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通用7篇)

档案移交制度1

  为保障学校档案移交、接收工作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在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移交档案馆保存。

  二、各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按部门立卷归档要求,接受档案馆业务指导与监督,将已形成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移交给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人员。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应对立卷部门的案卷和归档材料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不合要求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由立卷部门更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三、档案移交时间。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前完成立卷移交工作;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档案馆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移交。

  四、移交接收档案,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五、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档案移交制度2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数据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档案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综合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工作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记录上签字。档案交接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档案移交制度3

  一、为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接收、移交档案,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教育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精神,特定此制度。

  二、本校档案馆统一保管全校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

  三、本校档案馆接收所保管的档案范围及移交时间:

  1、按年度产生的本校文件、上级来文等以校、院职能部门为归档组件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应在次年四月底前移交档案馆;

  2、属于按年度在教学工作中产生的文件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移交;

  3、每项科研课题结束或部分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材料,应由科研处指定专人在1-2个月内移交;

  4、每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产生的材料,应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指定专人整理好材料、按要求叠好图纸后及时移交;

  5、校财务处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每年形成的材料,应由这些单位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在本部门保存三年后,按部门全部移交;

  6、大型设备开箱时,应由档案馆人员参加验收资料,并按学校规定及时移交应归档材料;

  7、相关部门产生的有关人事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

  8、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学院所产生的有关学生档案材料应在产生时及时移交;

  9、其它有关资料。

  四、凡由档案馆接收保管的档案,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归档材料整齐、完整、分类准确、组件科学,便于利用;

  2、根据保管期限表正确划分期限;

  3、编制归档目录;

  4、填写备考表;

  5、归档材料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另一份由档案馆保存。

  档案移交制度4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离职或调动工作的档案工作人员。

  二、交接时间为离岗人员确定离岗后7日内完成档案工作的交接,交接地点为学校档案馆。

  三、档案交接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清点数目,保证馆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四、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档案完好无损,并填写附有《档案移交目录》的“档案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写明日期、类别、应交数量、实交数量,档案管理系统内数据应做好备份并交接清楚。接收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后,由交接双方及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移交人员一份、接收人员一份、档案馆一份入全宗卷保存。

  五、对于已经外借的档案尚未归还的,移交人员应在交接清单中详细说明档案情况,并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备注。

  六、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对档案工作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交接双方负责人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七、工作交接不清,致使档案资料丢失,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及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档案移交制度5

  为使档案管理程序化,避免档案在传递过程中遗漏或丢失,特制订本制度。

  1、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在档案科的指导下,按归档时间移交档案科。

  2、档案科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要根据规定检查档案材料的质量,对不合格的档案材料要退回重新整理。

  3、接收档案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三份。

  4、移交时按号逐卷清号,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做到手续完备。

  档案移交制度6

  一、档案收集范围:各部门、院系凡在党务、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具体接收范围参照《湘南学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移交、接收时间:

  1、上级对口部门下发到各部门的文件应将原件及时交档案馆传阅(自备复印件)。

  2、职能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部门整理、著录,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到档案馆。

  3、科研、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4、各类学籍档案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移交档案馆。

  三、移交要求及手续

  1、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分别交专人接收。

  2、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逐卷(册、件)逐页清点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案卷目录以及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档案移交制度7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应按规定时间整理好,并办理移交手续,妥善保管交接凭证。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要求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五、档案移交给档案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要求检查所移交的档案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六、部门领导及兼职档案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与归档材料一并移交。移交双方清点核对,符合要求后,接收人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留一份,以备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