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3.4技术动力部负责组织对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3.5技术动力部负责按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出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申请,并及时安排维修、更新。
3.6物资供应部部负责监测仪器的采购工作。
3.7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内部采样进行化学分析,封存、报告、处置剩余的样品。
4、监测范围
4.1噪音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车间值班室、生产区、居民区等范围。
4.2粉尘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收尘器出口、包装环节、喂料环节、卸料环节等范围。
4.3废水主要检测生活区、循环水、余热发电冷凝水等范围。
5、一般规定
5.1安全生产部(车间)在生产设备停机过程中、检修、启机计划中,必须制定好污染临时排放方案,尽量减少排放。安全生产部职能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5.2有关车间配合监测采样工作。
5.3技术动力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已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要按要求定期进行复查考试,审证。
5.4技术动力部根据需要,制定并上报监测设备配置计划,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处理。
5.5技术动力部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和任务进行定点、定周期监测。
5.6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由安全生产部委托上级环保部门验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7技术动力部建立预警制制度,凡出现监测数据超标的及时报告安全安全生产部,由环保职能人员及时通知被测车间(岗位)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
5.8公司内部监测数据当天报主管领导、安全生产部,内部监测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资料由技术动力部报告,年底一次性交档案室存档,上级环保部门检测数据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交档案室存档。
5.9化验室对来样进行分析,剩余水样和分析过程的残余物等,要收集在专门的废物桶里,定期处理。
5.10采样设备由车间负责管理,取样点必须在安全区域,各设备内的采样点不得随意挪动。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1.安环部环境监测室是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主体车间及相关部室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具体执行本制度中规定,接受安环部环境监测室的监督、管理。
3.化检验中心是环保数据的测量、提供部门,为环境监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内容与要求
1.安环部要做好对各车间、部门日常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测分析会,掌握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规律和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按规定编制报表和报告。
3.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
5.各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专研业务,提高监测技术,为进一步治理污染物提供技术支持。
6.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验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7.各监测设备所在车间、化检验中心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建档工作,并接受环境监测室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8.生产技术部、环保设备设施使用车间要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以及计划性的定期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9.设备的检修、维护以及环境监测技改项目的施工等工作有可能影响环境监测的,监测设备所在车间要及时通知安环部。
10.所有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在岗位上存放,当天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走。
11.垃圾箱(废液箱)所属车间做好对垃圾、废液分类处理的管理,定期对垃圾箱(废液箱)进行集中处理,以免出现外溢现象。
12.对于发生环境监测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有关车间、生产技术部、化检验中心等部门召开分析会,参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
13.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经安环部环境监测室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三十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地方环境监测站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数据型报告汇总编制完成;并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中心站负责于当年四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上一年度数据型报告汇总后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专业网”成员单位,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污染源数据型监测报告报到网络组长单位;网络组长单位于四月十日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本网络所监测范围内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和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网络组长单位上报的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于六月底之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数据型报告上报周期、时间和内容,可由地方和级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本辖区内污染排污状况文字型年度报告,并于六月底前将上年报告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
第六章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需要向本制度确定的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由需求单位向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需求报告、数据、资料的用途、名称和数量。
(2)环境监测站填写报告、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报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提供。
(3)县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不得向本制度确定的报送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直接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才能提供。
(4)应用监测报告和数据的`单位不得超出申报范围使用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根据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污状况所作出的评价结论,必须征询提供数据的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5)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批准,环境监测站在向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凡属有偿服务性监测、国际合作项目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向委托方提供监测资料或报告时,必须附有监测数据、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凡有偿提供监测报告、数据和资料的,应执行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负责收集、贮存和管理下级环境监测站、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监测数据、资料、报告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有责任维护报送单位的权益,未经报送单位的认可及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不得将有关监测数据、资料及监测报告用于有偿性服务。
负责编制各类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站,必须及时将编制的各期文字型监测报告发送给有关监测数据、资料提供单位,以保证监测信息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核;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报告的收、发、登记工作,以便随时查询和考核。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环境保护局可以职权范围内,对其给予通报表扬、参加评选和优先享受网络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各类监测报告,或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所属环境保护局或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及享受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分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4
一、组织开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xx省环境保护厅、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有关规定和要求,年初制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和考核项目,做好持证上岗考核自认定,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完成全市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x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环境监测站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切实做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质量监督,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市、县站确保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论证)相关评审检查。
三、加强质量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制订20xx年学习培训计划,对全体监测人员进行质量体系和监测技术的学习培训,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针对性培训学习,加强对新进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安全和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四、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及各项比对考核活动
积极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好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比对及质控考核工作。
五、加大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力度
根据体系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大对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将自动监测逐步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质量,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1)加强大气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和检查。重点为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质控措施的实施,并定期采用输入定值标气的方法进行质控考核和检查。
(2)加强地表水水质自动站质量管理和检查。定期比对和质控考核,定期对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现场检查。
六、继续开展各项质量保证活动
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开展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
1、实验室分析应采取各种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结果达到质量要求,通过空白、质控样、加标样、平行样、留样复测和内部考核样等措施评价监测质量。提高监测人员操作技能的规范性和仪器分析的准确性,组织监测人员定期开展常规项目标准样品的质控,加强监测分析的准确度控制。
2、在日常监测工作中拓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领域,加强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加强现场监测的监督检查及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和例行检查。
3、x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两次质控考核和一次全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比对活动。
七、建立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的.联系
加强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各级监测站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各级监测站的监测质量水平和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八、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量值溯源工作
认真做好仪器管理和量值溯源工作,确保量值溯源准确可靠。年初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保证所有强检仪器都取得合格证,所有需校准的仪器都按要求进行校准。
九、x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县站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职能
x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站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帮助县级站全面提高监测水平。
(1)20xx年对辖区内县站进行1次实验室比对活动和2次质控考核,2次业务培训。
(2)对当涂县大气自动监测站点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3)对辖区内县级站开展一次监测质量巡查。
十、质量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定期组织对所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进行检查,重点对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制度与要求进行审查,年终形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监测质量保证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年终进行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