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12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有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送有关部门,并提出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

  第四条、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经费和物资。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2、人员需求。针对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3、治理时限。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4、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别,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时限,隐患治理责任人。

  第六条、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治理单位应向厂安委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厂安委会应及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先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3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区域分工、包机制度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某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见附件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专业汇报。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作业区上报作业部,由作业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某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专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正指令书>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某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需某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某公司安全专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某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某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23元/项,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长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长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某公司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5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7

  为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给视情修理提供依据,鉴定车辆维修质量,预防车辆非正常损坏,保证安全运输生产,特由公司第二负责人汪鑫城车辆主管制定本制度并执行。

  一、车辆主管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车辆检查、检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制修定本公司车辆检查、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组织推广和交流先进的车辆检查、检测技术和经验,及其培训工作。

  4、贯彻执行公司发布的有关车辆检查、检测标准和规定。

  5、检查、检测车辆的复杂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季节性维护、强制维护和大修送修前、修竣后。

  6、定期不定期抽检各车辆的技术状况。

  7、长途车出车前的安全检查。

  8、对每次车辆检查检测做好书面记录。

  9、定期对驾驶员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定期检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货运知识、港口、堆场作业规则、工厂内作业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

  2、定期检查驾驶员对车辆检查、检测技术的'掌握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车队长对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及态度。

  三、奖励与处罚

  奖励:

  1、对工作认真、检查仔细,工作积极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奖励100元。

  2、通过车辆“日常检查”、“月检查”和“换季维护竣工检查”等,发现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100元。

  3、对考核低分驾驶员,进行积极教育,并在下一次考核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200元。

  处罚:

  1、一次未实施定期安全检查,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予以辞退。

  2、车辆检查、检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或无人管理,严重失职,使车辆检查流于形式,连续发生车辆损坏事故的,即时辞退。

  3、违反检查、检测管理规定,敷衍了事,发生较大机械事故或运行安全事故的即时辞退。

  4、不经规定程序进行车辆检查、检测,私自将车辆投入使用的,罚款200元。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8

  一、电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电工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停送电操作规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按照停电、验电、对地放电、挂接地线、停电装置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等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五、必须熟悉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做到"熟知本岗、牢记系统"。

  六、加强以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努力将事故处理于萌芽状态。

  七、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机电事故,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八、对供电系统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认真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

  十、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煤矿建集团《关于加强2023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

  1、对于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2、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设备,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4、经常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教育,使职工能熟练掌握所用器材的使用。

  自检巡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防雷操作人员,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6、每天深入作业施工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7、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用电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安全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可靠。

  2、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一时难予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3、防雷使用和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气象部门备案。

  4、防雷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气象部门报告,不拖延隐瞒,不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处理。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0

  一、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二、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三天一降”(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经济损失)。

  三、生产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着个人衣服上岗。

  四、车间尊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随时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操作和冒险业。

  五、电器和机械设备故障应由专业人员排除,非专业人员严禁自已动手处理。

  六、厂区内原则上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应请款领导,动力火现场要设专人监管,人走火灭。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1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工程安装、检修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公司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公司要坚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

  六、坚持搞好安全培训制度,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七、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场所,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做好预案演练。

  八、生产现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各种物件摆放要整齐有序。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2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