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方法
近年来,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与考古学研究中心应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之邀,合作发掘了甘肃省临潭县磨沟遗址。发掘工作首先从墓葬区开始,首次发掘便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收获,立即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最主要的收获之一就是确认了多人多次合葬的埋葬过程①。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秋冬季则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发掘方法,并获得了更多有关埋葬过程的堆积证据。在以往的田野考古发掘工作中,我们曾屡屡涉及解剖性发掘实践,而磨沟墓地的实践结果则进一步凸现了解剖性发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论居址还是墓地,都应是聚落考古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田野考古实践中的解剖性发掘方法及意义进行一些总结,以期有助于提高聚落考古资料的信息量与可信度。
一、磨沟墓地的解剖性发掘及主要收获 毋需讳言,在磨沟墓地两个年度的发掘过程中,最初我们并未意识到需要对墓葬结构及其内部堆积进行解剖性发掘清理,解剖性发掘在磨沟墓地的考古实践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过程。基于发掘理念与方法的改变,从而获得了更多有关墓葬结构与埋葬过程方面的信息,明显提高了磨沟墓地的发掘质量。
在2008年7~11月的发掘过程中,随着齐家文化竖穴偏室、尤其双偏室和多偏室墓葬结构的确认,我们自发地展开了解剖性发掘清理。
其一,不少墓葬深度达到2米以上,按照偏室原始形态清理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二,许多墓葬的偏室非常低矮,高度仅0•4米左右,不便进行发掘清理及绘图照相工作。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我们对墓葬偏室实施局部揭顶清理,亦即揭顶范围限制在偏室平面范围之内,以便通过头脚两端结构确定或复原偏室的原始高度。揭顶清理虽可视为破坏性解剖,但从认识墓葬埋葬过程的角度来说仍属自发性解剖,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探寻埋葬过程方面的堆积证据。随着发掘工作的持续展开,当我们确认了双偏室墓葬的存在之后,两个偏室的关系便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并对墓道下部堆积实施解剖性清理,以寻求能够说明两者先后关系的堆积证据(如M84②)。
尤其是在我们注意到一些墓葬的人骨虽曾被扰动过,却不是通常所谓的二次葬或扰乱葬,扰动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埋葬后来者(如M230),遂称之为人骨推挤现象。
(图一)这就是说,磨沟墓地齐家文化的合葬现象极有可能是多次埋葬形成的。那么,多次埋葬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有无埋藏方面的证据呢?于是便开始注意对偏室内的堆积进行解剖性清理。当然,由于无法预知墓葬结构及埋葬特点,所以解剖清理工作也只是根据各墓葬的清理进度以及所观察到的迹象随时进行的,尚未对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积全面实施解剖性的观察清理。虽说只是部分墓葬的局部解剖,但也取得了一系列有关营建与埋葬过程方面的证据。如解剖证据显示,合葬墓的埋葬过程至少存在4种情况:分阶段填埋墓道、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再次挖开墓道和合葬完成后填埋墓道,这不仅证实了磨沟墓地齐家文化的合葬墓是多次合葬所导致的,而且证实在合葬过程未完成之前一般不填埋墓道(架空封闭之)。不过,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些重要现象的发现仍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
例如M206墓道下部的沉积土和淤土堆积之所以能够获得确认并证实墓道下部一度被架空而不曾填埋,就是因为墓道东北壁一时未清理到边;再如M164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证据之所以能够获得确认,则是因为在揭顶部分未发现人骨出露,才注意到偏室塌陷的黄土堆积之上有一层连接墓道填土的花土堆积③。也就是说,尽管我们注意了寻找有关埋葬过程的堆积证据,但尚未从发掘方法上给予根本性改变,仍带有自发性的特点。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竖穴土坑墓的合葬现象,尤其是上下叠置者,很可能也是两次埋葬的,但因整体清理而未能获得填土堆积方面的埋藏证据。
例如M21上下叠置的2具人骨,除头骨部位上下紧贴外,躯干部分间隔厚0•1~0•2米的填土;而且,4件随葬陶器也可根据高度及位置分为上下两组,皆为双大耳罐和侈口夹砂罐组合,分属于上下二人。一般情况下,除保存完好的头骨外,躯干及四肢骨皆可因肉体腐烂而塌陷。若再次挖开竖穴合葬,在同一平面上最先出露的无疑是头骨,所以上下叠葬的两具人骨仅头骨紧贴而躯干及四肢骨之间有填土相隔。在后期资料整理过程中,M167又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该墓上下叠葬3人,上层1人,下层为2人并列,整体皆似一次葬。经仔细观察,我们发现下层左侧人体右腿股骨上端已断裂位移至胫骨之上。最初清理出这段股骨时,股骨部位还压于上层人骨之下,尚未清理。因此,这段残断位移的股骨不可能是发掘清理过程中不小心导致的扰动现象,最大的可能就应是再次挖开墓穴、埋葬上层死者时局部扰动所致,而且下层的尸体已经腐烂。
(图二)这种现象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解剖性发掘清理的必要性④。
就是说在早期墓葬的发掘过程中,即便是墓穴部分,也需要改变以往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应首先采取解剖性清理的发掘方式,阶段性地保留可供对比的垂直剖面,以便获取有关埋葬过程方面的证据。基于这种认识,在磨沟墓地2009年秋冬季的发掘中,我们便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发掘方法。尤其竖穴偏室墓,在墓道解剖及底并确定了偏室位置后,与墓道剖面错位5~10厘米揭顶解剖偏室部分。墓道与偏室剖面所以错位,一则如遇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现象时,不致在同一剖面上无法区分墓道与偏室的界限;
二则可以减少平面判断偏差而导致偏室脚端口部被全部切除。通过墓道及偏室所留剖面划分出堆积层次,并绘图照相。这种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积层次,实际也就是新考古发掘规程中所要求的堆积单位⑤。鉴于墓道范围狭小,故而没有采取以中线为准的解剖原则,而是在脚端一侧保留30~40厘米的填土范围。解剖性清理的结果便是,判别出了更多墓道底部或墓道下部的沉积土或淤土堆积,以及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现象等,进一步验证了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存在多人多次合葬现象的事实。进而,还确认了寺洼文化竖穴土坑木棺墓通常为一次性填埋,但棺内人骨却存在推挤位移现象如M649(图三)等,说明合葬完成之前不填埋墓道的多人多次合葬现象一直延续到寺洼文化时期⑥。
二、遗迹的解剖性清理及其意义 所谓解剖性清理,就是指对遗迹内的堆积本身采取分阶段解剖式的发掘清理。有关遗迹的解剖性发掘清理方法,在田野考古工作中早就采用。事实上,无论是探方法还是探沟法,考古发掘本身就是对遗址的一种解剖,因为任何一次发掘几乎都无法实现对某个遗址的整体发掘。细想起来,前辈们采用“探方”一词就非常耐人寻味,其中似应包含有探索性、解剖性的含义。自安阳殷墟发掘以来,我国学者在发掘实践中不仅逐渐总结出了一套清理各种遗迹现象的有效方法,要求仔细清理并保留遗迹的原始形态,甚至对灰坑等遗迹内的堆积也要求进行解剖性的发掘清理。此外,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人们常常也会遵循先清理晚期遗存、后清理早期遗存的地层学原则,充分利用既有的地层剖面,先期了解下部(层)的堆积状况与特点。#p#分页标题#e# 即便如此,人们似乎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解剖性清理的作用和意义,并集中表现在应用范围及重视程度方面。应用范围的局限性就是早期墓葬一般不进行解剖性清理,通常采取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涉及解剖清理的仅限于墓葬坟丘部分。重视程度的不足就在于解剖清理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确认遗迹范围及相互关系,一旦遗迹范围或相互关系得到确认,解剖清理便不受关注。在以分期编年为重心的研究阶段尤其如此,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同一遗迹单位内的包含物属于同一时期的可能性很大,往往不具分期意义。当然,也不乏因遗迹单位空间小、不便清理而放弃解剖者。因此,在以往的考古报告中,遗迹剖视或剖面图中涉及堆积层位者寥寥无几。
学术界似已充分注意到这些现象的存在,并开始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加以改进。新考古发掘规程要求细化到堆积单位,堆积单位虽然也会涉及层次和顺序,但有别于地层单位的概念,应是指遗迹单位内不可再分的堆积单元。这无疑有助于促进各类遗迹现象的解剖性发掘清理工作。不过,考古发掘始终面对着许多未知因素,倡导堆积单位的意义还需要更多解剖性清理的具体结果来反映。这里,我们着重对墓葬和灰坑两类遗迹的解剖性清理进行分析讨论。 前文虽已阐述了磨沟墓地的墓葬发掘清理方法,但依然需要优先讨论墓葬的解剖性清理问题,原因就在于以往对早期墓葬的发掘几乎不进行解剖性清理。纵观以往的考古报告,有关早期墓葬的发掘资料,通常只涉及墓葬形制(结构)、埋葬方式、随葬品及葬具等内容。毫无疑问,在早期墓葬的发掘过程中,较之墓葬形制等,墓葬的营建与埋葬过程似乎是最难把握的。
一则有关营建与埋葬过程,尤其是营建过程方面的证据不易保留,二则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也不便保留并确认可供比较的堆积证据,三则分期编年及社会结构(等级分化)等方面的研究极易诱发对随葬品的过分关注。前者毋需赘言,而后两种原因则涉及发掘方法和发掘理念,并导致发现相关证据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理论上,谁也无法否定营建与埋葬过程证据存在的可能性。事实上,墓葬营建与埋葬过程的证据也是存在的。毋庸置疑,墓葬的营建、使用常常与埋葬过程直接相关,所以埋葬过程也能一定程度地揭示其营建与使用过程。在甘肃临潭磨沟墓地发掘之前,笔者曾参加过新疆尼勒克县喀什河南岸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发掘工作,也曾通过解剖性发掘清理获得过一些有关墓葬营建与埋葬过程方面的信息资料。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位于新疆伊犁尼勒克县喀什河南岸,基本都是带坟丘的所谓封堆墓,大致处在青铜时代末期至早期铁器时代,绝对年代在公元前500年至汉代之间。其中解剖性清理主要针对地面坟丘部分,采用十字探沟法解剖、清理坟丘部分。解剖发掘结果证实,较宽的封土墓坟丘部分往往具有由边缘向中心逐渐堆积的特点,而石堆墓的坟丘则往往具有由中心向外侧分层堆积的特点。(图四)且在坟丘堆积中时常发现有烧土面、树枝、完整人骨等迹象及一些随葬物品⑦。
不过,由于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解剖性清理只涉及坟丘部分,对竖穴或竖穴偏室仍采取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还难以深刻认识解剖性发掘清理的作用和意义。所以,在面对地面设施荡然无存的磨沟墓地时,最初仍然采用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但基于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结构与埋葬方式的复杂性,以及连续性发掘的田野实践机遇等,从而获得了解剖性发掘实践从自发到自觉的重大转变。磨沟墓地解剖性清理所获得的埋葬过程证据,不仅进一步证实了人骨推挤及多人多次合葬普遍存在的事实,而且对重新认识以往所谓的二次葬、一次葬与二次葬共存于同一座墓葬等现象提供了重要线索和依据,进而也充分说明了解剖性清理早期墓葬的作用和意义。灰坑也是北方地区极为常见的遗迹现象之一,尽管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中性词语,不能直接表明遗迹的功能或用途。事实上,所谓灰坑及其内部堆积,往往具有再次利用的突出特点。亦即在多数情况下,灰坑应是遗迹单位的原始功能丧失后作为垃圾坑再次利用的直接结果,其中不乏富含有机质的日常生活垃圾,致使此类堆积往往较为松软而呈灰色。在早期的田野考古实践中,由于这些遗迹原始功能的判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但又不能不及时予以命名,于是前辈们不乏睿智地选择并使用了“灰坑”这一中性词语。 现在来看,灰坑往往涉及窖穴、深穴式房址以及其他用途或功能不易判断的多类遗迹现象,其中又以各类窖穴较为常见。由于灰坑类遗迹的内部堆积往往是二次利用的直接结果,惟底部堆积可能保留有反映原始功能的信息与证据,所以人们很容易通过对底部堆积内容与特点的关注,以达到判断其原始功能的目的。但是,如果从聚落考古学的角度来看,居住区内窖穴类灰坑的空间分布及其与周围房屋建筑的关系,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史前时期的居屋多为单间式的,在拥有封闭空间的院落出现之前,一座房屋建筑可以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元,却未必就是一个设施齐全的生活单元,亦即不能完全排除房屋周围还可能存在诸如窖穴、室外灶址等其他附属设施。尤其聚落内部各类遗迹的共时性问题,似乎已经超越了物质遗存形态特征的变异范围,几乎无法有效地运用类型学方法加以解决。事实上,在聚落形态研究的田野考古实践过程中,一些学者已经充分注意到聚落遗址中的“地面”或“活动面”对于判断聚落内部同一时期遗迹空间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性⑧。
而且,这种研究意识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西安半坡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的发掘,半坡遗址F6、F10和F11的共时性就是通过连接在一起的室外地面而确定的⑨。
不过,我们也不能奢望聚落遗址中的“地面”都能完好地保存至今,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呢?而且,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能否通过解剖性清理而获得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聚落考古研究与教学实践中,我们已经意识到北方地区常见的窖穴(灰坑),其堆积特点也有助于判别与房屋建筑的空间组合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窖穴类遗迹与房屋建筑(使用者)的关系,不仅表现在其原始功能阶段,而且也可延伸到二次利用的次生功能阶段。也就是说,无论原始功能还是次生功能阶段,窖穴类遗迹的使用者一般不会发生改变。即便是二次利用,窖穴的使用及其所形成的堆积特点,常常也能一定程度地体现出与使用者(房屋建筑)的空间关系。一则日常生活垃圾通常是使用者以居屋为活动中心而形成的,二则人们倾倒垃圾一般也是选择两者之间的最短距离,自下而上形成各层堆积的原点和最高点,并逐渐向周围倾斜漫延。在灰坑直径较大时,各层堆积的原点和最高点往往不在圆心部位,而是偏于倾倒垃圾的来源方向一侧。即堆积原点和最高点偏离圆心的所在方向,就应是垃圾的来源方向亦即使用者日常居住所在的方向。因此,灰坑类遗迹的解剖性清理,不仅有助于判定遗迹的边界范围及打破与被打破的相互关系,同时灰坑内的堆积特点也可揭示堆积形成的来源方向,进而通过来源方向揭示与房屋建筑(使用者)的空间分布关系。这样一来,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便可利用窖穴类灰坑的堆积特点判断与同期房屋建筑的空间分布关系,提高聚落考古研究的信息源和可信度。所以,即便是灰坑类遗迹,也需要仔细进行解剖性清理,并进行绘图照相记录,尽可能保留堆积证据及相关信息。#p#分页标题#e# 三、遗迹的破坏性解剖及其意义 所谓破坏性解剖是指针对遗迹局部或整体结构所采取的破坏性发掘清理,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各类遗迹的某些结构特点,涉及营建过程与技术,甚至使用过程与特点等。毋庸讳言,清理和保留遗迹的原始形态是十分必要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对遗迹的破坏性解剖。
在田野考古发掘过程中,如果只关注对遗迹原始形态的清理与保留,势必就会一定程度地制约破坏性解剖工作的展开,从而丧失一些相关的重要信息。破坏性解剖的对象可以涉及任何遗迹或遗迹内的各类附属设施,具体则应根据认知判断需要而有选择地展开,并非任意而为。在以往的田野考古实践中,我们曾有意无意地破坏性解剖过早期墓葬、室内灶址等遗迹。 就早期墓葬发掘而言,为了获得有关墓葬营建、使用及埋藏过程方面的信息,也需要对墓葬结构(原始形态)进行破坏性解剖。在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发掘过程中,我们就曾对墓葬结构进行过破坏性解剖。因为在清理墓室部分时常常发现开口部分均打破一层厚0•3~1米的熟土堆积,疑为墓葬所打破的早期文化层堆积。
无疑,若能发现并确认一处草原地区的聚落遗址,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但最后通过对个别墓葬结构的破坏性解剖,才弄明白了这层熟土堆积的特点及形成原因。该墓地不少墓葬的坟丘周围都有围沟环绕,而墓穴所打破的熟土堆积仅限于围沟所环绕的部分。且有迹象表明,围沟的形成可能与坟丘取土或垫土有关,但却不能完全排除特意划定墓域范围的可能性。因为在解剖M34(原M48墓号有误)时发现围沟内填有较为纯净的乳白色油性土,明显有别于围沟内外两侧的堆积。而这种油性土一般埋藏在地表之下约1米深处,该围沟内的填土无疑系人为所致。而且,围沟内外两侧的堆积也明显有所不同,外侧为原生自然堆积,内侧则是墓室所打破的熟土堆积。由此至少可以获得两点认识:一是围沟以及沟内鲜明的人为填土都是为了清楚地表明墓域范围;二是墓穴开口部分所打破的熟土堆积并非早期文化层堆积,实为修建墓葬时所形成的一层人工堆积。也就是说,墓穴上部所打破的熟土堆积,实际是在墓葬营建过程中形成的,与墓葬的营建过程直接相关。这些墓葬的营建过程大致如此:首先在所划定的墓域范围内修整出较平整的层面,然后再在人工层面上开始修建墓室,最终待墓室填埋后再修建地表封堆。 在磨沟墓地发掘中,对于偏室墓的破坏性解剖即揭顶清理的直接原因,主要在于偏室不便清理并影响绘图照相等各项记录工作。但基于2009年秋冬季第一座墓上坟丘(M901)的确认(图五),促使我们将在今后的发掘中进一步实施破坏性解剖。因为磨沟的竖穴偏室墓大多早已塌陷,不少墓葬的开口部分常常发现不甚规则的圆形花土范围或超出墓道的碎石堆积等现象。现在看来,这些现象应是偏室塌陷后坟丘底部下陷部分的残存。为了获得更加令人信服的堆积证据,就需要对这些墓葬实施横穿墓道的破坏性解剖,以便确认坟丘底部范围及其与墓道填土的直接叠压关系等等。换言之,如果磨沟墓地发掘伊始,我们就能对这些迹象实施破坏性解剖,当可确认更多墓葬残存的坟丘及其平面堆积范围。
2006年在陕西淳化县枣树沟脑遗址发掘中,我们曾无意解剖了一座龙山时代早期房屋F4的室内灶址,并获得了对室内平面灶址的新认识。 F4为白灰面建筑,坐东朝西,门道及前端部分已遭破坏。室内中部偏东处设极为规整的圆形灶面,并涂以黑彩,直径达1•35米。而圆形灶址的西半部分恰好被西周时期的竖穴土坑墓M8脚端所打破。清理结束后适逢降雨,雨后巡视工地时见灶址烧土松软了一些,遂利用M8脚端墓壁做了切面。切面显示烧土范围远小于灶面直径,仅40~50厘米,证实灶址的实际使用范围不及1•35米,惟西南一侧烧土痕迹散漫。(图六,左)再仔细观察,发现烧土周围宽约15厘米、近圆形带状的灶面黑彩略泛白色,颜色浅于黑彩。除西南一侧,其余部分烧土界限规整,显然使用时曾有相关围挡设施限制。结合烧土周围灶面黑彩褪色泛白的近圆形带状痕迹判断,原当有泥砌灶圈存在,西南一侧烧土散漫应是火门所在。而发掘清理时灶址及其周围未见烧土块,说明该房屋废弃时灶面上并没有灶圈。综合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室内灶址经事先规划,但实际使用则是季节性的,而泥砌灶圈应是根据使用与否季节性拆建。该遗址另一座龙山时代早期房屋F3室内灶址(图六:右)虽未解剖,但平面结构及相关特征和F4极为相似,当非孤例⑩。 枣树沟脑遗址除发现确认有先周时期的池塘遗迹外,还发现有一座可能晚至西周时期的水窖遗迹。灰坑H159口大底小,上部甚至呈阶梯状内收,坑壁上残留有涂抹的红泥(黏)土。从窖穴结构来看,应具早期水窖的特征。口大底小斜直壁或阶梯状壁面,当是为了涂抹红泥进行防渗处理。也就是说,口大底小的结构特点,应是水窖防渗处理技术原始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有别于后期口小底大、壁面凿孔而铆钉式涂泥防渗的处理技术。这里,我们想强调的就是,要弄清水窖防渗处理技术的这一变化,就必须对水窖类遗迹结构进行破坏性解剖。显然,破坏性解剖不能仅局限于地面设施,诸如坟丘、城墙等。对于营建在地面以下遗迹或结构复杂的遗迹,都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整体或局部范围的破坏性解剖。 另外,这种破坏性解剖似乎还可扩展到探方的发掘清理。由于各地区土质结构差别较大,诸如我国黄河与长江流域等,所以根据土质土色区分地层有时也会遇到种种困难。尤其长江流域的黏性土质,往往使得土色较为接近的地层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也可采取破坏性解剖的发掘方法。虽然与探沟法有些类似,但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是否存在不同层位,其堆积特点又是如何等,对遗物出土层位的准确性不予优先考虑。
1998年,在重庆万州中坝子遗址的部分发掘区域,我们曾遇到1米多厚的堆积,土质土色非常一致,为粉沙质浅灰色黏土,涉及若干探方。究竟是一层还是若干层堆积,一时难以判别!即便用手铲自上而下处理剖面,也因无法均匀用力难以及时作出判断,更无法保证层位划分的可靠性。经商议,我们便在多个探方采取先解剖发掘1•5米宽的范围,下挖一定深度,即用手铲自下而上处理剖面,以便均匀用力,分别从若干部位、通过对软硬度的感觉来判别是否有所区别以及界限所在。进而,为了保证上下层界限的可靠性,尤其文化遗物收集的准确性,在符合地层学原则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层位线一般比感觉存在差异的部位略低一些。在确认了解剖区域堆积层次及堆积特点之后,再对其余2•5米宽的部分逐层进行发掘清理,而各层的出土遗物则以最后清理的部分为准。虽然这几层堆积被归为一大层,但出土物仍保持原始单位层序11。
所幸中坝子遗址经过连续数年的发掘,以后的几次发掘结果进一步验证了首次解剖性发掘时所确定的地层单位是可信的。就是说,遇到土质土色极为相近、几乎无法辨别的情况时,探方发掘也可采取分阶段的解剖性发掘方法。即便最终的结果不具备分期意义,我们也应把这种可能性保留到整理研究阶段。因为谁也无法预料最终的结果究竟如何,更何况没有结果的结果也是一种结果。
概括而言,在田野考古及聚落研究实践中,解剖性发掘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各类遗迹的地上设施还是地下部分,都需要从未知的角度实施解剖性清理,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有关埋藏过程与堆积特点方面的信息和证据。从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埋葬特点、尤其地面坟丘设施的发现过程来看,对于发掘过程中所遇到的未知迹象,不能囿于发掘清理遗迹的原始形态,应及时实施破坏性的解剖,而且解剖的范围一定要超出未知迹象的范围。无疑,破坏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认识不曾确认的种种未知迹象,通过堆积证据及时判断未知迹象的性质和意义,一定程度地克服或减少经验性和盲目性的发掘理念。而解剖性发掘所获得的堆积证据,不仅有助于判断各类遗迹的营建、使用、废弃和埋藏过程,甚至有助于判断相互间的共时性与序时性关系,从而为分析聚落内部各类遗迹的空间组合关系及功能区划等提供比较可靠的基础资料。
考古发掘方法篇2
[关键词]田野考古档案;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6-0145-02
一、田野考古档案概述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查备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田野考古档案是指在田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底片、录象、拓片、摹本资料以及数字化记录的刻录光盘等。由此可知,凡是在田野考古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备性质的原始记录都属于田野考古档案的范畴。它不仅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凭证与参考作用,而且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历史真实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考古学是用实物资料来研究人类古代历史的一门科学,它的任务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文化遗存,研究人类古代历史。而田野考古工作是一切考古学研究的基础。就一般意义而言,一项完整的田野考古工作应包括田野的调查、勘探、发掘和室内的资料整理、编写报告,最后移交发掘资料和发掘品。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原始记录,包括文字、表格、图纸、照片、录像和各种测试、分析、鉴定报告等。如何有效地管理好这些第一手原始资料档案,对于考古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田野考古档案管理现状
(一)田野考古档案形成不规范
在我国考古界,考古人员在野外工作时,往往只重视出土遗物的提取、文物安全的保管,而对遗迹发掘的文字记录、绘图、照片等记录要求不严。有些发掘日记极其简略,并经常忽略对考古过程本身的记录;对照片不做标注,待田野工作结束后,这些不详细的资料往往发生缺失、错乱,使得考古工作人员有时候都难以辨认。
(二)田野考古档案移交不及时
国家文物局1998年颁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项目结束以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本单位的资料室保管。”同时,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都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约束力。个别发掘领队人员在报告整理结束后不移交考古资料,把田野考古的原始资料仅仅当作是编写发掘报告的素材,一旦报告发表,原始资料也就因其已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变得无足轻重,从而被私人占有或毁弃。
(三)田野考古档案管理人员不专业
考古档案有别于其他科技档案,不同时代、不同类别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档案资料,从内容到形式差别很大,它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决定了考古档案管理人员不但应具备图书档案管理的基本素质,而且应尽可能了解田野考古档案形成的过程和分类情况,这有助于准确无误地为利用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如今信息化时代,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知识也是考古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而我国长期以来缺乏考古档案管理人才,地方文物考古档案管理普遍落后。
三、田野考古档案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
田野考古工作人员不应该把田野考古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仅仅当作是编写发掘报告的素材,应该认识到田野考古档案是国家的文化财富,是信息资源,是知识宝库,是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同时,田野考古档案的价值在于它是考古对象和考古过程的真实凭证,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提供比考古报告更详尽、可靠、直接的资料,能补充、校正考古报告之不足。档案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识到管理好田野考古档案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视、支持程度也是促进该项工作发展与否的重要因素。
(二)健全制度
归档制度是各机关、单位的文件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及时、科学地移交档案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机关档案部门取得档案,监督、指导、检查本机关、单位文件归档工作的必要手段。早在1986年国家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切记录资料都是国家的财富,应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随意留存和占有。” 实践经验表明,没有文件归档制度,或者归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好,就不会为机关工作的开展积累完整、系统、质量优化的档案,就会影响单位工作的继续进行。所以,建立、健全单位资料的归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的文物考古单位。
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归档手续等内容。凡是在考古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具有资料性质的原始纪录都属于田野考古档案的归档范围,即调查、勘探、发掘时的发掘记录、发掘日记,探方、墓葬、灰坑等遗迹单位的各种统计表格,各类遗迹单位的平、剖面图及器物图,工地发掘、遗迹单位及出土物的照片、录像等。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考古发掘资料最迟应在发掘完成后三年内全部立卷归档。根据有关规定,档案部门一般不接收未经系统整理的零散文件材料。所以,考古发掘资料在移交档案部门时,考古领队人员应安排专人将资料统一整理,做到种类齐全、份数完整,每份文件不缺张少页,并组成保管单位。考古发掘领队在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考古资料时,双方按照目录详细清点。经认真审核,双方确认无误后,即可履行签字手续,并将一份交由考古发掘领队保存。
(三)整理分类
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档案实体的管理秩序,使所保存的档案有序化、条理化。田野考古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首先,应尊重和维护田野考古档案的本质属性,保持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其次,应便于保管和利用;再次,应充分尊重和利用原有的整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只要按照全总原则为核心的方法去整理,就可以满足前两项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之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矛盾。这时就要求必须搞清一个基本问题,即尊重档案的本质属性,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是根本性原则,但运用中也必须考虑保管和利用上的方便与否,不能存有用某种整理方法去满足所有利用需求的幻想。只有搞清可这一点,在选择考古档案的分类法时,才不至于顾此失彼。
档案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档案的内容和成分,将其系统地组织起来,方便查找和利用,实现对档案的科学管理。考古资料档案根据其自身特点,可选择形式―课题分类法、专业―课题分类法和课题―年度分类法。形式―课题分类法是将考古档案不同材质的载体作为形式,各遗址或各地点的考古工作作为课题,连续几年的项目可在课题之下按年度继续分类,年度之内按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调查、勘探和发掘。专业―课题分类法是将各时代考古作为专业类别,各遗址或各地点的考古工作作为课题,课题之下的分类与形式―课题分类法课题之下的分类相同。课题―年度分类法是将各遗址或地点的考古工作视为一个课题,课题之下按年度分类,年度之下也可按工作性质分为调查、勘探、发掘三部分。
以上三种分类法中,形式―课题分类法适用于考古档案管理比较成熟、保管条件比较完善的档案管理部门。这种分类法考虑到档案物质载体的不同理化类型进行分类,将其保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再将同一载体的所有资料按照遗址相对应依次排列,有利于档案的长久保存。专业―课题分类法和课题―年度分类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分类法,可以相互转化。当课题―年度分类法发展到体系比较完善、研究比较深入、具有宏观性质的时候就很容易转化为专业―课题分类法。这两种分类法本质上都以一个遗址单位为卷宗,从调查、钻探、发掘到最后的室内整理所形成的所有资料,无论是文字记录、胶片还是图纸资料都按照卷内顺序依次排列,便于查找利用。
档案室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供他人利用,因而在档案立卷归档后,必须编制检索工具。
(四)提高效率
计算机可用于考古档案的检索、编目,具有时间短、速度快、准确率高,不受数据量大小的影响,可以实现多途径、多层次的检索等优点,其工作效率是手工管理档案不可比拟的。特别是电子计算机与现代通讯技术相结合的档案检索网络的建立,可突破空间的限制,进行远距离传递考古档案信息,对利用者更为便利。
计算机的考古档案管理中的全面应用需要一个过程,在较长时间内考古档案的计算机管理还不能取代手工管理。应该说,在目前,主要还是以手工管理为主要方式。但是,必须看到以计算机管理档案为主的管理方式将逐步取代手工管理,这是考古档案管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之恒.中国考古学通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吴宝康.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考古发掘方法篇3
让人惊诧的是,这条“铁律”正在被中国三大古都之一――南京市的政府部门主动打破。截止4月底,南京市考古队已经在栖霞区狮子冲永宁陵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块墓地上忙碌了半年,两座连体的南朝大墓被挖开了2米多深、接近墓底。
5月6日,在被国内多家媒体“轰炸式”报道质疑后,南京市文广新局通过官方网站“情况通报”,承认确实对南京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地”进行了“考古发掘”; 5月11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关于狮子冲墓地考古发掘情况通报》,承认“考古发掘”,“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而此处正是南朝大墓的所在地。
但截止记者发稿为止,南京市文广新局和博物馆皆一口咬定:此墓“不能确定为帝陵”。
有趣的是,恰恰在今年1月30日 ,南京市文广新局曾主动召开媒体座谈会,时任局长陈光亚介绍:发现两座长11米以上、宽约7米的大型南朝墓葬,确认为帝陵,并认为极可能为陈文帝陵,计划年后进行“保护性发掘”。 正是因为其“帝陵”的尊贵身份,这两座大墓在今年春节前被南京市文广新局当作“年度重大考古发现”通报给各大媒体。
这两座大墓,正是后来被南京两个政府部门轻描淡写地称为“狮子冲南朝墓地”的疑似帝陵。
截止记者发稿,南京市政府部门已经暂停了发掘行为。近年来,针对各地主动发掘文物之风,国家文物局表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应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现行的文物工作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寝至今仍是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构成发掘帝王陵墓的借口,考古界要去除浮躁,不要为“帝王陵墓经济学”推波助澜。
南京!南京!
4月30日,著名文化学者、《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作者吴树发出一条附有多张图片的微博,引起中国文物界人士高度关注。标题触目惊心:《南京!南京!请停止发掘六朝帝陵!》,文中写到:“如此巨大精美的麒麟,如此规模的神道,除开帝陵何人可为?南京,你有什么道理故作不明、非法发掘?难道一己之私可凌驾国家文物安全之上?国家文物局,你为什么装聋作哑、违法审批?中国文物当局,你们将自己的《文物法》置于何处……”
和吴树一起见证如此痛心的挖掘现场的,还有多家媒体的记者。吴树提到的六朝帝陵,正是位于南京狮子冲、被民间称为“永宁陵”的六朝的最后一个朝代――南朝陈文帝陈的陵墓。
向媒体和吴树“爆料”的人,是南京的三位热心市民。就在4月底,新华日报记者王宏伟、江苏省作协专业作家薛冰和南京大学学者姚远已经联名向南京市政府、国家文物局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申请》中,他们写到:“不主动发掘帝陵、避开国保、尽量不进行主动性发掘,这是文物保护的三条基本原则,然而在南京,这三条底线均被击穿”。但遗憾的是,举报后挖掘却一直没有停止。
记者现场:
发掘进行时!探洞直插墓室
4月27日,记者找到了位于狮子冲的永宁陵发掘现场。
永宁陵石刻和陵墓位于一家农家乐休闲钓鱼场的范围内。两座宏伟的麒麟石刻伫立在池塘草地间,高3米有余,左右对峙,张牙舞爪,威猛难挡,但表面已经严重风化,脖子上还有水泥修补的痕迹,亟待进一步保护。一旁立着尊“国保”石碑,刻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永宁陵石刻 年月1988年1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字样。石兽周边已经开挖了十余个考古发掘探方,足足有好几百平方米,最深处超过2米,但记者在现场却没有发现任何发掘工具,似乎工程已经暂停。南京市文物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解释:工程暂停的原因,是此处发掘尚未得到国家批准。
“根据六朝陵墓特征,两座石兽的连线正中向前延伸,便是神道(帝王陵墓道)所在,直指帝王陵。”一位知情人介绍。记者沿着神道方向远眺,果然看见远处几百米外的小山腰上,有一道临时围墙,里面围着已经被发掘开的黄土坡,形状规整对称,不少地方还被细心地覆盖上塑料布、遮雨板。“那里便是去年底、今年初被发掘的永宁陵。”知情人介绍。
穿过水塘、翻过山路,记者来到发掘工地。预制板围墙上贴着一张“考古重地 请勿靠近”的纸条,但因为时至中午,工人们已经放工吃饭,工地现场空无一人,在坑道一侧错落摆放着几顶红色的安全帽和多把铁锹。
记者小心地在周边巡视一圈,可以明显看到,工地正中是两处“连体”陵墓,陵墓的上半部分已经被清理出来,但都还没有清理到墓底。
在面朝石兽的左侧墓室正中地上,一个直径不足10厘米的探洞直插墓室深处,是典型的考古试探痕迹。这个墓室看起来比右侧墓室更为尊贵:形状偏椭圆形、前连长条墓道,紧靠山体的墓砖按照“三横一竖”的方式垒砌,墓砖上的花纹除了典型的六朝大莲花瓣、小莲花瓣外,还有行云流水般的水草花瓣纹。有文字的墓砖隔三差五地排列,上面镌刻着“西”“急”“大”等文字。墓室的正前方“收口”连接着墓道处,前后分别有两块分别从正中断裂的巨型石块,被留在被发掘出来的原位,正挡着墓道中间。事后,记者向一位文物专家转述了现场所见,他明确表态,“花砖是六朝贵族陵墓的典型特征,两大石块则是两道墓门,是六朝帝陵的规制!”
右侧墓室偏长方形、前连长条墓道,与左侧墓室大小差异不大,也有花砖装饰,但相对简单。
在发掘现场周边,六朝花砖整齐地码列在一侧,环境整洁而有秩序,一些尚未能够马上发掘的重要位置,还被塑料布遮住,避免雨水侵蚀。工地门外,一个简易大棚的龙骨正焊接到一半,看来不日之内,工地将被大棚覆盖。据悉,这也是中国考古工作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文物现场,但无法避免空气氧化文物等侵害。
5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的报道中,记者看到,虽然挖掘已经暂停,但由于雨季已经到来而保护力度不足,墓坑已经出现渗水,被雨水冲刷出深深的裂沟。文物和古墓形态是否将因此受到损害,尚不得而知。
举报缘由:
禁挖帝陵是中国文物保护“底线”
姚远告诉记者,“我今年初看到相关报道时很吃惊,怎么能够主动去挖帝陵呢?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早就规定,大型帝王陵寝暂不进行主动发掘。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又强调,‘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任何文化项目都不是发掘帝陵的理由。”
据《党史博览》记载,1950年代后期,北京曾发掘定陵(笔者注:明十三陵之一,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和他两位皇后的陵墓,也是建国后第一座有计划发掘的帝王陵墓),由于出土文物在保存和复原方面还未过关,大量文物尤其是丝织品未能保存下来。定陵发掘后,有些省份纷纷效仿,要挖掘汉陵、唐陵、清陵等帝王陵。在总理的干预下,国务院迅速下发了“停止对一切帝王陵墓发掘”的文件,坚决制止了这种极不正常的发掘之风,使行将遭灭顶之灾的中国文化遗产免于劫难。
正是因为这些出发点,三人毅然举报南京市有关部门“挖帝陵”。
文物专家:
显具帝陵特征,严禁主动发掘
极可能是帝陵的永宁陵墓地,究竟能不能被发掘?记者采访了谢辰生(中国文物界元老、曾主持起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文物的定义)。
“帝陵绝对不能发掘,疑似也不能挖,我是坚决反对的。发现文物为什么要挖呢?你是什么理由要非挖不可?你说理由是要建设遗址博物馆,那根本是胡闹,我是坚决反对的。考古发掘一般都是配合工程的抢救性发掘,不能主动发掘,即使不是帝王墓,也不应该挖,它好好的你挖它干嘛?它又没有挡碍!”谢老的态度非常鲜明。
回想起上世纪发掘定陵,谢辰生依然非常惋惜:“ 教训很大!定陵的真东西全毁了!(当年)定陵刚刚发掘出来,龙袍简直跟新的一样!结果就是因为解决不了保护技术,很快都碳化了。丝绸之类的文物,都是能看到的都是复制的。挖出来就等于破坏了。”
张忠培(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回忆,过去国家制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只有石刻,没有陵墓。但最近这些年来,国家开始强调不仅对陵墓的某一部分的保护,而且要对整个陵园进行保护,这是中国保护方面的理念的大进步。现在一部分人想通过发掘帝陵来开发旅游、开发景点、搞文化产业,是错误的。从国家文物局的专家们来看,(今后发掘帝陵)是没有任何希望的。挖不挖帝王陵寝不仅是一个文物保护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我们有没有政治伦理道德的问题。”
罗宗真(江苏省原考古学会理事长、著名六朝、隋唐考古专家)告诉记者,考古发掘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做抢救性发掘,一般不主动发掘。
罗宗真介绍,在南朝时代,只有帝陵才有资格使用麒麟当石兽并使用神道,而永宁陵石刻正是一对麒麟,因此能被证明是帝陵。按照六朝的丧葬形制,麒麟正中的延长线为神道,神道末端正中为帝王墓,有些帝王墓的两侧还会有陪葬墓,但陪葬墓不可能放在神道正中,因此被发掘出来的连体大墓,基本可以推断为帝陵“真身”。
为什么永宁陵看起来并不大?罗宗真也做出了解释:“六朝陵墓在整个墓葬发展史当中,仅仅处于一个刚刚开始的一个阶段。帝王陵墓是在战国末期才开始有;到了汉朝,初步具有一定的规模;到了六朝,开始形成制度,但是还没有到完善的阶段;唐代以后,整个陵墓的制度得以完善”。
在1996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江苏省全国重点、升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相关文件(苏政办发【1996】82号),记者也找到了官方认可永宁陵的标志。永宁陵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被划定为“北沿神道延伸约1公里处小山南麓”,这不仅标明了神道的方向,而且直指、涵盖了目前正在发掘的大墓。
采访南京市文物局:
不同处室说法打架
政府是否在发掘帝陵?4月30日,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文物局(笔者注:已被并入文广新局),荒唐的是,不同处室的负责人说法都在“打架”,无法自圆其说。
针对古墓葬工地,有的说是“考古”,有的说是“发掘”,有的说是“抢救性发掘”;而发掘的理由,竟然是“通过建设博物馆进行保护”;至于帝陵的可能性,各处室则都巧妙地混淆概念,把话题从“是否帝陵”引导到“不确定是否陈文帝陵”,并强调“挖开来才能搞清楚”!
(1)文保办:考古勘探,不能证明是帝陵
主管考古的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主任介绍,永宁陵墓葬“既不是保护性发掘,也不是主动发掘,而是建设前的考古勘探”。考古勘探目前暂停,在加盖遮雨大棚后,将继续进行。
张主任介绍,“我们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到了发掘证照。永宁陵考古是在为这一带的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墓地考古不算是发掘,只是勘探和试掘。墓葬也不属于石刻(国保单位)的一部分,我们只是做考古调查,为了以后在那里建设遗址博物馆。”张主任承认,像乾陵、秦始皇墓那些有定论的帝陵,肯定是不能动(主动发掘)的,因为现在还没有技术来保护文物,除非是抢救性发掘,或者是在盗墓贼盗墓了后不得不发掘。但对于永宁陵来说,即使有麒麟石刻,也不能证明它就是帝陵,“可能是石刻挪过位置呢?”
(2)文保考古处:正在发掘,不能证明是陈文帝陵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的曹处长告诉记者,墓葬发掘已经开始。“现在遗址公园还没有立项,但是墓葬已经开始发掘了,因为有《考古发掘证照》。”曹处长强调,这处墓葬尚不能确定是陈文帝帝陵,“毕竟发掘还没有做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大概最早要到今年6月才有结果,现在考古发掘还在进行中……我们想在这里做一个8万平方米的的遗址公园,但是还没有最后确定……很多地方的南朝陵墓已经不在了,狮子冲还不错,能找到墓葬,南京的南朝石刻一般都留不下墓葬的。”
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中,曹处长表示,如果专家能证明它是帝陵,才启动一系列保护规划。也就是说,在证明之前,发掘都是可以的。至于发掘之后保护规划还有多少意义?曹处长没有给出答案。
(3)宣传处:正在进行抢救性发掘,说帝陵只是初步意向
文广新局宣教处金处长表示,永宁陵已经向国家文物局申报过,目前正在进行抢救性发掘。
永宁陵的发掘证照为什么既不提“永宁陵石刻”、也不提“陈文帝墓”,而只是用“狮子冲墓地”这一看起来平淡无奇的名字,是否是为了“蒙混过关”?金处长解释,“虽然这一带叫‘永宁陵石刻’,但只是早年间通过石刻的形制,初步意向性分析可能是陈文帝陵墓,只是一个猜想,并没有说这里就有帝王陵,也没有进行考古发掘,现在是不是都不知道,你以为它是,可能就不是;你以为它是,可能又不是!这种可能是帝王陵的说法,你就可以不理,民间传说太多了!现在就是想进一步探索确认是什么,才进行(发掘)。”但金处长又承认,“根据形制、墓道来看,古墓葬应该疑似陈文帝陵墓,因为经过初步勘探,周边还没有找到其他古墓……如果确定是皇陵,那最好还是不要动。”
金处长认为,之所以把发掘定义为“抢救性发掘”,理由有二:“一是现在古墓葬周边都是现代公墓,古墓被蚕食得很厉害,我们要把那里一大块(通过发掘)保护起来;二是要配合遗址公园的建设。”
经过向承担考古工作的南京市博物馆核实后,金处长告诉记者:“考古发掘的程序是按规定来的。整个狮子冲墓地的考古被分成两期,其中第一期是墓葬的考古,国家文物局已经批复,目前正在进行中;第二期是永宁陵石刻周边的考古,由于之前报的手续不齐备,现在已经补报材料。马上就能开工。”
记者询问:“如果这两个墓葬疑似帝陵,是不是也不能发掘?”金处长回复:“怎么不能挖?报批了就能挖。”
虽然文物局各个处室一直强调“不一定是帝陵”,记者却在公开报道中找到了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对永宁陵的亲口“认可”――据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电,“‘经过进一步考证,此处是帝陵已是无疑义的,墓主人极有可能是陈文帝。’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光亚透露。”
国家文物局:
南京申请发掘没提“帝陵”二字
一个涉及帝陵的发掘项目,对国家文物局的申报材料、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文件居然只写着“狮子冲墓地”,申报材料里是否说明了此处有可能是帝陵并处于国保单位的建控地带?
王宏伟、姚远和薛冰认为:如果没有说明,南京市文物部门涉嫌瞒报;如果写明了,国家文物局则涉嫌违法审批。4月初,王宏伟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了关于《发掘执照》的信息公开申请,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的及时回复。
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4月22日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表示,他们在申报材料中没有发现与文保单位、帝陵相关的信息。
回复中写明:“2012年12月,南京市博物馆填报《南京栖霞区狮子冲六朝墓葬发掘申请书》,申请为配合‘南朝石刻博物馆’建设,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北象山南侧的两座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我局……2012年12月31日批准实施该项目,并颁发考古发掘证照。”
在国家文物局出示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附件中,记者看到,发掘内容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狮子冲墓地”,发掘面积150平方米,发掘时间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找不到任何跟“陈文帝”有关的信息,更没有提到“帝陵”二字。
提交发掘申请的祁海宁(南京市文物局考古队队长)表示,正是因为不确认是否帝陵,所以他只填写了“六朝墓葬”,而没有主动提及“永宁陵”,在“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一栏,写着“未定级”。
三位人士认为:众多证据均表明这两座墓葬是帝陵,这是南京市文物部门应该知道的基本信息,理应在报批文件中写明。三人随之向国家文物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规划局分别提交了《听证申请》。提出“墓葬考古发掘不应被视作抢救性发掘。南朝石刻遗址公园和博物馆项目尚处于规划论证阶段,文物部门在发现了两座极有可能为南朝帝陵的大墓后,应该标识范围,要求修改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而这完全有时间、有条件。然而文物部门却像‘挖地雷’一样进行了考古发掘,这违背了整体性、原真性保护的原则,应被视作主动性而非抢救性发掘。”听证申请迄今没有获得任何一个部门的进一步回复。
回应媒体:
两个“通报”各耍“太极”
市民质疑针锋相对
在多家媒体突出曝光南京挖“疑似帝陵”事件之后,南京市政府部门先后发出两个“通报”,却各耍“太极”,三位南京市民就此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质疑,截至记者发稿,都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明确答复。
5月6日,南京市文广新局通过官方网站情况通报,表态暂停发掘。通报中,官方承认了“考古发掘”的事实,并再次强调“不能确认此次进行考古的两处墓葬是陈文帝陈的永宁陵”。
遗憾的是,在5月6日相关情况通报中“真诚地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的南京市文广新局,却在5月8日单方面取消了原本承诺召开的社会热心人士座谈会。对此,率先质疑挖帝陵的南京市三位市民王宏伟、姚远、薛冰表示遗憾,“我们想和文物部门面对面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不是逼他们现场做什么承诺,现在座谈会搁浅,失去了现场表达的机会。”
通报内容:
2012年初,为更好地保护南京南朝陵墓石刻,我市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编制南京南朝陵墓石刻总体保护规划。根据多次专家论证,提出在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编制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公园规划……为此,2012年11月上旬,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对该区域范围进行了考古勘探,在离石刻西北350米处北象山高地发现两座砖室墓葬。经考古调查,两处墓葬保存较差,曾多次被盗。而且,因边上的现代墓园北扩等因素对两处墓葬的保护已造成影响。为此,考古部门于2012年11月底向上级专业部门申报对两处南朝墓葬进行考据发掘并获批准……当时发现两处墓葬时,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并不知道墓葬的具体年代。近日,有媒体推测,栖霞区狮子冲两处南朝墓葬属于帝陵级别。
依据目前的考古发现,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还不能确认此次进行考古的两处墓葬是陈文帝陈的永宁陵。针对媒体和部分文化学者对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发掘提出意见和建议,南京市文广新局十分重视。本着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敬畏之心保护南京历史文脉,南京市文广新局近日通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暂停对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考古发掘,并将有关考古情况上报专业部门,请求上级专业部门组织一流考古专家对本次考古工作进行专项论证,并严格按照专业部门要求决定此项考古工作的后续事宜。
市民质疑:
首先,《通报》回避了南朝大墓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紫线内的事实;其次,《通报》提到“考古队并不知道墓葬的具体年代”,但实际上文物局在多次对外的新闻中,都公开强调此为南朝时期的高等级大墓;再次,《通报》提出发掘的理由之一是“(墓葬)边上的现代墓园北扩等因素对两处墓葬的保护已造成影响”,据了解,该墓园属于没有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理应依法妥善处理,国保单位遭违建蚕食,是南京市政府监管不力,有渎职之嫌,理应依法清除违建,而不是本末倒置、主动发掘尚未遭到直接侵害的古墓葬。
三人对《通报》的一些“遗漏”也作出了提醒:
首先,《通报》没有解释当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有没有瞒报?是否在发掘申请中明确了两处南朝大墓位于国保单位永宁陵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极有可能是帝陵的事实?其次,《通报》没有解释为什么南京市文物局在2013年1月30日前已发现疑似帝陵后、却一直没有及时上报。
5月11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关于狮子冲墓地考古发掘情况通报》,承认“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 但依然对三人之前的质疑和“遗漏提醒”没有任何答复。
通报内容:
此次考古是为编制保护规划及南朝石刻遗址公园方案提供直接依据。鉴于狮子冲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结合文物和考古专家意见,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可以对南朝陵墓文化进行完整的展示。这个项目是纯公益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墓葬所在地既不是商业区,也不是居民区,周边更没有房地产开发等商业项目。规划建设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博物馆,目的是为了改善南朝石刻周边环境,保护好南朝陵墓石刻。
市民质疑:
无论有没有扣上“考古”、“商业”的帽子,用发掘的方式来保护古迹,都是有悖情理的。
通报内容:
鉴于狮子冲地形地貌的实际……规划建设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博物馆,目的是为了改善南朝石刻周边环境,保护好南朝陵墓石刻。
市民质疑:
这种说法本末倒置:据了解,该墓园属于没有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理应依法妥善处理,国保单位遭违建蚕食,是南京市政府监管不力,有渎职之嫌,理应依法清除违建,而不是本末倒置、主动发掘尚未遭到直接侵害的古墓葬。
猜测:
为了政绩工程,市长拍板建馆
为什么南京置文物保护“铁律”于罔顾,“毅然”开挖基本上已经被确认是帝陵的永宁陵,与其他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业规划等“目的”不同,记者多方采访,都没有见到明显的商业利益的证据。唯一的公开理由,就是南京规划要在此处建设一个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南朝石刻博物馆,而且得到市长“拍板”。
2012年12月26日,《南京晨报》报道,“(2012)年初,市长季建业在现场办公会上提出,在栖霞区建设一个南朝石刻博物馆,把六朝帝陵整合在一起展示。”
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电,“记者从南京市文广新局获悉,此前在栖霞山狮子冲考古发现的两座南朝大墓确认为南朝帝陵,据初步分析这位‘帝’极有可能是陈文帝陈。待考古工作全部结束后,南京将在此地建南朝石刻博物馆和帝陵公园,预计2013年动工……”
记者查阅到,计划以永宁陵为建设场所的南朝石刻博物馆,早在2012年,便列入南京市委【宁委发(2012)24号】文件中,被作为“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项目计划(2011-2105年)”中的第18个项目,属于“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项目注明“以新合村【笔者注:即永宁陵所在地】六朝石刻群为中心,集中展示南京六朝石刻艺术,2012年完成设计方案,力争2013年建成。”
按照“8万平方米”的占地规模,南朝石刻博物馆相当于大半个南京博物院【笔者注:占地13万平方米】的体量,算得上“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中下的一枚重量级“棋子”。
记者了解到,对于开挖帝陵和建设博物馆,同为古迹大省的陕西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2012年两会期间,时任陕西省省长的赵正永表示,陕西埋着73个皇帝,72座陵墓,每一个陵墓挖出来都有可能是一个巨大的博物馆,也是一个朝代或一个时代的缩影。但是陕西从来没有研究过要开挖某一个陵墓,因为目前的保护条件、技术条件都不具备。而即使是有了保护或技术条件,是不是要开挖也要尊重民俗、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
【链接】六朝永宁陵及墓葬
全称“陈文帝陈永陵石刻”,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建于南朝(566年)时代。陈(公元522至566年)是南北朝时期,陈朝开国皇帝(高祖武皇帝)陈霸先长兄陈道谈的长子,即陈朝的第二位皇帝,在位7年后亡,葬于永宁陵,现陵前200米处有石兽二,一为天禄,一为麒麟,两兽长宽均为3米以上,目瞪口张,状极凶猛,极为精美,被认为是南朝陵墓神道石刻艺术的集大成者。1988年,永宁陵石刻被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简称“国保”)。
2012年底,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开始在栖霞区狮子冲北象山南麓进行考古,发现两座长16米、宽约7米的大型南朝墓葬。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南京专电报道中提及:“经过进一步考证,此处是帝陵已是无疑义的,墓主人极有可能是陈文帝。”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光亚透露。
【链接】近年来南京损毁文物事件
1)2007年1月,南京迈皋桥一处工地,10座六朝墓被野蛮施工破坏。
2) 2008年8月,高铁南京南站施工时,因考古经费谈不拢,施工方因工期倒逼仓促施工,铁心桥郭家山坑商周遗址被破坏。
3)2009年,29位专家学者,批评南京大拆大建老城南,时任国务院总理的第二次作出批示,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早在2006年,因为16位专家学者上书,曾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2010年3月,南京秦淮区未履行报批手续,即实施西水关内外秦淮河沟通建设工程,造成南京明城墙水西门的瓮城和西水关遭破坏。
考古发掘方法篇4
所谓“文献”和“实物遗存”,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有的场合,两者却能得到某种程度的统一。这是因为所有的“文献”总有一定的载体,不管是金文、石刻还是简牍,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实物遗存,成为考古学研究的对象。其次,研究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区别。历史学家往往寻求并研究特定的历史事件的记录,然后加以比较和辨伪。将它们置于年代序列中,按照前因后果对事件进行解释。考古学则以地层学和类型学为基本的研究理论和方法,①通过发现的遗迹和遗物,研究古代人类更广泛领域的生活方式,力求全方位揭示人类活动发展变化的轨迹。科学的考古学的真正要义在于超脱文献而独立研究物质遗存。但是考古学现在的主要理论方法地层学和类型学,只是整理材料的分析方法,大量考古发掘报告的器物罗列和描述不能有效地反映历史信息。考古工作者在解读考古遗存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能力上的欠缺,直接影响了考古发掘报告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在描述某一个器物的特征时,常出现“弧腹”、“微弧腹”、“腹稍弧”等词语,除了报告的撰写人外,读者很难领悟到器物的具体形态特征。这也导致许多历史研究人员无法读懂考古报告,这种情况下文献和考古发现难以契合。②
多数人对考古学的作用还局限于“正经补史”的阶段,还停留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认识上,从而忽视了考古学的本质就是超越历史文献,通过实物遗存反馈历史信息。考古学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从生态环境、生存方式、技术经济、社会结构乃至意识形态等各个层次来全面分析历史时期的各种演变,从而探寻影响社会文化的各种因素。③在进行考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参考文献材料,但是不能被其主导、引导,更要杜绝“先入为主”式的考古发掘,而是让材料牵着鼻子走,④通过以物论史,透物见人,为中国的历史与文化的研究作出新的贡献。因此,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罗泰教授在谈论文献和考古的关系时,认为文献的甄别和与考古结合的工作不一定是考古学家一定要做的,考古学家的主要任务是要把物质文化研究清楚,然后把结果报告成历史等学科的专家能够使用的方式,然后让文献学和考古学的研究并立而存在,两者结合的地方不一定能够找到,当然两者是同一个现象的不同侧面。⑤这种观点也是西方考古学界所共有的,也对现阶段中国考古学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商品经济的“唯利是图”的大背景下,一些专门宣传考古与文物收藏的栏目出现在大众的面前,如《探索发现》、《鉴宝》、《寻宝》和《天下收藏》等,平面媒体的宣传作用不容小视。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全民的考古以及文物收藏热潮。中国传统考古学还没有完全适应这种快速的发展,从而带来许多的被动和质疑。但是,中国考古学应该在自身学术规范健全的基础上,去逐渐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需求,并借机宣传自己,一举两得。而如何向大众展示规范的考古学,让他们能接受考古的新发现,减少质疑和批评的声音,这是我们下面讨论的重点。首先,在田野考古发掘的过程中,规范考古发掘的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⑥进行,杜绝挖宝式的考古和唯经费至上的抢救性发掘。其次,尽量避免破坏性的发掘,做好发掘后期的善后工作,给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考古遗存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意识应贯穿着发掘工作的始终过程。发掘的遗迹是现场保护还是迁移保护,是现场展示还是就地掩埋,亦或就地回填等问题,需要妥善处理考古发掘与保护文物原状的关系,还涉及到可移动文物的现场提取和保护问题,也包括不可移动遗迹的长期保护相关问题。为解决上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考古工作者在发掘的过程中,邀请文物保护和科技相关人员参与到考古发掘中。《科技日报》提及的“文物保护航母”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它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产物,由敦煌研究院、国家博物馆、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共同研发的,是我国首个“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自2009年起,先后多次出现在山西、陕西、山东和湖北等地的考古发掘现场,为考古工作提供比较系统的技术,并且及时地处理和保护了出土文物。⑦这种模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中国传统考古学一直缺少与外界的有效沟通,在曹操高陵的世纪辩论中,甚至有考古人员提出“非专业人士不能质疑”的说法,遭到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院长袁济喜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考古不仅是一个专业问题,还牵涉到共同的学术规范,而这些学术规范适用于任何一个学科领域。⑩这也就要求相关专家和部分在向公众公布信息时,一定要做到全面、严肃,尤其是考古的结论,应避免学术的浮躁,经多方面考证确认为定论后,才能公布于世。英国考古学家特里格认为,如果把考古材料作为一种宣传工具为政治和社会服务,其结果对我们是有害而无益的。尤其是曹操高陵的商业价值,有学者估算出每年能为当地带来至少4.2亿元的经济收入。这就不免产生地方政府之间争夺名人效应的现象。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在当今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国考古学的学术规范性直接影响了学科的发展,对树立考古学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极为重要。每一名考古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其学术规范,从而促进中国考古学健康快速地发展。诚然,在进行考古学研究的过程中,道德规范是考古研究人员的学术操守,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抄袭和学术不端行为,并同时尊重不同的学术思想,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争鸣,不为学术研究沾染任何功利性的色彩。在考古学文章成文的过程中,首先要忠于原始材料,引用第一手的材料,如考古报告和简报等,避免因转引造成不必要的错误和争端。(本文作者:张倩单位:河南省济源市济渎庙管理处)
考古发掘方法篇5
第十三条将原文物法"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以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依据",修改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两相比较,原法讲的是"依据",新法讲的是依此"依据"进行的政府行为。这样就使新法比原法更具有操作性。
第十四条是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二、第三和第四款都是新加的。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保护在体制上属城建部门,文物保护法为什么要将其收入其中呢?这是因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保护与其区域(含郊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管理、保护,虽然在工作范围、工作思路上有所区别,但在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对象上有许多都是完全一致的。首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可以看作是扩大了的文物保护单位,它与任何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一样,同属于文化的概念,是历史文化的实物遗存,我们是以历史文化的价值观来衡量、来确认的,就必然要以历史文化的价值观来管理、来保护。其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与其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的。其一,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确认,是以其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多寡和所具有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价值的高低为依据的;其二,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发展,布局和建设方针的确定,最终要以其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性质、分布和对它的有效利用为转移;其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利用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其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成果来衡量;其四,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工作做好了,反过来也对其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起到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
当然,这绝不是说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保护就是其区域内几个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那么简单。它的工作范围、工作思路,比其区域内几个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要大得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在我国是一个起步较晚的项目,比西方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美国、英国等晚了半个多世纪左右,比俄罗斯晚了30多年,比日本也晚了10多年。为此,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意大利的威尼斯、罗马,法国的巴黎,美国的威廉斯堡,甚至连英国的大街小巷都得到很好的保护,基本保存着原有的风貌而引起世人的关注和敬慕的时候,我国却有一大批古建筑、纪念建筑、古城址等遭到了不该有的破坏,尤其是北京古城墙的拆除和受其影响全国许多古城墙的被拆除,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所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的。
1982年2月,我国政府公布了第一批24个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正式开始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此后,又公布了两批,截止目前,我国受保护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达99座。
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还批准了建设部、文化部将历史文化名城分为部级和省级分别公布的建议。自此以后,一些省(区、市)又陆续公布了自己辖区内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上升到国家法律准则的高度,是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此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才算有了自己的"身份证",受到法律的保护。
尽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如此重视,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济建设和旅游业发展加快,这种破坏更是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表现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以牺牲历史文化名城为代价,给人口发展、经济建设让路;二是以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和"胃口",对历史文化名城实行破坏性开发和违反文物修复原则的乱修乱建。而在这两种破坏中,尤以"政府行为"和"法人犯法"危害最烈。
新文物法正是总结原文物法公布20年来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原法的基础上作出新的法律规定的。第一,在重申必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等亦在保护之列。第二,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由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第三,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由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第四,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要由国务院制定。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的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解决了其法律地位问题,给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最有力、最强大的法律武器。
第十五条,明确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写进了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重申原文物法"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定外,还规定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进行上述工程和作业时,除坚持原法规定报批程序外,还增加了"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的前提条件,这就大大增加了法律保护的力度。
第十九条是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指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这样的规定是原文物法上所没有的。
第二十条是处理建设用地与文物保护关系的法律准则,是当前和今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规定之一。
首先,新文物法明确指出了两个原文物法没有提出的原则:"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和"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然后才规定应当如何报批,如何迁移或拆除等等。这就强调了"避开"和"原址保护"在工程选址和建设施工中的优先原则。
其次,新文物法也首次提出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的原则,这是对原文物法一个重要的修改。
第三,新文物法还规定,对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这样的规定也是原文物法中没有的。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法律责任人及其履行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尤其是作出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过去文物工作中未能解决、而原文物法上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
同时新文物法还首次作出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这对保证文物维修工程的科学性和质量,杜绝对文物的维修性破坏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损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这条原则在实践中已经实行,而作为法律规定,还是第一次提出。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的规定。其中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款都是原文物法上没有的新规定。其中"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设物、构筑物予以拆迁",这一规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无论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还是单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都面临着被与原文物历史风貌极度不协调的新建筑物、构筑物分割包围的威胁。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的负责人(有的还是法人)不关心真文物的保护,而热衷修假文物,甚至用他们修的假文物来包围、侵害真文物,破坏真文物的环境风貌,有的还直接构成对国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威胁。现在新文物法明确规定上述做法是非法的,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予以拆迁。这对从根本上整治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造假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有力支持。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五条)是关于考古发掘管理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即主动性发掘)的依法管理规定和配合建设工程、自然破坏进行考古发掘(即被动性发掘)的依法管理规定,还有对考古发掘出的文物依法管理的规定等。
考古发掘的对象是前人留下的不能再生的文化遗存。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获取这些遗存中保留下来的关于历史、科技、艺术方面的信息,为我们今天的生活和发展服务。这就要求对考古发掘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防止或减少文化遗存遭受破坏。考古发掘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科学规程。而文物法就是实行这种管理的最重要的一环。
新文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行的,即考古发掘必须经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同意或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我国当然也是如此。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别单位或个人只看重文物的重要性,不了解考古发掘的科学性,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在没有保护条件,没有技术力量,没有发掘水平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发掘",实际上无异于盗掘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是"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管理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新旧文物法表述有别,但精神是一致的。
第二十九条是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发掘管理的法律规定。如原文物法规定:"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新文物法将建设单位"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一改动确立了文物行政部门在考古发掘管理中的执法地位,强化了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力和力度。同时新法还第一次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写入了文物法,进一步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相关法律权力和地位,既给他们以支持和鼓舞,又给他们以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是关于配合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的规定。乍一看,似乎跟原法精神一致,细一琢磨,新意颇多。原法规定:"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新法规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一句话简单明了,责任清楚,就是建设单位解决,不管你是否上报,由哪一级解决。另外,新法还删除了原法中建设单位承担费用中的"劳动力"概念。这就避免了建设单位借口提供劳动力而拒绝或少承担考古发掘经费的可能。
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在这里,新文物法对社会、建设单位、自然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的考古发掘单位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新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这一规定是原法所没有的。它针对的是不少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文物时,因出于经济考虑,怕考古发掘和保护地下文物增加经费开支而故意破坏现场或隐瞒不报的现象而制定的,这是对社会、建设单位及个人提出的社会要求和法律规范。
其次,新法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考古发掘单位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对文物行政部门初次赶赴基建或考古现场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一方面促使文物行政部门更快更及时地去现场作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保护力度,避免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现,拖拉作风;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和难处。充分体现了新法的全民性和公平性。
第三,新法对"发现重要文物"的处理,也对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其目的和出发点与对基层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是一样的。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是对考古发掘全过程--调查、勘探、发掘、出土文物保管、收藏、调用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是原文物法中所没有的。
首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实行,但写进大法是第一次。
考古发掘方法篇6
关键词:考古发掘现场 文物保护 化学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创造了许多文化,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作为历史文化信息的一个存储库,文物有着极高的科学艺术及历史艺术价值。一般来讲,由于受环境、文物本身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文物容易出现老化、变质问题,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其文化信息一同消失。因此,加强对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文物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意识[1]。
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既是一个务虚工程,同时也是归结为一个软系统。当前,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的不断富足,其所投入到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正在不断增加,各项建设如火如荼正在进行,这与政府GDP有直接关系的建设性问题,近年来,其增长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伴随着日益突出的文物保护现状,我国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供以参考。
第一,出土文物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一般来讲,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场所发掘的各类文物。与此同时,由于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质决定了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出土物殷墟的甲骨刻片,其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宝物,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无法实现仿造与仿造。
第二,遗址本身具有不可复原性。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除了要发掘一定的文物之外,其实历史文化遗址也是必须要进行发掘的,这些遗址同文物一样,他们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复原与再生性,更不可复制,比如楼兰遗址,就是典型的具有不可复原性的遗址之一,类似此类现场,世界上还存在许多。
第三,出土遗物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不可再生性与不可复原性之外,不可替代性也是考古发掘现场所具有的特殊特点之一。比如出土于北京的人头盖骨化石,它证明了原始人曾经的确切存在,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够替代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灵魂与生命的最好证明,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相当重要,这一议题不容忽视。
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就整体而言,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而科学性是贯穿于整个发掘现场的主要红线之一,没有科学的保护,文物就有可能会产生破坏与遗失,具体而言,其科学性大致如下:
第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其最为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其运用时所讲的“考古学”层面之上,这是根据传统长期人类活动所最终遗留下来的各类史料及实物对远古情况进行分析的一种现代化学科,也正因为如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点就是考古学,只
有充分坚持以考古学为主要指导,才能切实将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好。
第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从整个考古体系而言,其是落实考古工作的有效保证,与此同时,由于考古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研究其所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也必须基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2]。
第三,考古工作的开展,最为主要的就是对历史文化与人类发展史进行研究,也正因为如此,保护考古现场必须遵循文化学的规律进行。在我国考古体系当中,有针对考古而整体出的考古学文化,在实际的考古发掘过程当中,必须对其进行遵循。
第四,人类学。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对于人类学的运用,事实上,“考古人类学”可以归结为人类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这是一种运用考古学原理对古代人类文化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体系,它的侧重点就在于分析古人类当中的各类组织及社会关系、聚落演变、文化系统与生态等等。
第五,治安学。所谓“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防止物质与精神上的东西被损,而从考古发掘现场的角度来讲,其事实上可以理解为防止遗物的烧毁、被抢与盗等工作,也正因为如此,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必须引用治字学的理念,来有效进行文物保护。
第六,化学。由于年代久远,随着考古现场的发掘,其所存在的各类遗物同空气进行充分接触,容易引发挥发等现象的产生。此外,防腐也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之重,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这是必须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七,艺术学。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出土的都是历史艺术品,他们携带的是历史的烙印与累积,各种发生于文物身上的故事与背景都值得我们去揣摩与聆听,比如出土于我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它不但是雕塑精美的古艺术品,同时还记载了大秦帝国那此峥嵘岁月,它是历史的记录者与守望者,必须对其进行综合分析[3]。
最后,笔者认为,从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出土至实验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只是表明文物抢救工作的一个阶段性的结束。它并不等同于保护工作的有效完成。我们知道,现场所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事实上都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因此,对于出土的各类文物而言,必须尽快将其运往实验室对其展开一系列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只有在实验室对其作出现代化的检测与修复之后,我们才能认定将文物保护落到了实处。
参考文献:
[1] 于宗仁,苏伯民,陈港泉,崔强,张文元.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在考古发掘现场应用支撑研究中分析体系的构建,[J], 敦煌研究 , Dunhuang Research, 2013年01期.
考古发掘方法篇7
一、1822年,法国学者商博良(1790—1832年)对罗塞达石碑上的象形文字释读成功,标志着埃及学这门新兴学科的诞生。
作为一门研究古代埃及历史与文化的综合性学科,埃及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人们的浓厚兴趣,大批欧洲人涌入埃及,把埃及看成一座巨大的文物宝库,千方百计地去挖掘和搜集。当时由于科学的埃及考古学尚未确立,埃及政府也没有颁布相应的法令将自己国土上的文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致使祖先的遗产遭到无情的破坏,尼罗河畔成了任意攫取埃及文物的场所。
欧洲人最初在埃及的发掘十分野蛮、粗暴,往往比公开的掠夺好不了多少,出土的文物被随意贩卖,流失国外。例如,一个名叫德罗韦蒂(1775—1852年)的法籍意大利古物收藏家,1829年以前曾担任过法国驻埃及领事,利用其领事身份在埃及各地搜集和贩卖大批珍贵文物,先后三次以高价分别卖给了意大利、法国和德国。这些劫掠性的出土文物,后来构成了都灵博物馆、卢浮宫博物馆和柏林博物馆陈列品的主要部分。至于其他欧洲国家驻埃及的外交官中,披着领事外衣从事盗掘埃及文物者,也大有人在。如英国驻埃及总领事萨尔特(1780—1827年),同样热衷于此事。从1816年起,萨尔特雇用意大利人贝尔佐尼(1778—1823年)为他搜集、发掘古物。贝尔佐尼在埃及发掘的手段实在野蛮,竟使用攻城槌开路,闯入各埃及古墓,并说他“每迈出一步,都踩碎一个木乃伊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干沙保存了数千年的古物,顷刻之间就被轻率地毁坏了。尤为不幸的是,有许多古物无可挽救地毁灭了。贝尔佐尼在埃及的发掘,实际上就是明目张胆的盗墓行径。
但以德国的列普修斯(1810—1884年)为首的一批严肃的埃及学家,他们的目的是将考古作为了解古代埃及历史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尽快弄到值钱的古物。1842—1845年列普修斯得到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赞助,率领普鲁士考察团赴埃及、努比亚调查各种古迹,发掘埃及古王国时期(包括第3—6王朝,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的平顶斜坡墓130座之多,这是在他之前的考古学家们所忽略的古迹。列普修斯最先测量过埃及的王陵谷地,大量搜集神庙浮雕和铭文拓本,并获得古埃及纸草纸文件和其他古物。此次考察的成果,展现于1849—1859年间问世的12卷本《埃及与埃塞俄比亚古物志》。这是最早介绍埃及古迹的详实可靠的著作,至今仍有其重要考古价值。1865年,他就任柏林博物馆埃及馆馆长。他对埃及学的另一大贡献是,根据公元前3世纪曼涅托的《埃及史》王朝体系,将古代埃及的历史划分为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大时期,这一分期法至今仍为埃及学界所使用。
19世纪上半叶,欧洲学者研究埃及学主要是搜集材料,大量记录并临摹铭刻、浮雕与绘画,其中著名的人物除上述德国的列普修斯外,还有一位英国学者威尔金森(1797—1875年)。1821年,威尔金森赴埃及考察,在底比斯发掘了10余年,埃及的每一处重要遗址都留下了这位临摹专家的足迹。威尔金森著有3卷本的《古埃及人风俗习惯》,这是他费时12年撰述的一部权威性埃及学著作,于1837—1841年间相继出版。这部著作附有文献复本和出色的插图,内容涉及到古埃及人的私人生活、政治、艺术、宗教等方面,描写了法老时代埃及农民的日常生活,是首部以古代埃及民间生活为主题的著作。威尔金森对英国早期埃及学的贡献甚大,被誉为英国埃及学的奠基人。
埃及学开创初期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法国学者马里埃特(1821—1881年)。1849年,马里埃特任职于卢浮宫博物馆埃及部,并于1850年被派往埃及收集科普特文稿(公元3世纪时埃及基督教徒所使用的文字)。他目睹埃及文物惨遭劫掠,感到这样任意掠夺会使许多珍贵文物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决心尽快采取保护措施,改变埃及文物岌岌可危的前途。至于收集科普特文稿的使命,早就被他丢置于脑后了。1850年的一次偶然机会,马里埃特在孟菲斯古都附近发现埋在沙中的狮身人面像,便立即招来工人进行发掘。两年后出土了141座狮身人面像列队的大道和萨拉匹斯神庙,庙中有64具阿匹斯神牛的木乃伊,并有大批注明日期的铭文,因而具有编年史价值。这一重大的发现,从此改变了马里埃特后半生的命运,使他由一个以前默默无闻的普通博物馆馆员一跃而成为享誉国际的学者,从此他与埃及考古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埃及发掘4年后,马里埃特回国就任卢浮宫博物馆馆长。1858年,他受埃及政府聘请,前往出任新成立的埃及文物局局长。任职期间,他主持制定了埃及文物保护条令,制止随意发掘、搜集和贩卖出土文物。在埃及政府的支持下,初步制止了对埃及境内古墓和寺庙的大规模掠夺,使乱盗乱贩文物之风得以控制。1863年,奥斯曼帝国驻埃及总督接受了马里埃特的建议,在开罗附近的布拉格建立了近东地区的第一所国家博物馆,成为今天埃及开罗博物馆的前身,这是马里埃特在埃及考古学上的最大成就之一。今天的开罗博物馆,拥有10万件以上的藏品,为世界之冠,马里埃特的贡献,功不可没。1881年,马里埃特在开罗病逝,葬于开罗博物馆门前的花园中,这位杰出的法国埃及学家从此就长眠在他为之献身的埃及国土上。
马里埃特在埃及主持考古发掘工作达30年之久,发掘了30多处重要的大型遗址,清理出300多座古墓,不愧为埃及考古学的创始人。但他决不是完善得无可厚非。他一生主持过规模浩大的发掘工程,却未能及时整理、发表他的大部分发掘成果,这一缺憾便由他的继任者马斯伯乐(1846—1916年)补偿。1869年,马斯伯乐在巴黎高等研究院讲授埃及语,1874年受聘为法兰西学院埃及学教授,后率领法国官方考察团赴埃及,该团后来成为法国东方考古学院。1881—1886年,他接替已去世的马里埃特担任埃及文物局局长,继续组织考古发掘、文物管理、研究工作。在此5年期间,马斯伯乐调查了萨卡拉墓地的古埃及第5、6王朝的金字塔,在墓中发现古王国时期的宗教经文,1894年用《萨卡拉金字塔铭文》一名发表。1881年因怀疑王陵被盗而捕获一盗墓贼,并椐其供词而发现戴尔·巴哈里附近悬崖上隐蔽陵墓一座,出土木乃伊40具,包括古埃及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法老塞提一世、图特摩斯三世和拉美西斯二世的木乃伊,殓于镌刻文字的石棺内,其中装饰品和随葬品亦极丰富。马斯伯乐对这些出土物品的研究成果,1889年发表于所著《戴尔·巴哈里王族木乃伊》一书中。1886—1889年,马斯伯乐回到巴黎,重返大学讲授埃及学。后又赴埃及再次主持考古发埃及是世界上最早进入文明的国家之一,其文字记载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代。公元前332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征服埃及,结束了埃及历史上近3000年的所谓“法老时代”。由于希腊文化的渗入,有关古代埃及的知识逐渐湮灭。只是在19世纪20年代埃及学诞生之后,古代埃及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才重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埃及学开创初期的情况如何?埃及学是怎样成长与发展起来的?这些问题是埃及学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我国埃及学的建设和发展,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1822年,法国学者商博良(1790—1832年)对罗塞达石碑上的象形文字释读成功,标志着埃及学这门新兴学科的诞生。
作为一门研究古代埃及历史与文化的综合性学科,埃及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人们的浓厚兴趣,大批欧洲人涌入埃及,把埃及看成一座巨大的文物宝库,千方百计地去挖掘和搜集。当时由于科学的埃及考古学尚未确立,埃及政府也没有颁布相应的法令将自己国土上的文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致使祖先的遗产遭到无情的破坏,尼罗河畔成了任意攫取埃及文物的场所。
欧洲人最初在埃及的发掘十分野蛮、粗暴,往往比公开的掠夺好不了多少,出土的文物被随意贩卖,流失国外。例如,一个名叫德罗韦蒂(1775—1852年)的法籍意大利古物收藏家,1829年以前曾担任过法国驻埃及领事,利用其领事身份在埃及各地搜集和贩卖大批珍贵文物,先后三次以高价分别卖给了意大利、法国和德国。这些劫掠性的出土文物,后来构成了都灵博物馆、卢浮宫博物馆和柏林博物馆陈列品的主要部分。至于其他欧洲国家驻埃及的外交官中,披着领事外衣从事盗掘埃及文物者,也大有人在。如英国驻埃及总领事萨尔特(1780—1827年),同样热衷于此事。从1816年起,萨尔特雇用意大利人贝尔佐尼(1778—1823年)为他搜集、发掘古物。贝尔佐尼在埃及发掘的手段实在野蛮,竟使用攻城槌开路,闯入各埃及古墓,并说他“每迈出一步,都踩碎一个木乃伊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干沙保存了数千年的古物,顷刻之间就被轻率地毁坏了。尤为不幸的是,有许多古物无可挽救地毁灭了。贝尔佐尼在埃及的发掘,实际上就是明目张胆的盗墓行径。
但以德国的列普修斯(1810—1884年)为首的一批严肃的埃及学家,他们的目的是将考古作为了解古代埃及历史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尽快弄到值钱的古物。1842—1845年列普修斯得到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赞助,率领普鲁士考察团赴埃及、努比亚调查各种古迹,发掘埃及古王国时期(包括第3—6王朝,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的平顶斜坡墓130座之多,这是在他之前的考古学家们所忽略的古迹。列普修斯最先测量过埃及的王陵谷地,大量搜集神庙浮雕和铭文拓本,并获得古埃及纸草纸文件和其他古物。此次考察的成果,展现于1849—1859年间问世的12卷本《埃及与埃塞俄比亚古物志》。这是最早介绍埃及古迹的详实可靠的著作,至今仍有其重要考古价值。1865年,他就任柏林博物馆埃及馆馆长。他对埃及学的另一大贡献是,根据公元前3世纪曼涅托的《埃及史》王朝体系,将古代埃及的历史划分为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大时期,这一分期法至今仍为埃及学界所使用。
19世纪上半叶,欧洲学者研究埃及学主要是搜集材料,大量记录并临摹铭刻、浮雕与绘画,其中著名的人物除上述德国的列普修斯外,还有一位英国学者威尔金森(1797—1875年)。1821年,威尔金森赴埃及考察,在底比斯发掘了10余年,埃及的每一处重要遗址都留下了这位临摹专家的足迹。威尔金森著有3卷本的《古埃及人风俗习惯》,这是他费时12年撰述的一部权威性埃及学著作,于1837—1841年间相继出版。这部著作附有文献复本和出色的插图,内容涉及到古埃及人的私人生活、政治、艺术、宗教等方面,描写了法老时代埃及农民的日常生活,是首部以古代埃及民间生活为主题的著作。威尔金森对英国早期埃及学的贡献甚大,被誉为英国埃及学的奠基人。
埃及学开创初期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法国学者马里埃特(1821—1881年)。1849年,马里埃特任职于卢浮宫博物馆埃及部,并于1850年被派往埃及收集科普特文稿(公元3世纪时埃及基督教徒所使用的文字)。他目睹埃及文物惨遭劫掠,感到这样任意掠夺会使许多珍贵文物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决心尽快采取保护措施,改变埃及文物岌岌可危的前途。至于收集科普特文稿的使命,早就被他丢置于脑后了。1850年的一次偶然机会,马里埃特在孟菲斯古都附近发现埋在沙中的狮身人面像,便立即招来工人进行发掘。两年后出土了141座狮身人面像列队的大道和萨拉匹斯神庙,庙中有64具阿匹斯神牛的木乃伊,并有大批注明日期的铭文,因而具有编年史价值。这一重大的发现,从此改变了马里埃特后半生的命运,使他由一个以前默默无闻的普通博物馆馆员一跃而成为享誉国际的学者,从此他与埃及考古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埃及发掘4年后,马里埃特回国就任卢浮宫博物馆馆长。1858年,他受埃及政府聘请,前往出任新成立的埃及文物局局长。任职期间,他主持制定了埃及文物保护条令,制止随意发掘、搜集和贩卖出土文物。在埃及政府的支持下,初步制止了对埃及境内古墓和寺庙的大规模掠夺,使乱盗乱贩文物之风得以控制。1863年,奥斯曼帝国驻埃及总督接受了马里埃特的建议,在开罗附近的布拉格建立了近东地区的第一所国家博物馆,成为今天埃及开罗博物馆的前身,这是马里埃特在埃及考古学上的最大成就之一。今天的开罗博物馆,拥有10万件以上的藏品,为世界之冠,马里埃特的贡献,功不可没。1881年,马里埃特在开罗病逝,葬于开罗博物馆门前的花园中,这位杰出的法国埃及学家从此就长眠在他为之献身的埃及国土上。
马里埃特在埃及主持考古发掘工作达30年之久,发掘了30多处重要的大型遗址,清理出300多座古墓,不愧为埃及考古学的创始人。但他决不是完善得无可厚非。他一生主持过规模浩大的发掘工程,却未能及时整理、发表他的大部分发掘成果,这一缺憾便由他的继任者马斯伯乐(1846—1916年)补偿。1869年,马斯伯乐在巴黎高等研究院讲授埃及语,1874年受聘为法兰西学院埃及学教授,后率领法国官方考察团赴埃及,该团后来成为法国东方考古学院。1881—1886年,他接替已去世的马里埃特担任埃及文物局局长,继续组织考古发掘、文物管理、研究工作。在此5年期间,马斯伯乐调查了萨卡拉墓地的古埃及第5、6王朝的金字塔,在墓中发现古王国时期的宗教经文,1894年用《萨卡拉金字塔铭文》一名发表。1881年因怀疑王陵被盗而捕获一盗墓贼,并椐其供词而发现戴尔·巴哈里附近悬崖上隐蔽陵墓一座,出土木乃伊40具,包括古埃及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法老塞提一世、图特摩斯三世和拉美西斯二世的木乃伊,殓于镌刻文字的石棺内,其中装饰品和随葬品亦极丰富。马斯伯乐对这些出土物品的研究成果,1889年发表于所著《戴尔·巴哈里王族木乃伊》一书中。1886—1889年,马斯伯乐回到巴黎,重返大学讲授埃及学。后又赴埃及再次主持考古发)的土著方言的,1899年重新增订。1894年,埃尔曼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埃及语语法》,这是每个初学古埃及语言的人必不可少的指导书。1897年,由德国科学院发起,埃尔曼和他的同事开始编纂《埃及语词典》,尽量收集当时已知的铭文和文献中的全部词汇。《埃及语词典》的编纂是当时埃及学界的一件大事,这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国家来参加这项工作。但是,为了工作效率,要求必须在柏林集中编纂,德国以外的一部分埃及学家必然做不到,直接编纂的重担就落在埃尔曼和他的德国同事格拉波夫(1885—1967年)肩上。他们根据各国埃及学家提供的丰富资料编成了这部巨帙埃及语辞书,材料的收集总计超过了150万条。5卷本《埃及语词典》(1926—1931年)的问世,是19世纪以来埃及语言学研究的巨大成果,至今仍是学习古代埃及语言文字的基本工具书。埃尔曼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埃及学家,他的学生布雷斯特德(1865—1935年)就是活跃在20世纪初美国最著名的埃及学家。
19世纪末,由于古代埃及碑铭和纸草纸文献的大量发现,欧洲各国埃及学家以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古代埃及的语言文字,建立起完整的语法体系,确立了作为学术性学科的埃及学。随着埃及学的成长,欧洲涌现出了一大批卓有成效的埃及学家,他们的辛勤劳动,大大地推动了埃及学的发展,使埃及学作为一门世界性的学科完全确立起来了。经过几代埃及学家的不懈努力,埃及学的研究成果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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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格林·丹尼尔.考古学一百五十年[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考古发掘方法篇8
小说中,主人公惊险奇妙的经历和上观天星下审地脉的勘墓秘术,让许多人也对从事考古工作的考古学者也产生了不少浪漫的想象。
“考古是一门科学。”一直从事考古工作的考古学者崔大庸,这样陈述自己的工作。考古是一门研究人类历史的学科,不仅是对于遗迹的考察,还包括历史资料的整理编纂和研究。小说中的秘术属于堪舆学,与科学考古没有关系。实际的考古发掘有一整套严格的科学规程,“如果真的如小说里一样容易,那岂不是拿着洛阳铲四处挖挖就能挖出来古墓了?”
近十年来,崔大庸这个名字为济南人所熟悉,是从洛庄汉墓的发掘开始的。
在距山东省章丘市枣园镇洛庄村村西1公里的地方,
直矗立着一个神秘的巨大土堆。1999年6月26日,修路队正在施工建设,就近取土的地点就是这座土堆。上午11时左右,修路队准备再次铲土时,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推土机
铲子下去,竟然铲出了一堆铜器。消息很快传到了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时任山东大学考古系副教授的崔大庸很快赶到了洛庄,参加对出土文物的鉴定和对现场的初步勘察。凭借着专业素养和多年的研究积累,他初步判断,这个被用来取土修路的大土堆,实际上是一座汉代古墓的封土。
1999年7月,崔大庸被任命为考古队队长,带领着由山东大学历史系和济南市考古研究所共同组成的考古队对该墓进行进一步的抢救性调查和清理。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考古队先后发掘了36座大型陪葬坑和祭祀坑,并出土了大量罕见的文物:纯金马具和马饰、驷马拉车,140件古代乐器。其中的一套编钟更是被称为“汉代第一编钟”。
除了墓葬规模和出土文物,崔大庸还根据带有“吕”字的20余枚封泥,初步判断该墓的墓主人是吕后的侄子,吕国的第一任国王吕台。但也有专家认为墓主人并不是吕台,而是齐国的一位诸侯王,
虽然主墓室尚未打开,但是迄今为止,洛庄汉墓已经出土了3000多件珍贵文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考古界的高度重视。2000年,洛庄汉墓的考古发现被列为年度十大考古发现之一。
从毕业后参加了济南东郊大辛庄遗址发掘工作以后,崔大庸陆续与同事合作在长清仙人台和双乳山取得了重要考古发现,然后就是1999年主持发掘了全国闻名的洛庄汉墓,这一路的辛苦和付出,不是一般人看到的小刷子刷土那样的轻松。
野外考古工作的条件都很艰苦,工作环境差,居住条件也不好,有时是租赁居民的房屋,甚至直接安营于工作现场。洛庄汉墓的发掘,很多人都说崔大庸运气好,是个“福匠”,其实这只是一种戏言。当时刚开始发掘洛庄汉墓时,谁也不会想到会有这么多发现。随着工作的深入进行,才逐渐发现其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及时把握住了机会,能吃苦。才有了更多的发现。
崔大庸说,洛庄汉墓发掘时,一开始考古队住在一个废弃的农场办公室里。房子漏风,漏雨。每当刮风,屋子里就成了一片土海。外边下大雨,屋内下小雨。当时每人每天只有5块多钱的生活标准。白天劳累了一天,晚上还要整理绘图,文字材料,处理数码照片,为将来写出科学的发掘报告作准备。有时发现重要的东西,考古队员还要加班,值班。
曾有人开玩笑说考古队员“远看像是挖土的,近看像是刨红薯的,仔细一看才是考古的”,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差不多。虽然野外考古工作看起来多是些体力活,但其中所包含的科学性却是最严格的。在进行自然科学研究或其它社会科学研究中,许多实验和课题都可以反复进行,失败了总结经验再来一次。但考古则不行。许多遗迹现象,由于年代久远,只剩下了一些痕迹。这些痕迹在清理过程中如果不十分仔细认真,一旦出了差错便永远无法恢复了。因此,在具体考古工作中,必须时刻用科学的态度武装头脑,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这也就有了很多人印象中考古工作者总是拿着个小铲子和小刷子在工作。
考古发现的大量遗迹都分布在地下。在清理这些遗迹时,大家不得用各种各样的姿势去工作,或坐,或蹲,或趴、或卧,而且一工作就是很长一段时间,常常搞得腰酸背痛,甚至因此而落下了一些职业病。对这些,崔大庸全部不在乎:“因为我们知道,也了解自己所从事事业的价值。默默无闻算不了什么,忠于自己的事业是我们无悔的选择。考古学的魅力外人无从体会。我们是寂寞清苦的,又是快乐充实的。”
崔大庸认为,小说让更多人认识到了古遗迹的魅力,但是其中塑造的盗墓者的形象对考古工作有很大的不利影响。在洛庄汉墓的发掘过程中,就出现了盗墓者企图炸开主墓室的事件。崔大庸认为:“对文物来讲,留在地下是最好的保护。”但是,随着全国大规模建设的展开,“现在文物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大规模基建对地下文物构成了很大破坏。我们目前对地下文物不是发现一处保护一处+而是发现一处发掘一处。考古队多是跟在施工队后面进行被动的抢救性发掘,成了“救火队”,而他则不时担当救火队长。这使得文物保护左支右绌,穷于应付,无法从容进行。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的工作不可忽视。
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不少老街巷被拆除了,许多古建筑被推平了……一个又一个城市历史的标志在消失,让辛苦从事考古工作的崔大庸委实痛心不已。“很多城市都是一幅面孔,没有历史,没有记忆,没有特色,这是很遗憾的。”
多年来,济南市市委,市政府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但崔大庸认为,保护济南这座有着悠久历史的名城,目前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悠久文明史的见证物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崔大庸在其主持修缮好的府学文庙举办了“文庙讲堂”,他以《漫谈济南府学文庙修缮》为题进行了首场讲座。他结合文庙修复的实际过程,详细讲述了济南府学文庙的历史沿革、规划设计,修复实施,修复工艺等方面内容。
考古发掘方法篇9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文物考古工作,早在50年代后期就确定了“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更明确地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考古工作方针和原则,为我国文物考古事业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吉林省作为边疆近海省,是我国多民族聚集区之一。东南部邻近朝鲜、俄罗斯,是环太平洋文化圈的有机组成部分;西部松辽平原是欧亚草原文化分布的最东端。中部第二松花江流域,是长白山向西部平原的过渡地带。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地貌形态,吉林省的考古学遗存不仅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也使得考古学研究带有强烈的民族性、边疆性,历来为东北亚各国所关注,是我国边疆考古的重要环节之一。
吉林省考古事业发展的春天,是随着文物考古队伍的形成、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建立而迎来的。
1950年,以裴文中先生为领队的东北考古调查团对西团山遗址的发掘是吉林省境内所进行的第一次较大规模的科学发掘工作,由此揭开了新中国考古发掘工作的序篇。20世纪50年代末期,吉林省博物馆内开始设立考古学专业研究机构,1964年省博物馆下设考古队。1978年,吉林省文物局正式成立吉林省文物考古工作队。1983年11月3日,省文物工作队和省考古研究室合并建成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负责吉林省境内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工作。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吉林省文物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目前,全所编制64人,在岗职工70余人。现有研究馆员7人,副研究馆员11人。具有博士学位1人,在读博士生3人,硕士研究生9人,在读硕士研究生3人,其中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田野考古领队资格的业务人员10人。业务人员所学专业涵盖了考古学、历史学、文献学、科技考古等方面。
25年来,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吉林省文化厅、吉林省文物局的指导下,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考古学研究和大遗址保护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一、考古学研究工作
25年来,吉林省考古学研究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重要发展阶段:
1983~1997年,通过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基本摸清了吉林省考古遗存的分布情况,并通过对重点遗址的复查、试掘和正式考古发掘,初步建立了吉林省考古学文化的时空框架,为吉林省考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文物普查工作将省内文物遗存的数量由1023处扩展到6015处,并征集、采集了大量的文物标本,编写全省各市、县文物志48部,成为我国第一个将辖区内全部市县编撰完成文物志省份。编辑出版了《吉林省志・文物卷》和《中国文物地图集・吉林分册》。这项浩大工程的实施与完成,使我们对吉林省境内不同时期遗存的分布特点、遗址规模和不同文化的概貌有了基本的了解,为吉林省境内的文物遗存的保护与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1~1996年,在苏秉琦先生区系类型理论的指导下,吉林省开始深化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及两汉时期遗存的编年分期和专题研究。这一时期,发掘了吉林市帽儿山、和龙兴城、长岭腰井子、镇赉黄家围子、东丰西断梁山等重要遗址,结合普查所获取的资料,初步建立起吉林省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框架与编年。
1997年至今,考古所考古工作进一步蓬勃发展,将吉林省文物考古工作推向新的高潮,并取得了为东北亚地区学术界所瞩目的重要学术成果。围绕着高句丽文化起源、夫余王城探索、高句丽山城、渤海都城研究、金代城址研究而进行的万发拨子、揽头窝堡、汉书、干沟子墓群、六道沟铜矿址、西古城、八连城、敦化六顶山、龙头山墓地、二龙湖、东团山、丸都山城、塔虎城等的发掘,收获斐然。夫余考古、高句丽考古、渤海考古、金代城址研究体系逐渐形成。
2003年以来,伴随着高句丽遗迹和渤海遗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吉林省的文物考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城》、《丸都山城》、《集安高句丽王陵》3部考古专题报告的出版,不仅为高句丽考古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使得我国高句丽遗存的基础研究在东北亚地区处于领先地位。2006年,《集安高句丽王陵》获得国家文物局“全国十佳文博图书奖”,2007年,《国内城》、《丸都山城》、《集安高句丽王陵》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著作类一等奖。这3部考古学专题报告与已出版的《1997年吉林集安洞沟古墓群测绘报告》、即将出版的《吉林省集安高句丽贵族墓葬考古发掘报告集》、目前已完成基础工作的《鸭绿江右岸云峰水库淹没区高句丽墓葬调查发掘报告》、《中国出土壁画全集・吉林卷》将形成高句丽遗存研究的系列专题报告,加之目前正在进行的五项高句丽时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成果,预期在3~4年内我省出版的高句丽考古专题报告可达10部左右。渤海遗存考古发掘最新成果,以《西古城》报告出版为先导,敦化六顶山墓地、和龙龙头山墓地、珲春八连城遗址的专题发掘报告,将在3年内向社会公布学术成果,形成吉林省渤海遗存系列报告集。这些重要的学术成果,必将极大地推动东北亚地区渤海遗存研究。
近年来,为锻炼队伍,更好的向兄弟省学习,考古研究所积极组织业务人员参加国家大型工程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1999~2006年,承担了三峡库区国家A级发掘项目“重庆云阳旧县坪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汉巴郡忍令广汉景云碑”等一批重要文物,通过对县城四至、衙署和功能分区的认定,确认旧县坪遗址为汉-六朝时期的忍县城。2006~2007年,该所承担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京石段――河北省正定县“永安遗址”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十堰市“方滩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方滩遗址内发现的早商遗存,为该区域早商文化研究提供了一批重要的考古学资料。
25年来,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共发表各类考古报告、学术论文400余篇,出版各类专著30余部。
1999年“吉林通化万发拨子遗址发掘”荣获1996~1998年度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被评为1999年中国考古十大新发现。2002年“吉林和龙西古城发掘”荣获2002年中国考古十大新发现。2007年“吉林云峰库区古墓群考古发掘”荣获2006~2007年度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
为深化考古学研究,考古研究所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建所以来,与日、朝、韩等国国际间学术交流逾百次,自1983年开始出版《历史与考古信息・东北亚》,已出版48期,约960万字。信息主要以朝、韩、日、俄、美、英等关于东北亚地区学术研究论文为主,同时发表部分对相关国家学术研究概述类的文章。
二、文物保护工作
大遗址的保护与展示是考古学研究成果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最佳途径之一。2002年以来,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吉林省境内高句丽、渤海遗存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在考古调查与发掘、遗址勘测、编写大遗址保护规划等前期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丰硕的成果。
2000~2008年,吉林省陆续启动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高句丽二期环境整治工程、高句丽时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以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为核心的全省考古工作者在极短的时间内出色地完成了“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申报文本编写工作,调查发掘高句丽王陵12座、高句丽王城2座、高句丽贵族墓葬26座,发掘面积近两万平方米。编写出版《国内城》、《丸都山城》、《高句丽王陵》等3部考古专题发掘报告。考古研究所主要业务人员参与了遗址勘测、编写大遗址保护规划、制定文物本体维修方案、文物本体维修管理、工程验收、陪同联科文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派的考察专家等多项工作。2004年,“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项目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由于在申报工作中的突出表现,2004年,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集体一等功,另有8位同志立功受奖。其中,一等功1人、二等功2人、三等功5人。高句丽二期环境整治工程和高句丽时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启动后,省考古所的业务人员成为高句丽保护办技术组的核心力量,在5项高句丽时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发掘中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果,全面提升了吉林省乃至我国在高句丽山城研究方面的学术水平,为高句丽遗存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各遗产所在地政府对高句丽遗存的大遗址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以发掘和研究成果为依托,努力为各地大遗址保护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与相关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在通化万发拨子、柳河罗通山城、辉南辉发城等遗址的编写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考古学研究成果服务公众、服务社会这一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2004年,吉林省启动渤海重要遗址保护项目。为了全面了解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内涵、年代、遗址总体布局、确定展示目标,为《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和《文物本体维修方案》的编写提供充分依据。自2005年起,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开始对敦化六顶山、和龙西古城、和龙龙头山墓地、珲春八连城、临江宝山―六道沟冶铜址、长白灵光塔等6处遗址进行全面勘测、调查与发掘。发掘工作历时3年,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果。在渤海都城址研究、渤海王室贵族墓丧葬习俗研究、渤海至金代采矿工艺、方法等方面均突破以往的学术认识,使我们对渤海遗存研究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巨大转变。这一最新的研究成果,为遗址的保护范围,建控地带的划分,展示目标的确认,文物本体维修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为了全面提升吉林省的文物保护水平,近年来,考古研究所注重引进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先后开展了冶金考古、体质人类学、动物考古、文物腐蚀与保护、石器微痕等多方面研究。在高句丽、渤海锻造工艺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文物考古研究所与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合作,应用数码照相和计算机制图相结合的方法,对云峰水库淹没区高句丽时期中、小型积石墓的绘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5年来,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每一次的进步和发展,取得的每一份成绩和收获,都与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都是对所里每一位同志忘我工作和辛劳付出的真实回报,其中也蕴含着各兄弟单位、各市县文化(文物)局、全省所有文物工作者的无私帮助和大力支持”,考古研究所所长金旭东说,“同时,我们今天要更加铭记以王健群先生为所长的第一届领导班子、以方起东先生为所长的第二届领导班子、以王玫同志为所长的第三届领导班子为今天省考古研究所的发展与腾飞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我们更不应该忘记在东北亚学术界具有广泛影响的我所王健群、方起东、李健才、李殿福、姜鹏、陈相伟、刘振华、李云铎、王侠等老一辈的专家学者为我省高句丽、渤海及新旧石器等相关领域研究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考古发掘方法篇10
20xx文物法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一) 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谈《文物法》修订:应明确保护对象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三、在建筑遗产类别中增补具有代表性的乡土建筑、工业建筑、传统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现代乃至当代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和纪念性建筑这一类型。在我国,这类文物数量巨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文物的身份都没有,致使它们成为不断被破坏甚至拆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一直是我国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正是基于此,《送审稿》特别明确了这类文物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送审稿》没有将其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有必要增补进来。
第二,增加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由于《送审稿》仅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具体的文物类别,会导致实际操作时法律的适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一个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即采取一般性定义+列举规定的方式来规定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一、仅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是如上所述,所列举的文物类别存在遗漏;②是有些文物的类别还未被人们知晓而无法列举,如还未被发现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实物目前不被认为是文物,但将来可能被认为是文物,以《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为例,最开始主要保护的是古建筑,后来一些历史城镇、历史中心、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乃至当代建筑等也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