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制度20篇

结算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票据管理、外币结算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

  第四条业务部门1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资金收支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一)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可从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二)采购部门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主管资财公司领导批准后,业务部门1予以支付现金。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业务部门1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户每日库存现金额不超过XXX万元。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须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批准后,在下班前将现金送存公司安全保障部存放,次日再送存银行。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主要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

  (一)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三)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一)公司有关部门收到收款票据后应在2日内送交业务部门1,不得无故压票、私存和转让。

  (二)业务部门1对收到的转账支票、市内限额支票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建立台账并按时核对,到期及时向银行提请承兑。

  (三)因对方单位空头或其它原因须退回的支票、汇票等,业务部门1应及时转交经办部门经办人查明原因并由其负责处理。

  (一)用于公司提取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差旅费以及提取库存现金和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属于本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内支出,可采取现金支票进行支付。需要签发现金支票的,由使用部门持支付凭证,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后办理。

  (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由业务部门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

  (一)从银行购回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业务部门1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出纳员领用;密码由现金出纳员保管并负责填写。每日剩余支票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安全保障部。

  (二)已签发的转账支票、空白支票和现金支票,有关部门和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同时须报告业务部门1。

  (三)因填写错误或业务变更等原因需作废处理的支票,应由使用部门说明作废原因,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待核销后,及时进行销毁。

  (一)对收到的商业汇票由业务部门1负责建立应收票据备查台账。对票据出票人、出票时间、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等进行详细登记,并每月与应收票据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

  (二)业务部门1配备专人负责票据保管,每日下班前将在手纸质票据送存安全保障部。每月末由票据保管人负责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票据盘点表,由业务部门1资金组组长进行监盘,主管部长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外币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采用L/C信用证和T/T电汇方式等资金的汇入汇出,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以清算国际间销售、采购、技术引进和国外劳务等费用的国际收付款业务。

  (一)营销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外币结算的,须在合同中标明相应的外币账户。

  (二)境外货款回收前,货款回收部门应向业务部门1提供相应合同、报关单、发票。业务部门1根据上述信息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公司公章后,到银行办理货款入账手续。

  (一)公司需办理付汇业务部门应区分不同结算方式事先向业务部门1提交办理申请。

  (二)业务部门1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结算银行,由业务部门填写信用证或电汇申请书,并需保证填写信息无误。

  结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 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二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二条 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四)费用可控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第三条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第四章 对外结算

  第一条 对外结算

  一般根据业主、监理制定的结算程序和规定进行。项目部应根据合同和现场条件,对业主、监理提出的结算程序、规定和办法进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面、建基面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对于机电安装工程应做好机电设备验收交接记录、工作面验收交接记录及必要的检测、测量数据等。

  3、项目部应积极与设计(或业主、监理)地质工程师进行地质编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索取并保留有关地质编录资料。

  4、项目部应在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交经营核算部,并在经营核算部存档。

  (二)结算

  1、项目部各部门、作业层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及时向经营核算部门提交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经营核算部门应在结算期前催要相关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结算。

  2、经营核算部门应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结算程序、结算格式,编制月度结算单,经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月度结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月度结算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结算,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月进行结算。

  第三条 增补项目结算

  (一)对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项目部应依据变更图纸,应及时编制新增项目单价,提交监理、业主审批,并应在审批后按合同内工程结算原则执行。

  (二)对于业主、监理书面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实施前与业主、监理商定计量结算原则,并及时编制项目单价,提交业主、监理审批后,应在完成当月进行结算。

  (三)对于业主、监理口头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当日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通知单、联络单或报告等形式),取得书面签字认可。

  (四)对于客观变化、合同约定条件以外情况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外项目,应按照上述合同外项目处理原则,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条 变更赔目结算

  (一)对于由于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外部环境等引起的工程量、价格变化,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监理提交变更补偿或索赔意向,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编制并提交费用报告。

  (二)对于由于材料价格调整,项目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胶凝材料配合比、地形地质变化资料等,和项目的施工日志、实施的工程量,详细计算各类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实际材料价格(材料购置发票或物价指数等)计算调差费用。

  (三)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窝工,项目部应在发生窝工后及时向业主、监理提交现场人员、设备、材料等情况报告,并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相关文件等,计算人员、设备窝工数量和费用,及时提交业主、监理。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停工、财产损失时,项目部应在加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七)项目部各部门和作业层应熟悉合同条款,对上述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合同条件变化,应积极报告经营核算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及时提交经营核算部门,以便于编制费用变更或索赔报告,并应在后期协助做好变更索赔工作。

  第五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经营核算部门主要人员、财务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六条 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索赔的重要性。编制上述方案时,应满足工程结算或为工程变更补偿、索赔等提供依据。

  第七条 项目部应切实加强沟通管理工作,创造和谐的外部关系,应有理、有据、有节地就工程计量结算、变更补偿、索赔及工程款收付与业主、监理、设计等进行协商沟通,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项目部应及时将重合同变更、重要事项和变更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司、局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以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关协调体系,促进工程结算、变更索赔及时、有效解决,维护我局应得的合法经营效益。

  第九条 项目部应坚持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双同步,坚持工程进度与合同变更处理并重,坚持工炒期完成与同步解决变更、补偿、结算两不误,维护业主与我局合法权益两不误。不应以业主、监理要求或工程进度为由而忽视工程结算工作,避免满足业主利益而忽视我局应得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对内结算

  第一条 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二条 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三条 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应为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托授权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1),并应与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相一致;分包方材料领用人员应由其现场负责人托授权(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2),否则项目部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材料领用工作。

  第四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分包工程计量原则上由分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其当月施工合格工程的计量申请,计量申请应在月度截止日后7日内提交,项目部依据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分包方未按期提供计量申请的,由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计量,分包方确认即可。同时项目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计量审核。

  1、所有工程计量和审查人员应熟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价号)施工内容和计量要求,严禁出现与合同不一致工程计量情况的发生。

  2、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凡与原始界面有关的工程计量应由测量人员进行工程量计算;固定尺寸构筑物由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计量。所有工程计量应以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审查,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合格性审查,经营核算部门计量审核,项目部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定的原则进行。(工程计量表格式见附件31)技术管理部门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物资、材料、配件领用计量应由库管人员根据分包方当月领用情况进行统计,编制分包方材料领用结算单(见附件32);风、水、电等动力消耗量应由管理人员进行统计,编制分包方风水电费用结算单(见附件33);分包方使用我方设备情况计量由现场技术人员进行统计,编制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单(见附件34),上述所有汇总表应由项目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4、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分包方质量、安全有关费用的计量和质量、安全奖罚费用的计算,由经营核算部门进行审查,项目商务经理(总经济师)进行审核。

  5、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办公、交通设施等费用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费用计量和计算工作,提交经营核算部门。

  6、分包方有关财务费用的计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经营核算部门。

  7、零用工管理及计量

  (1)现场施工需要使用零工时,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同意,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零工。

  (2)零工使用应在工作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签发零工使用工票,经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应在施工内容完成后3天内提交经营核算部门,否则经营核算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二)结算,项目部应在计量确认后7日内完成结算工作。

  1、各计量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计量单提交经营核算部门,由经营核算部门编制月度结算单(结算单格式见附件37)经营结算部门在编制结算单时,除根据上述各部门提交的计量单计算分包方费AA用外,应按合同规定计算以下费用:

  1)支付分包方预付款应扣减费用;

  2)分包方质量保证金费用;

  3)分包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扣减费用;

  4)分包方进度保证金应扣减费用等;

  5)分包方应扣减的其他费用。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月度结算单应经工程技术部门、质量安全部门、设备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后,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月结算正式依据。

  3、结算单一式三份,经营核算部门、财务部门和分包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六条 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占分包合同总额10%以上、20%以内时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30%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工程公司审后办理。

  3、超过上述2款中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工程公司审核,工程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4、对于上述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3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索赔,并应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索赔费用确定后应在当月结算中扣回。

  第七条 完工清算

  (一)项目部应在每一项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或劳务分包)完工后,质量合格,应与分包方进行最终清算。完工清算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进行。清算时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计日工、材料、设备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核对,编制分包工程清算单,作为分包最终结算的依据。

  (二)完工清算单经双方认可后,应与分包方签订清算协议,清算协议中应明确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工程款清结等事项。清算协议签署之前,应按照局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支付

  (一)项目部财务部门应依据结算单,编制工程款支付结算单(格式见附件38),按月进行工程款支付。支付时分包方应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按合同规定执行,否则不得支付。项目部在施工期间资金紧张或不足时,需分批支付进度款时,应及时与分包方进行协商,应取得分包方谅解,以免影响分包方积极性。工程款支付结算单一式三份,财务部门、经营核算部门和分包方各执一份。

  (二)严格禁止超结算支付,对于确因工程需要预支工程款的,支付金额应小于分包方当期完成未进行结算工程造价的50%,同时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三)项目部在支付工程款时,应监督分包方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方应在收到工程款15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应最迟在项目部下次支付工程款时,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进行备案,否则项目部有权停止工程款支付。

  (四)最终工程款清结时,必须有清算协议。对于工程分包,质量保证金支付原则上应与我方主承包合同约定相一致。

  (五)对于分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最终清算,项目部应本着客观实际的原则,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清算。对分包商拒不进行或不认可末次进度结算和完工清算的,应由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和分包方已完工程编制结算送达分包方,并留存相应证据,作为以后双方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时的依据。

  第九条 设备租债计量与结算方式参照分包结算执行。项目部在租赁设备计量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零用台班(时)数量,明确临时零用设备计量程序。

  第十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对内按月结算的规定。对分包方(租赁方)无理拒不进行工程计量签认、不能正常结算、拖延结算,无理纠缠者,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对内结算过程中,要树立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积极稳妥处理对内结算中的各类争议。必要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工票协议,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十)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地政府对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等;

  (十一)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严格的资料交接程序,以便人员更迭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项目部在完工撤点时,应将所有工程材料进行归类存档。项目部应同时建立工程材料电子版档案库,对上述材料有电子版的,应同时保存电子版;工程完工时,应同时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刻录光盘保存。

  第十四条 各工程公司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库,对完工撒点项目资料进行统一管理。上述资料应按照国家和我局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原则上存档时间应不低于工程完工后5年。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按月上报项目结算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同时应按照局《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按季度上报分包工程结算报表。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建立主合同结算台帐,分包(设备租赁)结算台帐,材料领用和消耗台帐,应加强材料核销管理,对结算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防止结算漏项或分包结算额于主合同结算额的现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经营项目管理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3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结算实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竣工图;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4、工程变更通知单;5、材料认价单;6、工程施工合同;7、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l、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等)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单位报送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送总经理审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需审计的,应履行有关审计程序。

  4、在工程竣工后至工程部复核前,应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5、公司工程部负责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工作。

  结算管理制度4

  为了规范管理,便于预结算编制及审计,特制定《工程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预结算资料整理要求:

  1、送建设方的资料为一式三份(套)。

  2、预结算书土建、安装工程分开装订成册,分册资料内容应包含:

  (1)封面及目录。

  (2)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依据、定额子目套价依据、取费、材料调价依据等。

  (3)工程造价表[① ② ③]

  ①含税大包干造价;

  ②含税清单计价工程造价;

  ③变更部份增减的造价。

  (4)含税清单计价分项工程造价表,及变更部份分项工程造价::表[设计变更或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全部工作内容造价增(减)计算表],内容如下:

  ①分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②取费表。

  ③含税清单计价子目套价表、定额子目套价表,材料分析表。

  ④材料价差调整表。

  ⑤工程量计算表。(分项工程计算式中应标明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及设计变更等资料的页码编号)。

  ⑥建设方签字转发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含工程量与材料价格、计时工、小段包干费),必须有封面、目录及页码编号,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和核定单编号。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补充招标答疑、施工合同、图纸会审交底纪要等有关资料分类装订成册,有封面及页码编号。

  3、施工图和竣工图(土建、给排水、强电、弱电安装分开装订,有封面及目录和图纸编号)。

  4、所有签字、盖章手续必须完善。

  二、工程项目预结算办法:

  1、合同规定含税总价大包干造价项目: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补充招标答疑规定的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施工期间,不论政策变化、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造价的调整。

  2、合同规定按含税清单单价大包干的项目、按甲方、监理方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乘以大包干含税清单单价计算造价。施工期间,不论政策变化、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清单单价的调整。

  3、变更部份的造价增减。

  ⑴对于本合同中已明确的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原则上不论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材料价格的调整。但在施工期间甲方变动材料品牌、规格(书面通知为准),经甲方、监理方、现场工程师现场签证的材料数量,按调查的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本调整造价只计取税率,再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独立进入工程造价。其它材料在施工期间均不进行调整。

  ⑵如因甲方原因或设计原因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依据甲方转发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增减工程,报甲方审核签证::确认后的工程量;土建工程套用湖南省1999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计算定额直接费(不含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安装工程能套用1999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的套用1999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计算定额直接费(不含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不能套用1999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的套用20xx年版《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计算定额直接费(不含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调整人工费(按28元/工日调整)和材料价差(按本条的⑴款进行调整)后,计取税费3.38%,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⑶签证计时工按32元/工日计算,进入税前造价。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1、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必须经总监及建设方工程部部长或总工签字认可后转发,施工完毕7日内应将设计变更转换为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一式三份,按申报程序申报签证。

  2、建设方下发的建设工程核定单或通知,施工方接到并实施后,7日内施工方将工程核定单或通知转换为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一式三份,按申报程序申报签证。

  3、所有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等)先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署意见后,报建设方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及工程部预结算负责人、资料负责人、部长核查签字,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

  1、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建设单位所选定的(见合同附件及内部招标文件附件)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采购。

  2、对于合同上规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区分以下二种情况:

  ①建设单位所选定的材料及设备(见合同附件及内部招标文件附件)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以厂家或总经销、总代理签字盖章的销售单(或提货单),作为备查的依据,报工程部预结算组审查,由建设方2人以上调查核实后,签证材料价格作为按该合同条款结算的依据。进场材料数量以监理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数量结算。

  ②如建设方变更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则凭建设方(预算员、资料员、工程部部长签字)的变更通知和变更后的厂家或总经销、总代理签字盖章的'销售单(或提货单),作为备查的依据,报工程部预结算组审查,由建设方2人以上调查核实后,签证材料价格作为按该合同条款结算的依据。材料数量按监理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数量结算。

  3、其他所有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均不作调整。

  4、未按合同约定(或建设方的变更通知)采购的主要材料,经预算负责人、资料负责人、部长调查核实后,工程结算中扣除该部份的主材造价,并追究施工方责任。

  五、预结算审查程序:

  1、施工方必须按该规定整理资料后上报建设方工程部。

  2、建设方工程部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由工程部资料负责人签字认可,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乙方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建设方审查。

  3、资料审查通过后,建设方工程部预结算组对工程量、定额子目、材料价格调整、取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预结算组审查完成,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上报工程部部长。

  4、建设方工程部部长审查完毕,将预结算资料提交建设方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预结算审计规定:

  1、建设方接受施工方合格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

  2、审计部门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或与施工方串通,收受施工方礼物,一经发现,取消审计当事人资格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对该施工方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理。

  七、审计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办法

  1、审计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核减(增)金额进行审计费用计算。计取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核减额的3%收取。

  2、审计费的支付办法:

  略

  结算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3.1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3.2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4.1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4.2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4.3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4.4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4.5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5.1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5.2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3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5.4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6.1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2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6.3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6.4备用金的管理

  6.4.1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公款;

  6.4.3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6.5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7.1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2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3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7.4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结算管理制度6

  1、公司的结算管理主要针对公司与公司内部各门店或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物资采购以及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与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2、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账、呆账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管理;

  3、结算业务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备注中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

  4、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往来对账单发送给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并妥善保存对账记录,供货商账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

  5、各部门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往来账务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账函件、收货清单等,以备需要时作为原始单据查询。除了票据的传递、汇总外,在业务信息手册中也应有对每一笔结算过程的记录;

  6、供应商与公司的结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处理;

  7、应收账款管理,有签单协议的'单位挂账,在每一个客户签单时,各人员结账买单时,应审核签单人员及笔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财务每月3日对上月签单客户消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下发到收银台、营业台、营销部,对不符合挂账要求的单位及时通知停止该客户签单;

  8、有担保签单权的人员有,楼面及营销部转正的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9、担保、个人挂账以及借款金额权限,不超过该担保人当月工资总额,若遇大单特殊顾客要超权限担保的,一律通知总经理签字确认。各担保人员的担保挂账由担保人自行收回,若在发当月工资时仍未收回者,全额从工资扣除;

  结算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保障我市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运行,适用于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合法经营,自愿为我市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药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负责拟定经办服务规程、医保协议文本和相关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及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市医保基金中心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市医保经办中心承担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总职能,原则上,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和确定准入后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指导、监督各区县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促进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参保人员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自愿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原则向所对应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并接受申请资料。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三)开展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7.核查医疗机构的信用报告;

  8.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公示结果: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评估结果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意义的医疗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按月汇总全市签订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和协议等级等,供参保人员选择。每年将更新的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及被其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和医保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或强行要求未达到出院指征的患者出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做到应采尽采,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国家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市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制作发放。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受其委托的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应按有关规定为需要外购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方便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及时在医保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医保经办中心报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损坏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规范,完成本机构信息系统改造,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提供所需服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 人工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市医保经办中心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组织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经办机构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以及解除医保协议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机构确认变更信息后,向市级经办机构报备;逾期不办理的,经办机构可终止服务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发生注销、撤销的,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不经协商,单方解约,不按协议为参保人员服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办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 医保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协议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医保协议文本,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协议。市经办机构负责在国家和省级经办规程的基础上,细化制定我市协议管理的经办流程,并组织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协议。

  第五十六条 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医保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结算管理制度8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内部交易结算流程,促进全员营销、多品类业务组合销售。同时划清各核算单位的经济责任,以实际成本与内部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衡量工作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内部优先及经济和竞争原则:为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集团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

  二、按劳分配及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参与销售(服务)流程的`核算主体均拥有分享最终产品收益的权利,根据成本费用支出,确定收入归属及收益分配比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某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专业术语

  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结算,包括产品交易、服务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五条 管理部门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及评审,内部采购业务的收入、成本及损益的核算。

  第六条 管理内容

  一、内部结算定价方法

  1、计划成本加价法:以产品计划成本为基准,按照生产各工序的平均内部利润加成作为内部结算价。适用于标准化定价的产品或服务,如展位,广告,展厅。

  2、内部协商定价法:双方或多方根据成本核算及实际耗费情况,共同商定相对合理的结算价格,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或弥补。适用于非标准定价的产品(服务)或生产、销售环节较为复杂的项目。

  二、内部结算价格表

  见附件一。

  三、内部结算机制

  1、结算周期

  财务季度为核算周期。

  2、结算方式

  收入、成本及收益实行内部核算分配,不进行资金划转。

  3、结算依据

  凭内部交易结算单(见附件二)据实结算,以购销双方签字为准。

  4、结算流程

  1)购买方根据客户或内部部门的需求,提出采购申请。

  2)双方按内部结算价格表,或自行商定交易价格,签订内部交易结算单,报财务部门备案。

  3)销售方直接与购买方或购买方的客户签订合同。

  4)交易完成,财务部门依据内部交易结算单,确认内部结算收入,分配内部结算成本,划转内部结算收益。

  第七条 原则上客户资源属集团公司所有,各子公司内部可共享使用。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结算管理制度9

  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保定点医院

  医保办公室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对医保月终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进入《宁波医保中心内网首页》、《慈溪市医疗申报审核登陆界面》掌握医保新政策、本院医保管理信誉、医保定额结算、医保结算剔除通知等,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医保办主任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医保政策宣传及培训会议制度

  一、政策宣传制度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二、医保培训制度:医保办负责全院性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医保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应及时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学习培训。

  1、对医保窗口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及对医保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养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医保规章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知识,医保收费操作技能,基本的医疗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收费工作。

  2、医保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的主要内空容是从实际出发,更新医保专业知识,学习医保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3、医保工作人员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医保业务知识和医保政策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4、本院其它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医保知识培训。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结算管理制度10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结算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

  1、楼体基础工程;

  2、土建工程;

  3、水暖、电气、消防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5、大型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6、公司认定的其他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是指:公司确定开发项目后,由其预算部门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现场条件等确定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文件。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司对开发项目工程依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或减少)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而确定开发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预算部负责工程预算、决算书的编制工作,由预算部长负责。

  成员由各专业预算员主成,其职责是:

  1、编制、审核单体工程预、结算书;

  2、编制、审核配套工程预、结算书;

  二、公司组成预、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主管经理担任,其成员由总工办、工程、预算、开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拟开发项目的综合造价成本分析;

  2、审核确定工程招议标标底或投标书;

  3、审核预算、结算书;

  4、审核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

  5、审核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6、负责开发项目工程建造过程中造价或分包工程费用的管理控制;

  7、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

  三、公司成立结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工作。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账务部、行政部、监事会及外委造价审核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核结算书;

  2、确定工程进度及工程量;

  3、确认隐蔽签证,技术联系单的有效性;

  4、确定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文书;

  5、确定竣工工程造价;

  第三章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分包工程必须编制预算书;

  第九条预算书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时间;

  3、编制人员;

  4、建设工程项目内容;

  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标准;

  6、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7、编制预算遵循的定额。取费标准依据;

  8、编制预算说明;

  9、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

  二、编制预算书必需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依据;

  2、设计方案;

  3、施工图纸;

  4、预算定额、取费证书;

  5、市场价格或报价;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取费标准;

  7、其它有关资料。

  四、预算书由预算部编制,经预(结)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预(结)算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结算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结算书:

  1、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竣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3、其它情况;

  二、结算书是在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等情况编制的,只在预算的基础上部分增减调整,形成结算书。

  三、编制结算书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变更和工作联络单;

  4、甲供材料明细;

  5、所执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6、双方约定的材料限价表;

  7、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情况表;

  8、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情况表;

  9、合同约定事项违约扣罚额;

  10其它有关资料及现场纪录资料。

  四、结算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申请;

  2、结算管理委员会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3、总工办、工程部、开发部会审竣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并确认;

  4、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共同会审现场签证;

  5、预算部审核结算书:

  a、各专业预算员审核结算书;

  b、预算部内部预算员互审;

  c、预算部长审核;

  6、结算委员会对预算部审核决算书进行会审后报公司结算审核委员审批;

  第五章审核管理

  一、结算审核委员会定期、定项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

  1、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公司当年度已办理完结算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核:

  2、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3、结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安排随时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4、补充合同内容。

  5、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第六章罚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当事人10—50%的月薪:

  1、未按公司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结算

  书而影响工作进行的;

  2、未能及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的;

  3、经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当事人予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玩忽职守,并有事实证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受取贿赂,向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泄露底,编制虚假结算书的;

  4、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五、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结算管理制度12

  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

  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每次负激励50元/次。

  3、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5、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6、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9、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l5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50元/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10、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11、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12、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结算管理制度13

  1. 总则

  为规范工程结算,,依照谁施工、谁负责催收工程款的原则,特指定本制度。

  2. 工程结算的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结算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1) 工程和劳务承包合同。

  (2)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

  (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

  (4)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 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

  (6)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

  (7) 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3. 工程结算的内容

  根据工程结算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 工程价款结算,即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经济行为,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

  (2) 设备、工(器)具购置结算。

  (3) 劳务供应结算,即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因提供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运输和加工等劳务而产生的货币支付行为。

  (4) 其他货币资金结算。

  4.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施工工期和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 定期结算,是指定期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想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可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进行。

  (2) 阶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工进度划分为若干阶段,在每个阶段分别办理工程结算。

  (3) 年终结算,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可在年终时盘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支付这部分工程价款。

  (4) 竣工后一次结算。

  5. 工程结算的核实

  工程竣工结算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技术经济验证等,使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对原来的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经理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核对,检查各种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有无遗漏,依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核实工程数量,要按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核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还要特别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检查工程竣工演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的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含钢量是否按规定有无变化。

  (3) 加工订货的项目、规格、数量、单价与清单及实际安装的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

  (4) 特殊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的单价有无变化。

  (5) 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与清单价或合同价的调整是否相符。

  (6) 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收入是否相符。

  (7) 图纸要求与实际施工有无不相符的项目。

  (8) 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有无漏算、多算或计算失误等。

  (9) 检查各项费率、价格支书或换算系数正确与否,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要求。

  (10) 项目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多、篇目多,要认真核对和计算。

  结算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15

  1、严格按照规定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医保患者各项费用的结算工作。

  2、掌握各级各类医保政策,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进行审核结算。

  3、切实做好医保住院患者各项费用的'审核工作。

  4、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推诿危重病人,不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

  5、加强医保费用的结算及管理,及时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协调解决医保费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6、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与财务科进行回款核对,做好各项存档资料的归整、装订及保存工作。

  结算管理制度16

  根据《xx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xx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经办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具体办理。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及结算规定

  ㈠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医疗费用,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2、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用人单位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确定。

  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1、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应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后的三个月内,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的,应按照发生医疗费时间顺序申请结算。

  2、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其最近一次连续缴费的起始月至出院日期所在月累计月份对应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综合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累计。

  3、外来从业人员在住院期间中断或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用的,按照其可享受综合保险待遇期,将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进行审核结算。

  4、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时,应核验其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如外来从业人员因参加原籍新农合等原因需取回收据原件的',区县医保中心在原件上加盖“综合保险基金已支付”章后,将收据原件交外来从业人员签收,并将收据复印件存档。

  5、区县医保中心自受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对于高额医疗费用需市医保中心集中审核的,可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

  ㈢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样张见附表1);

  ⑵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⑶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⑷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⑸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⑹住院医疗费清单;

  ⑺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单位代办人首次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银行开户行(限本市银行)及其帐号,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办人应相对固定。更换代办人的,需重新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区县医保中心应按照《关于加强参保单位代办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本人或家属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样张见附表2);

  ⑵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⑷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⑸住院医疗费清单;

  ⑹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3、申请结算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三、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㈠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外来从业人员或代办人提供的资料及系统提供的个人待遇、起付线累计及最高支付限额等信息进行审核、结算后,将应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通过规定的方式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

  ㈡区县医保中心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的资金在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备用金中列支。

  ㈢区县医保中心在每月7日前汇总上月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xx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见附表3),报送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㈣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的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医保中心。

  结算管理制度17

  一、结算工作流程

  1、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货方)在合同约定内容(含补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或主办部门出具的履约办结书面证明后方能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结算,书面申请需附结算一览表和相关结算签证资料,申明在结算申请表外无任何遗漏事项,若有遗漏即视为自动放弃结算权利。

  2、由合同甲方(发包方、采购方)或代甲方合同主办部门负责签收结算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告知申请人有关结算办理须知。

  3、合同主办部门(工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或项目公司;行政部或项目公司综合部;采购部;其他相关主办部门)接收乙方结算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含补充合同)内容对申请人提出的结算事项合同内承包工作内容、实际完成数量、履约完成时限、合同外签证增减等进行逐一核实并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并附结算申请、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递交至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

  4、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签收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和相关资料后按公司规定进行审计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和申请人须配合做好抽查、征询工作,合同造价部完成审计后填制下达《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至合同主办部门。

  5、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无异议,即可办理支付流程。

  6、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由主办部门将无异议部分按1.5条流程OA提交《合同结算审批表》先行办理。对有异议事项与申请人进行初步协商并拿出部门处理意见提交合同结算专题会议讨论(分管领导、主办部门、合同造价部、申请人参加、总经办秘书记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审核工作要求

  1、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各类消费活动或收受礼品、礼金。

  2、合同主办部门接收申请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必须填写《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3、凡参加审核的人员必须熟悉了解送审资料和认真对照合同条款,必要的须进行施工现场或实物勘察。

  4、对上一程序部门审核有不同意见时,可召集申请人、主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会商,尽量在签署审核前就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几方人员书面签署的《合同结算审核会商纪要》,提高工作效率。

  5、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进入司法程序。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三、部门工作说明

  1、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需对送审的合同结算事项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合同结算计算书或相关计算式,拟写初审意见,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按项目编号)交主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下一程序。

  2、合同造价部门成本专员签收后认真查询相关图纸、资料、合同,核实清楚无误后方能编制《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按项目编号),合同造价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至合同主办部门。

  3、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分类:

  (1)施工劳务分包、消防暖通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景观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水电气配套工程、人防工程、节能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等施工合同。

  (2)工程材料设备合同(钢材、水泥、砂石、商砼、水电设备材料、装饰材料、门窗、电梯、成品栏杆、机具设备租赁、成品烟道、无动力风帽、监控设备、门禁系统、道闸系统、其他零星材料)。

  (3)设计、勘察、监理备案合同、沉降观测、资料编制、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总承包备案合同。

  (4)造价咨询备案合同、造价审计咨询、造价劳务服务。

  (5)环评、水保、节能评估、白蚁防治、防雷接地、工程强制保险、农民工工资担保、劳务承包备案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安措费等其他前期工作费用缴纳退费。

  (6)策划咨询、推广宣传、广告制作。

  4、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经理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地所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外地项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5、分管领导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经理。

  四、资料归档办理

  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后,由合同造价部成本专员参照公司档案资料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存档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向档案员提交存档资料和电子版,档案员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五、结算所需资料

  1、结算报告和合同复印件;

  2、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的规范、标准进行绘制)和有关签证资料;

  3、开工通知、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评定书、竣工报告等;

  4、工程招投标过程和工程施工中往来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的现场施工情况和施工工艺)及其报审表;

  6、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7、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

  8、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

  9、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0、各种设备材料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加工定货合同(或确认价);

  11、工程安装调整试验合格报告;

  12、咨询类成果(施工图审查意见、地勘报告、环评报告等)复印件;

  13、拆除工程量签证单、拆除原始照片;

  14、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5、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6、工程领料单和退料单、调拨单;

  17、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原始材料凭证复印件;

  18、策划、推广成果复印件或原件,室外广告发布照片。

  19、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相关的资料佐证。

  六、不予结算事项

  1、结算资料不完整,结算书所依据的资料不完全反映出现场实际情况,审核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不充分。

  2、竣工图没有全面体现工程实际情况,部分关键数据没有显示,甚至在相对施工图有较大改动的情况依然直接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或在施工图上做简单更改,使图纸面目全非,无法计算;

  3、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缺少变更通知及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所签数目、不实,少数设计变更和签证数目明显过大,缺乏真实性

  4、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

  5、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杜绝做“回忆录”办理结算。

  七、结算控制重点

  1、结算资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套用的定额及结算综合单价是否正确

  4、各项收费是否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或现场核价计算。

  6、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价调整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若设计变更需办理调差支付,需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7、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结算的情况,例如: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施工单位现场用工等。

  8、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价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9、凡是不宜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并清晰描述完成工作内容,现场旁站签证完备。

  10、现场签证费用应及时处理,以免由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1、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合同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12、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负责人或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13、工程签证单甲方要及时备份,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自行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结算管理制度18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运行方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xx﹞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基金管理总体原则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

  (二)实行“管办分离”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统一管理,由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所有收支行为均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进行。

  (三)实行“集体研究”原则。基金大额资金拨(支)付(≧5万元以上)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复核,并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再由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对于紧急情况下拨付的资金或常规业务拨付的资金,也必须经以上审批程序办理,但事后必须在党组会议上通报。

  (四)实行“专账(户)核算”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开设基金收支专户,用于核算参保人员缴费收入、区县医保(财政)部门上划参保人员资金收入等。医保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将收入专户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在月末、年末无余额;支出专户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立,也可合并设立,按险种单独核算。每月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款,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后按程序进行支付或划转。

  二、基金支付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按基金支付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划分为预拨方式、直接

  支付方式和代理支付方式。

  1.预拨方式是指因工作需要提前拨付资金,待实际发生后进行结算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就医支付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等;审批程序是: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医保中心领导同意后上报局党组研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财务部门根据拨款文件通知、省局(中心)下达的上缴资金通知文件、异地结算汇总表、经办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单据等进行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直接对参保人员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主要指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拨付资金。

  3.代理支付方式是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在平台提交的相关资料,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付款的方式。主要指与药品配送企业代付药款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复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按支付对象不同分为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与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及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等。

  1.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列支或冲减往来款的账务处理依据;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前;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申报时间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办理。

  2.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市级两定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应及时提出拨款申请,实际发生支付时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确认,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后,由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支付。

  3.异地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根据省局(中心)下达的上解资金通知文件,经中心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提出用款申请,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进行支付。支付依据须经办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分管基金财务领导审核意见。

  4.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结算方式审批程序是: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进行支付。

  三、代付药品结算

  全市各公立医院药款根据药采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代支付药款。全市各公立医院根据用药需要,每月在药采平台统一申报采购,市医保中心于次月对上月药品平台采购的金额汇总后按支出审批程序支付。经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三方签字盖章的单据作为财务部门支付药款的依据。各配送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购销合同真实性的直接责任,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审核的'初始责任,市医保中心承担复核和审批付款责任。代付药品款统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支出,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够抵扣时,从其他医保险种进行抵扣。

  四、市级医疗费用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工作安排,部分市级医疗机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支付,各区县参保人员在市级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由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根据与市级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的相关单据作为付款的依据。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由市本级、各区县自行支付市本级、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科室、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按程序进行预拨或支付。

  五、待遇支付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中心根据每月用款计划向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预拨参保人员待遇支出金额,待遇支出金额的拨付金额应扣除代付的药款费用等。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核、基金预拨制度。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预拨。预拨依据须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

  (三)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

  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由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筹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其他资金组成,市级医保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进行。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六、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19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机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国家金融机密数据和用户个人数据的泄漏,校园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机房及有关计算机设备电源的开、关,严禁他人替代。

  二、值班人员在每天业务处理完毕后,必须关闭有关计算机设备及电源,关好门窗,经检查无误后方可锁门离开。

  三、机房实行双人工作制,两人互相监督、协作。

  四、机房内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电磁、辐射性物品,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喝水、吃东西,确保设备的安全。

  五、机房重地,未经许可,严禁外部人员进入机房;严禁非机房操作人员上机操作。

  六、机房必须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并要求人人都会使用。

  七、外单位人员参观机房,必须由有关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接待、陪同进入机房,并在《机房日志》中登记。

  八、机房内各种数据备份介质,必须另室存放,确保数据的安全。

  九、机房内的各种信息资料未经负责人批准,严禁个人带出或销毁废弃;物品要经专人检查后方可销毁;机房所有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登记造册,调出、调入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登记。

  十、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爱护计算机等设备,严禁在机房专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外来软件和登录

  十一、机房内计算机系统用户必须定期修改登录密码,注意保密,严禁把密码告诉他人,使密码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十二、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银行的保密规定,严禁为非业务人员查询相关数据,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十三、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其用户密码必须进行交接、更新或注销,中心所有用户密码一律更新,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十四、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了解、掌握发生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在遭遇灾害后能及时恢复运行。

  十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法令、法规,确保校园一卡通结算管理中心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发生的生产事故、泄密等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损失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结算管理制度20

  1.目的

  明确采购付款的过程及节点控制,做好预付帐款、应付账款、现金用款的管理,加强公司现金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现金业务安全、准确运营的制约和监督。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所有与采购用款管理环节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职责

  3.1采购部控制好采购付款节点,使付款计划与财务支付能力的平衡。

  3.2采购部负责根据采购计划及预算,编制《用款申请单》。

  3.3采购部负责协同财务与供应商对账,定期安排付款。做好应付账款的日常管理,保证每笔业务的'正确性。

  3.4企管部审核款项,使汇款业能顺利开展。核对订单与入库单及发票是否完全一致。

  3.5企管部制约并监督现金业务的运营。

  3.6总经理负责应付账款的审核和审批。

  3.7财务部负责应付账款对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事务。

  3.8财务部负责付款、支款和做好相关账务记录。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预付款:

  41.1采购部与选定的供应商就采购方式、付款方式、采购项目、货品价格等进行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采购的付款方式为预付款采购

  4.1.2经采购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4.1.3合同签订后,采购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发出采购订单,详细说明采购货品的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指标要求、价格、交货日期等内容

  4.1.4采购部相关人员根据采购订单预算情况,计算预付款数额,填写《预付款申请书》报采购经理、企管部、总经理审批。

  4.1.5.1采购部传真采购订单至供应商,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到货时间。

  4.1.5.2供应商接到传真,根据订货内容备货。

  4.1.6.1采购部通知供应商发货,供应商安排装车。

  4.1.6.2供应商装车完毕,传真装车单至采购部通知汇款。装车单上需注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还必须盖上供应商的公司公章,附有物流司机签字。

  4.1.6.3采购部接到传真,核对无误。凭装车单传真件及用款申请单通知财务汇款。

  4.1.7财务部按照相应程序将货款划入供应商账户,保存好汇款或付款凭证,同时通知供应商查收款项并开具发票

  4.1.8.1采购部与供应商沟通,确认款到后通知供应商发货,并安排接货。

  4.1.8.2货到后,如有余款未付请,采购部持入库单和检验单报企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安排付清余款。

  4.1.9.1财务部付清余款,通知采购部.

  4.1.9.2采购部与供应商沟通,确认余款是否收到。并稽催供应商尽快开具发票并邮递至我司。

  4.1.10财务部收到发票后入账,做好记录。

  4.2现金:

  4.2.1采购部根据各部门需求制订采购计划,报采购经理审核和企管经理审批。

  4.2.2采购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库存情况,确定单项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当期市场状况、价位等,采购部确定此项采购项目所需费用,编制采购预算。

  4.2.3.1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项目预算,填写《借款单》,报采购经理审核。

  4.2.4企管经理对采购项目及借款进行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按照相应程序支付借款。

  4.2.5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活动,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所要购买的货品进行比较、选择。

  4.2.6交易达成后,采购部与之结算货款并索取发票

  4.2.7采购人员整理各项单据,详细列明各项费用情况,填写《报销单》,交采购经理、企管部、总经理审批,报销采购费用。

  4.2.8财务部做好会计记录,登记各类账目,相应单据存档备查。

  4.3应付款:

  4.3.1采购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的付款约定,收集采购订单、入库验收单等相关单据及记录,核对合同的执行情况,汇总应付货款款项。

  4.3.2采购部、财务部每月定期与供应商对账.

  4.3.2.1本地供应商持入库单客户联来我司对账,月结供应商每月27号对账。采购会计协同财务应付会计与供应商对账无误后,公司财务出纳根据应付金额写欠条交给供应商。

  4.3.2.2外地供应商每月27号发上月25好至本月的业务对账单,对账单需盖供应商公司公章。采购会计负责对账单的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签字存档。并复印一份给财务应付会计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账务不一致是及时追查原因,并做相关处理。

  4.3.3.1采购会计根据供应商对账结果,协同财务部应付账款会计,编制每月的应付账款表。

  4.3.4采购部供应商主管核对应付款表,在应付款表上填写付款金额,报总经理审批。

  4.3.5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实际付款金额安排付款。

  4.3.6财务部将付款回单复印件一份转采购部,通知采购部款已付。采购部通知供应商结款

  4.3.6.1本地供应商每月15号凭我司出纳开具的欠条,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取款结账。

  4.3.6.2外地供应商,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自行查收款项是否到账。

  4.3.7采购部进行付款记账。

  付款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a.现金:随机接到财务结算记账员电话通知,近期付款情况。采购会计根据结算记账员提供的数据,抄写付款客户、付款时间、金额。

  b.转帐支票:随机接到财务结算出纳电话通知,近期支票付款情况。采购会计根据出纳提供的数据,抄写付款客户、付款时间、金额。

  c.银行汇款:采购会计根据采购员填写的用款申请单绿联记账。

  5.参考资料

  5.1《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用款申请单》

  5.2《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5.3《借款单》

  5.4《货比三家记录表》

  5.5《月应付款批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