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银行帐号及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防止结算业务发生差错,根据《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银行帐号及票据管理方法:
一、按《银行结算方法》规定,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以外必须办理转帐结算。在银行开设帐号必须严格控制,无业务关系银行单位,原则上不在该行开设银行帐号。
二、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和国际结算办法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国内结算采用银行汇票、支票、委托收款、商业汇票等;国际结算采用电汇、承兑交单汇票、信用证等。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和结算凭证严禁伪造和变造。
四、有关印签由出纳员和财务经理分别保管,不得为简化手续把办理业务的几个印章,全部交给出纳员'包'管。有关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业务时,需及时向公司领导请示,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保管。
五、严格按支票的`审批手续签发支票,对签发的支票要及时登记。未经批准,出纳员无权签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委托书等银行结算票据。
六、严格控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七、有关票据应慎重保管,若发生遗失,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及时到有关单位办理有关的挂失手续。
八、出纳员办理各种货币的银行结算收付业务,必须以经过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等为依据。
九、出纳员根据复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及时登记帐簿必须做到书写工整,::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不重记、不漏记、不错记,按期结算、按期对帐,认真核对未达帐,保证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相符。会计人员应根据银行对帐单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十、对应收、应付票据和往来结算,应分别不同的货币、按不同的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设立帐户组织核算。并设立应收、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票据的内容、货币单位、金额等。
帐号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运营支撑系统和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和降低因非法或不适当的对系统或数据的访问而带来的风险,加强对系统访问和权限分配的管理,根据相关规章 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系统范围:运营支撑和企业信息化各系统,包括BOSS系统、以及支撑以上各系统的网络平台系统;
第四条 人员范围:对上述系统进行使用和开发维护的人员,包括各系统的最终用户、系统账号权限管理人员、系统开发和维护人员,以及向提供系统集成、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的非本公司人员(第三方人员)。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五条 账号是指每个可访问系统资源的用户在系统中的标识,可分为应用系统账号、操作系统账号和数据库账号等。应用系统账号是指在应用系统中建立的用户标识,用户可以通过应用系统提供的前台操作界面进行登录,并使用授权的业务功能和访问授权的业务数据;操作系统账号是指在主机系统中建立的.用户标识,用户可以登录主机设备和发出操作指令;数据库账号是指在数据库系统中建立的用户标识,用户可以登录数据库系统并访问其中的数据。
第六条 访问权限是指账号被赋予的可以访问系统资源和使用系统功能的权利。
第七条 账号管理员是指负责在系统中执行账号管理操作的人员,例如在系统中创建或撤销账号,分配或修改账号权限,定期提供系统中的账号和权限清单供审阅等。
第八条 账号审批人员是指有权对账号和权限的管理操作进行审批和决策的人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或经部门领导授权的人员等。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人员,例如操作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账号管理员等。
第十条 归档人是指负责执行文档资料归档保存操作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BOSS系统使用部门内部应用账号和权限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操作由各部门负责.信息化部负责管理本部门应用系统维护人员的账号和权限,并执行对各使用部门应用账号管理员的账号和权限进行管理的相关操作.各需求部门负责明确应用系统新增功能的开放范围。
第十二条 BOSS系统应用账号和权限的审批由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部门负责向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应用系统账号和权限申请,信息化部负责在BOSS系统中执行账号和权限管理的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各系统操作系统层和数据库层和网络层账号和权限的管理由信息化部负责。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对系统的访问必须经过授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系统中运行未经审批的程序。授权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或通过员工按岗位的分工等方式实现。授权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各系统必须采用用户名和密码认证方式实现登录控制,对系统的访问必须使用唯一的账号和口令。
第十六条 各系统中不允许建立共享账号,每个账号都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拥有账号的用户不得随意将账号交于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账号权限的分配应遵循满足需求的最小授权原则,即为用户分配权限时,以其能进行系统管理、操作的最小权限进行授权,避免为其分配无关的或更大的权限。
第十八条 各系统(主机、数据库、网络、应用)都应有完整的帐号权限分配现状记录表,且展示形式清晰,可以方便查询到指定用户的权限;
第十九条 每月备份帐号权限分配记录表,备份信息保留至少两年;有关用户登陆和账号权限管理的相关操作在系统中要留有日志,日志至少保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 创立新用户角色或对用户组或用户角色定义进行修改时,应考虑不相容职责分工原则,例如操作人员与审核人员的分离、开发人员与维护人员的分离等。
第二十一条 当员工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其在系统中的账号应立即撤销,不得继续将账号分配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人员平时不得使用生产系统中的账号。如需使用,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信息化部主管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临时为其开启一个账号.开发人员在访问生产系统时必须由信息化部系统维护人员对其访问进行监督,在访问结束后及时删除账号或更改口令,并对操作日志进行审阅。
第二十三条 对操作系统级和数据库层超级用户的账号(比如根用户,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账号,批处理用户账号,数据库管理员)由信息化部系统维护部经理对正式书面审批,使用仅限于经授权的系统管理人员;信息化部系统维护部经理对操作系统层及数据库层超级用户账号的清单每季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并对多余或不恰当的账号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应用系统层超级用户的账户的建立是根据用户工作职责,仅限于经授权的应用管理人员使用。各系统遵循如下规定:
帐号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银行帐号及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防止结算业务发生差错,根据《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银行帐号及票据管理方法:
1、《银行结算方法》规定,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以外必须办理转帐结算。在银行开设帐号必须严格控制,无业务关系银行单位,原则上不在该行开设银行帐号。
2、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和国际结算办法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国内结算采用银行汇票、支票、委托收款、商业汇票等;国际结算采用电汇、承兑交单汇票、信用证等。
3、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和结算凭证严禁伪造和变造。
4、有关印签由出纳员和财务经理分别保管,不得为简化手续把办理业务的几个印章,全部交给出纳员'包'管。有关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业务时,需及时向公司领导请示,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保管。
5、严格按支票的审批手续签发支票,对签发的支票要及时登记。未经批准,出纳员无权签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委托书等银行结算票据。
6、严格控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7、有关票据应慎重保管,若发生遗失,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及时到有关单位办理有关的挂失手续。
8、出纳员办理各种货币的银行结算收付业务,必须以经过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等为依据。
9、出纳员根据复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及时登记帐簿必须做到书写工整,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不重记、不漏记、不错记,按期结算、按期对帐,认真核对未达帐,保证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相符。会计人员应根据银行对帐单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对应收、应付票据和往来结算,应分别不同的`货币、按不同的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设立帐户组织核算。并设立应收、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票据的内容、货币单位、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