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开展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百日会战工作专报
开展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 “百日会战”工作专报
贯彻区委区政府开展的“百日会战”活动部署,以促进我区经济有效投入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拆后利用土地工作,现将行动方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批而未供”底数仍然较大。截止8月底,我区批而未供总量6853亩,虽然低于市里下达的考核控制数7492亩,但绝对值仍然较大。为此,我们自加压力,要求全年必须净消化1600亩以上。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供地1332亩,消化批而未供1120亩,任务完成率70%。从数据分析,批而未供土地中,2022年以前的有4183亩,占61%,2022年以后的有2670亩,占39%。这部分土地在征地拆迁和政府性项目落地等环节困难重重,如王林洋岛区块1400亩,西城园区大道105亩,也就是说我们将面临着的是久攻未克的难题,越来越难“啃”的骨头。
2、消化“供而未用”任务依然艰巨。虽然近几年我们花大力气狠抓开工率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老帐缠身”。截止8月底,全区未开工项目(含未至合同约定最迟期限的项目)138宗,面积5643亩,其中工业用地75宗,面积1698亩。2022年整治大行动确定的170宗项目,还有
1 45宗,面积1188亩,占33%。2022年后的项目93宗,4455亩,占67%。从区块看,主要集中在开发区范围。究其原因,除了因征地拆迁未完成导致不能落地外,主要是业主单位自身因素。
3、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改一拆”拆后利用进程较缓慢。今年市里下达的低效用地再开发任务700亩,拆后利用500
亩,目前我们已经完成再开发121 亩,拆后利用386亩。对照考核,压力相当大。主要原因:一是低效用地再开发受“两规”和建设用地指标制约;二是拆后利用缺乏事前计划。从实践看:各地往往偏面追求对拆后地块的重建和经济效益;对拆后地块的复耕、复绿及复垦重视不够,或不愿实施。
二、“百日会战”实施步骤
解决我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再开发、拆后利用四大具体问题,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力合作,对症下猛药,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才能见成效。为此,我们实施这项工作的“百日会战”,时间安排为2022年9月6日至12月16日,分三个阶段推进。
1、制定方案,摸清底数阶段。从9月6日至9月15日,实行“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清理”,发挥前期数据建库作用,结合动态情况更新,把握节点难点,确保地块不漏、企业情况不少。
2、集中会战,全力推进阶段。从9月16日至11月16日,四项工作并联推进。落实联系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对照工作目标,抢进度,抓难点,“一宗一案、逐宗销号”。采
2 取倒逼机制,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每个区块宗地,周有进度,月出成绩。
3、查漏补缺,提高巩固阶段。从11月17日至12月16日。对会战成果进行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对缺项、漏项抢时推进,对未达目标项及时整改,加强长效管理。并强化督察和考核通报制度,巩固成果。
三、工作要求
重点是一个强化,三项具体措施,即:强化责任的落实;抓好“四个一批”工作;严格执行供而未用处理政策;用好用活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拆后利用政策。
1、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此项工作国土部门责无旁贷,同时建议区政府建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统一认识,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细化到项目,形成齐抓共管态势。重点解决征地拆迁难,协调审批效率缓慢的问题。另外加强考核,发挥区委区政府督察室作用,强化督察效果。用“实打实,钉钉子”的办法,啃下骨头。
2、以“四个一批”,促消化批而未供。“落实项目供应一批、异地臵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办理一批、查清情况核销一批”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重点推进模具城西拓区块、下洋郑安臵房区块和上撵工业区块等计315亩土地的供应。对规划已变的,或者确实无法实施的未供土地,如王林洋岛、南区的一些区块,可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先盘活一批,解决当前急需用地区块的指标问题。对已建设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村留地,明确的已建待批项目,在满足规划、环保、消防、房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予以补办审批。
3、严抓深究,推进供而未用工作。一是对涉及规划、道路、电力管线调整等政府性因素未开工的,区政府将协调各方及时解决,努力在2022年底前消化完毕。二是继续执行黄政发[2022]136号文件条款,对属企业自身原因的,特别是2022年12月31日之前供地的,要笔录立案,集中整改。国土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土地证延期,经信、市场监管、地税、商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统一列入黑名单。三是严格执行促建保证金制度、启动闲臵土地调查程序,严厉处臵土地闲臵。
4、继续本着“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绿则绿”的思路,把拆后利用与“五水共治”、“四边三化”、转型升级等工作紧密结合,拆建同步,破立协调,进一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一是在“两规”刚性约束无法突破的前提下,采取长规划短安排,实现“地尽其用”。加紧完成沈海高速西侧区块黄长线以北182亩、北城街道马鞍山区块112亩的供地。加快推进沈海高速东侧区块100亩、西侧黄长线以南区块172亩、北城街道马鞍山二期区块60多亩的报批。二是以拆促改、以改促建,实现拆、改、建互促共进,稳步推进北城竹岭区块 90亩、新前屿新区块120亩的改建。三是提升企业低效闲臵资源,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制定东城老开发区区块、王西外东浦医化关停区块的再开发方案,加快落实黄岩固废垃圾发电项目土地的转型升级。四是坚持“宜绿则绿、宜耕则耕”的理念,结合“农村危房户、无房户”破解、“美丽乡村”创建和土地综合整治,尽早完成上洋大岩等220亩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缓解当前我区项目建设与土地指标的4 突出矛盾。
第2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各位领导:按照会议要求,为确保此次清理顺利进行,简单说以下几点: 政策解读
(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闲置土地的定义?
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依法经国家、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距离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
欠缴土地出让金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1
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三)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国土资源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四)对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局报经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闲置费的缴纳、闲置土地的收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证。
(六)动工开发和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含义?
1、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七)闲置土地的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八)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调查、认定、处置、利用
第3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 (一)处置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二)工作目标
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
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
(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
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无法确定出让或划拨价款的,以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基数。2、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两年内虽开工建设,但投资额度未达到25%以上或者建设面积未达到三分之一的,依法督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否则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入园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对其投资额度的残值进行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
4、对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形成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予以盘活处置。
5、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收储后,再重新供地。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从x年6月1日起到12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起至6月30日)
对照近七年的土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对所有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盘活处置阶段(7月1日起至9月10日)对被调查的土地进行鉴别和定性。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理时限和方式,落实责任人。对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基地)清收不力的少数宗地,由市政府直接清理处置。
(三)总结完善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
将盘活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清理处置的宗地档案和相关表格,资料,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验收组,到各到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各地盘活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收回的每一宗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都要有地块的卫星影像图斑,原用地批准文件的坐标,收回处置后的网上出让坐标三位一体,并于实地一一对应。对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核准验收,并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综合利用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清理收回的闲置土地应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土地的利用条件,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及时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利用。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x任组长、国土资源局丁火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各产业园区(基地)、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院、房管局、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水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盘活处置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盘活处置工作负总责。凡清理处置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未真实完成任务的地方,相应扣除x年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
2、明确职责、协同推进。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要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市财政部门做好闲置费的计征和收回土地的补偿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盘活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事件,查处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盘活处置执行中徇私舞弊的人和事。各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要对全过程负责,通过全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方案落到实处。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拒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地块,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在辖区内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发改委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报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发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金融部门不得将期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
3、严格执法,整顿秩序。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查处一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执法监察渠道,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行政的力量。
4、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对一次性用地超过200亩的工业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用地规模进行评估。避免粗放供地。二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凳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第4篇: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22〕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2〕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
(一)批而未征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1 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二)加快实施征而未供土地供应
1、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
2 供地手续,区分以下情况,分类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1)对因规划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部门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加快实施土地供应;
因规划调整、原地块已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对其中已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原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可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处置完毕。
(2)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3)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3、对煤矿塌陷地等只征不转的,由各地单独列出,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厅,不纳入供地考核。
(三)严格处置闲置土地
1、市、县人民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成因,按地块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完成时间,分别予以处置:
(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
2、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考核评价。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的,省国土厅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并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巡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
4 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
三、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完善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有效预防发生新的闲置土地。建立用地企业履约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促进共同监管机制的形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厅将依托全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监督检查力度。对处置完毕的地块,各地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把工作重心从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转为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监管。
(四)构建长效机制。以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地、供地和监管的新
5 路径,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制度,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辞职报告未批能开公司(共12篇)
建设工程未批先建工作汇报
灭火器未点检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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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未换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