工作,对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如:公告督促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清算制度以及刑事追究制度等等,司法警察也应认真实行,并不断使之完善。
第2篇:法院执行局执行员个人事迹
不坐法庭同卫法共托明镜比青天虽然不能身坐审判庭,但却也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后的实现,并以此作为自己孜孜不倦地努力和追求,去长年累月在执行岗位上默默工作;虽然没有豪言壮语,但却已执行了千余件案件,最好的希望和寄托就是以实际行动当好一名实实在在的执行法官,这就是XX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XXX同志的理想。[本-]
在这个理想的激励下,XXX同志自1996年到执行局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断赢得了同事们的尊敬和人民群众的称赞,年年被评为执行工作的先进个人。一、严格执法、刚柔并济。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有相当数的法盲存在,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义务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空调”、“白判”怨声此起彼伏,执行难成为了一个时代热点,引起社会长期关注。身为执行法官的XXX同志是这样的结合自己所担负的实际工作,用自己的青春和活力,努力谱写攻克“执行难”的篇章。一执法必严,执行不畏官。针对执行案件任务重、积案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XXX同志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执行。如在执行市XXXX公司诉成都XX集团经济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负债累累,有多家法院同时来执行,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就更加增大。XXX同志和同事们既不被困难吓倒,又严格依法办事。鉴于被告法人代表正当任人大代表的实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督促该法人代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追回全部欠款103万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该案成为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大大鼓舞了执行人员。二执行不畏难,越难越善战。在执行市工商银行、市信用合作社及XX装饰公司、XXX煤矿诉市XX大酒店债务纠纷一案中,XXX同志积极配合该案主要执行领导开展工作。以社会安定团结大局出发,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积极请示、做好债权人工作,采用灵活机动的工作方案,根据众多债权人的申请,将负债累累的XX大酒店,通过委托方式,公开拍卖了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获款426万元,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最终使该案成功执行,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创新了执行工作方法。三执行法官终为民,说是“无情”实有情。在执行市教育局关于涉及民工工资的系列案件中,教育局局长曾经是XXX同志高中时的老师,此情无论如何不可能对XXX同志不产生压力,再加上其它的一些因素,案件执行难度又倍增。此情此境之下,XXX同志非但没有退缩,而且还积极向市里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又十分耐心地给教育局领导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对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最终依然使这批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四在严格执法中不忘合理又合情。在执行工作中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的需要,也是执行工作为大局服务及“文明执法”的重要体现。由于我国教育较落后,人口素质较低,民众的法治、道德观念淡漠,致使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案外人,甚至于被纠集起来的群众,公开抗法,严重妨碍执行,既成为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人身风险之源,也是执行工作中的白刃仗。为使这种风险最小化,XXX同志坚持把依法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在办案中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防止矛盾激化。在摆事实,讲法律,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竭力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以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在张某诉李某人身伤害一案执行中,被告李某不但坚决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还任意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在多次耐心宣传教育无效后,法院将其依法拘留。XXX同志在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正确认识之后,针对所掌握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其同意之下,将其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打工,采用劳务抵债的方式,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圆满执行结案,又创新了执行方式。二、强化执行法官职业道德,不断求索执行工作规律。
一勤政廉洁防腐败。身处这样一个直接兑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要害岗位,XXX同志更深深懂得“公生明,廉生威”这个道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一定要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决不做法官不得做的事,认真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八不准”。遵守省法院的“六条办案纪律”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法院“一教育三整顿”为契机,加强世界观改造,培养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内容的法官职业道德理念。严格依照《人民法官守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实践“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以德治国理论,在思想上奠定起拒腐防变的牢固基础,以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去努力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二勇于学习和探索XXX同志深知:执行岗位是个人综合素质要求是很高的,这就不仅要掌握法律方面的有关知识,而且还要认真掌握其它综合知识;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司法改革、执行创新的步伐;只有把所学理论知识用到实践中,才能举重若轻,依法解决执行难题,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抽出十分有限的休息时间,不断地去调查、研究执行工作的情况,学习、求索执行工作的规律,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取得了学历,做出了优秀的全省执行员统考试卷,还积极撰写有关执行工作的论文,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调查研究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履行职务能力,用清晰的头脑、创新的理念去做好严肃的艰苦而又光荣的执行工作。
三、强化团队奋斗意识,光大吃苦耐劳精神。
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让XXX同志明了:面对着艰巨的执行难题,要想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只靠个人的力量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强化团队奋斗意识,加强同事间、庭室间以及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才能把执行工作做出好成绩。于是XXX同志十分尊重领导,坚决执行命令,并且相当珍惜与同事之间的团结协作,在执行中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无怨无悔,将从部队上学到的好作风在执行工作中发扬光大,把种种压力都通通努力转化为动力,在执行中攻克下一个又一个“堡垒”。十年过去了,XXX同志的脚下,依然是这样的情境:司法为民不停步,百尺竿头更竞争。法院执行局执行员个人事迹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第3篇:法院执行局岗位分工
法院执行员岗位职责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 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 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 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
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 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
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 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
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权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执行局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院长领导下,局长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组的决议、指示,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带领全局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抓好对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各项工作,按照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主持局内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院领导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执行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4.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件,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负责案件的执行合议。
5.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向院长和上级部门报告。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对局内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7.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关心爱护全局干警,通过交流思想,掌握干警的思想状况和德才表现,加强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教育,团结全局同志搞好本职工作。
8.及时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在院长和局长领导下工作,协助局长工作和完成院长、局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10.依职权审核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和签发除院长、局长签发外的法律文书。11.建议局长召开局务会议,参与讨论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12.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续完备、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活动执行员岗位职责
执行员述职报告
法院岗位职责
法院执行岗位职责
法院领导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