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2
村民代表会议是按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代行村民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部分民主选举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1.讨论和制定村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初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生产建设方案。
2.审定村财务预决算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
3.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移民安置、退耕还林、优抚、(版权归好)扶农助农、救灾救济款及其它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4.讨论和审议新农村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方案。
5.讨论审议村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决定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按照“双评”办法,评议村级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一般性事项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所作决定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村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仪式上的简短讲话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下列事项:
1、村干部报酬标准;
2、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4、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村务公开方案;
10、讨论决定下届村民委员会组成职数、人数和村民代表人数;
11、推选村会计、出纳、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决定应当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和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
(三)与会村民代表就会议议题及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四)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主持人宣布对议题和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如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做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决定的事项,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决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会议都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镇统筹资金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级经济的发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议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5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因而也是村民自治组织中最高级、最完整、最有权威的组织形式。村民会议在本村享有最高决策权。
二、村民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1、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讨论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5、撤消或改变村民代表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方案;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问题。
三、村民会议的召集与议事程序
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即可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村民大会的议事程序;
1、村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2、对会议的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3、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
4、村民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作好原始资料的积累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