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基金会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反馈信息,拓展交流渠道,提高网站管理水平,扩大基金会对外知名度,提升外部形象,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一)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主管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考察活动活动、访华团考察活动、会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由办公室提供。
(二)网站管理员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审批后发布:网站需报送、上传的信息要逐级审核。重要信息需报经会长审核把关,方可上传。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所有经过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的信息,要及时存档备查。
二、网站管理员管理制度
未经批准,基金会网站管理员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不得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基金会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基金会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基金会规定、影响基金会形象、泄露基金会机密的信息。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信息保密制度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应当设置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四、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测评制度。网站系统应当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二)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三)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四)应急响应制度。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会信息处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通等部门进行处理。
(六)人员管理制度。网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网站更新与维护
网站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对基金会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保证信息及时性、通达性、有效性。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定期备份。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基金会管理制度2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协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协议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民间外交和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公司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一、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批后,一般项目报理事会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执行中期必须进行中期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附表2);
(四)项目完成,必须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附表3)。
(五)对不配合进行项目评估的,我基金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二、协议的审查与责任
(一)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
(二)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三、协议的签订
(一)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协议,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二)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协议的履行
(一)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协议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协议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六、协议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协议,除协议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协议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协议签订后,协议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协议履行时,应建立协议大事记,记录协议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1.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计划书
2.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中期报告书
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书
基金会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余彭年先生控股的国内企业的捐赠;
(二)余彭年先生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条本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式制度,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
审核:1.基金申请人将申请书交于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登记。
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4.整理后统一交给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其他成员审批。
第六章公示
第十四条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将给予爱心基金会的基金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基金监督审批负责人负责最终解释权。
基金会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建设、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基金会财务管理活动均在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并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和理事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由理事会任免,兼任基金会秘书处干事。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内容:基金会预算是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和基金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的'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入支出协调,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1.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2.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工作重点,注重实效,勤俭节约,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程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草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审批,预算一经审定通过,便严格执行,预算的调整变动必须经过理事会和理事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预算的执行。基金会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原始基金的投资收益、各种社会捐赠、其他收入等。
1.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2.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归口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出具捐赠收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秘书处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建立完善的购、销、存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奖励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基金会预先制定的奖励计划和资助标准。资助奖励支出包括资助困难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等。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基金会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基金会管理,为更好服务兴永一中教育事业打好基础。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基金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经费。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基金会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基金会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七章 财务分析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基金会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管理、收入来源分布、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管理中的经验、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等。秘书处须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写出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由秘书处和监事负责实施,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财务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以及监事或注册会计师每季度或每半年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的收入、支出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向兴永一中教师及一定范围的校友通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秘书处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处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基金会管理制度7
一、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用人制度
1、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2、要廉洁,不谋私利。与钱打交道,必须一尘不染,洁身自好。
3、社会组织是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是教育基金会的本质属性。要按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4、在本会工作的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具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教师、学生有感情。要遵守秘书处及局机关一切制度。
5、本会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人事变动需经主管局认可。
二、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1、公益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原则,必须经过秘书处研究同意,经过法人代表审定、主管局认可。
2、实施公益项目,秘书处必须有“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必须认真填写,数字真实,材料翔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除追回款项外,报有关部门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公益项目应定期进行评估,不合适宜、不合教育政策的应该及时纠正;要继续实施的,尽量更完善、更能顺民心民意。
4、公益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实施公益项目财务手续必须完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审定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一切公益开支都必须账目清楚、真实可查。
三、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本会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2、年内产生的文件、资料、照片,年底收集完整,而后整理装订成本,长期保存。
3、上级及其他来函文件,由秘书长签阅后,送理事长阅示,按照理事长签批意见,交由相关的秘书处人员办理,办结后存档。
4、档案资料分年度整理成册,分年度进柜保存。
四、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本会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2、本会印章使用对外使用基金会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方可使用;秘书处印章必须经秘书长认可方能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3、印章使用完毕,交由管理印章的同志收检,交接手续必须完善。
4、遵守法律法规确定的印章保管使用原则。
5、更换印章,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五、湖南省龙山县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1、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必须坚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应天天上班,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院内,应遵守县教育局机关的办公制度。
3、上级文件、重要电话必须记录在案,并送领导签阅,按规定日期办理完毕,下面来函及一般信件应登记在册。
4、秘书处办公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天天打扫。
5、秘书处办公室报刊杂志及办公用品用完后必须归还原位。
6、做好理事会及秘书处重要会议的记录。
7、基金会的会议及重大活动住宿安排工作应作预算,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预算,并要求及时结账。
8、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办公用费开支均由专人负责,厉行节约。
六、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慰问费使用范围及原则
1、全年慰问经费不准突破年初预算。
2、享受慰问的对象为本理事会人员包括顾问、理事、监事以及为基金会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的人员。
3、节日慰问,每年“五一节”、“老人节”分别为本会离退休同志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春节为理事、监事、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发一次性慰问金,但全年一次理事会议都没有参加的理事不予慰问。
4、每次慰问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500元,但对做了大量工作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有特殊贡献的理事可适当放宽。
5、每次慰问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七、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费开支制度
1、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议决议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及人员补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开支的百分之十。
2、离退休老同志的'通讯和交通补助费,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费中开支,坚持上班的每月600元,未坚持上班的适当补助,按季度发放。
3、经费开支审批,1000元以下预算内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长审批。每笔开支,经手人必须注明开支的性质。
4、与基金会的有关的来人、来客接待,坚持热情、勤俭节约的原则,开餐作陪人数限1—2人。
5、经费开支,预算内的应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预算外开支,需经理事长批准方能开支。
6、财务人员要遵守财会纪律,廉洁奉公,精打细算,把好财务开支关。支票和印鉴分开、分人保管。
7、年终慰问、节日慰问等具体开支项目,按基金会理事会已定的原则办理。
8、开餐、住宿及日常支出的发票,应在三天内审批、报销。在宾馆、饭店不签单。
基金会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四章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会计应妥善保管“xxx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基金会管理制度9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四)支票管理制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六)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七)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八)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六)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八)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九)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时,应告知秘书长,当余额为80万元时,不再向外支付。
(二)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三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八条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为: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
(三)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1.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以下情况使用资金往来发票。
内部往来。
第十九条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二十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定期限报账。
(六)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支票签发“六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三条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
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九条经费申请报销审批权限
(一)秘书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
(二)理事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下。
(三)理事会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上;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对外友协报备。
第四十条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项目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按月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落实。
预算组织分工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财务预算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第五十条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项目部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财务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五十一条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第五十三条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第五十四条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五十五条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要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第六十条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财务预算部门负责监督,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控制。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六十三条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六十四条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报秘书长、理事长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财务预算的专评与激励
第六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整个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即对项目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基金会考评要求,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二)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三)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四)例外原则: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事项等,考评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八条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基金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设立优秀执行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基金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十三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基金会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基金会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基金会的关联人:
根据与基金会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十七条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十九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基金会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三)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上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基金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
(七)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八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基金会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关联交易未按《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基金会有权终止。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对需理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八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十八条以下业务为基金会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基金会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提交者理事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理事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基金会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九十条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基金会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一条基金会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九十二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经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附则
第九十四条基金会控股子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基金会行为。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管理制度10
1.1目的
为提高基金会职工工作绩效,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职工本职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使基金会不断创新发展,特制定《基金会职工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1.2适用范围
基金会各级职工以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职工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另办公室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2.1培训需求的确定
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2.2拟定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
每年1月30日前,办公室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全年拟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细则。
2.3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的审批
办公室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计划内容进行相关调整。
2.4培训方案的实施
对于基金会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基金会自行安排。如涉及其他部门人员,则须报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对于因工作需要,派员外出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基金会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2.5培训时间的安排及管理
由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兼顾培训对日常工作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有基金会驻外人员参加的集中式培训,尽可能与基金会有关会议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另如因综合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则不计为加班。
3.1关于培训方式
3.1.1基金会内训
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的内部培训,由基金会领导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基金会内部各层级职工。在有相关培训需求时,此类培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基金会不具备开展的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3.1.2外聘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基金会内训
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基金会开展实施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情况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相关业务部门可向基金会办公室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培训需求及与对方联系情况,实施培训计划。
3.1.3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参加相关培训。
3.1.4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
业务主管单位培训部门组织的培训纳入基金会培训计划。
3.2关于培训的分类
3.2.1新职工入职培训
基金会新入职的职工须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入职职工增进对基金会及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新职工培训一般采用内训方式,办公室根据当期新职工的数量,不定期开展,也可以与业务主管单位入职培训结合进行。
3.2.2职工在职培训
基金会职工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不低于3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接受基金会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学时。职工在职培训应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3.2.3关于职工外训
对于因工作需要,基金会派出职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业培训,属于职工外训(时间不超过30天)。外训费用超过20xx元/人,脱产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须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后,须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
4.1关于培训档案
4.1.1培训档案的建立
基金会开展的新职工入职培训、各类职工在职培训、职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4.1.2培训档案的用途
建立培训档案,是规范基金会培训管理的重要措施,让各类培训均有相对完整详细的记录,避免重复培训,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培训档案也是基金会对于办公室组织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培训效果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基金会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超额报酬。
(三)住房补贴:补贴员工住房支出。
(四)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住房补贴于每月 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四)通讯、交通补贴每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职务工资
(一)基金会职务分为7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副总监、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每级又分成6档。员工根据职务和档次确定其职务工资(附表1)。
附表1:职务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级 档 项目 助理 项目 副主管 项目 主管 项目 副总监 项目 总监 副秘 书长 秘书长
一档 3,350 4,500 6,000 7,000 8,800 17,100 30,000
二档 3,550 4,750 6,300 7,400 9,300 17,900 32,000
三档 3,750 5,000 6,600 7,800 9,800 18,700 34,000
四档 3,950 5,250 6,900 8,200 10,300 19,500 36,000
五档 4,150 5,500 7,200 8,600 10,800 20,300 38,000
六档 4,350 5,750 7,500 9,000 11,300 21,100 40,000
(二)各职务工资标准
“项目助理”起薪为3350元,档幅为200元。
“项目副主管”起薪为4500元,档幅为250元。
“项目主管”起薪为6000元,档幅为300元。
“项目副总监”起薪为7000元,档幅为400元。
“项目总监”起薪为8800元,档幅为500元。
“副秘书长”起薪为17100元,档幅为800元。
“秘书长”起薪为30000元,档幅为20xx元。
(三)职务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南都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南都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交通津贴:秘书长不领交通补贴,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2)。
附表2:交通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条 通讯补贴: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实报实销,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3)。
附表3:通讯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附表4):
附表4:住房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十四条 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2、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6、员工在其他机构的工作年限可视情况计算工龄。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假期
1、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员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基金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二)待遇
1、员工探亲路费只报销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45周岁以上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点)的可报销硬卧车费。
2、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津贴,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六条 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工资,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七条 员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部门领导同意,经秘书长批准,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机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制度12
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凡动用本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管理制度13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基金会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采用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十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会决议审批。
2、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最终审批。
3、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最终审批。
4、一万元以下费用支出由执行秘书长最终审批。
第二十三条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资金支付流程,基金会资金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脊柱侧弯项目捐赠资金支付,基金会网上平台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见附表一)经执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付款。二是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单》见(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资金支付内容、金额,根据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差旅报销单是《费用审批单》的支持依据。便于财务进行项目核算的费用分配。
第二十三条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它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基金会管理制度15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严防丢失、毁损。
(三)归档范围: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登记证、法人证、批复等;
2.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
3.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会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6.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本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文件材料;
8.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
9.本基金会民政部登记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重要活动领导人讲话、题词及其音像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二、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建立基金会专家库、志愿者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站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档案利用
(一)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办好移交手续。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